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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之內地延長的時間點與意圖 關於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制度為何會在 1920 年代中期以後逐漸受到重

視,除了 1920 年代中期文化領域施政受到重視的背景外,從上一小節的討論可 以發現,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其實是鑲嵌在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運作體系之 中,加強地方與國家關係的一種文化性政策。因此,殖民地臺灣地方制度的建立 與完備,實為推動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不可或缺的基礎。

臺灣 1920 年以後的地方制度,是建立在 1920 年的地方制度改正(「改正」

即中文修訂之意)之上。第一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於 1919 年上任後,以同化方 針為主軸,將改善地方制度視為重要政策,1920 年 7 月,臺灣總督府公布律令 第 3 號臺灣州制、律令第 5 號臺灣市制、律令第 6 號臺灣街庄制。106臺灣總督府

106 《府報》,1920.7.31。近藤正己著,林詩庭譯,《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台北:

其實通過這次改革建立往後地方制度的基本框架,107也為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

台大出版中心,2014),頁 142-145。

107 近藤正己著,林詩庭譯,《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頁 142-145。

108 岡本真希子,《植民地官僚の政治史:朝鮮・台湾総督府と帝国日本》,頁 445、459。

109 〈本島史蹟天然記念物の調查保存に就て石黑內務局長談〉,《臺灣日日新報》,1930.12.06(2)。

110 〈國土愛護の精神を喚起する史蹟名勝天然記念物の保存事業完璧は島民の協力に俟つ小濱 內務局長談〉,《臺灣日日新報》,1933.11.28(6)。

素養與愛國精神,將一般大眾統合進日本帝國之中。

小結

19 世紀中期到 20 世紀歐洲各國在進行國家建構的過程中,國家遺產的概念 開始普及,遺產保存也逐漸制度化。其中,德國的鄉土保護概念以及遺跡登錄制 度受到 20 世紀初期日本知識份子的高度關注。

日本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從一開始即與明治時期以來的國家建構過 程同步發展。內務省在進行的土地整理的過程中,開始提倡保護國土上的史蹟,

並在日俄戰爭後的地方改良運動中,將史蹟保存納入國民教化的一環。另一方 面,1900 年代日本的黑板勝美等知識份子以及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學會等 團體,也開始引入歐洲的遺產保存觀念與做法,尤其是來自於德國的鄉土保護觀 念,在官僚以及知識分子的努力下,1919 年日本設立了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 存法,建立全國性的史蹟保存制度。

臺灣總督府在 1920 年代中期,也逐漸將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移植到臺 灣施行。1924 年伊澤多喜男與後藤文夫分別擔任臺灣總督與總務長官之後,開 始將文化當成重要施政領域,其具體施作包括內務局與文教局體制的調整,以及 臺北帝國大學的設立。在此背景之中,1924 年與 1927 年,內務局向地方官廳發 出關於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的命令,是官方具體推行史蹟保存的開始。

1930 年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正是延長實施到臺灣。從保存法案的制 度設計可以發現,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雖然是一種文化性制度,卻同時具強 化地方行政單位與國家的關係之功能,而 1920 年代新建立的地方制度是相關制 度得以推行的重要基礎。

由 1930 內務局長石黑英彥以及 1933 年內務局長小濱淨鑛的談話可以看出,

臺灣總督府實施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是希望透過相關知識的傳播,提升 一般民眾對於國土的愛與愛國心。由此可知,殖民地臺灣的史蹟保存施作實具有 將殖民地臺灣整合進日本帝國疆界之中的意圖。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與臺灣的史蹟保存相關施政與立法,都是出現在中央 政府對於地方統治加深的過程之中,顯示出史蹟保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國家建構 性質。日本與臺灣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在制度設計、行政運作以及政策 目的上,都相當的類似,可以看出殖民地臺灣的史蹟保存之「內地延長」的一面。

在日本國內,政府企圖透過各地的史蹟指定,將各地的過去整合進日本的國家歷 史之中;在殖民地臺灣,臺灣總督府則企圖透過臺灣各地史蹟的指定,將殖民地 在歷史文化上整合進日本帝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