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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弱勢現況與社會企業型態的興起

第三節 第三部門對社區弱勢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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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部門對社區弱勢的扶助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也就是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總稱非營 利組織(NPO),其事業單位在第一部門(Public sector,或稱為公部門)與第二 部門(Private Sector,或稱為私部門)之外,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

通常具備社會公益特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或私人企業出資,獨立維持經營,

符合特定要件即享有租稅優惠。我國首都臺北市中正區與萬華區的南機場公寓忠 勤社區與忠恕社區,現況呈現弱勢族群聚集的情形,雖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照 社會救助法與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令,提供各項社會扶助,但以當地弱勢扶助為 工作重點的非營利組織,仍有逾兩百個,均持續該兩處社區有相當程度的投入。

第一項 第三部門的組織型態與法源依據

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的組織型態,可概分為:依民法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登記之公益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其原則性及總則規定 法源為民法,但包括民法在內的我國各種法律條文,並沒有以非營利組織為名的 相關規範,僅可適用民法第 46 條93與各種對於「公益社團法人」的法令,例如人 民團體法第 1 條及第 4 條94

財團法人,須列入民法第 59 條、《民事訴訟法》…等各該「財團法人」的相 關法令範圍內討論95。投入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族群扶助的財團法人包括:財團法 人環宇國際文教基金會96,財團法人臺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97,以及財團法人家樂 福文教基金會98。其中,家樂福基金會捐助成立的書屋花甲咖啡續食餐廳,企圖以 商業經營方式,提供中輟生或曾受保護管束的青少年,弱勢家庭與身心障礙青少 年,學習並且取得餐飲咖啡相關證照,協助其回歸家庭,校園,社區以及社會,

93 民法第 46 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94 人民團體法第 1 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 規定。」,第 4 條:「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非 營利組織通常指社會團體範疇。

95 民法第 59 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96 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教基金會官方網頁,網址如下:http://www.icef.org.tw/aboutus,最後瀏覽日 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97 財團法人臺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官方網頁,網址如下:http://www.lishin.org.tw/home,最後瀏覽 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98 財團法人家樂福文教基金會官方網頁,網址如下:http://www.carrefour.org.tw/,最後瀏覽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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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得一技之長,同時改善經濟,並藉此吸引社區老人走出家門,至該餐廳響應共 食活動,以不遜於時尚咖啡廳與餐廳的商業空間與環境,一掃共食的大鍋飯平民 食堂氛圍。

依民法第 46 條設立登記為社團法人者,南機場公寓社區有包括:社團法人臺 北市臻佶祥社會服務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夢想城鄉營造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芒草 心慈善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社區實踐協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臻佶祥社會服務協會,

則主要財源多半來自接受政府補助,公部門色彩較為濃厚,以同一地點同時經營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友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據點,除了老人與兒童青少年共食,

鼓勵兒童及青少年為社區長輩擔任能力所及的志工,也讓有能力的銀髮退休族群 為兒少進行課後輔導,形成社區的生活共同體。

非法人組織與非法人團體包括:未依民法設立登記為社團法人的鄰里組織,

社區組織,志願組織,公益團體以及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以南機 場公寓社區為例,該社區定期在南機場公寓第 2 期忠恕社區地下室廢棄的忠恕市 場,舉辦「培根市集」,即是由許多當地非依民法設立登記為社團法人的組織,

例如:南機拌飯、萬華社區協力聯盟、啟步走 Kibbutz 共享私塾…等所合辦99。又 如當地新忠里里長邱文龍創辦且擔任理事長的新忠社區發展協會100,以及忠勤里 里長方荷生創設營運的南機場社區發展協會101。培根市集,藉由定期舉辦的市集,

進行老人住宅修繕,社區老人與兒童青少年共食,並且開放弱勢家庭兒少自行販 售,或替單親,隔代家長販賣手工藝與糕點等各類商品,增強其自信心與成就感,

也帶來實際利潤,舉辦老人服務中心與友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據點之外的特殊 活動,也提供不同族群居民的人際網絡與交流。

第二項 第三部門扶助弱勢的優缺點

99 培根市集臉書官方網頁,網址如下:https://zh-tw.facebook.com/EmpowerGrassrootsBaconMarket/,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00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鄰里資訊/社區發展協會,網址如下:

http://whdo.gov.taipei/ct.asp?xItem=25610&CtNode=3479&mp=12411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01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鄰里資訊/社區發展協會,網址如下:

http://zzdo.gov.taipei/ct.asp?xItem=34443&CtNode=43919&mp=12410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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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 物,亦應以上述同條例第 8 條社會公益事業用途為限。辦理勸募活動時間最長為 一年,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104。惟衛福部與地方政 府社會局所採非法人不得進行勸募的見解,已有法律學者如劉宏恩持相反見解,

認為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規定對於公益的定義,乃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特定個人 如社團募款,在法律上屬於私益的贈與105。在相關的贈與稅方面,依據贈與稅法 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換 言之,對於非法人團體名為捐款實為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將可享有上述免稅額,

而依據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僅限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 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之財產,才能全數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 贈與稅。而基與避免重複課稅的原則,符合行政院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團體且為財團法人,所受捐贈在一定條件下,可全額免納所得稅,非法人團體 組織,僅在二百二十萬元免稅額內,免向其徵收所得稅。一般營利事業,亦可接 受非經常性捐贈,也就是贈與,超過前述二百二十萬元免稅額,則必須開立一般 收據而非捐贈收據,與非法人團體組織的稅務地位相同。

而關於政府的各種預算補助,揆諸各項相關法令,行政政策與計畫,也多半 限制於依民法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之社團法人方可申請或接受,即使來 自國家的補助,除難以持續,也嚴重不足,補助的項目也諸多限制,使得在地小 型的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經營辛苦,生存不易。

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的第三部門型態觀之,非法人組織雖有無法免稅,不可接 受捐贈與對外勸募的缺點,但以社區發展協會而言,因為早期受到國家政策影響,

均以里為單位,由當地里長負責主導,通常深耕多年,對在地社區的弱勢狀況十 分熟悉,也較能及時提供必要的扶助;其他小型非法人組織,也包括許多對於社 區問題有想法的民眾或社會運動團體,如前所述之培根市集、南機拌飯,人生百 味股份有限公司,這些社會企業甚至是新型態的社會企業型公司進駐南機場公寓

104 詳見公益勸募條例第 1 條至第 8 條、第 12 條、第 18 條。

105 劉宏恩,<學生社團募款違法?>,自由評論網投書,自由時報,2012 年 4 月 17 日,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576646,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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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經常可以激發創意,吸引居民,發揮更大的社會扶助效能,甚至進一步使 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民眾更為主動積極,共同達成社會促進與社會參與的理想。

但無論是非法人組織,依民法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之社團法人,只 要規模小或屬於地方型組織團體,知名度較低,沒有大型企業與財團支持,加上 不擅募款,往往面臨財源困窘,缺乏外來資源的情況,也是非法人組織與社團法 人所遭遇到的共同難題。

社團法人台灣夢想城鄉營造協會工作人員古明韻與謝宜潔指出,地方小型的 社團法人,即使經內政部許可立案,且向所在地法院立案登記,在接受捐贈與舉 行義賣方面仍有許多限制,義賣義演雖可免所得稅,但必須被列為捐贈的收入,

將被課徵贈與稅,而且無論是自行提供社會福利勞務,或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 勞務,僅能免開統一發票,免營業稅,但仍需負擔所得稅,甚至第三部門非營利 組織因為財務困窘,以分租形式與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減輕據點或辦公室的租金負 擔,都會被視為營業行為,而遭課徵營業稅或所得稅,若以小型工作坊協助經濟 弱勢學員增加收入來源,也很可能被視為營業收入,作業組織收入,銷售貨物收 入,或者提供勞務的收入,遭到取消所得稅免稅優惠的命運,既然限制眾多,承 接政府委辦業務的負擔又過於龐大,地方型小規模的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對於 社會企業的各種可能發展,因此充滿興趣,雖然該協會受限於財力,資源與知名 度,無法像大型的財團法人,創立商機無限的大型社會企業,也不必然要轉型為 社會企業,但地方型的社會企業型公司,對同樣在當地的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

已經提供了另一種思考方向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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