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同知覺形式知悉後的知覺附加與知覺手持最大站觸高度

第三節、 討論

一、 不同知覺形式知悉後的知覺附加與知覺手持最大站觸高度

針對問題三,「透過不同知覺經驗是否影響個體在知覺附加器物時以及知覺手持器 物時的最大站觸高度知覺?」,先讓三組參與者分別經歷僅觸動覺知悉、先觸動覺後視 覺知悉、以及同時經歷觸動覺和視覺知悉,之後再進行不同重量器物附加於上肢不同部 位的知覺附加最大站觸高度以及知覺手持最大站觸高度,之後再進一步以知覺附加最大

站觸高度比率,知覺附加最大站觸高度絕對誤差等,進行 3 (知覺知悉形式)  2 (重量)  3 (附加位置) 之混合設計三因子變異數分析,附加位置與器物重量為重複量數,各項分 析結果如下:

(一)、知覺附加站觸高度

觸動覺知悉後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量測比較,輕重器物附著於肩部、肘部 以及腕部時的實際附加站觸高度平均值分別為 230.5±6.9 公分、260.6±8.1 公 分、以及 285.8±10.5 公分,以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檢驗其差異,結果顯 示 F(2,22) = 1485.908,p < .05,2 =.88 達顯著,事後比較顯示,器物附著於腕 部的器物附加後站觸高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肘部,附著於肘部時的器物附加後站 觸高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肩部。觸動覺後視覺知覺知悉後器物附著時之實際附加 站觸高度平均值分別為,肩部 230.2±7.1 公分、肘部 262.3±8.7 公分、以及腕部 286.0±10.1 公分,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檢驗其差異,結果顯示 F(2,22) = 3111.697,p < .05,2 =.88 達顯著,事後比較顯示,器物附著於腕部的器物附 加後站觸高度大於附著於肘部,附著於肘部的器物附加後站觸高度大於附著於 肩部。觸動覺與視覺同時知覺組知悉後之不同重量器物附著於肩部、肘部、腕 部的實際附加站觸高度平均值分別為 229.3±11 公分、260.3±12.8 公分、以及 285±14.5 公分,以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檢驗其差異,結果顯示 F(2,22) = 2147.471,p < .05,2 =.78 達顯著,事後比較顯示,器物附著於腕部的器物附 加後站觸高度大於附著於肘部時,附著於肘部的器物附加後站觸高度大於附著 於肩部,各知覺知悉組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與實際附加站觸高度數據如下表七 所示,因輕重器物長度相同,因此實際高度的量測結果是一致的。

表七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附加站觸高度與實際附加站觸高度

知覺高度 實際高度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輕重器物

肩部 僅觸動覺 233.5±34.1 252.7±16.7 230.5±6.9 觸動後視 245.9±14.5 251.0±9.60 230.2±7.1 觸視同時 237.7±10.7 244.3±13.1 229.3±11.0 肘部 僅觸動覺 260.5±21.5 274.7±23.1 260.1±8.1

觸動後視 264.7±18.5 273.1±14.3 262.3±8.7 觸視同時 262.9±12.4 273.1±14.2 260.3±12.8 腕部 僅觸動覺 273.2±21.1 293.6±27.0 285.8±10.5 觸動後視 288.1±14.4 295.0±15.4 286.0±10.1 觸視同時 285.9±18.0 298.2±15.5 285.0±14.5

單位:公分

不同知覺形式知悉後之器物附加站觸高度比較,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 顯著 F(2,44) = 0.42,p > .05,2 <.01,器物重量與組別交互作用 F(1,22) = 0.574,p > .05,2 =.01,附加位置與組別交互作用 F(2,44) = 1.016,p > .05,

2 =.01,以及器物重量與附加位置交互作用 F(2,44) = 0.652,p > .05,2 =.01 皆未達顯著。組別主要效果 F(1,22) = 0.01,p >.05,2 =.01 未達顯著,附加位 置主要效果 F(2,44) = 48.443,p < .05,2 =.48 以及器物重量主要效果 F(1,22) = 9.027,p < .05,2 =.05 達顯著 (圖 12、圖 13、與圖 14)。

個體在知覺器物附加的最大站觸高度時,器物附著於腕部大於肘部以及附 著於肩部,肘部亦大於附著於肩部。器物重量的部分,重附加器物的最大站觸 高度知覺大於輕附加器物。

圖 12 僅觸動覺知悉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圖

圖 13 觸動覺後視覺知悉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圖

*

*

*

*

圖 14 觸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圖

(二)、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 (見表八)

表八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 知覺高度比率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僅觸動覺 1.01±0.13 1.10±0.07 觸動後視 1.07±0.06 1.09±0.03 觸視同時 1.04±0.05 1.07±0.02 肘部 僅觸動覺 1.00±0.07 1.05±0.09 觸動後視 1.01±0.08 1.04±0.05 觸視同時 1.01±0.04 1.05±0.03 腕部 僅觸動覺 0.96±0.06 1.03±0.10 觸動後視 1.01±0.05 1.03±0.06 觸視同時 1.00±0.05 1.06±0.07

無單位

*

*

將最大站觸高度知覺比率化後,三因子交互作用的結果未達顯著 F(2,44) = 0.741,p > .05,2 =.01,器物重量與組別交互作用 F(2,33) = 2.062,p > .05,2

=.04,器物重量與附加位置交互作用 F(2,66) = 0.219,p > .05,2 <.01 均未達 顯著。附加位置與組別交互作用顯著 F(4,66) = 2.617,p < .05,2 =.04,進一 步考驗單純主要效果,器物附著於肩部時,知覺形式差異未達顯著 F(2,69) = 1.025,p > .05,2 =.03,器物附著於肘部時,知覺形式差異亦未達顯著 F(2,69)

= 0.027,p > .05,2 <.01,器物附著於腕部時,知覺形式差異未達顯著 F(2,69)

= 2.765,p = .07,2 =.08。組別主要效果為觸動覺知悉 F(2,69) = 2.437,p > .05,

2 =.07,以及觸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時 F(2,69) = 1.300,p > .05,2 =.04,器 物附著於三個部位的知覺比率差異皆未達顯著。觸動覺後視覺知悉組,器物附 著於肩部的知覺比率顯著大於附著於肘部以及附著於腕部 F(2,69) = 9.761,p

< .05,2 =.22 (圖 15)。附加位置主要效果達顯著 F(2,66) = 22.198,p < .05,2

=.17。器物附著於肩部時的比率大於器物附著於肘部以及腕部。器物重量主要 效果達顯著 F(1,33) = 25.800,p < .05,2 =.24,重附加器物之比率大於輕附加 器物。知覺形式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2,33) = 0.391,p > .05,2 =.03。

在知覺結果比率化後,發現大多數的知覺結果均呈現高估的情形,觸動覺 知覺知悉組的腕部知覺則是低估,另外在附加位置與組別交互作用的部分可發 現,在觸動覺後視覺知悉組中,肩部的知覺結果顯著的大於肘部與腕部,而觸 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組的差異則較小。另外,重器物的比率亦顯著大於輕器 物,呈現出個體在知覺過程仍持續受物重影響。

圖 15 各個知悉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比較圖

(三)、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 (表九)

不同知覺形式知悉後之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準確度比較,三因子交互作用未 達顯著 F(2,44) = 0.931,p > .05,2 =.02,附加位置與組別交互作用 F(4,66) = 0.786,p > .05,2 =.02,器物重量與組別 F(2,33) = 0.298,p > .05,2 =.01,

以及器物重量與位置 F(2,66) = 0.221,p > .05,2 <.01 之交互作用均未達顯著。

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器物重量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1,33) = 3.841,p

> .05,2 =.05,附加位置 F(2,66) = 3.606,p < .05,2 =.05 以及知覺形式 F(2,33)

= 4.888,p <.05,2 =.12 主要效果均達顯著 (圖 16)。進一步比較附加位置後 發現,器物附著於肘部的絕對誤差值顯著小於附著於肩部。比較知覺知悉組別 後發現,知悉時同時運用觸動覺以及視覺的絕對誤差值顯著小於僅用觸動覺。

不同知覺形式的結果顯示,器物附著於肩部的準確度最低,且同時運用觸動覺 以及視覺的知悉組準確度優於僅使用觸動覺知悉組。

*

表九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知覺高度比率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僅觸動覺 22.4±19.4 26.2±16.2 觸動後視 17.8±11.0 20.8±6.5 觸視同時 12.9±4.9 15.0±4.6 肘部 僅觸動覺 13.2±9.7 20.3±16.5

觸動後視 16.6±10.6 14.8±8.9 觸視同時 9.6±4.7 13.7±5.5 腕部 僅觸動覺 16.7±14.5 22.5±17.4

觸動後視 10.7±8.1 17.8±7.3 觸視同時 13.4±6.0 14.5±6.4

單位:公分

圖 16 各個知悉組別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圖

*

(四)、知覺手持站觸高度 (見表十)

不同知覺形式知悉後,對於不同重量器物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三因子 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4,66) = 1.603,p > .05,2 =.03,知覺形式與附加位置 F(4,66)

= 1.458,p > .05,2 =.03、附加位置與器物重量 F(2,66) = 0.789,p > .05,2 =.01 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知覺形式與器物重量之交互作用達顯著 F(2,33)

=6.407,p < .05,2 =.14。進一步比較單純主要效果後發現,器物重量的主要 效果,重附加物的知覺結果在三種知覺形式的差異未達顯著 F(2,105) = 0.781,

p > .05,2 =.02,輕附加物的知覺結果在三種知覺形式的情況差異達顯著

F(2,105) = 11.162,p < .05,2 =.18,觸動覺後加入視覺知悉組以及觸動覺和視 覺同時知悉組的知覺結果均顯著大於僅觸動覺知悉組。知覺形式的主要效果顯 示,僅以觸動覺知悉時,重附加器物的知覺手持高度顯著大於輕附加器物 F(1,70) = 11.549,p < .05,2 =.14 (圖 17),觸動覺後加入視覺知悉組中,重附 加器物與輕附加器物的知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F(1,70) = 0.816,p > .05,2 =.01,

觸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組中,重附加器物的知覺結果和輕附加器物的知覺結果 無顯著差異 F(1,70) = 2.398,p > .05,2 =.03。附加位置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2,66)

= 1.759,p > .05,2 =.02。組別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2,33) = 1.762,p > .05,2

=.30,器物重量主要效果達顯著 F(1,33) = 24.019,p < .05,2 =.25,重附加器 物之手持判斷結果大於輕附加器物。

以上結果顯示,個體在僅以觸動覺知悉時,重器物知覺附加站觸高度顯著 高於輕器物,但是加入視覺後,此差異即消失。另外,僅以觸動覺知悉時,個 體對於輕附加器物附著於肩部的判斷結果顯著低於附著於肘部及腕部。個體對 於重附加器物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顯著大於輕附加器物。

表十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與實際手持站觸高度

知覺高度 實際高度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輕重器物

肩部 僅觸動覺 282.4±22.5 298.6±23.3 304.4±11.7 觸動後視 301.7±14.5 305.7±10.6 304.9±11.1 觸視同時 305.2±17.3 307.8±20.2 303.9±15.2 肘部 僅觸動覺 291.2±23.8 304.2±21.7 304.4±11.7 觸動後視 301.7±15.1 306.5±11.1 304.9±11.1 觸視同時 302.1±15.1 308.5±15.3 303.9±15.2 腕部 僅觸動覺 273.2±21.1 309.4±24.3 304.4±11.7 觸動後視 305.0±14.5 304.9±16.8 304.9±11.1 觸視同時 302.8±15.4 311.4±15.0 303.9±15.2

單位:公分

圖 17 不同知悉組的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較圖

*

(五)、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 (見表十一)

高於輕附加器物 (圖 18),觸動覺後加入視覺知悉組 F(1,70) = 1.246,p > .05,

2 =.01,以及觸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組 F(1,70) = 3.940,p > .05,2 =.02,重 附加器物以及輕附加器物的知覺手持最大站觸高度無顯著差異。附加位置主要 效果未達顯著 F(2,66) = 2.722,p > .05,2 =.03,知覺形式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2,33) = 2.585,p > .05,2 =.29,器物重量主要效果達顯著 F(1,33) = 21.416,

p < .05,2 =.24,重附加器物之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顯著大於輕附加器物。

上述結果顯示,僅以觸動覺知覺時,輕附加器物的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 顯著低於其他兩個加入視覺知悉的組別,且對於重附加器物的知覺結果皆顯著 大於輕附加器物。但是加入視覺知悉後,此差異即消失。此外,個體對於輕器 物手持時的知覺結果都呈現出低估的情形。

圖 18 不同知悉組的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比較圖

(六)、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 (見表十二)

不同知覺形式對不同重量器物的知覺手持最大站觸高度準確度比較結 果,三因子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4,66) = 1.072,p > .05,2 =.02,知覺形式與 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4,66) = 0.681,p > .05,2 =.02,知覺形式與

*

器物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2,33) = 0.730,p > .05,2 =.02,附加位置與 器物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2,66) = 0.435,p > .05,2 =.01。進一步比較 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置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2,66) = 0.325,p > .05,2 =.01,

器物重量主要效果未達顯著 F(1,33) = 0.488,p > .05,2 =.01,但知覺形式主 要效果達顯著 F(2,33) = 10.638,p < .05,2 =.53,進一步比較後發現,觸動覺 後加入視覺以及觸動覺和視覺同時知悉兩組的絕對誤差值小於僅觸動覺知悉 組 (圖 19)。此結果亦表示知覺知悉過程有融入視知覺,對於知覺結果的準確 度提升是有幫助的。

表十二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知覺高度絕對誤差

表十二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知覺高度絕對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