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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庚款委員會之組織

第三章 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第一節 中比庚款委員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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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29.

第三章 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中比庚款委員會文教事業經費依照第二次中比協定第二條規定,將餘額 總數除提出一部分作為雙方之行政費外,該款中以百分之四十撥與隴海鐵 路、百分之三十五撥與隴海鐵路以外之國有鐵路,皆向比利時政府購買材 料;剩餘的百分之二十五交由中比委員會支配,作為中比教育慈善之用。

在過去的研究之中,對於中比庚款的各種事業補助只有概略性的介紹,

本章以國史館所藏的檔案運用為主,前人研究與專書為輔,希冀能較全面性 的介紹中比庚款所資助的事業。

第一節 中比庚款委員會之組織 一、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

1927年9月30日,北京政府財政部函聘張弧、孫鴻猷、黃厚誠為中比庚 款委員會中國代表1;10月24日,又命劉風竹為中比庚款基金會之委員2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中比庚款委員會中國代表團遂進行改組,並根據

「中比庚款委員會章程」之規定,其組織與任務有:

,並 在北京設立中比庚款基金會總部,然而因北京政府後期,委員會內部產生齟 齬,另因比方態度亦搖擺不定,對比款公債之發行持保留態度,使得此時期 的庚款委員會效率不彰,難以發揮作用。

1. 依照第一次與第二次之《中比協定》,其目的在於支配撥付中比學術 及慈善事業之款項。

1 〈財政部函〉,1927年9月30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館 藏號:03-08-009-03-026

2 〈外交部復派劉風竹為比庚款委員會委員已彙案照會比國公使〉《外交部檔案》台北:國 史館藏,1927年10月24日。〈教育部新派中比庚款委員劉風竹〉《世界日報(北京)》,

1927年10月2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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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比庚款的退還與運用

2. 中比庚款會委員會由中、比兩國代表團組織而成,每一代表團最多六 人,每代表團內,應選舉正副委員長各一人,任期六個月,連選得連任。每 代表團之委員由各本國政府遴派,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中國代表團以教 育、外交、內政、財政、衛生、鐵道等六部所派之代表六人組織之,各部得 派副代表一人。

3. 會議地點與總部設立於上海,後期因抗戰不可逆之因素遷至重慶。大 會時每代表團不論人數多寡,皆只有一投票權,所有的決議案,都應經由兩 國代表團的一致同意。

第一屆的中國代表團的委員長為褚民誼,委員有曾宗鑒、黎照寰、朱世 全、蔡鴻、孔力行,副委員有沈鵬飛、蔣履福、陳鐵珊、呂達、金寶善、葉 景莘;比利時代表團委員長為郎培安(H.Lambert)、副委員長為為魏日德 (Wygerde),委員有拉風旦(Lafontaine)、愛勒斯(Hers)、余培爾(Hubert),副委 員有勒那爾(Renard)、包特生、佛來如(Devleeschouwer)、亨利(Capelle-Henry de Faveau)、梅世德(de Meester)。1929年5月10日,中比庚款委員會於南京外 交賓館召開首次會議,並於6月舉行審查會議,推定中國委員長褚民誼、委 員曾宗鑒,比國委員長史德孟、委員愛勒斯為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會議之 結束,決定各種請求補助案,分為三類:(甲)可予補助之請求案;(乙)俟 將來本會另有進款時,(指鐵道部償還之利息而言)予以補助之請求案;(丙)

不予補助之請求案。審查會按照以上三種辦法,將各種請求補助案,分別其 種類,並附具意見,繕具審查報告書,提交大會討論報告。而在第六次會議 審查報告中,將各種補助目標分成五項:

1. 華人留比學費 2. 中比學術之交換

3. 在華、在比之中比間教育事業 4. 比人在華經營慈善事業 5. 中比間在華衛生建設事業

關於支配款項之辦法經議決:百分之六十用於中比教育事業;其中六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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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31.

五用於中比學術之交換;二十用於華人留比學費;三十五用於中比間教育事 業。而百分之四十用於中比間衛生慈善事業。

1935年3月,第一屆中比庚款委員任期屆滿,中國方面已任新委褚民誼、

段錫朋、曾仲鳴、谷正鼎、吳頌皋、王世澤、李松風、魏詩墀、曾宗鑑、蔣 履福、金寶善、王鵬萬,在行政院會議廳開會,推舉委員長,並商討各項要 案,推定褚民誼為委員長、曾仲鳴為副委員長,並通過文化、衛生兩基金委 員會委員,比方委員郎培安、呂加萊(Pire Regaert)、瓦那夫(Warneffe)、狄克 (R. P. von Dijck)。3

圖一、中比庚款委員會組織圖 中比庚款委員會之組織情形如下:

其下設若干委員會與中比雙方交流的機構,其組織有:

(一) 常務委員會

中比庚款常務委員會的設立,乃為執行兩代表團之議案並監督承受補 助之各項事業,其成員由中比兩代表團各推舉委員三人組織之,任期一年任 滿可連任,每月開會一次,且每屆半年,將所有工作編製報告書,如因意見

3〈中比庚款會昨大會,汪院長及比使設宴招待中比委員,我方推褚民誼曾仲鳴為正副委長〉,

《中央日報(南京)》,1935年3月20日,第1張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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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比庚款的退還與運用

紛歧不能取決,由兩代表團委員長召集中比委員會解決。

(二) 教育文化基金委員會

1934年,蔡元培、李煜瀛、吳敬恆、褚民誼四委員向行政院呈請〈中央 規定庚款保息原則以鐵道部用去比國退還庚款為教育文化基金以五厘付息 案〉,認為《中比協定》之辦法殊屬違反總理遺教,而與中央所議決庚款保 息原則亦不相符,翌年,行政院飭知鐵道部遵照辦理各在案,中比委員會另 組織「中比教育文化基金委員會」,經中比庚款會中國代表團第九次會議通 過成立,其委員有李石曾、蔡孑民、吳稚暉、褚民誼、曾宗鑒、朱世全、宋 梧生,計畫推行中比間之教育文化事宜。

(三) 衛生建設基金委員會

此組織經中比庚款委員會中國代表團第九次會議通過成立,其委員有李 石曾、蔡孑民、褚民誼、曾宗鑒、蔡鴻、宋梧生、葛成之、劉承純。主要針 對醫療體系機構進行補助與創立,其對象有鐳錠研究所、微生物學院、中西 療養院、莫干山療養院,湯山農民診療所、中西醫葯研究所、綏遠張姓與宋 姓所設之醫院。4

(四) 中比友誼會

中比友誼會於 1917 年成立於北京後,在 1930 年 2 月在南京重行組織會,

主要是由褚民宜號召重新改組,而董事乃由會員集議重複推舉,中國代表董事 有范任、何尚平、胡文耀、黃堅、李昌祚、李英標、潘峻德、謝壽康、田霈思、

董世佑,比利時方面有鮑德生、特瓊、佛來蘇、艾勒斯、拉風會、魯尼斯、羅 孟、衛拉墨。主要執行的任務除了聯繫中比之間文化上的交流外,在中日戰爭

4 〈中比庚款會我代表團會議記錄〉,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35年3月31日,

館藏號:02000000324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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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比庚款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33.

期間也發揮了人道救濟的精神,在上海等區域實施醫療救助。

二、庚款機關聯席會議

除了上述的組織以外,南京國民政府為了使庚款經費能加以統整活用,

於1933年12月組成「庚款機關聯席會議」,參與者為各庚款機關之中國代表 團之一人或二人,行政院秘書長、政務處長、教育部部長次長,開會時由行 政院院長為主席。歷次會議中重要決議各案,大多能執行完備,對於各庚款 機關教育文化事業間之集中合作力量,頗有相當增進。而其組織亦針對各庚 款機關做出任務分工的計畫,經由數次會議通過幾項原則:

(一) 各庚款機關預算之編制程序與報銷之審核:

各庚款機關辦理預決算手續,向無統一之規定。經決議概算之編制,以 主計處教育部為審核機關,並須照預算規程辦理;決算書類及逐月收支報 告,以主計處及審計部為審核機關。以上關於預決算各項書件,均由各庚款 機關按期呈送行政院轉交處部辦理。

(二) 各庚款機關對於教育文化事業分工合作之原則:

各庚款機關對於教育文化事業之資助,為避免重複增進效能計,曾依據 國家需於要分別確定其範圍,原則如下:1.美庚款機關應注重自然科學事業;

2.英庚款機關應注重農工醫等應用科學事業;3.法庚款機關應注意醫學、藥 學、生物學及藝術事業;4.各庚款機關對於社會科學與文藝,每年亦應酌定 一部分款項,以資獎進;5.各庚款機關對於教育文化事業之補助,宜注重鄉 村文化教育之發展,凡新設機關尤宜加意於次。

1934年12月,庚款機關聯席會議決定由四庚款機關聯合補助教育事業,

每年共籌國幣110萬元(美庚款補助40萬元、英庚款補助30萬元、法庚款補 助15萬元、比庚款補助25萬元),舉辦新事業,80萬元推動義務教育之用,

其餘30萬元辦理職業學校與協助各大學設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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