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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變遷與規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變遷與規範

在 20 世紀 50 年代以前,世界各國對身心障礙者安置問題都是採取隔離政 策,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收容機構或療養院內是最經 濟、最好的方法。「不在視線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Out of sight, out of mind)」(田蒙潔,2001)。在隔離政策下,身心障礙者所獲得的照顧不但 貧乏,且完全無緣於公開、整合入社會的有意義生活。西方國家在本世紀初優 生運動影響下的「隔離」政策起了革命性的轉變(立法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評估小組,1997:1)。許多學者也提出看法,認為普通教育應為有特殊學習需 求的學生負擔更多的責任(Ysseldyke、Algozzine & Thurlow﹐1992)。

一、無障礙環境起源與發展

無 障 礙 環 境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正 式 起 源 於 北 歐 史 坎 第 亞 半 島 (Scandinavia),諸國為解除為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讓身心 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地域社會過普通的生活 , 使其回歸社會主流 (Main-stream) 、 達 到 社 會 整 合 、 統 合 (Integration) 的 目 的 , 即 所 謂 正 常 化 (Normalization)理念的抬頭。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常的 社會」,主張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共同生活。此種「正常化」福祉思潮 讓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和統合的目的(引自曾思瑜,2003)。

這樣的觀點迅速的自北歐諸國向歐洲本土延伸,然後擴及美國及其他先進 國家,以下就美國與鄰近我國的日本之無障礙環境發展說明之。

(一)美國

1949 年美國人 Tim Nugent 曾在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區中,開啟了建設 無障礙環境的思潮,他在校園中設置斜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以幫 助身心障礙者就學。雖然 Tim Nugent 是殘障者,但他們受到自助、自創的機會、

不依賴福利的思潮所致,感受到傳統建築物中既有的階梯狹窄的大門,阻礙了 殘障者進入使用,也阻絕了殘障者獨力自主的機會,因而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 境的意念(康美華,1999)。

在 1950 年代初期罹患小兒麻痺症的患者逐漸成長,同時受第二次世界大戰 及之後的韓戰的影響,造成大量的傷殘士兵重新回歸美國社會,安頓這些傷兵 的生計及提供社會復歸的機會是當時美國政府的一大挑戰。而這批大量的殘障 者無法因應重新就學、就業的社會需求,在不甘被社會遺棄的心理刺激下,超 越種族、性別的反殘障歧視運動在美國各地展開。再加上經濟景氣引發需要大 量雇用殘障者問題的影響,自 1959 年底開始美國總統任命成立委員會準備及檢 討『無障礙環境,設計基準之設立』。

1960 年,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公布一份報告,指出三千萬生理或肢體上有障礙的美國人(包括身心 障礙者和老人),因為整體人造環境中重重的障礙,以致於住家生活品質低落,

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與大眾交通工具。美國國會十分重視此一報告,於 4 年後 通過「住宅法」(The Housing Act),以為因應,提出非常多聯邦補助計畫以 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者的住宅,目的就是要修改對身心障礙者低落的居住 生活品質。此外,「住宅法」的通過也促使住宅及都市發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強制要求該機關所補助興建或擔保興建的老人 住宅中,至少百分之十的單位必須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集合資源整體修改 對身心障礙者和老人的居住生活品質。

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所訂定的『關於美國身體身心障礙者易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這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規範,此 規範書影響許多州政府及縣市等地方自治體制定相關法律或修訂建築基準法,

也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西方國家紛紛效仿,並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相 關法條,例如 1963 年英國訂定「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

(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 ;1965 年加拿大制定「身心殘障者建築 標準」(building Standards for the Handicapped);1969 年瑞典制定「身心障礙者 的建築基準」(SBN67,Sweden Building Norms);英國並於 1978 年公布「身體殘 障者的住宅設計基準」,1979 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等等。

美國在 1961 年亦訂定了「身心障礙者職業雇用法案」,規定企業雇主不得 排斥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 但此時所用的名詞是 「 可及性及可用性 」 (Accessible and Usable),關心及改善的重點主要在建築物、教育、勞動工作環 境。

美國 1968 年公布的建築障礙法中即規定公共建築物的設計及構造需考慮 殘障者的暢行性;公共建築物的設計為便利殘障者行動,應考慮下列幾點:

1.每棟建築物一樓至少設有一處可自由通行的出入口;

2.每棟建築物應設置坡道,以代替階梯;

3.門道寬度需便於輪椅通行;

4.盥洗室應有足夠的空間以利輪椅迴轉進出;

5.設置安全方便的停車場。

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亦發布了「建築最低基準」,此基準規定高齡者住宅的一 成需設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比率設 計給身心障礙者使用。1977 年因為「復健法 504 條」的修訂規定「凡是接受聯 邦政府補助的機關或計劃案,有義務要平等對待身心障礙者」,可說是身心障

但也建構了 1990 年 ADA 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l990)的基礎,

成為美國身心障礙者運動的重要轉換期。

1975 年美國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簡稱 PL94-142)頒布,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最少限制的環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下接受教育。並盡可能地將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安 置在一起,並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是為「回歸主流」運動(梁偉岳,

1994)。因此在「正常化原則」與「回歸主流」理念的提倡,無障礙環境的設置 正是身心障礙學生得以在正常環境下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與成長的重要關鍵。

為了將 1968 年的「排除建築障礙法案」具體化成設計規範,在 1982 年作 成的「滿足排除建築障礙條件及從硬體環境、交通,溝通交流等觀點確保建築 物、設施可及性的最低設計指針 MGRAD(Minimum Guidelines and Requirements for Accessible Design)」。之後為了將各州不同的可及性設計指針有效標準化,

1984 年美國政府機關,國防部及 HUD 等整合了 ANSI A117.1 的內容共同發表

「聯邦可及性共同基準」 (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Standards,UFAS)。1985 年美國建築師協會出版「因應高齡化的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Design for Aging:An Architecture's Guide)。因為身心障礙者強力社會運動的結果,1986 年通過反對歧視身心障礙者法案。

1988 年修改「美國公平住宅補充法案」(The Fair Housing Amendments Act,

FHAA 法案),擴大了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要求民間建築物也必須考慮無障礙 環境。規定四戶以上新建造的集合住宅,必須在出入口、通道、按鈕、廁所、

浴室等裝設扶手,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禁止在硬體建築環境層面對身心障 礙者存有偏見或差別待遇。這項法案直至今日,仍然是美國執行無障礙環境政 策最重要的法令之一。

1990 年布希總統簽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l990,ADA 法案)。這是美國最具法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以

現只消極交由「民間主導」所無法實踐的人權確保。 ADA 法案主要是考慮到 占美國總人口數 2 億 4500 萬人的 17.6%的 4300 萬人(1990 年)的身心障礙者,

因受嬰兒潮人口高齡化之影響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定撤銷對身心障礙者 的差別待遇,確保並促進身心障礙者擁有像一般人的基本人權法規。強調確保 身心障礙者對公共建築物使用權利和包含僱用、公共服務、交通、通訊等社會 中所有的領域的機會均等之原則。全面規定不管有無接受聯邦政府補助,只要 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物、交通設施、一般營業設施,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 境標準,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出入口要方便身心障礙者進出。表 2-1-1

(曾思瑜,2003)顯示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61 ASA.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 準樣書」的訂定

1961 訂定「殘障者職業雇用法案」

1964 通過「公民權法案」(禁止人種差別待遇)

1965 制定「職業復歸法案」

1965 制定「美國高齡者法案」、高齡者醫療保險及低入者醫療補助制度 1968 頒佈「排除建築障礙法案」

1973 「復建法案 504 條」、HUD 建築最低基準(無障礙住戶佔高齡者住宅的一成)

1974 設置改善建築物。交通障礙委員會(ATBCB)

1974 修訂工作復健法、修訂社會服務法、住宅社區開發法 1974 在首都華盛頓設立「國立無障礙環境中心」

1976 設立「殘障者旅行促進委員會」

1977 修訂工作復健法(禁止殘障者差別待遇)

1978 設立合適環境研究中心(Adaptive Environment)

1980 修訂 ANSI 117.1

1982 殘障者建築設備上的最低必要條件(MGRAD)

1984 發表「聯可及性共同基準」(UFAS)

1985 建築家協會「因應高齡化的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

1986 通高反對歧視身心障礙者法案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續)

1986

制定電子事務機器可及性指針

出版「自立生活的道具」型錄(以無障礙為理念)

1988

紐約代美術館展出「自立生活設計展」

(NY Time 介紹 Universal Design 概念)

1988 修改公正住宅法(FHAA 法、禁止身心障礙者差別待遇)

1989 在北卡羅萊州立大學設立「通用設計中心」

1990 簽署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 法案)

表表「Universal Design」型錄

1995 「通用設計戰略」出版-全美 25 所大學導入「通用設計」教育課程 1996 制訂通信法案(整體資訊通信的政策)

1998 召開第一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

1998 紐約國立美術館「Universal Design」展覽會 2000 召開第二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

(曾思瑜,2003,P.60)

(二)日本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制定殘障者福祉法,但社會上真正具體關心「無障礙環 境」的問題,造成其它政策法規運動乃是在 1970 年代前後。之前的時代身心障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制定殘障者福祉法,但社會上真正具體關心「無障礙環 境」的問題,造成其它政策法規運動乃是在 1970 年代前後。之前的時代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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