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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現況 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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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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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現況 之調查研究

研 究 生:林惠瑩 撰

指導教授:吳永怡 先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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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能完成這本論文,要感謝的人真的非常多…

首先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吳永怡先生,從我尋找論文題目開始,一直到論 文完成,吳教授惠予我非常詳盡的指導,若不是老師耐心的教導,我想我是完成 不了的。當然兩位口試委員,曹常仁教授及王明泉教授更是從論文計劃審查,到 完成口試中間,也提供我很多的意見與指教,讓我的論文能更臻完善,謝謝您們!

從進入東大進修碩士班開始,在系所教授的指導下,班上的同學一起學習,

一起討論,讓我獲益良多,奠定我寫作論文的基礎,老師及同學們,謝謝啦!

在蒐集資料與寫論文的過程中,難免遇到一些困難,還好有好同事們的協 助,以及好友美杏的幫忙,在此一併感謝。

最後,最感謝的當然是我的家人對我一路上的支持,給我最大的精神支柱,

有你們真好…

惠瑩謹誌 9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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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現況 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林惠瑩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研究所

摘要

本研究旨在調查台東縣內國民小學無障礙設施現況,目的在瞭解縣內國小無 障礙環境的現況,以及比較縣內不同偏遠類型學校;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無障礙 環境設施之差異,並藉由訪談瞭解學生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本研究以實地問卷 調查及訪談為方法,以台東縣現有國民小學之校舍為調查對象,國民小學共計 99 所,以「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設施設備調查表」進行普查,再以 3 位學童;2 位家長;2 位教師為對象,進行訪談。研究結果顯示:

一、台東縣內國小之無障礙設施仍待改進,設置情況較佳的是「室內無障礙通 路」;設置情形差強人意的有「坡道」、「坡道扶手」、「室內出入口」、「樓梯」、

「廁所盥洗室」,設置情形亟待改進的部分有「室外無障礙通路」、「昇降設 備」、「身心障礙專用電話」。

二、台東縣內不同偏遠類型小學無障礙設施的差異比較則發現,三個地區有明顯 差異的項目很少,僅「坡道設施」有明顯差異,「室外無障礙通路設施」及

「身心障礙專用電話設施」有些微差異,其餘六項均沒有明顯差異。

三、台東縣內有無特殊班級小學無障礙設施的差異比較發現,兩類學校有明顯差 異,有特殊班級小學設置情形較佳。有明顯差異的項目為「坡道扶手設施」、

「坡道設施情況」,略有差異的項目為「廁所盥洗室設施」,其餘六項沒有 明顯差異。

四、台東縣內國小無障礙環境困難包括了教師、學生、家長對「無障礙設施」的 定義與標準不瞭解;校舍老舊;經費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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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vestigation of Barrier-free in Elementary School in Taitung County

Graduate Student: Hui-ying Lin

Education Research of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know the investigation of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in elementary school in Taitung county, and compareing the difference in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of outlying types elementary school, and hav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 or not. Besides, we wanted to know the students who are barrier in body and mind in the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of need. The study adopted the ways of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view. The research fellow adopting the form of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in elementary schools by checklist, and then interviewed seven people, include three students, thier parents and two class teachers. The main findings of the study were as follows:

1. In entirety, the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are not acceptable. For each of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only the barrier-free passageway inside has the best expression. And there are five items barely satisfactory, include the ramp, the hanedrail of ramp, the gate inside, the stairs and toilet. And there are three items need to be improved immediately, include the barrier-free passageway outside, the elevator and the pay phone for physically challenged.

2.Compareing the difference in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of outlying types elementary schools disvovered that have a few difference among the schools in three area. Only the ramp has conspicuous difference. The barrier-free passageway outside an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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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items have no difference.

3. Compareing the difference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 that hav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or not. We find those two kinds of school have conspicuous difference. The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in the schools that hav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are more complete. The hanedrail of ramp has conspicuous difference. The ramp and the toilet have some difference. The other items have no difference.

4.The diffuclt of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in elementary school in Taitung county, include the teachers, students and their parents could’t uderstand the standard of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the old school buildings, and sufficient budget.

Keywords: barrier-free installations, outlying types,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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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3

第三節 名詞解釋………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5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第一節 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變遷與規範………7

第二節 台灣地區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演進 ………18

第三節 校園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範 ………2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31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1

第二節 研究對象 ………3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32

第四節 研究流程 ………34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3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37

第一節 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之現況分析 ………37

第二節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無障礙環境比較 ………52

第三節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無障礙環境比較 ………75

(9)

第四節 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需求 ………9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05

第一節 結論………105

第二節 建議………106

參考文獻………110

附錄 附錄一 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調查表 ………114

附錄二 訪談大綱 ………117

(10)

表次

表 1-3-1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一覽表 ………4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11

表 2-1-2 日本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14

表 2-1-3 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的國際演進………16

表 2-2-1 各類殘障者之障礙特徵及行動障礙分析表………18

表 2-2-2 我國無障礙環境法條及設施之歷史沿革………21

表 2-2-3 台閩地區身分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分層調查………23

表 2-3-1 國內中小學校校園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30

表 3-3-1 調查表專家效度專家名錄………33

表 3-5-1 訪談資料分類代號表………35

表 4-1-1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室外無障礙通路設施情況………38

表 4-1-2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坡道設施情況………39

表 4-1-3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坡道扶手設施情況………41

表 4-1-4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室內出入口設施情況………41

表 4-1-5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設施情況………42

表 4-1-6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樓梯設施情況………44

表 4-1-7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廁所盥洗室設施情況………47

表 4-1-8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昇降設備設施情況………48

表 4-1-9 台東縣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專用電話設置情況………49

表 4-1-10 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設施情況 ………52

表 4-2-1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與無障礙設施符合情形交叉表 ………53

表 4-2-2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無障礙設施符合情形卡方分配………53

表 4-2-3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室外無障礙通路設施情況之次數分配表…………54

表 4-2-4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坡道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57

(11)

表 4-2-5 不同偏遠類型偏學校之坡道扶手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59

表 4-2-6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室入出入口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60

表 4-2-7 不同偏遠類型偏學校之室內無障礙通路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61

表 4-2-8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樓梯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64

表 4-2-9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有無殘廁設施次數分配表 ………65

表 4-2-10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廁所盥洗室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 ………68

表 4-2-11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昇降設備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 ………70

表 4-2-12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之身心障礙專用電話設施情況次數分配表 ………71

表 4-3-1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與無障礙設施符合情形交叉表 ………75

表 4-3-2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無障礙設施符合情形卡方分配………75

表 4-3-3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室外無障礙通路設施情況次數表………76

表 4-3-4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坡道設施情況次數表………78

表 4-3-5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坡道扶手設施情況次數表………80

表 4-3-6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室內出入口設施情況次數表………81

表 4-3-7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室內無障礙通路設施情況次數表………82

表 4-3-8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樓梯設施情況次數表………85

表 4-2-9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有無殘廁設施次數分配表………85

表 4-3-10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廁所盥洗室設施情況次數表 ………89

表 4-3-11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昇降設備設施情況次數表 ………90

表 4-3-12 有無特殊班級學校之身心障礙專用電話設施情況次數表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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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次

圖 3-1-1 研究架構………31 圖 3-4-1 研究流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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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敍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提出研究目的與待答 問題,第三節為名詞解釋,第四節則討論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的理念,源自 1960 年代,而其興起的背景與動力 則是起因於特殊教育,正常化原則觀念的產生。1981 年,聯合國宣佈這一年為 國際殘障年,即希望為身心障礙者建立一個可全面參與社會活動的生活空間,

也就是「完全參與、機會均等」的理念。此後,世界各國也就紛紛立法來保障 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工作權以及教育權等。

而近年來隨著「正常化原則」與「回歸主流」理念的提倡,世界各先進國 家更加重視此一觀念的落實,主張身心障礙的孩童也有參與群體生活和機構組 織的基本人權,不應該因為他們具有障礙的理由而把他們隔離(Wertheimer﹐

1997),並將它作為國家發展程度的指標,使得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己成為現 代國家維護人民基本權益,關懷社會弱勢族群,打造無障礙的城市及平等人權 意識的象徵。

建構出良好無障礙的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童,在其生命中最重要的學習階 段裡,就行動上、運動上、閱讀上及聽課上等的各項環節中,善盡規劃之責,

強化學童在吸收學業知識的最大效果,提供自由無礙的身心環境及各項輔助設 施,使其不僅在行動上能達到空間無障礙、在心理上更能獲得實質的公平對待 與參與跟一般學童活動成長的機會,以維持合法的基本就學權益,及協助建立 自信心與尊嚴,達到身心無障礙的境界。

由此可知,無障礙環境的建立,是身心障礙者發揮個人潛能必備的設施。

但雖然無障礙環境這個名詞越來越普及,相關法規也陸續頒布,但無障礙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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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環境之相關研究主要有論述性質之研究報告,例如曹淑珊(1996)之「學 校無障礙環境概述」、曾思瑜(1996)之「國內外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之比較 研究」、林淑玟(2001)之「e 世代的無障礙觀」等;另一類則為現況調查性 質之研究報告,如羅榮枝(2000)之「台北市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與改進之研 究」、葉采青(2003)之「校園無障礙物理環境之現況與問題探討-以宜蘭縣國 中小學為例」、洪得祥(2004)之「國小無障礙設施現況調查研究」等。無從 全盤了解國內在此方面的落實與成效,尤其就位處台灣東部的偏遠地區台東縣 而言,不但本身就有資源分配有限的先天限制,且針對台東縣的研究則付之闕 如,本研究者有鑑於此,故針對台東縣的國小進行無障礙環境設置的研究,此 乃研究動機之一。

無障礙設施對於障礙學生的重要性,不僅僅是以人權為出發點,也是為了 能夠讓障礙學生真正由學校走入生活、走入社會,讓所有學童們都能真正感受 到「有愛無礙」的人性,研究者在台東縣國小從事特教教師工作,曾擔任台東 縣在家教育巡迴教師及視障巡迴教師,行走於校園間或與身心障礙學生相處,

深感無障礙環境可使行動不便等身心障礙者充分享受學習上的便利及自由使用 校園空間,加上有時自己不慎受傷,則發現除了身心障礙者本身以外,老、弱、

婦、孺,甚至,你我---暫時性的傷殘都會因沒有無障礙的環境,生活遭到或 多或少的不便。

所以希望能藉著本研究,使社會各界正視台東縣障礙學生所需要的就學環 境,同時喚起大家對無障礙環境設置的重視,以期能在無障礙環境落實不足之 處略盡一己之力。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一、研究目的

根據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的目的旨在從現實的需求面為出發點,加以 探討下列議題。

(一)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的現況。

(二)台東縣不同偏遠類型的國民小學之無障礙環境之差異。

(三)台東縣內有特殊班級與無特殊班級小學的無障礙環境之差異。

(四)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的困難與需求。

二、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研究者提出下列待答問題:

(一)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的現況為何?

(二)台東縣不同偏遠類型的國民小學之無障礙環境有無差異?

(三)台東縣內有特殊班級與無特殊班級學校的無障礙環境有無差異?

(四)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的困難與需求為何?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無障礙環境

本研究所指稱的無障礙環境是指無障礙的建築環境與無障礙的人工設施。

所謂的無障礙環境就是要排除存在於生活環境中的各種有形和無形的障礙,使 身心障礙者能夠像一般人同樣公平享用各種社會資源,亦即透過物理環境中建 築物設施的改善,提供身心障礙者方便的生活環境。其目標是使個人在使用物 理的與空間的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而受到限制。身心障礙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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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障礙校園環境

在校園的空間範圍內,含建築物內外、活動場所等平面和立體的範圍內,

藉由硬體的無障礙設施,含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的改善,提供使用者一個「安 全」、「便捷」、「順暢」、「連貫」以及「可達到、可進出(逃生、避難)、可使用」

的整體環境。

三、不同偏遠類型學校

依臺東縣九十三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台東縣內國小區分一般地 區學校、偏遠地區學校、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如表 1-3-1 所示。

表 1-3-1 不同偏遠類型學校一覽表

偏遠類型 一般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 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定義

指台東市及卑南鄉(不含 分校)之國民小學。

指距台東縣政府六十公 里以內之國民小學(含卑 南鄉分校)。

指距台東縣政府六十公 里以上及離島地區學校 或交通不便,無客運班車 或學校至客運招呼站需 步行四公里以上國民小 學。

包含學校

仁愛、復興、光明、寶桑、

新生、豐里、豐榮、馬蘭、

豐源、康樂、豐年、卑南、

岩灣、南王、知本、建和、

豐田、富岡、新園、賓朗、

溫泉、利嘉、初鹿、東成、

富山、大南、太平、東海、

大武、尚武。

共計 30 所國小。

大溪、大鳥、愛國埔分 校、利吉分校、富源分 校、大王、香蘭、三和、

美和、鹿野、龍田、永安、

瑞豐、瑞源、關山、月眉、

德高、電光、福源、大坡、

東河、都蘭、泰源、三民、

成功、信義、三仙、和平、

嘉蘭、介達、新興國小、

賓茂、土板、台板、桃園、

武陵、鸞山、紅葉、海端、

初來、錦屏、加拿、興隆、

崁頂、紅石分校、初鹿。

共計 46 所國小。

綠島、公館、萬安、振興 分校、北源、忠孝、博愛、

長濱、忠勇、寧埔、竹湖、

三間、樟原、安朔、新化 分校、蘭嶼、椰油、東清、

朗島、新武分校、廣原、

霧鹿、利稻分校。

共計 23 所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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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特殊班級學校

指台東縣內有特殊班級之國民小學,其中特殊班級包含特教班及資源班。

包括復興、寶桑、卑南、知本、仁愛、馬蘭、康樂、新生、豐榮、賓朗、太平、

尚武、關山、成功、三民、福原、大王、賓茂、泰源、長濱、綠島、朗島。共 計 22 所國小。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的現況及如何強化改善現有 國民小學的無障礙環境設施,以提昇身心障礙者的應有權益。由於研究者之時 間、人力有限,研究範圍以台東縣各國民小學教學樓的設施為主。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由於研究者的語文能力及時間限制,只以中文、英文為主要文獻來 源。也因人力與物力之限制,研究對象僅以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為主,

研究結果僅能顯示台東縣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現況,不宜推論至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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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變遷與規範,第二節為台灣 地區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演進,第三節為校園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範。

第一節 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變遷與規範

在 20 世紀 50 年代以前,世界各國對身心障礙者安置問題都是採取隔離政 策,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收容機構或療養院內是最經 濟、最好的方法。「不在視線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Out of sight, out of mind)」(田蒙潔,2001)。在隔離政策下,身心障礙者所獲得的照顧不但 貧乏,且完全無緣於公開、整合入社會的有意義生活。西方國家在本世紀初優 生運動影響下的「隔離」政策起了革命性的轉變(立法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評估小組,1997:1)。許多學者也提出看法,認為普通教育應為有特殊學習需 求的學生負擔更多的責任(Ysseldyke、Algozzine & Thurlow﹐1992)。

一、無障礙環境起源與發展

無 障 礙 環 境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正 式 起 源 於 北 歐 史 坎 第 亞 半 島 (Scandinavia),諸國為解除為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讓身心 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地域社會過普通的生活 , 使其回歸社會主流 (Main-stream) 、 達 到 社 會 整 合 、 統 合 (Integration) 的 目 的 , 即 所 謂 正 常 化 (Normalization)理念的抬頭。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常的 社會」,主張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共同生活。此種「正常化」福祉思潮 讓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和統合的目的(引自曾思瑜,2003)。

這樣的觀點迅速的自北歐諸國向歐洲本土延伸,然後擴及美國及其他先進 國家,以下就美國與鄰近我國的日本之無障礙環境發展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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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

1949 年美國人 Tim Nugent 曾在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區中,開啟了建設 無障礙環境的思潮,他在校園中設置斜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以幫 助身心障礙者就學。雖然 Tim Nugent 是殘障者,但他們受到自助、自創的機會、

不依賴福利的思潮所致,感受到傳統建築物中既有的階梯狹窄的大門,阻礙了 殘障者進入使用,也阻絕了殘障者獨力自主的機會,因而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 境的意念(康美華,1999)。

在 1950 年代初期罹患小兒麻痺症的患者逐漸成長,同時受第二次世界大戰 及之後的韓戰的影響,造成大量的傷殘士兵重新回歸美國社會,安頓這些傷兵 的生計及提供社會復歸的機會是當時美國政府的一大挑戰。而這批大量的殘障 者無法因應重新就學、就業的社會需求,在不甘被社會遺棄的心理刺激下,超 越種族、性別的反殘障歧視運動在美國各地展開。再加上經濟景氣引發需要大 量雇用殘障者問題的影響,自 1959 年底開始美國總統任命成立委員會準備及檢 討『無障礙環境,設計基準之設立』。

1960 年,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公布一份報告,指出三千萬生理或肢體上有障礙的美國人(包括身心 障礙者和老人),因為整體人造環境中重重的障礙,以致於住家生活品質低落,

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與大眾交通工具。美國國會十分重視此一報告,於 4 年後 通過「住宅法」(The Housing Act),以為因應,提出非常多聯邦補助計畫以 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者的住宅,目的就是要修改對身心障礙者低落的居住 生活品質。此外,「住宅法」的通過也促使住宅及都市發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強制要求該機關所補助興建或擔保興建的老人 住宅中,至少百分之十的單位必須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集合資源整體修改 對身心障礙者和老人的居住生活品質。

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所訂定的『關於美國身體身心障礙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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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這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規範,此 規範書影響許多州政府及縣市等地方自治體制定相關法律或修訂建築基準法,

也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西方國家紛紛效仿,並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相 關法條,例如 1963 年英國訂定「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

(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 ;1965 年加拿大制定「身心殘障者建築 標準」(building Standards for the Handicapped);1969 年瑞典制定「身心障礙者 的建築基準」(SBN67,Sweden Building Norms);英國並於 1978 年公布「身體殘 障者的住宅設計基準」,1979 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等等。

美國在 1961 年亦訂定了「身心障礙者職業雇用法案」,規定企業雇主不得 排斥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 但此時所用的名詞是 「 可及性及可用性 」 (Accessible and Usable),關心及改善的重點主要在建築物、教育、勞動工作環 境。

美國 1968 年公布的建築障礙法中即規定公共建築物的設計及構造需考慮 殘障者的暢行性;公共建築物的設計為便利殘障者行動,應考慮下列幾點:

1.每棟建築物一樓至少設有一處可自由通行的出入口;

2.每棟建築物應設置坡道,以代替階梯;

3.門道寬度需便於輪椅通行;

4.盥洗室應有足夠的空間以利輪椅迴轉進出;

5.設置安全方便的停車場。

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亦發布了「建築最低基準」,此基準規定高齡者住宅的一 成需設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比率設 計給身心障礙者使用。1977 年因為「復健法 504 條」的修訂規定「凡是接受聯 邦政府補助的機關或計劃案,有義務要平等對待身心障礙者」,可說是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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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建構了 1990 年 ADA 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l990)的基礎,

成為美國身心障礙者運動的重要轉換期。

1975 年美國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簡稱 PL94-142)頒布,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最少限制的環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下接受教育。並盡可能地將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安 置在一起,並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是為「回歸主流」運動(梁偉岳,

1994)。因此在「正常化原則」與「回歸主流」理念的提倡,無障礙環境的設置 正是身心障礙學生得以在正常環境下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與成長的重要關鍵。

為了將 1968 年的「排除建築障礙法案」具體化成設計規範,在 1982 年作 成的「滿足排除建築障礙條件及從硬體環境、交通,溝通交流等觀點確保建築 物、設施可及性的最低設計指針 MGRAD(Minimum Guidelines and Requirements for Accessible Design)」。之後為了將各州不同的可及性設計指針有效標準化,

1984 年美國政府機關,國防部及 HUD 等整合了 ANSI A117.1 的內容共同發表

「聯邦可及性共同基準」 (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Standards,UFAS)。1985 年美國建築師協會出版「因應高齡化的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Design for Aging:An Architecture's Guide)。因為身心障礙者強力社會運動的結果,1986 年通過反對歧視身心障礙者法案。

1988 年修改「美國公平住宅補充法案」(The Fair Housing Amendments Act,

FHAA 法案),擴大了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要求民間建築物也必須考慮無障礙 環境。規定四戶以上新建造的集合住宅,必須在出入口、通道、按鈕、廁所、

浴室等裝設扶手,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禁止在硬體建築環境層面對身心障 礙者存有偏見或差別待遇。這項法案直至今日,仍然是美國執行無障礙環境政 策最重要的法令之一。

1990 年布希總統簽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l990,ADA 法案)。這是美國最具法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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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只消極交由「民間主導」所無法實踐的人權確保。 ADA 法案主要是考慮到 占美國總人口數 2 億 4500 萬人的 17.6%的 4300 萬人(1990 年)的身心障礙者,

因受嬰兒潮人口高齡化之影響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定撤銷對身心障礙者 的差別待遇,確保並促進身心障礙者擁有像一般人的基本人權法規。強調確保 身心障礙者對公共建築物使用權利和包含僱用、公共服務、交通、通訊等社會 中所有的領域的機會均等之原則。全面規定不管有無接受聯邦政府補助,只要 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物、交通設施、一般營業設施,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 境標準,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出入口要方便身心障礙者進出。表 2-1-1

(曾思瑜,2003)顯示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61 ASA.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 準樣書」的訂定

1961 訂定「殘障者職業雇用法案」

1964 通過「公民權法案」(禁止人種差別待遇)

1965 制定「職業復歸法案」

1965 制定「美國高齡者法案」、高齡者醫療保險及低入者醫療補助制度 1968 頒佈「排除建築障礙法案」

1973 「復建法案 504 條」、HUD 建築最低基準(無障礙住戶佔高齡者住宅的一成)

1974 設置改善建築物。交通障礙委員會(ATBCB)

1974 修訂工作復健法、修訂社會服務法、住宅社區開發法 1974 在首都華盛頓設立「國立無障礙環境中心」

1976 設立「殘障者旅行促進委員會」

1977 修訂工作復健法(禁止殘障者差別待遇)

1978 設立合適環境研究中心(Adaptive Environment)

1980 修訂 ANSI 117.1

1982 殘障者建築設備上的最低必要條件(MGRAD)

1984 發表「聯可及性共同基準」(UFAS)

1985 建築家協會「因應高齡化的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

1986 通高反對歧視身心障礙者法案

(24)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續)

1986

制定電子事務機器可及性指針

出版「自立生活的道具」型錄(以無障礙為理念)

1988

紐約代美術館展出「自立生活設計展」

(NY Time 介紹 Universal Design 概念)

1988 修改公正住宅法(FHAA 法、禁止身心障礙者差別待遇)

1989 在北卡羅萊州立大學設立「通用設計中心」

1990 簽署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 法案)

表表「Universal Design」型錄

1995 「通用設計戰略」出版-全美 25 所大學導入「通用設計」教育課程 1996 制訂通信法案(整體資訊通信的政策)

1998 召開第一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

1998 紐約國立美術館「Universal Design」展覽會 2000 召開第二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

(曾思瑜,2003,P.60)

(二)日本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制定殘障者福祉法,但社會上真正具體關心「無障礙環 境」的問題,造成其它政策法規運動乃是在 1970 年代前後。之前的時代身心障 礙者都是待在自家中或收容機構中,後因受脫離設施的「居家福祉」理念的影 響,讓輪椅使用者從「走出機構到街道上」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趨勢,促使「無 障礙環境設計」從硬體的「福祉社區營造」層面出發,急速的在日本各地展開。

例如 1970 年在仙台市發起的呼籲擴大身心障礙者生活圈,「考慮殘障者需求的 社區營造運動」揭開了推展「無障礙環境」的序幕。為因應市民的要求,仙台 市內百貨公司增設考慮殘障者需求的設備,市中心走道部份的高低差也裝設了 殘障斜坡道。而 1970 年並訂定了確保殘障者住宅及公共設施、交通等適切考慮 殘障者需求的「障礙者對策基本法」。

1973 年被稱為「日本福祉元年」,厚生保健省將「身心障礙者福祉示範都 市事業」制度化,指定全國的 51 個都市為示範都市,從整體都市層面積極推動

(25)

綱要」,以此為契機,其他都市也陸續制定「福祉環境整備綱要。1975 年建設 省(相當於我國營建署)也頒布了「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計單位」等,提 供設計時的參考圖例及規範。此外,1981 年日本建設省發表「官公廳公家營繕 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自治體相關機關推動實施無障 礙環境,並於 1982 年頒布「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計標準」。而日本政府也 在 1983 年積極針對考慮殘障者交通政策加以改善,這年運輸省(相當於我國交 通部)訂定「公共交通機關、車站考慮殘障者使用設施整備指針」開始改善交 通設施。

無障礙設計逐漸被社會認識的最大轉機是由於 1981 年「國際殘障年」。

根據「正常化理念」的基礎,體認到「排除殘障者,只由健康正常的人所構成 的社會並不是一般正常的社會」造成改善殘障者生活環境大規模地在各地展 開。日本社會也慢慢認識到「方便殘障者及高齡者居住的社區也會是方便所有 人居住的社區」。再加上受美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的影響,1980 年代在 日本各地也誕生了許多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提供情報資訊的「自立生活中 心」。1982 年建設省所出版的「考慮身體障礙者使用的建築設計基準」可說是 日本全國最早統一的設計指針。

1986 年所發表的「長壽社會對策大綱」就是將重點放在促進高齡者之社會 參加、居家照護,朝向建構理想建築物,住宅的方向。而將無障礙設計適當地 融入住宅範疇,在日本方面,1970 年代初期可說是日本建構無障礙生活空間的 萌芽期,1970 年代到 1980 年代以反應國際殘障者年的身心障礙者對策為中心 在日本全國各主要都市熱烈的展開「福祉社區營造」運動,形成日本獨特的無 障礙環境設計潮流。但此時期建構無障礙環境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小規模點狀的 公共設施及交通機關,目的是讓「輪椅使用者」走出住宅來參與社會活動,1980 年代後半一直到 1990 年,隨著聯合國「殘障者十年」的結束,而擴大到以建造 福祉鄉鎮、交通對策和支援殘障者或高齡者之社會參加等為中心的「全面性福

(26)

祉社區營造」時期。表 2-1-2(曾思瑜,2003)顯示日本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 範之演進。

表 2-1-2 日本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49 制定殘障者福祉法

1963 制定殘障者的僱用促進法律

1967 修正公營住宅法(身體殘者家庭用住宅)

1969 仙台市「擴大殘障者生活圈」、「考慮殘障者需求的社區營造運動」

1970 施行殘障者對策基本法(殘障住宅之確保、公共交通設施之整備)

1973 厚生省推行「殘障者福祉都市事業」

1974 日本最先進的「町田市福祉環境整備綱要」

1975 建設省頒佈了「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資料」

1977 NHK 開始了全國性手語節目及「聽障者時間」

神戶市市民福祉條例

1978 開始採用可以調節音量的公用電話

1980 通產省「新住宅開發案-高齡者、殘障者照護系統技術的開發」

1981 建設省「官公廳公家營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

1982 建設省完成「考慮身體障礙者使用的建築設計標準」

1983 運輸省「身體障礙者使用的公共交通運輸設施整備指針」

1984 在紙鈔加上視障識別的符號

1985 在公用電話卡右下端加上切角,協助識別插入方向

1986 長壽社會大綱、地域高齡者住宅計劃、開始銀髮住宅(silver housing)事業 1987 建設省「提昇長壽社會居住環境技術之開發」大型研究(1989-1991)

1988 「福祉社區營造模範地區設備指針」

1988 在公用電話上用點字表示電話卡及錢幣的投入口

1989 發表高齡者保健福祉促進十年計劃—黃金計劃(gold plan)

1989 厚生省作用成「考慮高齡者的住宅增改建及福祉輔助器具諮詢手冊」

1990 神奈川縣、橫濱市之訂定「建築基準法施行條例」

1990 通產省作成「情報處理機器近接性指針」

1990 建設省發表「對應長壽社會公共住宅設計指針」

1991 東京都開始推行都營住宅的無障礙化 1991 建設省「福祉社區營造示範事業」

1991 成立「E& C Project」(共用品促進機構前身)

(27)

表 2-1-2 日本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續)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92 建設省總合技術開發案「長壽社會中提昇居住環境之技術開發」

1993 全面修正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大阪府「福祉社區營造條例」

1993 制定促進殘障者便利,讓殘障者方便使用之通信、放送相關法律 1993 運輸省制定「車站設置梯之整備指針」

1993 公佈「福祉用具的研究及開發促進法」

1993 「E& C Project」在東京召開「無障礙商品展示會」

1994

發表「生活福祉空間建構大綱」、制定高齡者、殘障者方便使用之特定建築 相關法律(hard building)

1994 運輸省制定「公共交通機關高齡者、殘障者設整備指針」

1994 厚生省開始「對殘障者、高齡者體貼社區營造促進事業」

1995 制定身心障礙者計劃(正常化七年計劃)

1995 高齡者對策基本法,建設省發佈「對應長壽社會住宅設計指針」

1995 設立「通用設計協會」UDC

1996 建設省實施 town mobility 促進事業,並作成「高齡者、殘障者示範交通計劃 測定調查報告書」

1996 通產省發表「高齡社會對應型產業報」(From BF to UD)

1997 在優良設計獎(G-Design)中創設「通用設計獎」

1999 「通用設計論壇」(UDF)

1999 「共生的社區促進事業」,有關通用設計的社區營造財政措施 1999 靜岡縣企畫部設置「通用設計室」、通產省設置設計懇談會 1999 制定確保住宅品質之相關法律

2000 制定促進高齡者、殘障者等方便使用的公共交通設施相關法律 2000 通產省制定高齡者、殘障者方便使用的資訊機器使用方針 2000 熊本縣召開「熊本通用設計國際研討會」

(曾思瑜,2003,P.61)

二、世界各國對無障礙環境重要之相關設計規範與演進

近年來,世界各國對無障礙環境日漸重視,有許多相關的設計規範或法案 的實行,無障礙環境的國際演進可以由表 2-1-3(曾思瑜,2003)看出。

(28)

表 2-1-3 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的國際演進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50 ●聯合國設立「國際殘障者復健協會」

1952 ●聯合國第 6 次社會委員會(殘障者和健常者一樣是擁有完整人權的個體)

1959 ●歐洲會議決議「身體殘障者輕易使用的公共建築物的設計及建設」

1961 ●美國:ASA.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 備的基準式樣書」 的訂定

1963 ●聯合國:挪威奧斯卡會議(提倡正常化)

●英國:訂定「使身心殘障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

1964 ●美國:通過「公民權法案」(禁止人種差別待遇)

1965 ●加拿大:「殘障者之建築物基準」

●以色列建築法 1966 ●瑞典:修訂建法 42a

●法國:制定殘障者移動-居住之建築法規

1967

●瑞士:制定 SNV-521500 身體殘障者的住居

●西德:制定 DIN-18022 身體殘者住居內的設置空間、DIN-18022 住居的計 劃基準

1968

●義大利規準

●澳地利:制定「AS-CA52 身體殘障者的近接性設計」

●美國:制定「排除建築障礙法案」

1969

●聯合國總會議決「禁止因殘障者所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

●殘障者標誌決定(國際復健協會)

●瑞典:「有關殘障者的基準 SBN67」

●芬蘭規準

1970

●聯合國發佈精神薄弱者宣言

●瑞士:殘障者的建築基準

●西德:復建計畫

1972 ●瑞典:改正建築法 42a(工作場所)

●西德:制定 DIN-18025.B1 重度殘障者用住宅、計劃基準、輪椅使用者住宅 1973 ●西德:制定 DIN-18024.B1 身體殘障者的公共設施、B2 高齡者的公共設施

●美國:「復建法案 504 條」、HUD 建築最低基準

1974

●聯合國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活環境專家會議(無障礙環境設計)

●英國:s.smith「考慮移動性的住宅」mobility Housing

●西德:制定 DIN-18025.B1 重度殘障者用住宅;視覺障礙者用住居

(29)

表 2-1-3 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的國際變遷(續)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75

●國際標準化機構 ISO 提出「考慮身心障礙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

的指針綱領

●聯合國「殘障者權利宣言」(反映正常化理念)

●瑞典:建築基準法 SBN

●英國:s.smith「輪椅住宅」

1976 ●聯合在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排除社會障礙

1977

●瑞典:修訂建築法 SBN 42a(所有住宅需達到無障礙環境之標準)

●丹麥:修訂建築基準法(除了獨戶住宅,所有建築物義務達到無障礙環境 標準)

●澳洲:制定 ONORM. B.1600 身體殘障者及高齡者的建築基準.計劃基礎 1978 ●英國: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住宅設計基準(BS.5619)

1979 ●英國: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 BS.5810 1980 ●美國:修正 ANSI(住宅的無障礙設計規定)

1981

●國際殘障者年(正常化理念之普及、完全參加與平等)

●丹麥及法國:建築住宅法 1981(考慮輪椅使用者生活需求的集合住宅、標 準

1982 ●召開高齡者問題世界會議(高齡社會的定義)

1983 ●聯合國殘障者的 10 年(1983-1992)

1985 ●紐西蘭:「NZS.4121.殘障者對建築物之使用與近接性設計」

1987 ●丹麥:「殘障者住宅法」(有關高齡者及殘障者的住宅)

1988 ●荷蘭:實驗「適應性住宅法」(building adaptive)

1990 ●美國:通過 ADA 法案

1992 ●澳地利:制定「AS-1428 近接性和移動性設計」

1993 ●聯合國工細亞太平洋身心障礙者十年(1993-2002)

●瑞典:「制定 SS-91422 建築設計-住宅」將輪椅使用空間設計成普通標準 1994 ●國際標準化機構出版「身體殘障者的建築需求」設計指針

1995 ●澳地利:制定「AS-4299 適應性住宅」

1999 ●國際高齡者年,通過「聯合國老人政策綱領」

(曾思瑜,2003,P.59)

(30)

三、小結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起源於北歐史自北歐諸國向歐洲本土 延伸,然後擴及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以至於亞洲的先進國家日本。綜觀世界 上重視無障礙環境空間國家,無非強調身心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使其也能和 一般人共同生活,而達到社會整合和統合的目的。我國若為躍身為世界先進國 家,應以世界各國的規範與現況做為借鏡,基於平等生存的理念,對於身心障 礙者十分重要的無障礙環境而言,我們應該更努力使其完善。

第二節 台灣地區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演進

一、無障礙環境設計與通用設計

無障礙環境設施的使用對象,狹義而言,是單指身心障礙者(茲表列各類殘 障者的特徵、行動障礙,如表 2-2-1)、行動不便者、老年人等之使用者而言。

如表 2-2-1。

表 2-2-1 各類殘障者之障礙特徵及行動障礙分析表

障礙別 行動障礙 輔助工具 障礙特徵

智能障礙 情報障礙 無 1.對訊息的辨識、認知能力不足

2.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均較遲緩

視覺障礙 情報障礙

行動障礙

手杖 導盲犬

眼鏡

1.無法辨識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學能 力異常及分辨顏色困難。

2.借重盲用手杖及引導設備等輔助設備。

聽覺障礙 情報障礙 助聽器

1.聽覺麻痺、聽覺狹窄、或有複聽、聲音 強弱敏感度差等。

2.不易接受聲音訊息或信號。

肢體障礙 行動障礙

動作障礙

拐杖 輪椅 義肢

1.上肢、下肢或軀(體)幹畸形麻痺,各關 節無法活動或肢體不能站立。

2.借重輪椅、拐杖、支撐等輔助設備。

(李博文,2008,P.16)

(31)

但在 1970 年代,由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 Ronald L.Mace 教授提出(Uviversal design 簡稱 UD),主張「設計應該不因年齡、能力、性別而有所差異,應該回 歸以人為思考原點之設計觀,並為所有人作設計」的概念,且於 1985 年正式提 出「通用設計」一辭(曾思瑜,2003)。也就是說,無障礙環境設施不僅僅為行 動不便者「專用」,而是要讓所有人都能共同使用。

「無障礙設計(Barrier-Free Design)」與「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最 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是為了「障礙者」去除障礙,為「減法設計」;後者是在設 計的最初階段,導入各種使用者的需求融合於設計過程中,為「加法設計」,

但兩者最終目的皆是創造符合更多使用者需求為概念(蔡晉旺、李傳房,2002)。 因此將「無障礙設計」的理念提升到「通用設計」的層次,不但有將其融入教 育的意涵,更是以人本為核心而發展的設計理念,是無障礙環境教育設計的最 高層次。

洪儷瑜(2001)指出,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包含」在強調普通環 境(學校、社會)對於多元需求的包容,台灣的包容重點放在「零拒絕」教育。

而融合教育的觀念主要在於使身心障礙學生能與一般學生一起進入一所相同的 一般學校,並安置在適合的普通班級中,且能在普通教育環境中提供特殊教育 的服務。融合教育已是當前特殊教育發展的主流,然而要能順利推動融合教育,

學校必須配合營造一個有利於實施融合教育的教學情境,包含物理方面(建築 物、公共設施等)與人文方面(師生態度、教材、教法、教學與行政措施等)兩大 部分。

同時,王華沛(2003)指出,為了讓所有學生都因為融合教育而獲益,融 合教育的發展須從心理和物質無障礙的層次,逐步朝向課程學習無障礙以及社 會互動無障礙的層次邁進。因此,融合教育的落實,首先應從物理環境無障礙 著手改善,這是實施融合教育的基礎建設。

綜合「通用設計」的教育層次及「融合教育」的實施,以及「回歸主流」

(32)

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種教育資源,進而受到「適性的教育」,才能達到「因材 施教」的目的。反之,校園整體環境的無障礙若無法落實,我國融合教育的實 施也將淪為口號而已。

二、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發展與世界各國比較之下起步稍晚,一直到 1970 年(民 國 59 年)才有「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立法,此後,國內開始對無障礙環境有 所規範,也就是說,台灣從此有了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其中第 23 條明文規 定公共建築及場所必須建立無障礙的環境。

1988 年(民國 77 年)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訂第十章「公共 建築物殘障者使用措施」,並且發佈施行,其中條文第 170 條以明文規定對學 校建築物在設置供殘障者使用的設施項目。1990 年(民國 79 年)「殘障福利 法」第一次修正通過,其中無障礙條文的內容,也較為具體且具強制性。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是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 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因此「建立無障礙的生活 環境是推動身心障礙福利中的一項主要的課題」(金桐,2002)。舉例來說,日 常生活中大家所習慣上下的樓梯、蹲式的廁所、無語音及點字版設備的電梯、

突起的水溝蓋、設置不良的導盲磚、大眾所適用的公共電話、公共交通工具等,

平時大家不在意、看似不足為奇的環境。我國政府日益重視無障礙環境的設施 與改善,加上民間團體,如「中華民國殘障協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不遺餘力的推動倡導,無障礙環境的 建立「以和平、理性、穩健的步伐追求目標」。

林惠瑩製表表 2-2-2 列出以下我國無障礙環境法條及設施上的歷史沿革。

(33)

表 2-2-2 我國無障礙環境法條及設施之歷史沿革

年代 沿革

民 69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協助其自 力與發展。

◎實施「殘障福利法」,共二十六條,這是國內首度列有無障礙相關規定的 法規,但其中僅提到「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 障者行動之設備」。

民 77 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其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記述「公共建築物殘 障者使用設施」,首次為無障礙環境的定義做出規劃與整理,也是國內第一 次出現無障礙環境字樣的法規,並通過國際符號標誌為身心障礙標示。

民 79 「殘障福利法」修正為三十一條。增列第二十三條「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 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 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民 81 教育部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編製「無障礙校園環境宣導教材」

民 83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出爐,該條文對 於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裝設規則有了初步的規定。

民 84 内政部社會司及營建署彙編「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

設施規範圖例說明」

民 85 ◎台北市政府編印「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

◎内政部「全面加強推動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專案小組」建議之台灣北、中、

南及東,四個無障礙生活環境示範觀摩區,陸續建立完成。

民 86 ◎「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原三十一條條文增修為 七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七十一條明定執行、建立公共場所無障礙環境的 法源及處罰依據。

◎營建署承先啟後,擔當全國無障礙環境建立的領導者。

◎內政部訂定「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 檢執行原則」。

民 87 內政部營建署編印施工技術參考依據「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 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民 88 高雄市工務局建管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開出全國第一 張罰單。處罰應改善建立無障礙環境而未改善也未提具體替代改善計畫之公 共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機關負責人。

民 90 內政部營建署主辦,中華民國無障礙環境推廣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協 辦,「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

(林惠瑩製表)

(34)

曾思瑜(1996)認為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制與設計規範上的發展,大致 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1988 年以前是「萌芽期」:1980 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此法依 殘障種類及範圍將殘障者分為七種,並規定殘障者福利、復健等事 項,這是國內首度列有無障礙相關規定的法規,是推動無障礙環境 最早的法源依據。

(二)1988 年到 1990 年為「觀念推廣期」: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

其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有記述「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 施」,首次為無障礙環境的定義做出規劃與整理,也是國內第一次 出現無障礙環境字眼的法規,並通過國際符號標誌為身心障礙標 示。至此,有關無礙環境規範在法制上才具約束效力。

(三)1990 年到 2007 年是「建設期」:1990 年「殘障福利法」修正為三 十一條。增列第二十三條「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

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符合規 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1997 年「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同年通過中華民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學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此次增 修條文明確指出對身心障礙者之生活保障。

(四)2008 年至今是「進展期」:李博文(2008)認為 2008 年內政部「建 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公布實施後,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規範 更臻完備,可謂進入「進展期」。

(35)

二、台閩身心障礙人口統計

從身心障礙人口統計來看,內政部統計處統計,截至九十六年底止,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 102 萬 760 人,較 95 年底 增加 4.05%;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為 4.45%,較 95 年底增加 0.16 個 百分點,比率逐年上升。身心障礙者人口比率則以臺東縣 8.20%最高,雲林縣 7.71%次之,花蓮縣 7.58%居第三。截至九十六年底止,從數據得知,身心障 礙者人口逐年上升。分層人口可由表 2-2-3 得知:

表 2-2-3 台閩地區身分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分層調查

台閩地區身分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分層調查

(截至民國 96 年底) 單位:人

0-12 歲 34,212

12-18 歲 29,300

18-65 歲 586,160

65 歲以上 371,088

總計 1,020,760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8)

由上得知在內政部統計處的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分層調查中得知自出生 至國小階段(0-12 歲)的身心障礙人口有 34212 人,大量的學前與國小身心障 礙人口值得相關單位重視與關懷。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最新統計出身心障礙者實 際就學人數:學前共 9635 人,各縣市國小含特教班及特殊學校共 38748 人,各 縣市國中含特教班及特殊學校共 22734 人,各縣市高中含特教班及特殊學校共 17823 人,各縣市大專院校就學人數共 8796 人教育(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2007)身心障礙者就學人口逐年上升,校園內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更顯得重要,

(36)

這不但關係到一個身心障礙的學生是否能夠正常的到學校唸書,也間接造成公 平競爭的障礙。

三、小結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發展與世界各國比較之下雖然起步稍晚,但在政府及民 間各界的努力下,逐漸由「萌芽期」演進成「觀念推廣期」繼而「建設期」而 最後進入「進展期」。雖然身心障礙者不論在生活或是求學上,均較以往來得便 利,甚至得到更多的關心與保護,但無障礙環境設施仍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

由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看來,身障者人口逐年上升,尤其是台東縣的比率更是 居於國內之冠,對於無障礙環境空間的需求,並不亞於都會區,值得政府與民 間共同努力研究與改進。

第三節 校園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範

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置之目的,主要在改善校舍建築和教學環境設施,消除 校園內有形與無形之障礙,以增進行動不便師生對校園生活的適應能力,其中 包括教師的教學與學生的學習,使其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與一般正常師生 一樣共同使用學校空間與設施,亦可讓其他行動不便之家長與社區人士在校園 中自由的進出與活動。也讓這些學生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適才適性的教 育,以充分發揮其潛能,增進其對學校生活的適應。

一、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功能與重要性

Hemmingsonc 和 Borell(2002)研究顯示,校園無障礙環境設計良好時,將可 使身心障礙學生的術科活動(體育、音樂)及課外活動滿意度提升,學校活動參 與度(participation)也提高,反之會造成身心障礙者在校不便,對學校參與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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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學習條件及情境不利,導致自我形象低落、挫折感、同儕相處不易,且影 響教師班級經營、進而影響學生學習表現及日後就學、就業或社交上之障礙(葛 竹婷,2003)。

林敏哲(1998)亦指出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功能有三:

(一)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以方便行動不便的師生、家長及社區人 士,使之均能暢達於校園。

(二)增進教職員工、學生對無障礙環境的認識及身心障礙類別與特性之 了解、對身心障礙學生於學習限制上的了解;教職員工能指導一般 學生如何向身心障礙者學習,以啟發一般學生對身心障礙者的愛與 關懷。

(三)在軟體建設及硬體建設的配合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珍惜生命,了 解自己,悅納自己,實現自己,進而建立積極而良好人生觀。

二、我國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規範

由我國的校園無障礙環境的規範來看,對於設施細部之規範除了 1998 年內 政部營建署所出版的「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 冊」,以及 2004 年修正更名為「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兩本手冊,也在 2008 年 3 月完成「建築技術原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並於 2008 年 4 月訂定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但能融入「通用設計」的世界 趨勢,也是設置無障礙設施時最重要的參考依據。

在法令層面上,自從 2007 年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護法」後,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福利已從隔離取向,走向照顧、保護取 向,在逐漸朝向支持獨立生活取向。也代表國內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態度、

價值有長足的進步,不過目前距離無障礙環境的理想目標,與真正的落實狀況 似乎仍有一段距離。

(38)

台灣地區根據殘障福利法(1920)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新建者需設置便於 殘障者行動及使用的設備,而舊有不符規定者亦需逐年(五年內完成)改善。內 政部為落實此條文,提供殘障者便於使用的公共建築物,特於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增定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並於七十七年十一 月發佈施行,條文中第一七 0 條對學校建築在設置供殘障者使用的設施方面,

明訂學校必須就下列各項至少設置一處: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廁所盥洗室、浴室,而室內道路走廊、樓梯、停車位則 視申請人實際需要而設置。直至民國八十六年已屆滿五年,殘障福利法業已修 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但是,根據相關調查報告指出,殘障者對於無障礙設 施,絕大多數均不滿意(黃旐濤,1996)。

同時,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1)二十五條亦規定:為鼓勵並獎助身 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教育,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辦 法獎助之。前項提供身心障礙者就讀之學校,其無障礙軟、硬體設施,得向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軟硬體方面,茲分述如下:

(一)硬體設備

1.殘障坡道:可以幫助行動不便及坐輪椅人士克服通路上的高低差,需 維持坡道的安全斜率,及因坡度較高加蓋圍牆,以維安全。

2.無障礙樓梯、無障礙昇降設施:殘障電梯的適用人士為視覺障礙的 人、行動不便或坐輪椅的人,內部的設計特點為:

(1)有點字以供視覺障礙人士辨別。

(2)按鈕高度配合乘坐輪椅者。

3.殘障者專用衛浴設備及扶手,殘障廁所的適用人土為行動不便的 人,其設計原則包括:

(1)門和水龍頭均易開關。

(2)馬桶及洗手台均設有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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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門和廁所內的空間均較大,以提供行動不便者可安全使用的衛 浴設施,各衛浴設備的操作開關和使用位置需讓行動下便者伸 手可及的範圍。

4.有扶手無障礙停車位:為提供下肢障礙人士上下車的汽機車停車 位,建築物避難層無障礙出入口前設置供行動不使者上下車區域,可 縮短行動不便者到達建築物的距離。

(二)軟體設施

1.定期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特教推行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期 初,期末),由主任委員召開,負責推動學校特殊教育工作,建立學 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規劃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計畫特教宣導活動,

辦理特教學生轉銜服務與協助特教學生申訴案件(申訴應於管教與輔 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特教推行委員會主動協助處理特教學生申訴 案件)。

2.落實個別計劃 IEP 的服務與教學:每學期定期召開 IEP 會議與檢討 會議,由特教專業團隊(教師,治療師,醫師,社工人員等)與學校行 政人員提供有特殊需求學生的服務,多元與彈性化課程與教學,以及 評量方式。

3.個案管理與個案輔導:每位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皆有一位特教老師 為其個管老師,除了負責管理其資料與協調整合其資源與服務外,也 協助鑑定工作的相關事項與轉銜服務,並提供生活與學校適應的輔 導。

4.提供適當的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予以適當評量,

其成績並給予彈性處理,經由鑑輔會確認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設有特 殊考場,例如提供報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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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銜服務:提供升學就業資訊,協助了解學生性向與能力,協助學 生及家長抉擇,並追蹤升學與就業情形。

6.學校特色。

然而硬體設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建管單位管轄,軟體的部分則是屬於教育 局特殊教育的業務範疇,兩者間有相當多的交錯與模糊地帶,導致事權無法統 一,形成目前國內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動困難的原因之一。因此,結合軟、硬體 的學校三體環境理論,探究校園實施無障礙環境過程中的困難,並尋求解決問 題,乃是目前重要的課題,也是發起本研究的重要動機。

三、我國國中小校園無障礙環境的研究與實施現況

台灣地區針對無障礙校園環境方面所做的研究多為環境規劃方面的論述性 文章,對於實際實施情形的調查探討部分並不多見,在少數的研究中,國內學 者對於校園內無障礙設施現況的研究以吳武典等人(1991),其所提出的「殘 障學生對於『無障礙的校園環境』之需求評估研究」,所調查的對象為大專校 園為主,與國小校園實施現況多少有些不同。

而羅榮枝(2000)的「台北市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與改進之研究」以台北 市國小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結果發現:

(一)整體而言,台北市國民小學校園無障礙環境的整體設施還算差強人 意。無障礙環境硬體設施非常充足,但教學輔具則明顯不足。

(二)學校相關人員對無障礙環境設施極為關心,絕大多數知道校園中的 無障礙設施,但認為無障礙環境設施之使用宣導以及用途功能說明 不足。

(三)受訪者都認為「硬體設施重要」和「教學輔具重要性」大致同等重 要。

(41)

(四)校園內急需增設的項目依不同受訪者有不同的答案,其依序為:殘 障專用電梯、特殊座椅、斜坡道、殘障廁所、扶手。

洪得祥(2004)的「國小無障礙設施現況調查研究」則以台南市國小為主 要研究對象。研究結果發現:

(一)整體而言台南市公立國民小學的無障礙設施符合法律規範之程度為 54%,差強人意。

(二)各項無障礙設施而言,以「室內通道走廊」表現最好,而以「行動 不便者專用停車位」表現最差。

(三)學校的舊建建築物與新建築物相較之下,新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較 為完善。

(四)受訪者表現樓梯和廁所是造成障礙的主要設施。視障受訪者表示公 共電話、走道上的異物及導盲磚是形成障礙的設施。其次,肢障受 訪者表示無障礙坡道、電梯及無障礙專用停車位是形成不方便的設 施。

之後,陸續有學者針對國民小學校園環境進行調查研究如表 2-3-1。由研究 中大致歸納出我國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置的主要問題癥結如下:

(一)相關法令不夠周延。

(二)對無障礙理念不清。

(三)校舍改善經費不足。

(四)設施維護管理不易。

(五)學校建築用後評估缺乏。

(42)

表 2-3-1 國內中小學校校園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

年代 作者 研究題目

2000 羅榮枝 台北市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與改進之研究 2002 李素珍 台北市國民中學無障礙環境之研究

2004 葉采青 校園無障礙物理環境之現況與問探討-以宜縣國中小學為例

2004 洪得祥 國小無障礙設施現況調查研究

2005 李佳音 台南市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現況調查與改研究 2006 楊財興 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之研究 2006 林振商 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以彰化市為例

(林惠瑩製表)

五、小結

研究者走訪台東縣內國小,常發現有部分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足之現象,

因此有必要針對台東縣內校園進行研究,台東縣人口不足且經費相對其他縣市 有限,可以想見台東縣校園無障礙環境應有難以落實的狀況,故針對台東縣內 國民小學的缺失之處提出可能的問題癥結所在,而從中探討與應有的設施落差 之情形,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

為能確知各學校無障礙環境落實情況,對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的影響,所以 選擇的是與學生最貼近、最能影響學習品質及競爭力的教學大樓以進行施測。

其研究結果可為學校無障礙環境的初探,使各相關單位察覺無障礙環境落實情 形,關心身心障礙人士就學之阻礙;並期盼設施尚不足之學校能以設施優良之 學校作為模範,並積極的進行修正或補足,希望能為偏遠的台東縣無障礙教育 上補上重要的一環。

(4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研究架構,第二節研究對象,第三節研究方法與工 具,第四節研究流程,第五節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的研究架構如下:

圖 3-1-1 研究架構 背景變項(研究對象)

1. 台東縣國民小學

2. 一般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 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3. 有特殊班級學校 無特殊班級學校

探討變項 1.室外無障礙通路 2.坡道

3.坡道扶手 4.室內出入口

5.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 6.樓梯

7.廁所盥洗室 8.昇降設備

9.身心障礙專用公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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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問卷調查對象

本研究實施的問卷調查對象以台東縣現有國民小學之校舍為調查對象,國 民小學共計 99 所。

二、談訪對象

本研究實施的訪談對象共七名,3 名學生,2 名家長,2 名教師。包含一般 地區中度肢障學生;一般地區視障學生(全盲);偏遠地區視障學生(弱視);

一般地區視障學生的家長;偏遠地區本身視障的家長;一般地區肢障學生的級 任導師以及偏遠地區總務主任。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本研究採用調查研究法,以實地檢核以及深度訪談為主要方法,並配合使 用問卷調查與訪談大綱為研究工具。

一、實地檢核

以臺東縣所有公立國民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做為樣本,依據「台北市新建

(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調查表」(紀佳芬,2003)(如附錄一),配 合其他參考資料及實地調查情況編修,而後進行普查。調查表內容包括:

(一)室外無障礙通路 (二)坡道

(三)坡道扶手 (四)室內出入口

數據

圖 3-1-1 研究架構……………………………………………………………………31  圖 3-4-1 研究流程……………………………………………………………………34
表 2-1-1 美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續)  1986  制定電子事務機器可及性指針  出版「自立生活的道具」型錄(以無障礙為理念)  1988  紐約代美術館展出「自立生活設計展」
表 2-1-2 日本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之演進(續)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92  建設省總合技術開發案「長壽社會中提昇居住環境之技術開發」  1993  全面修正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大阪府「福祉社區營造條例」  1993  制定促進殘障者便利,讓殘障者方便使用之通信、放送相關法律  1993  運輸省制定「車站設置梯之整備指針」  1993  公佈「福祉用具的研究及開發促進法」  1993  「E&  C Project」在東京召開「無
表 2-1-3 無障礙環境相關設計規範的國際演進  年代                              相關法案或規範內容  1950  ●聯合國設立「國際殘障者復健協會」  1952  ●聯合國第 6 次社會委員會(殘障者和健常者一樣是擁有完整人權的個體)  1959  ●歐洲會議決議「身體殘障者輕易使用的公共建築物的設計及建設」  1961  ●美國:ASA.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 備的基準式樣書」  的訂定  1963  ●聯合國:挪威奧斯卡會議(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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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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