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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型公司法制與弱勢扶助──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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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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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孫迺翊博士. ‧. ‧ 國. 學. 政 治 大 立 社會企業型公司法制與弱勢扶助 ──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 Legal Study on Social Enterprise Companies - A Survey of Life Assistance for Disadvantaged Residents in Taipei South Airporta Public HousingvCommunity n. er. io. sit. y. Nat. i l C n hengchi U. 研究生:丁文玲撰 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

(2) 摘要 臺北市南機場公寓社區向來是外界公認甚至當地人自認,臺北市目前僅存的 貧民窟之一。在全球捲起社會企業熱潮之際,南機場公寓社區也應運出現了標榜 扶助社區弱勢者的社會企業,包括社會企業型公司陸續興起。這些公司試圖以商 業模式,創新社會融入的方法,促進社會參與,希望能平息緩和甚至避免社會上 的經濟排除現象。 過去我國公部門慣用權威思維,官方經常採取「欲除之而後快」或「掃蕩整 頓」的上對下態度,企圖「對抗」貧民窟,與「消滅」弱勢身分者的弱勢處境; 傳統的非營利組織,則是嚴守從旁協助弱勢扶助的客觀立場;而近年來新興的社. 政 治 大 代替區隔和排除,企圖讓公司自身組織及運作,鑲嵌進其欲扶助的社區弱勢族群 立 會企業型公司,不同於前兩者,強調主動積極,以社會參與和社會融入的方法,. ‧ 國. 學. 生活脈絡,與當地共存共榮,對於去除貧民窟與弱勢的標籤化和汙名化,顯已另 外開闢出一條途徑,可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確值得立法者及擬定政策者思考。. ‧. 筆者對照相關現行公司法相關法令,評析公司法修法建議,並對照前述歷年 來其他相關草案,及與業者所建議的立法方向,探討能否達成上述理想目標,是. y. Nat. sit. 否回應各界倡議社會企業型公司入法的需求。限縮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乃盼. er. io. 更具體而微聚焦呈現出:在扶助社區弱勢時,社會企業型公司實務上可能遭遇到. al. n. v i n Ch 境相對趨於弱勢的社區參考,並提供已投入扶助社區弱勢領域的公司,思考轉型 engchi U 那些困難與質疑,以及如何以法規掃除這些障礙。期能謹供我國其他整體居民處. 可能性,以及讓有志設立社會企業型公司的創業者,可資實務運用。亦希望藉由 耙梳現有各種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相關法規,以及立法倡議過程脈絡,進一步理解 和討論,國內對於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疑慮與歧見之後,再提出較為妥適可行的我 國立法模式建議。. 關鍵字: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型公司、公司法修正、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扶助、 社會排除 2.

(3) Abstract Taipei South Airport Resettled Tenement Community has always been recognized as one of the slum area in Taipei City by the outsiders even the local people claim themselves as well. With the global social enterprise wave, the social enterprises which major founding purpose is aim to help the disadvantage person or group, are rising in our society rapidly. Traditional way of thinking with superior attitude in the public sector, is often and easily conduct the official to take “want to get it away” or “wipe out” action to slum. The Authorities attempt to suppress slums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unfavorable circumstances of disadvantaged group than assistance and help. The other way,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s stand on the objective role that to assist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Unlike the above two kinds of organizations, social enterprises more emphasize on initiative and active. Encourage more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inclusion to instead of segmentation and social exclusion. Try to bring the spirit of assistance set into the DNA of social enterprise. Construct the symbiosis system with local community to remove the imag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isadvantage. Further to resolve the social problem effectively. The approach is worth to considered by legislators and the executive teams..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The author studies Company Act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To compares the different version of drafts. Appraise the provisions proposed by the official, public and academia to make comments on the revision of Company Act.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achieving the ideals of social enterprise, whether enact social enterprise laws can satisfy all different parties. The research is focus on the Taipei South Airport Resettled Tenement Community to make it more specific and accurate present: the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that social enterprise companies may actually encounter. How to eliminate the faced barriers by regulations? Expect to provide concrete and feasible reference to all disadvantaged community. Illustrate the practice to companies that already invested and investors who interest in establish social enterprise companies. Also hope through the ideas combing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 can promot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provide possibility to solve all kinds of doubt and disagreement among different partie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more appropriate and feasibl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Keywords: Social Enterprise, Social Enterprise Companies, Revisions of Company Act, Taipei South Airport Public Housing Community, Life Assistance for Disadvantaged Residents, Social Exclusion 3.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問題意識…………………………………………………………………...6.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8. 第四節. 名詞界定…………………………………………………………………...8. 第一項. 社會企業………………………….……………………………………..8. 第二項 第五節. 社會企業型公司…………………………….……………………….11. 論文架構………………………………………………………………….13. 治 政 第一節 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現況………………………………………………16 大 立 第一項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18 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弱勢現況與社會企業型態的興起…………………….15. 學. ‧ 國. 第一款. 低收入戶與低收入人口…………………………………………... 18 南機場公寓社區…………………………………………………18. 第二目. 忠勤社區…………………………………………………………19. 第三目. 忠恕社區…………………………………………………………20. y. sit. 中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人口………………………………………20. io. 老年弱勢族群…………………………………………………………21. al. n. 第二項. Nat. 第二款. ‧. 第一目. er. 第二章. Ch. i n U. v. 第一款. 低收入與中低收入老人……………………………………………21. 第二款. 獨居老人……………………………………………………………22. 第三項. engchi. 其他弱勢族群…………………………………………………………23. 第一款. 中輟生………………………………………………………………23. 第二款. 高風險家庭…………………………………………………………24. 第二節. 社會安全法對社區弱勢的扶助…………………………………………24. 第一項. 社會救助法……………………………………………………………25. 第一款. 低收入戶……………………………………………………………25. 第二款. 中低收入戶…………………………………………………………26. 第二項 第一款. 老人福利法……………………………………………………………27 老年經濟弱勢族群…………………………………………………27 I.

(5) 第二款. 獨居老人……………………………………………………………28. 第三款.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29. 第三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0. 第一款. 中輟生………………………………………………………………30. 第二款. 高風險家庭…………………………………………………………31. 第三節. 第三部門對社區弱勢的扶助……………………………………………33. 第一項. 第三部門的組織型態與法源依據…………………………………….33. 第二項. 第三部門扶助弱勢的優缺點……………………………………….....34. 第四節. 第三部門為何對社會企業倡議產生興趣………………………………37. 第一項. 社會企業有助減輕社會排除…………………………………………37. 政 治 大 第三部門從事社會企業與社會企業型公司之區辨…………………40 立. 第二項. 透過商業解決財源困境………………………………………………39. 第三項. 我國目前公司法修正討論有關社會企業入法之芻議……………………42. ‧ 國. 學. 第三章. 沿用現行法令毋庸立法與修法………………….....................................42. 第二節. 採既有組織型態訂社會企業型公司專法……………………………….44. 第三節. 創設新型態法人訂社會企業專法……………………………………….47. 第四節. 公司法修法芻議………………………………………………………….49. ‧. 第一節.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企業社會責任……………………………………………………….51 engchi U. 第一款. 公司目的…………………………………………………………….50. 第二款 第二項. er. 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已足……………………………………………….50. io. 第一項. 放寬公司法第 1 條和第 23 條即可……………………………………52. 第一款. 公司目的…………………………………………………………….52. 第二款. 忠實執行義務………………………………………………………52. 第三項. 於公司法新增專節或專章……………………….………...........……53. 第一款. 放寬公司法第 1 條和第 23 條……………………………………..54. 第二款. 資產鎖定與利潤優先分配…………………………………………54. 第三款. 接軌國際……………………………………………………………55. 第四款. 提供基本規範…………….…………………………………………56. 第五節. 公司法專節或專章關於社會企業型公司之倡議………………………56 II.

(6) 第一項. 公司種類與名稱………………………………………………………57. 第一款. 公司種類……………………………………………………………57. 第一目. 股份有限公司……………………………………………………57. 第二目. 股東人數…………………………………………………………58. 第二款 第一目. 使用社會企業一詞冠名…………………………………………59. 第二目. 登記與對外表明…………………………………………………60. 第二項. 營利與否………………………………………………………………61. 第一款. 非以營利為唯一目的………………………………………………61. 第二款. 忠實執行與注意義務………………………………………………62. 第三項. 第二款. 負責人權利義務……………………………………………………65. 財務透明與監督機制…………………………………………………66. y. 公益執行訴訟………………………………………………………66. er. 稅務地位………………………………………………………………67. io. 第五項. Nat. 第二款. 公益報告……………………………………………………………66. sit. 第一款. ‧. 第四項. 利害關係人定義……………………………………………………64. 學. 第一款. 政 治 大 盈餘分配………………………………………………………………63 立 確保社會公益目的…………………………………………………62. ‧ 國. 第三款. al. n. v i n Ch 社會企業型公司法制化對於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影響評估………………70 engchi U. 第六節 第四章. 公司名稱……………………………………………………………59. 第一節. 小結………………………………………………………………………68. 對於新創扶助社區弱勢的公司之影響…………………………………70. 第一項. 確立營利與社會雙重目的正當性……………………………………70. 第二項. 法定盈餘分配比例或章程自主………………………………………73. 第三項. 納入多元利害關係人…………………………………………………75. 第二節. 對於第三部門之影響……………………………………………………76. 第一項. 與第三部門創造收入的行為區隔……………………………………76. 第二項. 不分蝕既有財源………………………………………………………80. 第三項. 成為具公益代表性的公正第三方……………………………………83. 第三節. 對於弱勢族群與社區之影響……………………………………………85 III.

(7) 第一項. 從被救助到自主營利…………………………………………………85. 第二項. 擁有自主經濟來源自助助人…………………………………………87. 第三項. 形成公益共識促進社會參與…………………………………………88. 第四節. 小結………………………………………………………………………91. 第五章 結論…………………………………………………………………………93 參考文獻與資料………………………………………………………………………95 附錄…………………………………………………………………………………..10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依據《經濟學人》的<2015 年全球城市安全指數報告>1,我國首都臺北市, 是世界 50 個具備現代都會樣貌代表性的被取樣城市中,城市安全指數(The Safe Cities Index)排行第 13 名的城市。令人驚訝的是,臺北市雖然個人人身安全、健 康安全方面的表現分別名列第 5 與第 9 名,基礎建設安全的評比中,也因災難或 車禍頻傳,倒退至第 22 名,只越過世界平均線,但臺北市的貧民窟數量竟僅 2 處 而已,甚至比第 2 名瑞士蘇黎世現存 4 處貧民窟還要稀少,於是在消弭貧民窟數. 政 治 大 今日所謂的貧民窟,不僅須以:是否缺乏民生基礎設備包含飲水及廁所,是否有 立 量方面,臺北市居然能掄得冠軍,堪稱全球貧民窟密度最低的城市2。該報告認為,. 受法律保護不受驅離的居住權,住處是否破舊不堪居,生活密度是否過度擁擠,. ‧ 國. 學. 這 4 項聯合國人居署(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提出的標準3,. ‧. 當作判別,更重要的是,依照聯合國人居署的意見,一座城市若未能以社會融合 (social inclusion)4的融入方式(inclusive manner),扶助居民相對較為弱勢的社. Nat. sit. y. 區,發生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5現象,即不被認為符合安全性的要求。欲實. al. er. io. 現城市安全,真正改善市民生活,就必須促進社區弱勢居民的社會參與. v i n Ch networks),藉此觸發當地經濟發展,讓城市產生整體的流通與連結,使得原本城 engchi U n. (participation),加強社會網絡與文化資本網絡(local social and cultural capital. 市裡被列為受到社會上經濟排除(socio-economic exclusion)的社區,不再彷彿孤. 1. 該綜合指數共分為 4 大次類評估,包括:個人人身安全、健康安全、基礎設施安全(Infrastructure safety)、數位安全,以總計超過 40 項定量與定性的指標來表示。其中,所謂的基礎設施安全程度, 是輸入(input)足以保護民眾的民生交通基礎建設,如:用電與電信通訊,道路的普及率統計, 再輸出(output)包括市民:因天災或車禍致死紀錄,居住在貧民窟(slums)的比例,經計算而得 出的數據。已開發國家的國際級大城市像是:巴黎貧民窟數量高達 19 處,香港 18 處,東京多逾 16 處,阿姆斯特丹則有 15 處,因此均被擠出了全球前十大基礎設施安全城市的行列。The Economist,Safe Cities Index 2015, available at http://safecities.economist.com/report/safe-cities-index-white-paper/ ( last visited:2017.08.22). 2 見前註。 3 UN HABITAT,Slum Almanac 2015-2016 ,available at http://unhabitat.org/slum-almanac-2015-2016/ ( last visited:2017.08.22). 4 李易駿,社會排除:流行或挑戰,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10 卷第 1 期,頁 12,2006 年 6 月。 5 王永慈, 「社會排除」:貧窮概念的再詮釋,社區發展季刊,95 期,頁 72 至 84,2001 年 9 月。 張菁芬,台灣地區社會排除之研究-指標建構與現象研究,松慧出版社,頁 14,2010 年 1 月。 1.

(9) 島一般6。此亦我國社會法體系中的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範圍:期待藉由法律與政 府政策的制定,找尋社會促進的有效方法或創新的社會促進手段,與社會扶助制 度支柱下的各項社會救助措施共同作用,達成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目的,體現我 國憲法第 15 條的生存權以及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精神7。 臺北市南機場公寓社區向來是外界公認甚至當地人自認,臺北市目前僅存的 貧民窟之一8。半世紀前,其原始設計,即為分批安置弱勢民眾,包括:臺北市因 違建拆遷,無處可居者;因戰爭導致住宅焚燬的家庭;由於天災因素,從臺灣各 地遷徙到此地,暫求安身立命的災民;沒有宿舍的基層軍人與軍眷;低收入戶。 五十年後的今天,這些櫛比鱗次的小坪數房屋,總數已達超高密度的 2102 間。 經過歲月洗禮,越顯得建築老舊,建築公共安全與消防問題堪虞,加上居住. 政 治 大 無論是否符合前述國際間對於貧民窟的精確定義,當地種種生活條件,與其 立. 空間狹小,原本居住與後來遷入的各種弱勢身分族群,聚集情況加劇。. ‧ 國. 學. 所在的臺灣首善之都臺北市,早已呈現明顯的格格不入。為了弭平如此落差,避 免造成隔絕與社會排除的狀態,近年來,針對扶助該社區弱勢的居民,公部門. ‧. (Public Sector)運用政府資源,第二部門的民間企業及私人(Private Sector)挹 注人力財力,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非營利組織進駐,均各有著力之處。. y. Nat. sit. 在全球捲起社會企業熱潮之際,南機場公寓社區也應運出現了標榜扶助社區. al. er. io. 弱勢者的社會企業,包括社會企業型公司9陸續興起。這些公司試圖以商業模式,. n. v i n Ch 除現象。過去我國公部門慣用權威思維,官方經常採取「欲除之而後快」或「掃 engchi U 創新社會融入的方法,促進社會參與,希望能平息緩和甚至避免社會上的經濟排. 蕩整頓」的上對下態度,企圖「對抗」貧民窟,與「消滅」弱勢身分者的弱勢處 境;傳統的非營利組織,則是嚴守從旁協助弱勢扶助的客觀立場;而近年來新興 6. UN HABITAT,Housing & slum upgrading , available at http://unhabitat.org/urban-themes/housing-slum-upgrading/ ( last visited:2017.08.22). 7 鍾秉正,社會法與基本權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5、頁 10-15,2010 年。謝榮堂,社會福 利行政法規導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1、13,2008 年。 8 周素卿,都市貧民窟形成與發展的社會空間歷程:以臺北市南機場社區為例,國科會研究計畫, 載:地理學報,第 28 期,頁 47,2000 年 12 月。社區所在地的中正區忠勤里里長方荷生,新忠里 里長邱文龍也均不諱言,無論對內或對外,屢次以貧民窟、難民窟稱呼南機場公寓社區,訪問日期 分別為忠勤里 2016 年 11 月 22 日、新忠里 2016 年 12 月 20 日,附錄一。另見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7407S07M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9 相對於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型公司較為趨近營利事業,更詳細的社會企業與社會企業型公司界定 及區別,將於第一章第四節名詞定義再做說明。 2.

(10) 的社會企業型公司,不同於前兩者,強調主動積極,以社會參與和社會融入的方 法,代替區隔和排除,企圖讓公司自身組織及運作,鑲嵌進其欲扶助的社區弱勢 族群生活脈絡,與當地共存共榮,對於去除貧民窟與弱勢的標籤化和汙名化,顯 已另外開闢出一條途徑,可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確值得立法者及擬定政策者思考。 南機場公寓社區所在地的里長為例,其運用基層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身分10,積 極主動為弱勢里民申請爭取各種官方預算及經費所能覆蓋的社會福利津貼和補助 11. ,提供獨居及弱勢長者送餐、取餐、共餐服務,開辦弱勢兒少國中小課輔班,將. 荒廢淪為垃圾場的昔日將軍宅邸重整,打造成適合老人活動、小孩學習的「南機 場樂活園地」,並設置「南機場借還書工作站」。當社會福利資源捉襟見肘,不 敷支應實際需求時,里長必須暫時卸下公務員的包袱,以其兼具臺北市中正區南. 政 治 大 間人民團體的成員,以及臻佶祥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暨董事 立. 機場社區發展協會聯絡人12與社團法人臺北市臻佶祥社會服務協會13執行長兩個民 14. 的三種身分,稍. ‧ 國. 學. 一不慎極可能誤觸公務員貪污圖利瀆職罪責的違法風險,積極開闢財源。2013 年, 他爭取到第十屆「KEEP WALKING 夢想資助計畫」,讓各界捐贈給社區的物資,. ‧. 透過「南機場幸福三ㄕ㇀銀行」,有效分配給需要的弱勢居民,以鼓勵里民從事.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里長屬民選公職人員,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 Ch engchi U 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村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的公務員,是刑法包括貪污治罪條例所指涉,最廣義的公務員;然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並未將 10. 村里長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該法適用範圍為有俸給文武職公務 員,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因村里長為無給職,所領取的行政補助不是薪資,故非公務員服 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內政部 83 年 10 月 19 日台(83)內民字第 8306770 號文亦解釋,里長屬地方 民選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之公務人員。因此,針對公務及交辦事 項、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等業務,里長是依法行使公務的人員,與市政府區公所業務上有直 接隸屬關係,受區長指揮監督,但區長對里長並無任免權,里長則可指揮監督所屬鄰長。里長執行 業務如有過失或不當,現行法規也欠缺處理規定,導致公共角色混淆。 11 詳見本章第二章。 12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非營利組織名錄,http://www.npo.org.tw/npolist_detail.asp?id=6444,最後瀏覽 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3 臺北市社會局 105 年度愛心碼ㄟ通合作團體介紹,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156694624&ctNode=87161&mp=107001,最後瀏覽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14 臻佶祥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於 2016 年 7 月 22 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資本總額新台幣 10 萬 元,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queryList.do,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3.

(11) 社區互助工作換取點數,前來領取生活所需食物及日常用品的方式,達到弱勢照 顧、自食其力、互助、自給自足的多元目標15。 2016 年,其提案「飛行少年的咖啡夢工場」也掄得第四屆「法藍瓷想像計畫」 16. 支持金,加上財團法人家樂福文教基金會的贊助,得以創設書屋花甲咖啡續食餐. 廳17,在其中舉辦免費教學教室,招收包括社會適應不良、輟學、曾接受訓誡等少 年保護處分、身心障礙、經濟或家庭文化相對弱勢的社區青少年,希望他們考取 證照,習得一技之長的職業能力與實務經驗,藉由讓青少年參與社區咖啡館複合 食堂餐廳的運作,服務弱勢長輩共餐,並協助維持管理該店門口處設置的剩食分 享冰箱,提倡環保續食風氣,減少當地浪費食物現象,以及用文字影像紀錄南機 場公寓的歷史文化,推廣導遊,舉行展覽,促進老幼共同融洽生活的家園氛圍與. 政 治 大 惟無論是來自公部門、私人民間力量、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的資源均不足, 立. 傳承。. ‧ 國. 學. 無法穩定持續,也難以長期支撐這些社區互助形式的商業活動,使其逐漸達到自 給自足的理想目標。臺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推動參與式預算,當地曾嘗試以前述. ‧. 的咖啡館構想提案,獲 2016 年中正區住民大會票選第一名,卻因政府預算不能撥 給私人營利事業,欠缺合法法源,社會局與勞動局也無相關計畫可補助,最後遭. y. Nat. sit. 退件撤案18。身兼第一部門公務員身分,是否能同時經營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對. al. er. io. 外勸募,接受捐贈,爭取官方預算以創立社會企業,兼營創造財源收入的商業性. n. v i n Ch 三部門非營利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社會企業,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型公司, engchi U 活動,或創立社會企業型公司,會否造成福利資源獨佔的情形,都必須以釐清第. 組織光譜上的分野與界限,才能找到解答。. 15. 該活動主辦單位官方網站,http://www.diageotwcsr.com/keepwalking.php?act=main&po_pk=100,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6 該活動主辦單位官方網站,http://www.franzcollection.com.tw/tw/news_json?id=8018,最後瀏覽日 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7 雖礙於法令限制,以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支薪形式,無法順利獲得臺北市政府撥放預 算,但官方包括:衛福部社會救助司、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均於該咖啡館開幕時仍派員表示支持立場,<「書屋花甲」續食餐廳>,TAF 空總 創新基地網站,創新引擎之社會創新網頁, http://taiwanairforce.org/2016/09/07/%E3%80%8C%E6%9B%B8%E5%B1%8B%E8%8A%B1%E7%94 %B2%E3%80%8D%E7%BA%8C%E9%A3%9F%E9%A4%90%E5%BB%B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18 <北市參與式預算票選第一名 「咖啡書屋」遭退件>,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35098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4.

(12) 相較於在南機場公寓土生土長,在該社區成家立業的在地里長,從外地進駐 的人生百味股份有限公司19,由一群曾經參與 318 學運、1980 年之後出生的年輕人 創立,他/她們修葺南機場公寓忠恕市場地下室廢棄的忠恕市場為據點基地,定 期進行「南機拌飯」20的社區惜食共煮共食活動,為弱勢居民送餐,維修家電,整 理修繕房屋,邀請有心參與當地社區營造的攤商、製造生產者、工匠與社會福利 團體前來舉辦市集,其中的「石頭湯計畫」,除了連結起南機場公寓當地的傳統 市場、商家和住民,也會將剩食料理分送給距離南機場公寓較遠的台北車站附近 街友,「人生柑仔店」則是以自製文創商品,協助經濟弱勢族群在街頭自立從事 販賣活動21。人生百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巫彥德表示,選擇以公司型態經營社會 企業,初衷是欲避免分蝕消耗掉非營利組織的社會福利資源,雖設立以來,該公. 政 治 大 與非營利組織區隔開來的這份堅持,而特別引起外界的矚目或獲得肯定 。但以公 立 司咸被大眾推崇為台灣社會企業的成功案例,知名度也甚高,卻並未因為刻意要 22. ‧ 國. 學. 司型態成立,在法律定位上可回歸商業、企業本質,合法從事營利活動,不僅是 組織型態上的鬆綁,思維也從如何勸募、募捐款項,爭取補助,進一步放寬到如. ‧. 何以創新與商業的模式,找出可能的財源與利基。與受助者一同成為真正的主體,. sit. Nat. 會融入參與,消弭社會排除的社會福利功能頗大。. y. 甚至共同創業,沒有上對下的立場與包袱。弱勢族群可以參與規劃經營,促進社. al. er. io. 雖然包括南機場公寓社區在內的台灣各地,都紛紛出現標榜社會企業的組織. n. v i n C h 因此陸續提出各種相關草案:社會企業公司法 求,我國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勞委會 engchi U 團體或公司,但由於社會企業型公司的明確概念尚待釐清,為因應民間趨勢與需. 19. 23. 人生百味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5 年 3 月 4 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資本總額新台幣 305 萬元,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queryList.do,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人生百 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錄二。 20 南機拌飯臉書官方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pg/NanjiRice/about/?ref=page_internal,最後瀏 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21 游婉琪,<台北街頭的「石頭湯」,溫暖了弱勢市民的「人生百味」>,端傳媒,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823-taiwan-doyouaflavor/,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22 巫彥德接受本文作者訪談紀錄,於南機拌飯培根市集,時間為 2016 年 11 月 27 日,附錄一。 23 我國一度由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參考修法團隊認為我國不宜採行的韓國相關 立法例,政策研究與推行者指出,韓國以專法訂定認證制度,目的為強化建立民眾的認知,宣傳政 策,並引導創新創業,吸引投資,但認證後,政府給予補助,自然伴隨管制與稽核,不僅行政成本 增加,也可能限制與干預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發展,或造成濫發補助的道德風險。未經認證者,韓國 勞動部可依法令規定須以罰鍰,社會企業型公司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機關則 是福祉部,透過經商業模式提供社會服務,與一旦雇用人力減輕失業問題政府即給予補助,造成因 5.

(13) 24. 、公益公司法25、社會企業發展條例26,2017 年,則由產官學三方合作,民間與. 學界主導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在最新版公司法修正草案中,修訂 相關社會企業型公司條文或加入專章。亦有另一份由業者與立委提出的社會企業 發展條例草案27問世。 透過立法技術,社會企業型公司如何更為創新有效率的扶助社區弱勢,消弭 社會排除,增進社會融入,促進社會參與,發揮其他既有提供社會福利資源的部 門與組織,所未竟和不及的功能,且可與之多軌並行,相互為用,是本篇論文研 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問題意識 本研究問題意識如下。. 立. 政 治 大. 第一,關於扶助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族群方面:就垂直對內,確定組織架構. ‧ 國. 學. 與目的而言,在既有的社會安全法體系之外,是否可能以立法模式,另創一種社 會企業型公司的新興組織型態,藉此扶助弱勢族群,長期支撐社區進行互助形式. ‧. 的商業活動,讓弱勢族群融入社會,甚至逐漸達到自立與自給自足的理想目標,. sit. y. Nat. 增進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的效能?. n. al. er. io. 主管機關與業務內容不同,補助的資源分配也不盡衡平的現象。前述由國內勞動部前身的勞委會所 提出的法案,也有類此思考,但是由於政策過度傾向補貼,與輔導就業導向,並不能發展出有助新 商業組織型態如社會企業型公司,可藉此創業興利之願景,對於鼓勵社會企業型公司創業的成效相 對有限。 24 2013 年在一群社會企業志工的協助下,協和國際法律事務所草擬了國內第一份「社會企業公司 法」草案,其後更名為「公益公司法」。許雅雯,我國訂定社會企業專法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82,2013 年。 25 附錄三。 26 行政院勞委會曾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該條例立法目的原是為鼓勵 新創公益事業,確立公益公司之監理機制並促進公共利益,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勞委會期望可蒐集 我國各界對社會企業最大公約數的定義與意見、設置輔導中心、籌設發展基金,強化人才培育、研 議提供融資(含保證)與租稅減免、鼓勵國際化與高附加價值產業的發展、進行政府採購協助等,盼 能發展社會企業理念,建構社會企業經營管理、市場行銷、聯盟合作、生產技術、品質提升、財務 融通、研究發展、資訊管理、職場安全、環境生態等輔導體系,以協助社會企業推展。條例原訂架 構如下:一、釐清社會企業定義。二、社會企業資格或適用對象。三、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四、輔 導社會企業之措施。五、設置社會企業發展基金及法源。六、擴大產、官、學等各界參與,設立跨 領域的輔導體系。七、協調相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研議加強對社會企業組織業融資、保證。 八、研議協調財政主管機關檢討稅制。九、輔導社會企業增加取得政府採購機會。 27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網址如下:http://www.scocar.org.tw/,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附錄四、附錄五。立法委員余宛如、尤美女、陳曼麗、吳思瑤、高志鵬、林岱樺等 31 人,擬具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議 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75 號,委員提案第 20698 號,2017 年 5 月 10 日印發。 6. Ch. engchi. i n U. v.

(14) 第二,關於南機場公寓社區的社會企業型公司對內脫離政府補助,獨立經營 方面:就平行對外,與第三部門分流而言,國家社會福利資源有限,當地非營利 組織原本在投入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相關工作時,即受限於國家補助不足,經費 捉襟見肘的窘境,是否可能立法另創社會企業型公司的新興組織型態,使其有別 於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脫離政府的補助,優惠政策與獎勵措施,不去分蝕第三 部門非營利組織既有包括募款和捐贈的社會福利資源,並且與第三部門非營利組 織形成夥伴關係,共同解決社會問題? 第三,關於南機場公寓社區新興起的社會企業型公司,在商業市場上競爭, 獲利與存活方面:就更進一步向外發展,與一般傳統公司競爭而言,社會企業型 公司與一般公司有何異同,怎樣成為既能夠藉由商業與企業的手段,在市場上存. 政 治 大 ,同時也可對照我國現行公司法主要架構所在 立. 活,有所盈餘,又可以關懷社會與解決社會問題為經營目的之實體營利事業組織? 這三大問題意識28. 29. ,與我國公. ‧ 國. 學. 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最新提出的修法草案建議(以下簡稱公司法修法建議) 的倡議重點。所以筆者將依前述三大問題意識為核心,對照相關現行公司法相關. ‧. 法令,評析公司法修法建議能否達成上述理想目標,並對照前述歷年來其他相關 草案,及與業者所建議的立法方向,探討能否回應各界倡議社會企業型公司入法. y. Nat. al. er. io. 28. sit. 的需求。限縮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乃盼更具體而微聚焦呈現出:在扶助社區. v. n. 此三大問題意識亦是參考下列國際思潮而形成,2014 年在八大工業國組織(Group of Eight,簡 稱 G8,目前成員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及日本,以及遭到凍結會籍的俄 羅斯)授權下,由英國主導成立的社會影響力投資小組,提出國際間最新的相關報告書,說明社會 企業型企業(profit-with-businesses)一詞的概念時,主張社會企業型企業必須具備的三大基本要件, 包括:確立組織合法性及其社會公益目的(intent : committing to a social purpose) ;藉由規範董事及 經營者對資金與公司資產、盈餘分配、轉投資的權責以履行社會目的(duties : creating duties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 that relate to striving for and delivering the social purpose) ;透明的報告監督機制 (reporting : measuring and reporting on social impact - related to the intended social purpose and more broadly) 。而該報告所謂社會企業型企業的概念,涵蓋了本文主要討論對象:社會企業型公司。歐 陸學界關於社會企業型公司的通說也是,藉由生產或服務創造市場,獲取商業收入或交易利潤的組 織,以企業策略經營管理,並且對外具有:公益使命、以限制或禁止資產盈餘分配投資手段確保社 會目的實踐、可提出透明清晰公益報告被監督,三項可供大眾檢視或分辨的特性,即為本文前述南 機場社會企業型公司面臨的三大問題範圍。並可對照社會企業型公司興起的理論:制度化 (institutional theory)、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theory)及維繫平等公正(integrated theory)。關於社會企 業與社會企業型公司的詳細學說與定義,待本章第四節名詞界定時,再予稟明。Group of Eight, 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ES,available at http://www.socialimpactinvestment.org/reports/Mission%20Alignment%20WG%20paper%20FINAL.pdf ( last visited:2017.08.22).CARLO BORZAGA & JACQUES DEFOUMY,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23-24( 2001). 29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1-7,2016 年 9 月,增訂 12 版。王文宇、 林國全,商事法第一編<公司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13,2015 年 9 月,7 版。 7. Ch. engchi. i n U.

(15) 弱勢時,社會企業型公司實務上可能遭遇到那些困難與質疑,以及如何以法規掃 除這些障礙。期能謹供我國其他整體居民處境相對趨於弱勢的社區參考,並提供 已投入扶助社區弱勢領域的公司,思考轉型可能性,以及讓有志設立社會企業型 公司的創業者,可資實務運用。亦希望藉由耙梳現有各種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相關 法規,以及立法倡議過程脈絡,進一步理解和討論,國內對於社會企業型公司的 疑慮與歧見之後,再提出較為妥適可行的我國立法模式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文欲研究我國社會企業型公司之法律,研究範圍以前述提及,2017 年由民 間產學界發起主導,最新版的公司法修法建議為主,與行政院官方的草案版本,. 政 治 大. 與歷年各版本的社會企業與公益公司相關法律草案30。惟社會企業型公司所從事的. 立. 社會公益與社會福利事務,國家原已有基本既定的社會安全相關法令與機制,加. ‧ 國. 學. 以非營利組織亦可見轉型成社會企業型公司者,為使論文探討方向更形具體明確, 筆者將舉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搜尋與當地實務相涉的社區弱勢扶助法規,再進. ‧. 一步列出規範非營利組織的現行法令,並涵括行政院最新提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 y. Nat. 與現行公司法,以分析釐清政府官方,非營利組織,私人部門與社會企業型公司,. io. sit. 在社會促進與社會扶助體系中的組織定位,以及功能作用差異。且藉此對照社會. n. al. er. 企業型公司的立法倡議,最終試圖找尋出符合需求的立法方案。. i n U. v. 學術研究方法,擬採取傳統的文獻分析法(documentary analysis),以比較、歸. Ch. engchi. 納、演繹的人文科學邏輯方法,嘗試論證。. 第四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所有名詞皆以法律專業名詞為解釋標準,易生爭議與產生混淆的關鍵名詞, 則特別界定如下。. 第一項. 30. 社會企業. 見本章註 24、註 25、註 26、註 27、附錄三、附錄四、附錄五、附錄十。 8.

(16) 社會企業的概念各國不一且相當廣泛,各主要國際性組織關於社會企業的定 義如表 1 所示。 表 1、社會企業定義 國際性組織 (年代). 社會企業定義. EMES (1996). 容許各國使用不同的名稱,惟其共同特質為:利用企業途徑,達成 社會目的,藉生產及服務財政自主,補官方不足,經營是為了消除 社會疏離感,而非增加股東等利害關係人的收益,且完全限制盈餘 分配31。. OECD (1999). 以企業的策略,進行任何可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達成特定經 濟或社會目標,而非以追求利潤極大化為主要經營目的,且須有助 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織32。. (Accountability): 董事;非屬認證或標章的定期資訊揭露報告 (Transparency)33。. ‧ 國. 學. G8 (2014). 政 治 大 社會企業型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必備三要件:章程具 立 ;須考量利害關係人利益,即責信 社會目的(Purpose) (作者整理自製). ‧.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 Dees 早在 1998 年即曾首創並提出一份從非營利至純商業. io. al. er. 體,經常同時兼具兩種特質34。. sit. y. Nat. 的光譜,說明社會企業乃屬介於非營利組織至商業營利事業的混合(hybrid)型實. n. v i n Ch USocial Enterprise Research 歐盟(EU)曾於 1996 年創立歐洲研究網路((The European i e h n c g Network,EMES),針對七個會員國進行「社會經濟研究指標」 (Targeted Socio-Economic Research,. 31. TSER)方案,分析歐盟所屬的十五個會員國社會企業的演進,研究報告出版成《社會企業的浮現》 一書。EMES 在該書中指出,社會企業是透過企業途徑,達成社會目的,藉生產財貨及提供服務, 尋求財政自主,彌補政府補貼的不足,目的在於消除社會疏離感,而非增加利害關係人的收益,而 且任何收益,都必須再投入,以達成此一目的,歐盟執委會認為,社會企業偏向勞動者合作社型的 社會經濟,與生產型非營利組織的混合體,CARLO BORZAGA & JACQUES DEFOUMY,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1-7( 2001). 32 “any private activity conduct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ganised with an entrepreneurial strategy but whose main purpose is not the maximisation of profit but the attainment of certain economic and social goals, and which has a capacity of bringing innovativ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of social exclusion and unemployment” 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成員除了歐盟,還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與日本,其將社會企 業定位為跨越公部門與私部門的組織,既不屬於傳統第三部門的非營利組織 ,亦非私人營利部門, 是一種新型態的組織型態,必須用經濟與社會績效兩種被稱雙重底線(double-bottom line) 的標準加 以檢視,OECD,SOCIAL ENTERPRISES 11(1999). 33 見本章註 28。 34 J. Gregory Dees, Enterprising Nonprofits:What Do You Do When Traditional Sources of Funding Fall Short ? 76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55-67(1998). J. GREGORY DEES, PETER ECONOMY AND JED 9.

(17) 美國學者 Alter 依據 Dees 理論發展出分類更詳盡易懂,範圍更寬廣,從非營 利組織到傳統營利事業的光譜35,如表 2 所示。 表 2、從非營利組織到營利事業的光譜 傳統非營利 組織 (Traditional Nonprofit). 從事創造收 入活動的非 營利組織 (Nonprofit with Incoming-G enerating Activities). 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 將社會責任 視為經營目 的之企業 (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 願意義務負 擔起社會責 任的企業 (Corporation practic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傳統營利事 業 (Traditional For-Profit). 光譜. ←──────────────────────────────────→ ˙社會公益目的與使命動機. 立 ˙收益再回饋到社會計畫或營運成本 ˙對利害關係人負責. 政 治 大. ˙創造利潤 ˙對股東負責 ˙盈餘分配給股東. ‧ 國. 學. 這份光譜上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較接近傳統非營利組織,本論文的. ‧. 社會企業定義則比 Alter 光譜的定義更廣,除了該光譜的社會企業之外,亦包括其 所 列 , 從 事 創 造 收 入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with Incoming-Generating. Nat. sit. y. Activities)與社會企業型公司,以及願意負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一般傳統型態的公司. al. er. io. (Corporation practic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為一般所稱,願意承擔企業社會. v i n Ch 雖使用的名詞與定義莫衷一是,最大公約數與交集,仍不脫離表 2,將社會責任視 engchi U n. 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企業。其中社會企業型公司,國際間. 為經營目的之企業(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的範疇之外。相對於社會企業,社. 會企業型公司較為趨近營利事業。至於願意義務負擔起社會責任的企業 (Corporation practic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則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範圍,乃願意負 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一般傳統型態的公司,雖亦有主張將之列為社會企業型公司者, 但本文並不採之。 依循我國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36,行政院經濟部商業司在「社會企業 立法政策──公司法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說明」37中,參考國際推動經驗及產 EMERSON ,ENTERPRISING NONPROFITS: A TOOLKIT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 15(2001). 35 Sutia Kim Alter, Scial Enterprise Typology 14 (Nov.27,2007 ) , available at http://www.4lenses.org/setypology/hybrid_spectrum ( last visited:2017.08.22). 10.

(18) 官學各界專家意見表示,我國政府認為,國內社會企業處於起步階段,應以開放 態度支持其發展,對於社會企業之定義,則應採廣義解釋。 廣義的社會企業泛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其目 標為透過其所得盈餘再投資,以持續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僅為謀取最大利 益。該組織兼具追求社會及經濟利益之目的,除了希望自身可以擁有獲利能力之 外,更以能創造社會價值,產生正向的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換言之,無論 是否以企業或公司型態經營,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稱之為社會企業,即使是非 營利組織從事創造收入,商業性的活動,亦屬社會企業38。包括即將在本文本節第 二項定義的社會企業型公司,以及願意負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一般傳統公司,也就 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均屬本文使用社會企業一詞指涉者。. 政 治 大. 本文所稱的社會企業,即我國行政院經濟部商業司對於社會企業的廣義定. 立. 義。. ‧ 國. 社會企業型公司. 學. 第二項. 因此,本研究討論對象,特別限縮於社會企業型公司,如前述,其概念落在. ‧. 美 國 學 者 Alter 所 提 出 的 光 譜 , 將 社 會 責 任 視 為 經 營 目 的 之 企 業 (Socially. Nat. sit. y. Responsible Business)欄位中,以公司型態存在者,均應被納入,此即為本研究所. io. 業相比,社會企業型公司較為趨近營利事業這一端。. al. er. 稱的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範疇。社會企業型公司雖與社會企業相鄰,但是與社會企. n. v i n 本文所指的「社會企業型公司」一詞,基本上亦參考本節第一項所提及,我 Ch engchi U 國行政院經濟部商業司依據我國國情擬定的,同樣一份「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36.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是 2014 年行政院針對推動成立社會企業所訂定的方案,推行期間為民國 103 年至 105 年。政府期待藉由先行政,再立法的方式,逐步完成三個目標:1.提供友善社會企業發展 環境。2.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平臺。3.強化社會企業經營體質,主要由五個部門進行:勞動部、經 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其願景為「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 成長與發展的生態環境」,詳見行政院資訊網,網址如下::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ved=0ahUKEwjy25z1_qjT AhUBu7wKHcEmAb4QFgghMAA&url=http%3A%2F%2Fwww.ey.gov.tw%2FUpload%2FRelFile%2F2 6%2F716149%2F8d8b6be7-0e21-4a37-9c72-871e28b325d2.pdf&usg=AFQjCNEPWuI6Xwfn2jeMoFqQ 2YD7tecs6A&sig2=JAqVfBUsdsUnRLIEyVcvig,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37 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布。 38 依據美國學者 Alter 依據 Dees 理論所發展出,從非營利組織到傳統營利事業的光譜,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較接近傳統非營利組織,而本論文的社會企業定義則更加廣泛,除了該光譜的 社會企業之外,亦包括光譜所列從事創造收入活動的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with Incoming-Generating Activities)。 11.

(19) 公司法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說明」來釐清定義。該說明指出,狹義的社會企 業,即為社會企業型公司,雖然社會企業型公司的相關法律規範尚待立法形成與 討論,方可確定實質內容以及細節,但社會企業型公司必須為公司型態,希望原 則上能夠遵守三項要求:一、組織章程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之 目的。二、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至少有 30%以上保留且使用於社會公益目的, 不得分配。三、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申報及公 告其社會公益報告。如此,方以便可與一般商業公司,或包含非營利組織的廣義 社會企業,有所區隔。其中有關:是否需在章程中明定可分配盈餘百分比,財務 報表是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社會公益報告是否申報與公告,應該如何將三項 要求具體寫入法律,予以條文化,仍有需多彈性空間,但大致上以此為社會企業. 政 治 大 在我國,關於社會企業型公司,立法委員曾使用「社會企業公司」、「公益 立. 型公司的基本框架。. ‧ 國. 學. 公司」為名,提出專法草案39,也出現過 B 型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一詞的相 關討論。商業司在前述說明提及的產官學各方專家們,於是組成修法團隊,倡議. ‧. 用「兼益公司」一詞取代其他名詞,統一以「兼益公司」為正式法條用語,修法 或設置專章。此種狹義的社會企業,或稱兼益公司,型態上即為本論文研究核心. y. Nat. sit. 所指涉的社會企業型公司。. er. io. 由於外界對於「兼益公司」一詞有爭議,名稱仍未底定,相關規範亦尚待確. al. n. v i n Ch 「型」字,是否須特意採取文字格式的統一,尚待立法過程的形塑與共識;但為 engchi U. 定;又雖然我國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別的公司名稱並無. 利比較對照,避免混淆,本文將一律先以社會企業型公司一詞統稱。. 其他以公司為名,社會企業型公司的中文相關名詞,包括:公益企業公司、 公益公司、B 型企業公司、B 型公司、福祉型公司、兼益企業公司、兼益公司、社 會使命型企業公司、社會使命型公司;甚至是用英文所界定的各種公司型態,如: company、enterprise company、corporation,incoporation;凡屬於前述學者 Alter 所提出的同一光譜上,將社會責任視為經營目的之企業的範疇,以關懷社會或解 決社會問題為經營目的之商業公司,原則上符合行政院經濟部商業司的「社會企. 39. 見本章註 24、25。 12.

(20) 業立法政策-公司法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說明」中,狹義社會企業定義的基 本框架者,即為本研究中,社會企業型公司一詞的指涉範圍,合先敘明。.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欲研究我國社會企業型公司之相關法律,並以臺北市南機場公寓社區 的弱勢扶助為例。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詳述引起筆者研究的動機與從事研究的目的何在,第. 二節進一步釐清問題意識,第三節說明研究範圍與採用何種研究方法,第四節界 定本文使用的關鍵名詞定義,避免指涉不清導致混淆,第五節則簡介論文架構。 第二章. 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弱勢現況與社會企業型態的興起。第一節以南機. 政 治 大. 場公寓社區現況切入,說明該社區弱勢族群,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年. 立. 弱勢族群、中輟生、高風險家庭的情形,第二節搜尋社會安全法規政策,包括社. ‧ 國. 學. 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與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與友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據點中,公部門如何據以進行對社區弱勢的. ‧. 扶助;第三節從第三部門對於社區弱勢的扶助出發,概述第三部門三種組織型態:. y. Nat. 非法人組織、依民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這些組織型態各有何在弱勢扶. io. sit. 助上的優缺點;第四節看各界提出的社會企業型態倡議,首先是第三部門為何對. n. al. er. 社會企業的倡議有興趣,其次是我國對於社會企業的概念與理解為何,接著再回. i n U. v. 到南機場公寓社區目前出現的社會企業型公司型態討論。. Ch. engchi. 第三章 我國目前公司法修正有關社會企業入法芻議。第一節先回顧我國歷年 來關於社會企業立法的倡議,與現在最新的公司法修法的主張,第二節詳述公司 法修法建議規畫內容,第三節比較社會企業型公司與一般公司的異同,就人數、 資本額、營利與否、盈餘分配、財務透明、稅務地位分析之,第四節為小結,提 出我國社會企業型公司,修法進入公司法體系的必要性。 第四章. 社會企業型公司法制化對於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影響評估。第一節分. 析社會企業型公司型態確立、登記或於公司名稱表明,是否將造成外界誤認其為 第三部門或非營利組織,第二節以法令為本,探討社會企業型公司,是否可能分 蝕政府補助之類相關的社會福利資源,第三節則檢視若以公益報告書等監督手段 審查,使社會企業型公司與第三部門同樣獲得減稅或其他優惠,是否將使第三部 13.

(21) 門失去經營上的優勢,第四節釐清我國最新版的公司法修法建議對於社會企業型 公司入法的倡議,是否將使得第三部門扶助社區弱勢的功能,因為社會企業型公 司的市場競爭而減弱。 第五章 結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22) 第二章. 南機場公寓社區的弱勢現況與社會企業型態 的興起. 位於我國首都臺北市中正區與萬華區的南機場公寓第 1、2、3 期整建住宅(本 論文含註,該詞以下皆統一省略整建住宅四字,並將南機場公寓第 1、2、3 期, 合簡稱為南機場公寓社區),社區現況呈現建築破舊不堪居,居住空間擁擠窄小, 弱勢者高密度群聚生活的情形,以位於中正區忠勤里的南機場公寓第 1 期、第 3 期,亦稱忠勤社區為例,該社區佔該里面積 1/3,人口則佔 1/2,但忠勤里為中正 區面積最小的里之一,戶數與人口稠密程度卻是中正區最高,足見忠勤社區的擁. 政 治 大 也是臺北市最高,忠勤里人口組成:全里戶數共 3043 戶,人口數 6964 人,男性 立. 擠1。忠勤里里長方荷生接受本文作者訪問指出,該里低收入戶數量為中正區最高,. ‧ 國. 表 7 所示。. 學. 3343 人;女性 3621 人,其他由該里長統計之各項忠勤里相關數據與說明如表 4-. ‧. 南機場公寓第 2 期位於萬華區新忠里,新忠里里長邱文龍接受本文作者訪問 表示,該里低收入戶總計共 58 戶,除其中 13 戶居住在該里其他區域,幾乎皆密. y. Nat. sit. 集聚居於南機場公寓第 2 期,亦稱忠恕社區,未廣布至新忠里其他地域。兩位里. al. er. io. 長也都指出,南機場公寓人口密度比臺北市其他地區高出甚多,忠勤社區曾經出. n. v i n C h 1 個廁所的情況仍屬常見。另外,南機場公寓 獨居者分租分住同 1 戶、僅能共用 engchi U. 現 1 戶 14 坪僅有 1 個廁所,擠進 18 人共同生活的紀錄,忠恕社區目前 3 名以上. 內頂樓加蓋、陽台外推、自行隔間…等木造或鐵皮違建甚多,不僅造成建築結構 公共安全與消防上的危險,未設籍人口與戶數也因此成為黑數,數量不明且難以 確切統計2。. 1. 除此之外,其他由區至里至南機場公寓各期社區,與貧民窟定義相關的統計數字,均可詳見臺北 市中正區公所 104 年區務統計要覽,並按此要覽計算得出, http://zzdo.gov.taipei/ct.asp?xItem=2087000&CtNode=86066&mp=12410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2 訪問日期分別為忠勤里 2016 年 11 月 22 日、新忠里 2016 年 12 月 20 日,附錄一。 15.

(23) 為析清社會企業型公司在第一部門與第三部門之外,扶助南機場公寓社區弱 勢族群的可能性與著力點,本章將首先釐清南機場公寓3現況,說明該社區弱勢4族 群,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年弱勢族群、中輟生、高風險家庭,與全國 以及臺北市其他行政區相較,特別高密度聚集的情形;其次對照目前現有的法律 與政策機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和其下的「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實施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依該法實施的「友善兒童及少年 福利服務據點」公共政策,檢視公部門如何據以扶助相關弱勢;接著介紹第三部 門對於當地社區弱勢居民的扶助實務,以此出發,概述第三部門各種組織型態如: 非法人組織、依民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分別在弱勢扶助上有何優缺點; 最後試圖分析第三部門為何對社會企業的倡議產生興趣,整理我國各界包括第三. 政 治 大 比較近年來各界提出的社會企業型態倡議,審視社會企業型公司可否成為扶助弱 立. 部份,對於社會企業的共同概念與通常理解,以南機場公寓社區為例具體切入後,. ‧ 國. 學. 勢的方案之一,再進一步爬梳南機場公寓社區最新出現的社會企業型公司型態, 以及其在當地實際從事的扶助工作,藉此討論社會企業型態中為何提出社會企業. ‧. 型公司的倡議,以及其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sit. n. al. er. io. 3. y. Nat. 第一節 南機場公寓社區弱勢現況. i n U. v. 社區二字,沿用興建之初命名、民眾慣稱多年的南機場「忠勤社區」 、 「忠恕社區」用詞,並非社 會學、人類學、城鄉發展學門之下專業定義的名詞,但可與我國各法律與行政法規條文中的「社區」 一詞部分通用。如:衛生福利部行政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2 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 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 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 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 居民。」即與本文所指社區不同,本文所稱社區,非必須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者,社區居民亦不限於 設籍與居住社區內房屋者。又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社區內各巷道、防 火巷弄。」同條例第 26 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 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該條例條文所 稱社區,即與本文定義相同。 4 2008 年 9 月, 《遠見雜誌》與伊甸基金會合作普查「弱勢社區」 ,伊甸基金會以鄉鎮為普查單位, 使用從鄉鎮可取得的四項指標,包括:低收入戶、65 歲以上老年人口、身心障礙人口、新住民人 口,針對當時 18 縣市的 319 鄉鎮、以及 7 個省直轄市的 49 個行政區,進行全面調查,彭杏珠,< 首度公開 全台 319 鄉鎮 弱勢社區在哪裡?>, 《遠見雜誌》,第 267 期,2008 年 9 月。本文不採 此定義,特別避免弱勢社區此一用詞與定義,本研究使用「社區弱勢」,來指涉弱勢居民人口比例 較高的社區,或稱社區整體處境,與同一城市裡其他社區比較,相對趨於弱勢的狀況,也包括人們 對於自身生活的社區,被外界稱為貧民窟或弱勢社區,感覺到恥辱、不快、無認同感、缺乏融入動 力的社會弱勢與文化弱勢情形。本文希望藉由去除集體標籤,重塑、形成新的社區想像,達成以社 會參與、社會融入(social inclusion) 為基礎的討論研究。 16. Ch. engchi.

(24) 南機場公寓社區5呈現建築破舊不堪居,生活空間擁擠窄小6,弱勢者高密度群 聚生活的現況,如表 3 與表 4 所示。由於弱勢有各種不同面向的解讀,本文依照 我國法律上的認定,針對當地第三部門,社會企業,與試圖成立社會企業型公司 創業者關切投入,為其建立相關據點的弱勢族群,以及該社區人口比例明顯較為 突出的弱勢居民,具體統計如下7。 表 3、臺北市以南機場公寓為名之整建住宅資料統計表. 萬 華. 南機場公寓二期 (忠恕社區)民 56-57 年. 304. 乙. 丙. 328. 5 樓 政 治 632 1,264 22 棟 大. 立 64. 132. 236. 147. 579. 5 樓 1 棟. 興建概要. 為加強培厚川端、馬場町堤 防,撥用陸軍管理之南機場 土地,分配堤防外違建戶。 依先建後拆原則,於軍方撥 用崁頂土地興建,安置三軍 總醫院新建院址之違建戶及 其他登記有案之重要地區違 建戶。. ‧. ‧ 國. 南機場公寓一期 (忠勤社區)民 52-53 年. 店 鋪. 建築樓 層數及 棟數. 學. 中 正. 甲. 總計. y. Nat. 5. 房屋坪數種類及戶數. 名稱、社區及興 建年份. sit. 行 政 區. n. al. er. io. 本節各項數據,未特別說明者,均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社會福利統計,內政部統計,教育部統計, 各區公所區務統計要覽,戶政事務所人口統計最新資訊,當地兩位里長與里辦公室接受筆者訪談紀 錄,以及筆者透過市議員應曉薇向市政府各局處索取之資料為本,並經綜合計算得出,以下本文含 註,僅於本章第一次引用時列出,茲不再重複贅提。 6 忠勤社區佔該里面積 1/3,人口則佔 1/2,但忠勤里面積僅 0.0799 平方公里,與中正區面積最小 為 0.0709 平方公里的龍興里所差無幾,戶數卻幾乎是龍興里的兩倍,人口也達龍興里的 1.5 倍以上, 足見忠勤社區的擁擠,其戶數與人口稠密程度,為中正區最高,詳見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104 年區務 統計要覽,即由中正區公所計算至里,且對外公開的最新版數字,依此要覽計算,可得出上述結論, 網址如下:http://zzdo.gov.taipei/ct.asp?xItem=2087000&CtNode=44042&mp=124101,最後瀏覽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7 根據中正區區公所轄下忠勤里里辦公室統計,設籍南機場公寓第 1 期與第 3 期者,也就是該里忠 勤社區者,低收入戶戶數:113 戶(截至 2016 年 10 月),中低收入戶戶數:23 戶(截至 2015 年 11 月) ,中低收入老人:39 戶(截至 2016 年 5 月) ,有領取身心障礙補助者:25 戶(截至 2016 年 5 月)。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17 年 1 月 16 日提供的市議員應曉薇索取資料,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忠勤里低收入戶共 430 人,中低收入戶共計 121 人,獨居老人共 60 人,新移民市 民及市民配偶共 206 人,其中,陸籍 201 人,外籍 5 人。南機場公寓第 1、2、3 期獨居老人共 51 人,見附錄六。另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17 年 3 月 7 日提供的市議員應曉薇索取資料,南機場 公寓第 1 期,低收入戶戶數:98 戶,中低收入戶戶數:19 戶,獨居老人:39 人,身心障礙者:269 人,兼具多重弱勢身分者:43 人;南機場公寓第 3 期,低收入戶戶數:12 戶,中低收入戶戶數: 8 戶,獨居老人:3 人,身心障礙者:1 人,兼具多重弱勢身分者:1 人;南機場公寓第 2 期,低收 入戶戶數:45 戶,中低收入戶戶數:18 戶,獨居老人:10 人,身心障礙者:89 人,兼具多重弱 勢身分者:21 人,惟無論是南機場公寓第 1、2、3 期,均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弱勢家 庭,見附錄七。 17. Ch. engchi. i n U. v.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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