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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過去文獻,本研究對於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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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區域計畫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之空間指導原則

由於現行區域計畫過於粗略,僅能就環境敏感地區之使用予以限制或有條件 通過同意開發,指導構想付之闕如,而我國現已實施縣市自擬區域計畫,然而,

區域計畫委員會於審理開發許可案件時,尚未有具體開發地區之區域計畫內容做 為開發區位、總量之參考,往往係配合地方縣市發展,而由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亦顯示,多數受訪者認為區域計畫應區域計畫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之空間指導 原則,避免未來實施縣市自擬區域計畫時,縣市區域計畫無所適從,其指導原則 內容建議應包含:總量、成長管理策略、產業發展模式、區域目標等。此外,本 研究認為,為建立區域計畫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空間指導,於中央與地方機關,

應改善現有機制之缺失,使日後全國區域計畫得以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否則,

他日亦可能浮現各區域計畫凌駕於全國區域計畫之問題。因此,本研究將建議區 域計畫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空間指導作法整理如表 6-3 所示。

表 6-4:區域計畫指導縣市自擬區域計畫空間指導作法

中 央 地 方

1. 確立區域發展核心 1.依據區域發展策略,確立地方發展架構與特色 2. 應建立區域發展總量標準 2.依據中央分派區域發展總量,規劃發展策略 3. 劃定優先發展地區 3.以開發時序引導發展

4. 建立產業空間發展策略 4.檢討地區閒置空間 5. 研擬區域成長管理策略 5.強化監督管理機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建立整合性空間計畫指導策略

區域策略得以彰顯其效果,主要其重要性乃為整合各空間計畫與部門政策,

透過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 90%之受訪者認為「區域計畫應建立協商、審 議與決策的機制,提供「地區間」及「部門間」一個協調合作之平台」,顯示可 能區域計畫執行單位層級過低,未能達到協調整合之效果,因此,於本研究之配 套措施裡,建議應建立協調與配合之平台,協調出合適之區域發展空間策略,以 利後續審議與開發之參考依據。因此,建議應就區域計畫法第七條第十款至第十 四款中,提出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之計畫審議機制,應於審議 階段前,新增區域計畫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事項,研擬興辦事業計畫 或中長期發展計畫之發展策略、空間區位與規模等,作為後續審議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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