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驗之 24 名參與者,先重後輕組之參與者平均身高為 168.1±12.1 公分,先輕後 重組之參與者平均身高為 170.1±8.2 公分。
一、不同重量順序時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
針對問題一,「在手臂不同部位附加相同長度但不同重量之器物時,附加位置與重 量順序因子是否影響器物附加時之個體最大站觸高度知覺?」先進行不同重量器物,附 加於個體手臂不同部位時的站觸高度知覺。並且進一步以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知覺 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等,進行 2 (順序) 3 (附加位置) 2 (重量) 之混合設計三因子變 異數分析,附加位置為重複量數,各項分析結果如下:
(一)、知覺附加站觸高度
器物附加時的站觸高度量測比較,先重後輕組中,器物附著於肩部、肘部 以及腕部時的實際附加站觸高度分別為 226.1±8.9 公分、255.9±10.5 公分、以 及 279.3±12.4 公分,以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檢驗其差異,結果顯示 F(2,22)
= 2140.193,p < .05,2 =.82 達顯著。事後比較發現,器物附著於腕部的站觸 高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肘部,附著於肘部的高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肩部,附著於腕 部的高度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肩部。而先輕後重組中,器物附著於肩部、肘部以 及腕部的實際附加站觸高度為 226.5±7.0 公分、256.4±9.6 公分、以及 280.9±10.3 公分,以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 F(2,22) = 1626.144,p < .05,
2 =.87 達顯著。事後比較顯示,器物附著於腕部顯著比附著於肘部的高度大,
器物附著於肘部的高度顯著大於附著於肩部,且器物附著於腕部的高度亦顯著
大於附著於肩部,各部位在不同組別中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與實際附加站觸高 度分別列於下表一,因輕重器物長度相同,因此實際高度的量測結果一致。
表一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之知覺附加與實際附加站觸高度
知覺高度 實際高度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輕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255.2±28.9 269.5±35.8 226.1±8.9 先輕後重 253.7±28.9 257.8±28.8 226.5±7.0 肘部 先重後輕 267.7±27.0 282.1±21.4 255.9±10.5
先輕後重 271.1±28.2 287.0±28.7 256.4±9.6 腕部 先重後輕 292.9±22.9 304.6±31.9 279.3±12.4
先輕後重 300.2±25.7 304.3±28.5 280.9±10.3 單位:公分
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統計結果顯示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著,
F(2,44) = 1.461,p > .05,2 =.01;組別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2,44)
= 0.284,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1,22) = 0.002,
p > .05,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F(2,44) = 0.599,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在附加位置達顯著,F(2,44) = 51.323,p < .05,2 =.27,個體知覺器物附著於腕部之站觸高度大於附著於肘 部與肩部,且器物附著於肘部的站觸高度大於附著於肩部;器物重量的主要效 果未達顯著 (圖 5 與圖 6),F(1,22) = 2.357,p > .05,2 =.03,組別主要效果亦 未達顯著,F(1,22) = 0.162,p > .05,2 <.01。知覺器物附加時,個體皆能因附 著於不同而有不一樣的知覺結果,且皆是符合實際情形的腕部大於肘部,肘部 再大於肩部。重量與輕重器物順序的操弄並不影響個體的知覺結果。
圖 4 先重後輕組之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圖
圖 5 先輕後重組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較圖
(二)、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 (見表二)
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結果顯示,輕重器物在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 著,F(2,44) = 0.277,p > .05,2 <.01;組別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2,44) = 0.277,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1,22) = 0.079,p > .05,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F(2,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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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 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1.13±0.12 1.15±0.12 先輕後重 1.12±0.13 1.14±0.13 肘部 先重後輕 1.05±0.11 1.10±0.08 先輕後重 1.06±0.11 1.12±0.12 腕部 先重後輕 1.05±0.09 1.09±0.12 先輕後重 1.07±0.10 1.08±0.11
無單位
1.498,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置主要效果達顯著,
F(2,44) = 7.568,p < .05,2 =.06,個體知覺器物附著於肩部的知覺附加站觸 高度比率大於肘部與腕部,而器物附著於肘部與腕部的比率無差異 (見圖 7);
器物重量主要效果達顯著,F(1,22) = 6.978,p < .05,2 =.03,附加重器物時 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大於附加輕器物時;組別主要效果未達顯著,F(1,22)
= 0.009,p > .05,2 <.01。
上述比率化之結果顯示,無論附加部位以及器物輕重,知覺結果皆大於 1,
但是附加於肩部的知覺結果顯著大於肘部與腕部,由此得知器物附加時皆呈現 高估的現象,且肩部又較肘部與腕部的準確度低。重量會影響知覺結果,附加 重物後的比率化結果大於附加輕物,準確度亦較輕器物低。
圖 6 不同重量器物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比率比較圖
(三)、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 (見表三)
知覺器物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結果顯示,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 著,F(2,44) = 3.008,p > .05,2 =.01;組別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
F(2,44) = 1.416,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1,22) = 0.274,p > .05,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F(2,44) = 0.271,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置主要效果達顯著,
F(2,44) = 3.335,p < .05,2 =.03,個體知覺器物附著於肩部之站觸高度絕對誤 差值大於器物附著於肘部與腕部 (圖 8);器物重量主要效果亦達顯著,F(1,22)
= 7.144,p < .05,2 =.03,重附加器物附加時的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大於輕附 加器物;組別主要效果未達顯著,F(1,22) = 0.176,p > .05,2 =.01。由上述結 果得知,器物附加於肩部的絕對誤差值顯著大於附加於肘部以及腕部,同比率 化結果,肩部的知覺準確度較肘部與腕部低。且重器物的誤差值較輕器物大,
準確度亦較低。
*
表三 不同重量器物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31.2.5±24.4 47.5±24.0 先輕後重 27.2±28.5 31.3±29.8 肘部 先重後輕 24.7±15.8 26.3±19.6 先輕後重 19.1±24.8 32.5±28.8 腕部 先重後輕 21.9±16.9 32.8±23.2 先輕後重 26.6±20.2 28.4±24.7
單位:公分
圖 7 不同重量器物的知覺附加站觸高度絕對誤差比較圖
二、不同重量順序時的知覺手持站觸高度
針對問題二,「個體分別在手臂不同部位附加相同長度但不同重量器物時,附加位 置與重量順序因子是否影響手持該器物時之最大站觸高度知覺?」同實驗一,進行不同 重量器物附加於手臂不同部位時之器物手持時站觸高度知覺差異比較,接著再以知覺手
*
持站觸高度比率和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等變項進行 2 (順序) 3 (附加位置) 2 (重量) 之混合設計三因子變異數分析,附加位置與重量為重複量數,參與者知覺手持最 大站觸高度與實際手持最大站觸高度如表四所示,因輕重器物長度相同,因此實際高度 的量測結果一致。分析結果如下:
(一)、知覺手持站觸高度
知覺輕重附加器物手持時最大站觸高度結果以及實際手持時的最大站觸 高度如上表二所示。知覺輕重器物手持時的最大站觸高度的結果顯示,三因子 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著,F(2,44) = 0.674,p > .05,2 <.01;組別與附加位置之 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2,44) = 0.485,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 未達顯著,F(1,22) = 0.644,p > .05,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 達顯著,F(2,44) = 0.572,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 置主要效果不顯著,F(2,44) = 2.607,p < .05,2 =.03;器物重量主要效果達顯
表四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與實際手持站觸高度
知覺高度 實際高度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輕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289.5±23.6 299.4±28.2 296.7±14.0 先輕後重 302.4±26.9 307.1±18.9 299.8±11.4 肘部 先重後輕 291.4±24.6 304.5±24.5 296.7±14.0 先輕後重 306.5±23.9 317.4±23.5 299.8±11.4 腕部 先重後輕 294.4±24.6 309.1±26.4 296.7±14.0 先輕後重 308.9±23.4 311.1±31.9 299.8±11.4
單位:公分 著 (圖 9),F(1,22) = 4.986,p < .05,2 =.03,知覺重附加器物手持時的站觸高
度顯著大於輕附加器物;組別主要效果不顯著,F(1,22) = 1.691,p > .05,2
=.05。上述結果顯示,個體在三個部位的知覺器物手持高度結果無顯著差異,
呈現出個體的不同部位可對相同目標工作有較為一致的知覺結果,但是器物的 重量仍舊影響個體的知覺結果,且重器物的知覺手持時站觸高度大於輕器物。
圖 8 不同重量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較圖
(二)、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 (見表五)
知覺器物手持站觸高度比率,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著,F(2,44) = 1.247,p > .05,2 <.01;組別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2,44) = 1.058,
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1,22) = 1.474,p > .05,
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F(2,44) = 0.467,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置主要效果不顯著,F(2,44) = 1.159,
p < .05,2 =.01;器物重量主要效果達顯著 (圖 10),F(1,22) = 7.470,p < .05,
2 =.04,知覺重附加器物手持時的站觸高度大於輕附加器物;組別主要效果未 達顯著,F(1,22) = 0.453,p > .05,2 =.05。
* * *
個體在知覺器物手持時站觸高度比率化結果顯示,附加位置以及組別操弄 的差異結果皆不顯著,但是對於重器物知覺手持時的站觸高度比率顯著大於輕 器物,且都呈現出高估的結果,準確度亦較輕器物低。而個體透過肩部知覺輕 器物的手持站觸高度結果呈現出低估的現象,且肘部與腕部則為高估。
表五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 知覺高度比率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0.98±0.08 1.04±0.06 先輕後重 1.09±0.10 1.03±0.08 肘部 先重後輕 0.98±0.09 1.03±0.08 先輕後重 1.02±0.08 1.06±0.09 腕部 先重後輕 0.99±0.09 1.04±0.09 先輕後重 1.03±0.09 1.04±0.12
無單位
圖 9 不同重量知覺手持站觸高度比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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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 (見表六)
知覺器物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結果,三因子交互作用結果未達顯著,
F(2,44) = 2.915,p > .05,2 =.02;組別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2,44)
= 1.024,p > .05,2 =.01;組別與重量之交互作用未達顯著,F(1,22) = 0.131,
p > .05,2 <.01;重量與附加位置之交互作用亦未達顯著,F(2,44) = 0.446,p
> .05,2 <.01;進一步比較主要效果,發現附加位置主要效果不顯著,F(2,44)
= 0.605,p < .05,2 =.01;器物重量主要效果不顯著,F(1,22) = 0.186,p > .05,
2 <.01;組別主要效果亦不顯著,F(1,22) = 0.011,p > .05,2 <.01 (圖 11)。
在絕對誤差的部分,無論器物附加於肩部、肘部、以及腕部,知覺手持時的站 觸高度 AE 值均無顯著差異,顯示個體在不同部位對於相同目標工作的知覺結 果仍為一致,重量以及順序的操弄結果也無太大影響。
表六 不同重量器物於不同組別中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值 知覺高度絕對誤差值
附著部位 組別 輕器物 重器物
肩部 先重後輕 31.2±24.4 47.5±24.0 先輕後重 27.2±28.5 31.3±29.8 肘部 先重後輕 24.7±15.8 26.3±19.6 先輕後重 19.1±24.8 32.5±28.8 腕部 先重後輕 21.9±16.9 32.8±23.2 先輕後重 26.6±20.2 28.4±24.7
單位:公分
圖 10 不同重量知覺手持站觸高度絕對誤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