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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現行環保城市(Eco-towns)的策略,英國地方計畫應考量所擬定或現行 的住宅需求是否與區域空間策略(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RSS)相符。此外,環

地方擬定之實質空間發展計畫,而規劃政策綱領(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PPS) 則以策略性及陳述性計畫敘明發展原則,並指導地方發展架構(LDFs)(如圖 3-2)。

(三)指導地方發展架構(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s, L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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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現行環保城市(Eco-towns)的策略,英國地方計畫應考量所擬定或現行

的住宅需求是否與區域空間策略(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RSS)相符。此外,環

9 參酌資料:http://www.communities.gov.uk,取用日期:20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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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劃 政 策 綱 領 (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PPS)

區 域 空 間 策 略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y, RSS)

地 方 發 展 架 構 (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s, LDFs)

發 展 計 畫 文 件 (Development Plan Documents, DPDs)、補充 計 畫 文 件 (Supplementary Planning Documents, SPDs)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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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城市(Eco-towns)的區位應座落在空間策略中的核心策略,也可能會座落在發展 計畫文件(Development Plan Documents, DPDs)的核心策略地區。更重要的是,地 方計畫應適應上位計畫之需求與設立最適當的策略。然規劃政策綱領(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PPS)為最新的計畫,但也可能因時空轉移而無法適應當時需求,

因此,地方政府亦可因環境變化而調整計畫。

(四)規劃許可與召回權(Call-in)

英國之規劃許可制源自於 1932 年「城鄉計畫法」之「暫時開發令」(Interim Development Order),經過一連串的實施與改制,在二十世紀初期 1909 年『住 宅與城鎮計畫法』(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Act)中授權地方政府擬定土地使 用規劃方案,並對已發展及未來可能做為建築用地之土地實施管制(吳東憶、

賴宗裕、陳立夫,2010)。而台灣於自民國 72 年間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 一訂定發布實施『山坡地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後,即將英國規劃許可之精神引 入我國。

英國之規劃許可範圍,大可至整個區域,小則至各建築開發體,而開發者 擬進行開發時,須經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許可始得進行開發,其開發範圍包括 (1)建築項目 (2)工程項目 (3)礦業項目 (4)「重大變更」。申請案應通過環境評 估與規劃許可,其許可申請與條件分為 (1)需要/不需要申請規劃許可 (2)許可/

不許可之開發 (3)禁止申請規劃許可之開發。經許可申請規劃許可後由隸屬事 務大臣之規劃查核團(Planning Inspectorates)負責審理,並將審核結果提交事務 大臣判定。事務大臣角色類似我國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所負責定期討論地方 議題與策略,其審理開發案件類型包括11

(1)重要性大於地方規模之提案。

(2)區域性或國家規模之爭議提案 。

(3)具有重大或新議題之開發控制,或合法性有爭議之提案。

(4)與其他政府部門牴觸,或引起其他重要議題或利益之提案。

(5)與政府規定之氣候變遷、能源政策有關之提案。

而事務大臣經審理後,認為具規劃爭議 時,可針對規劃申請行使召回權 (Call-in),而所涉及爭議之類型包含:

(1)與國家重要政策衝突之規劃案。

11 徐國城、賴宗裕、陳立夫,2013,落實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及強化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後管理執行作法,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頁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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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未來有重大影響甚於當下創造之地方效益者。

(3)引起重大建築或城市設計議題之開發。

(4)與國家安全相關或牽涉其他國家之開發。

(5)有區域或國家層級性爭議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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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125,000 1:500-1:1,000 私人規劃 建築基地 建築計畫 1:5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