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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銀行業對中國村鎮銀行的發展策略

第一節 台灣銀行業西進中國的原因與方式

台灣銀行業自 1989 年後政府進行利率自由化及開放民間申請經營銀行業務 等二大金融開放措施後,由於市場超額供給,造成市場過度競爭,利差大幅下降,

造成鉅額虧損,因此政府透過兩次金融改革,讓體質強健的銀行合併經營困難的 金融機構,特別是基層信用合作社;以及成立全國農業金庫來協助地區農、漁會 信用部經營,不僅讓銀行業的體質得以恢復,並且將營運觸角延伸至基層農村地 區發展,但儘管如此,台灣銀行業仍無法回復到以往的榮景。加上台灣由於產業 型態轉變,造成土地、工資等經濟要素大幅成本增加下,讓原本技術層面不高的 中小企業無法負荷,紛紛選擇外移至成本較低的東南亞國家及中國等地設廠以維 繫企業生命,而由於企業的資本外流,讓向以中小企業為獲利主要來源的台灣銀 行業受到嚴重影響。

在 WTO 後,全球經濟發展逐漸走向區域整合的框架,國與國間紛紛藉由相互 簽訂 FTA 做為加入區域市場的經濟戰略手段,但在中國政府「一個中國」政策下,

縱使台灣擁有龐大經濟實力也無法加入如東協在內的區域合作組織,面臨嚴重的 邊緣化危機。而中國歷經三十年的經濟及金融改革,現已躍居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並且擁有將近 4 兆美元的外匯存底,顯示其金融資本的能量及活動力存在著具大 的發展潛力,被視為未來全球經濟持續成長的重要動力來源,在全球爭相投入資 源競爭中國市場下,一海之隔的台灣豈可置之事外。

因此,跟隨台商的腳步至中國擴建據點,並伺機進入當地市場經營,就成了 現下銀行業借助海外營運以擴大資產規模,創造獲利的主要模式,加上擁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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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人口的中國消費市場商機,更是讓有心跟隨企業發展的台灣銀行業者心動不 已。

依據台灣投審會統計資料,自 1952 年累計至 2014 年 10 月核准對中國投資 依金額比重分別為江蘇(32.28%)、廣東(19.89%)、上海(15.39%)、福建(7.4%) 及浙江(6.21%) (表 4-1)。另由《2013 年對海外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分析報 告》9資料顯示,台灣中小企業在 2010 年至 2012 年在中國投資主要地區分別為 江蘇、廣東及上海,在其他海外地區則為美國、馬新印菲及越南等地(表 4-2),

未來三年可能投資的海外地區,依序為江蘇、廣東、上海、越南及美國等五個地 區及國家(圖 4-1),其中江蘇(14.26%)、廣東(13.43%)及上海(10.45%)均屬中 國沿海一帶城市,分屬長三角及珠三角經濟區範圍內,合計投資意願高達 38.14%,

顯示中國是目前及未來台灣中小企業發展的主戰場。

又由表 4-3 中可以發現,目前台灣銀行業者在中國的佈局同樣是以長三角及 珠三角經濟區一帶台商群集的沿海中大型城市為主,顯見銀行業也是先求穩定發 展,再求擴大市場的策略以徐圖西進。

雖然台灣銀行業者極願意與中小企業攜手開拓中國市場,但一路走來,步伐 始終無法大步向前邁進,主要是金融產業屬於高度監理的產業特性,一舉一動均 要得到雙方主管機關的關注及同意,而兩岸間長期以來存在著微妙的政治關係,

讓台灣銀行業者無法順利開展業務,因此如華信銀行(現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 銀、台新銀行及富邦銀行等積極有心的業者,均早在 2000 年以前就已用出差考 察的名義派遣員工前進中國開拓市場,並且在無法以台商之中國動產/不動產做 為擔保品下,只能為在大型廠商(如台達電、仁寶等)供應鏈下的台商以應收帳款

       

9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編撰(2013.12),調查年度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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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的業務型態提供營運資金,但終究是杯水車薪,這種為供應鏈上下游提供融 資的業務一直到目前為止,還是台灣銀行業在中國分行的台商業務主流。

2000 年中國加入 WTO 後,雖然中國金融政策逐漸開放,台資銀行可以赴中 申設代表處,惟受限於中國政府「一個中國」政策影響,讓代表處始終無法升格 為分行。一直到 2009 年才在兩岸共同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並修 訂《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及在 2010 年 6 月完成 ECFA 之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獲清單協商後,才讓台灣銀行業在中國的代 表處得以申格為分行,金融業在中國的發展才算前是前進了一大步。

儘管在 2010 年底,台灣銀行業獲准中國代表處可申格為分行或子行,但營 業項目仍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如分行設立初期只能承作企業外幣金融業務,待營 業滿 2 年且其中一年有盈利才能申請限吸收人民幣 1 佰萬元以上存款的部份業務,

並且不得跨域申設支行經營,另若要從事消金業務及全面性人民幣業務,則要申 設資本額高達人民幣 10 億元,以及資格條件更為嚴格的子行才能進行。種種的 限制條件,讓台灣銀行業者雖然得以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並且只要將資本額或 營運資金轉存中國同業即可創造獲利,但全面性的業務始終無法順利拓展開來。

之後,在兩岸 MOU 及 ECFA 簽訂後,中國陸續放鬆申請分行及人民幣業務的條件 限制,這對有意深耕中國市場的台灣金融業及中小企業而言,是一大福音。因此,

後續 ECFA 後服務貿易協議以及貨物貿易協議是否簽訂,更顯得其重要性了。

由表 4-4 中,筆者比較了中國在 WTO 中承諾的一般規範及與台灣議定之 ECFA 協議規範的異同處,其中在進入方式、母行總資產規模、外資獨資銀行註冊資本 與營運資金及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兩者均相同。另在設立分行前得設立代表 處及初次申請人民幣業務之時限及條件,ECFA 則較 WTO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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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通

16.00% 14

准入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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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台灣中小企業主要海外投資案地區比重一覽表 單位:%

地區別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中國地區總樣本家數 554 662 699 北京 3.43% 3.02% 3.15%

天津 1.26% 1.06% 1.00%

河北 0.54% 0.60% 0.57%

山東 1.44% 1.96% 1.29%

上海 20.94% 22.05% 20.74%

江蘇 34.12% 32.18% 33.05%

浙江 4.87% 5.14% 4.72%

福建 3.79% 4.98% 4.58%

廣東 24.19% 22.66% 24.46%

重慶 0.36% 0.60% 0.57%

四川 0.18% 0.30% 1.29%

東北地區 0.18% 0.60% 0.57%

其他地區 4.69% 4.83% 4.01%

其他海外地區總樣本家數 315 349 365 美國 31.75% 34.67% 34.79%

加拿大 0.32% 0.29% 0.27%

中南美洲 4.13% 5.16% 4.66%

歐洲 7.62% 10.32% 5.48%

香港及澳門 12.06% 13.47% 11.23%

日韓 3.49% 4.01% 4.11%

馬新印菲 14.92% 11.17% 13.97%

泰國 6.35% 6.59% 6.85%

越南 13.33% 10.03% 12.88%

其他亞洲地區 3.17% 3.15% 2.74%

紐澳非 2.86% 1.15% 3.01%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2013.12),調查年度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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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台灣銀行業在中國發展村鎮銀行的優勢

台灣自 1950 年代起,歷經數個經濟轉型期,累積了雄厚的工業能力及龐大 的外匯存底,也奠定了日後台灣在全球的經濟地位,其中在進口替代時代(1953 年~1959 年)將產業結構由農業轉型為輕工業;出口導向時期(1959 年~1973 年) 台灣成立出口加工區,吸引歐美先進國家將勞力密集產業轉移至台灣投資,第二 次出口替代時期(1973 年~1979 年)透過十大建設的公共投資,從而建立起台灣石 化及重工業的基礎,自 1980 年起,面對經濟自由化及國際化的浪潮,政府陸續 開放進出口貿易、國外直接投資、以及外匯的管制,同時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

開放民間金融機構等,並且成立科學園區進行高度資本密集、高附加價值的電子、

機械等高科技產業轉型。

但由於台灣內需市場過小,無法達到規模經濟,不利大型企業發展,因此企 業組織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截至 2013 年底止,全台共計有中小企業 1,331,182 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的 97.64%;就業人數有 8,588 仟人,占全國就業人數 78.30%,

2013 年中小企業的銷售額值為新台幣 11 兆 3,218 億元,占全體企業銷售值的 29.44%14。由此可得知中小企業對台灣實體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中的重要地位 了。

台灣的銀行業多屬民營企業,因此對於資金貸放的安全和利益極為敏感,故 而在面對中小企業先天的信用不足、擔保不足、會計制度不健全、組織和管理不 健全、貸款計劃及融資資訊不明確等問題時,加上中小企業風險值本就中大型企 業偏高,在無法合理評估風險及降低授信風險下,造成資金貸放意願不高的現象,

特別在兩次金融改革後,雖然銀行業得以將營運範圍延伸至農村地區,中小企業 客群增加了,但面對的問題不變,因而讓中小企業陷入「貸款難」的困境。

       

14 2014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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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台灣政府大力支持並成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中小信保基金來輔助銀行業辦理授信業務,由於有完 善的企業徵信資料與中小信保基金提供中小企業保證的機制,使台灣銀行業對於 體質不佳的中小企業可以在融資風險得以掌控後,樂於貸放資金融通,促使中小 企業主無後顧之憂,從而在全球開花結果,讓台灣因中小企業而聞名全球,更享 有「中小企業王國」的美譽,更成為開發中國家取經的重要指導對象,同時更使 得台灣在 1990 年代後,與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同列亞洲四小龍,奠定了台 灣在全球的重要經濟大國地位。茲就財團法人中小信保基金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的各自負責的機制分別述明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小信保基金

台灣的中小信保機制始於 1964 年,由前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推 動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在 1968 年,經合會擬具「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方案」, 詳定了中小企業融資、技術、經營管理、產銷合作等之輔導方法;規劃了中 小企業輔導的藍圖;在融資協助方面,並且明定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計劃由中央銀行與經合會共同提撥專款設立基金,成立財團法人,對輔導機 構所輔導而抵押品不足之企業貸款提供信用保證。

至 1973 年後,中東第 4 次戰爭爆發,引發了全球性能源危機,全球陷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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