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變數定義及實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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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
對投資人而言,若欲進行境外投資,則投資國之租稅優惠政策與其投資決策 息息相關,而中國大陸於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法後,使得境外投資人過去所享 有股利所得免稅的租稅優惠消失。但在國與國間的租稅協定下,若投資人所屬國 有與中國簽訂租稅協定,則相較於未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的投資人享有較低之股 利所得扣繳率,會增加其對中國外國證券投資的誘因。
因此,本研究建立之研究假說如下:
假說: 於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國之境 外投資人,有較大的誘因與動機增加其對中國的外國證券投資 金額。
第二節 變數定義及實證模型
本研究針對假說一,分別以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和未與中國簽訂租稅協 定之國為樣本,依據樣本國之投資者於 2001 年至 2012 年間對中國的外國證券投 資,採用最小平方法(ordinal least squares, OLS),建立基本迴歸之(1)式如下:
equsec
i=
𝛽0 + 𝛽1 (Policy * Treatyi) + 𝛽2lngdp
i+
𝛽3lnpopu
i+
𝛽4lnmktcap
i + 𝛽5lnltdebt
i+
𝛽6stockval
i+
𝛽7stockturn
i + 𝛽8export
i + 𝛽9import
i + 𝛽10inves_gdp
i+
𝛽11vol_rel
i+
𝛽12tax_rel
i+ time +
𝜀𝑖(1)
各變數定義如下:
1. 樣本國對中國之證券投資額(equs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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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sec為樣本國是否因租稅協定而增加投資額之獨立變數,本研究採用最小 平方法觀察樣本國對中國之證券投資額與解釋變數間的關連。
2. 政策施行後之租稅協定國(Policy * Treaty)
Policy * Treaty為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之樣本國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之 年度,若本研究假說成立,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投資人於新稅法實行後增加其 對中國證券投資額,則此變數於實證結果中應為正向顯著。
3. 樣本國對中國的長期債券投資(lnltdebt)
lnltdebt為樣本國對中國之長期債券投資額之對數值,此變數是為排除無關的 稅制改革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影響之因素。
4. 樣本國與中國每人每年平均所得對數值之比率(lngdp)
lngdp為樣本國與中國每人每年平均所得(GDP Per Capita)取對數值後之比率,
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每人每年平均所得 之影響。
5. 各年度人口數對數值之比率(lnpopu)
lnpopu為樣本國與中國各年度人口數取數值後之比率,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 國投資人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人口總數之影響。
6. 樣本國資本總市值對數值之比率(lnmktcap)
lnmktcap為樣本國各年度資本總市值取對數值之比率,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 國投資人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其資本總市值之影響。
7. 樣本國各年度股市指數(stockval)
stockval為樣本國各年度股市指數比率,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 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該國股市指數之影響。
8. 樣本國各年度股票週轉率(stockturn)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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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turn為樣本國各年度股票週轉率,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券 投資金額並非受到股票週轉率之影響。
9. 樣本國各年度出口值佔GDP之比例(export)
export為樣本國各年度出口佔GDP之比例,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 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其對中國出口值所影響。
10. 樣本國各年度進口值佔GDP之比例(import)
import為樣本國各年度進口值佔GDP之比例,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 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其對中國進口值所影響。
11. 樣本國外國間接投資總額佔GDP之比例(invest_gdp)
invest_gdp為樣本國i各年度外國間接投資總額佔GDP之比例,此變數是為證 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其對各國對外間接接總投資佔 GDP之比例之影響。
12. 股票報酬指數波動值之比率(vol_rel)
vol_rel為樣本國各年度股票報酬波動值與中國股票報酬波動值之比率,此變 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券投資金額並非受到股票報酬波動值之影 響。
13. 各年度樣本國公司所得稅率之比率(tax_rel)
tax_rel為樣本國i各年度公司所得稅率與中國公司所得稅率之比率,其中所得 稅率為各國大型企業適用之法定稅率。此變數是為證明樣本國投資人之證券 投資金額並非受到公司所得稅率之影響。
14. 時間趨勢(time)
time為研究期間2001年至2012年各年度1月至12月之時間趨勢。
15. 殘差項(ε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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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研究欲證明樣本國投資者的外國證券投資決策主要是受樣本國與中 國是否簽訂租稅協定所影響,故為了避免樣本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決策受到未控 制到的投資偏好影響,例如簽有租稅協定之樣本國的證券投資者突然於 2008 年 至 2012 年認為中國有其特別的投資價值,因而給與更多的投資(相較於未簽有 租稅協定之樣本國),特別加入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作為解釋變數,因為若在上述假設下,不僅外國證券投資額會受影響,外國直接 投資額也會因此增加。因此本研究特別將外國直接投資而獨立出來,建立迴歸(2)
式如下,以避免研究結果被境外證券投資者無關租稅因素的其它投資偏好所干 擾。
equsec
i=
𝛽0 + 𝛽1(Policy * Treatyi) + 𝛽2lngdp
i+
𝛽3lnpopu
i+
𝛽4lnmktcap
i𝛽4
lnmktcap
i + 𝛽5stockturn
i +𝛽6lnltdebt
i+
𝛽7lmfdi
i + time + 𝜀𝑖(2)
上(3)式變數 lnfdii為樣本國 i 對中國之直接投資額之對數值,此變數是為 排除與租稅協定無關的投資者其它投資偏好之干擾。
此外,由於本研究之主要獨立變數為樣本國投資者之境外證券投資,故投資 者之投資決策也極有可能受到樣本國與中國股價指數波動之影響,因此為確保投 資者的證券投資決策僅受租稅協定影響,而非股價波動,本研究特別將樣本國與 中國各年度股價波動比率獨立出來,建立迴歸(2-2)式如下
equsec
i=
𝛽0 + 𝛽1(Policy * Treatyi) + 𝛽2lngdp
i+
𝛽3lnpopu
i+
𝛽4vol_rel
i+
+ time + 𝜀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