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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租稅協定與國際資金

隨著全球化之潮流,世界各國多朝全球化多元發展,使得涉外交易事項日漸 頻繁,而世界各國對於境外企業與個人於該國內所產生之所得或收益進行稅務的 徵收時,必然會影響其他國家的課稅權益,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大量的文獻例如 Hines 和 Hubbard(1990)、Altshuler 和 Newlon (1991)及 Altshuler, Newlon 和 Randolph(1995)之研究皆認為重複課稅會阻礙國際間經貿 投資與資金的流動。Hines(1996)進一步的指出以美國為例,若美國對境外投 資者重複課徵 1%的所得稅將導致美國國際投資(Foreign Investment)降低 7 至 9%。而為解決重複課稅所造成的國際經貿障礙,當時國際租稅協定根據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為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於 1997 年通過「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租稅協定範本」

(OECD Model Tax Treaty)。OECD 所定義之租稅協定是指兩個以上之國家,為 分配稅收權益與稅務行政之關係,依對等原則透過各國政府間的協調與談判,所 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希望能藉由提供國與國之間租稅協定範本消除國 際間重複課稅的問題。

在租稅協定範本通過後,Diamond 和 Diamond(1998)的研究即顯示美國依 照 OECD 租稅協定範本於其他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後,1998 年對租稅協定國的直 接投資佔其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utbound)總額的 78%,而 租稅協定國對美國的境外直接投資額(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bound)則佔 美國當年境外投資總額的 96%,該研究因此認為租稅協定對於國際資金的流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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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大的助益;Christians(2005)亦認為透過國際租稅協定減少國際稅收負擔,

可以吸引跨境貿易和投資,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如今在全球化的潮流下世界各 國為避免雙重課稅造成的經濟發展障礙,皆透過積極簽署租稅協定以建立更公平、

合理與明確的租稅負擔,根據 Davies(2004)全球已簽署的租稅協定 2,000 份;

李沃牆(2014)亦指出各國簽訂租稅協定已是國際趨勢。

根據上述文獻可知,國與國之間的租稅協定是影響國際間資金流動的重要因 素,然至今有關租稅協定與國際資金的流動之研究大多針對境外直接投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之金流進行探討,而本研究認為在國際金融 蓬勃發展的現況下,應多加探討租稅協定對國外間接投資(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FPI),包含證券投資(Equity Investment)、長期債券投資(Long-term Debt Investment)及短期債券投資(Short-term Debt Investment),金融資金流動 的影響。本研究原欲以台灣為例,探討租稅協定對台灣外國間接投資的影響,然 由於台灣官方並未有世界各國於各年度對台灣的間接投資金額之統計資料,故本 研究將以中國大陸為例,利用中國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有關各國對中國各年度外國間接投資的統計資料,探討租稅協定對 中國外國間接投資額之影響。

二、 中國租稅政策與租稅協定

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初時,由於國內資金不足,需要吸引大量外資投入資 金,以加速國內的經濟發展及相關建設。中國政府透過給予外資企業較優惠的所 得稅政策,以吸引外資增加對中國大陸的投資1。而在中國的九零年代內資企業 適用中國國務院於 1994 年 1 月 1 日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且頒佈施行的《企業

1Bond(2004)對1960-1998年間全球98個國家之實證結果發現,即使經濟正處於恆定狀態,投資 率提升仍可促使短期及長期每人產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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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國國務院,1994 年)(以下簡稱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而外 資企業則適用 1991 年 7 月 1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且頒佈施行的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1991)(以下簡稱外 資企業所得稅法)。葉華容與詹淑櫻(2008)於研究中指出在外資企業所得稅法 給予外資生產性企業非定期減稅優惠、再投資退稅優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 企業所得稅及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之租稅優惠之後,吸引了大量外資 的資金與成熟的技術進駐,也為大陸的經濟成長帶來可觀的效益。

然而隨著大陸經濟體制的成長,中國內資企業也漸漸能與世界經濟體系接軌 後,若仍採取內、外資的租稅差別政策,將使中國內資企業失去其在世界的競爭 力。因此,中國大陸積極將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整合,希 望能透過減少對外資企業的租稅優惠消弭內、外資企業在租稅面的差異,讓內、

外資企業能在一公平的租稅環境進行更公平之競爭,進而更健全的發展。

中國大陸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 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所有在大陸的企業,不管內、外資皆適用此所得稅法。

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通過使得外資在大陸原先享有的股利租稅優惠受到相當的 影響。在舊租稅政策下,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境外證券投資者從外資企業所 得的股利得免徵所得稅;而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規定外 資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後所產生之盈餘若以紅利、股利及利息之形式匯回給投資 者,須向中國繳納 10%之股利所得稅(企業於 2007 年之前所產生之盈餘不須繳 納 10%的股利匯出扣出額)。本研究將中國歷年內外資所得稅法之租稅政策差異 整理為下表 1-1、表 1-2 及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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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中國歷年內外資股利所得稅率差異

年度 內資 外資

1991 年 免稅

1994 年 33% 同上

2008 年 25% 10%

若境外證券投資者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享有較低的股利匯出扣繳稅 率的租稅優惠,必須透過其所屬國家和中國簽訂租稅協定,並依協定之扣繳稅率 進行股利所得扣繳。以香港與新加坡為例,若外資企業來自香港或新加坡,因其 與中國大陸簽有租稅協定,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股利匯出僅需扣繳 5%。因此,境外證券投資人所屬國家是否有與中國簽訂租稅協議,以享有較低 的股利扣繳率將對投資者對投資中國的外國間接投資中的外國證券投資產生相 當程度之影響。

三、 研究目的

在國際金融蓬勃發展的現況下,國家內部的租稅政策和國際間的租稅協定 如何影響投資者的決策與國際證券投資資金流動的方向將會是未來各國在擬定 國與國之間租稅政策時的重大考量。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是希望能針對外國 投資所得,特別是外國證券投資所得,探討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是否會 因國際間租稅上之差異而改變其投資決策。

本研究將以中國為例,探討境外投資者是否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與租稅協定 之影響,產生重新分配其對中國外國證券投資之誘因與動機。希望透過此次機會 將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及未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進行對照分析,能得出租稅協定 與中國稅改對外資所造成的租稅差異如何對境外投資人的外國證券投資決策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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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影響之相關結論,進而分析探討未來國際之租稅政策應朝何面向進行改革,以 利國際金融資金之流通。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後,對境外投資者而言,從原本取 得外資企業的股利免稅,自2008年起需繳納10%的扣繳稅額,相對提高其對中國 投資之資金成本,但若在境外投資者所屬國家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情況下,相較 於未簽訂租稅協定之其他國家可享有較低之股利所得扣繳稅率,而這樣的租稅差 異結果是否會使簽有租稅協議國之投資者相較其他國家之投資者有較高的誘因 與動機增加對中國的證券投資。因此,本研究的探討問題為:

在中國大陸施行新企業所得稅後,境外投資者在考量對中國的外國證券投資 決策時,是否會因租稅協定所產生的股利所得稅率差異,而改變其原本對中國的 外國證券投資決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全文分為五章。首先,第一章緒論中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目 的、研究問題並於下圖 1-1 說明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第二章文獻探討先闡述本研究之研究架構,接著針對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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