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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中國外資所得稅制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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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中國外資所得稅制之沿革

自 1970 年中國大陸宣佈對外開放以後,外資對中國投資的管道與形式日益 增多,其投資規模也逐漸擴大。中國為了捍衛其經濟權益,認為有必要對外資於 中國境內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所得與間接投資所獲取的股利、利息、租金、財產轉 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中國特別為外資建立不同於中國 內資企業所得稅制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並於 1980 年和 1981 年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且在日後授權中國財政部制定了相關的實施條例。

然而當時許多國家通過稅制改革,陸續降低其所得稅稅率,使得中國為外資 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國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相對較高,若中國繼續按其規定之稅率徵稅,將不利外資 的吸引。因此,在中國國家稅務局對此進行修正,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 1991 年 4 月 9 日審議並通過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於同日 以中華人民共合國主席令第 45 號予以公佈,並於 1991 年 6 月 30 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第 85 號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 施條例》,該稅法之施細則則於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對於外資的租稅 優惠詳述如下: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可分為下列四部分:

1. 稅率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 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 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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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 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 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 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減免期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 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

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 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法施行前國務院 公佈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 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 要項目給予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後繼續執行。從 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 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 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 企業所得稅。本法施行後,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3. 再投資退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

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 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 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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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4. 股利所得免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 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 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 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 20%的所得稅。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 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 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 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徵所得稅:(一)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二)國際金融組織 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三)外國銀行 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四)為科學 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 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 10%

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除本 條規定以外,對於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需要給予 所得稅減徵、免徵的優惠待遇的,由國務院規定。」

而中國當時會給與外資如此豐厚的租稅優惠是導因於中國當時在改革開放 之際,相關的建設與改革需要大量資金的注入,然而國內的資金卻嚴重的不足。

在各項制度尚未完善,市場也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為了滿足對資金的需求,以 絕對優惠的租稅政策吸引外資對中國投入資金,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 得稅法》在當時確實對外資產生相當的誘惑效果。

在外資大舉的進駐後,中國內資企業在外資的帶領下,相關企業制度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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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本研究將於第三節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境外投資人股利所得稅之 相關法規進行整理與分析,並探討稅改對投資人之租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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