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56 -

,方能發揮其價值。在英國已將信託期間明文立法上限為一百二十五年,129 該禁止之效力,在使今日工業社會,該期間若縱之過長,雖保全信託財產 永世不變的完整性,但隨社會經濟變遷,任由被繼承人即委託人的死人之 手從墳墓伸出來操控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若無法與時俱進的發展,則將有 礙市場交易的流動性。因此,除為照顧弱勢的受益人生命周期考量,而由 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而酌予延長外,仍應訂定信託期間上限,俾便經濟發 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取得平衡,故本文認為有修正之必要。

然遺囑信託在公益信託的運用上,則應為永續禁止之例外,為公益信託事 業之推動,並無限制信託期間之必要。

參酌非訟事件法第 75 條針對信託法第 16 條所定聲請變更信託財產管理 方法事件、第 28 條第 2 項所定聲請信託事務之處理事件、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聲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 權利事件、信託法第 36 條第 3 項所定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或為必要之處分事 件,信託法第 46 條所定聲請選任受託人事件,就信託係一種「管理或處分 信託財產之關係」(參見信託法第 1 條),與實施或曾經實施管理行為之人 及地攸關,就法院之管轄權,以及法院對信託財產的流通性與完整性,有 受理的法源依據,亦符便民之旨。

貳、信託財產同一性與政策性呈現衝突時的對應策略 一、信託財產同一性

信託財產的同一性,也稱信託財產的統一性、物上代位性、流動性,

主要是德國法系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範圍,特別是對信託財產的型態變 化,不影響其信託財產性質的表述;130為確定信託財產的範圍而抽象出信託 財產的特性,即信託存續期間,不論信託財產的形態和價值如何變化,都 是為了同一信託目的而存在,並不因此失去信託財產的性質,具有同一性

131。凡是因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滅失毀損等事由取得之財產,皆自動成為信託

129 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ns Act 2009, s. 5(1)。

130 何寶玉著,<信託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月第一版,第 148-152 頁。

131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自刊,1998 年 11 月,第 233-235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57 -

財產,此即信託財產之同一性,而同一性創造流動性,如財產原為現金,

以之購置貨物,信託財產即轉為貨物。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行為,信託財 產的型態在不斷發生變化。例如,當初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其中的一部分 用來購買股票,另外的一部分用來購買不動產,這樣,信託財產的構成就 包括股票和不動產。而且,在作為信託財產構成部分的建築物因他人的侵 權行為而滅失的場合,針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化成為同一信託 財產。是以,信託財產的型態變成其他的型態,新的財產也構成信託財產,

即稱為「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

(一)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

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與民法之物上代位(民法第881條第4項、第899條 第5項、第937條第2項準用第899條第5項)在範圍上有所不同,民法所規定 之代位內容限於「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乃財產之變形,但 信託財產物上代位之內容則不限於財產之變形,還包括因管理信託財產所 得之收益或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其範圍較民法規定為寬132

信託法第9條第2項所列舉之事由為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 由取得之財產權,為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所取得者固勿論,惟「其他 事由」所指為何?較不明確。例如受託人以自己之名義,以信託財產作為 擔保所借入之款項133是否屬基於「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可能滋生疑問。

從信託制度之本旨而言,受託人以自己之名義,以信託財產為擔保所借入 之款項如解為非屬「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而認為非屬於信託財產,

則受託人將無法管理處分該筆財產,信託目的將難以達成。故從制度設計 面而言,因「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宜採廣義解釋,將受託人以自己之 名義,以信託財產作為擔保所借入之款項納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管理處分權限,以及與受益人間之交易,信託法設有特定限制,

132 參閱佐藤勤,信託法概論,經濟法令研究會,2009 年 5 月,第 67 頁。

133 如委託人以自己之名義,以信託財產為擔保將所借入之款項交付信託,其性質為信託財產之追 加,並非為信託財產同一性所討論之範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58 -

在相當程度內反映了忠實義務色彩。首先,受託人原則上不得以任何名義 享有信託利益。其次,受託人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1.經受益人書面同意,

並依市價取得者。2.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3.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 者。上述規定大致上可分為二種情況,一為限制受託人與受益人交易,一 為限制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交易,此實為受託人忠實義務之核心。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所得之財產,均屬於信託財產,此即信 託財產之同一性。如前例中該大樓遭大火焚毀,某A代原本受益人領取保險 金,此保險金正如同該大樓之代位物,在信託下為信託財產之一部分,某A 債權人不能對該保險金有所主張(即受益人可優先取回該保險金)。然若 委任,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就某A存入自己帳戶中之保險金所處之地 位,僅於某A其他普通債權人並無二致,倘某A資產不足清償負債,委託人 或其繼承人、受益人不過僅能參與分配罷了。

(二)信託財產同一性衍生之物

由信託財產同一性衍生134之物,信託財產可以概括為兩個部分,即原始 信託財產、原始信託財產的增值和變形:

A、原始信託財產

是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接收的財產。委託人設立信託,必須將一定 的財產轉移或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承諾接受信託時,委託人應當在信託 成立之前、或者之後,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這部分財產就被認為是 原始信託財產135。此外,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向信託續加的財產,以及其他 人向信託轉移的財產(例如,公益信託設立後,社會公眾向信託的捐款),

只要不是原始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性質上也被看成是原始信託財產。

134 1.信託財產因物上代位性而包括消極財產,2.信託財產處分之範圍,3.因滅失或毀損而取得之財產 權,4.其他事由而取得之財產權,5.代位物之公示。例如董監事酬勞最後仍應歸入信託財產,並無爭 議。法理上考量,受託人因董監事之身份而取得酬勞,似亦難謂無法律上原因,因此主張「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恐仍有進一步考量之餘地。

135 法務部,《認識信託》,象形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85 年 5 月,第 1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59 -

B、原始信託財產的增值和變形

是指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原始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

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既包括 根據契約取得的權利,如:收益、孳息,及因侵權行為而取得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如:補償金、賠償金等積極財產136,也包括正當產生的債務和正當 支出的費用等消極財產137。具體包括以下幾項財產:

1、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取得的收益―

例如,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孳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就股票 依信託法第 1 條之規定,成立信託契約關係,再因該信託關係,受託人再 獲配之股票,按信託法第 9 條之規定,亦屬信託財產。138

2、受託人依照遺囑信託、信託契約或法律規定,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 產―

例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加以處分所取得的對價,出售信託財產取得 的價金,用信託資金購買的財產,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所獲得的抵押權、

債務等。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等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例如,信託財產毀損、滅失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信託財產為公 司股份的,因公司清算、解散而分配到的剩餘財產;信託財產為土地的,

因信託財產被徵收,協議價購而取得的補償費,或因土地重劃、區段徵收,

依法獲得配置的土地。

4、受託人或第三人賠償信託財產的損失所得的財產―

受託人因違反信託契約、法律規定而處分信託財產,或因其他違反信 託目的的行為,或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由受託人 或第三人依法賠償信託財產的損失,由此獲得的財產也應納入信託財產。

136 能見善九著、趙廉慧譯,現代信託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年 1 月第 1 版,第 235-238 頁。

137 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有關信託目第內部增值結合之統一性、財產變動之自己同一性,參新井 誠,《信託法》,東京都有斐閣出版,2006 年 1 月 10 日第 2 版第 2 刷,第 224-225 頁。

138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重上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60 -

就原始信託財產的增值和變形之例來說,委託人將一處房地產設立信 託,並授予受託人出租、或出售該房地產的權利,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將房地產出租,取得一定的租金;隨後房地產價格明顯上漲,受託人乃依 信託文件的授權將房地產出售,獲得一筆價款;受託人將所得的一部分價 款用於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另一部分價款投入證券市場,其中 70%用

就原始信託財產的增值和變形之例來說,委託人將一處房地產設立信 託,並授予受託人出租、或出售該房地產的權利,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將房地產出租,取得一定的租金;隨後房地產價格明顯上漲,受託人乃依 信託文件的授權將房地產出售,獲得一筆價款;受託人將所得的一部分價 款用於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另一部分價款投入證券市場,其中 70%用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