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利時庚款退還始末
第三節 中比政府間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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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比庚款的退還與運用
而蕭瑜返國後,遂將中比大學的計畫藍圖向教育總長范源廉報告,中法大學 北京事務處也提供了十萬多法郎進行中比大學籌備工作,並且規劃加派留學 生赴比,加速比政府庚款之退還。1924年12月,經過多方之交涉,中比大學 在沙城大學舉行了啟用典禮。
第三節 中比政府間的交涉
北京政府於1917年對德、奧絕交宣戰,並與美、英、法、日、俄、義、
葡、比等八協約國協商,展緩五年交付,民國11年(1922)6月,因展期之 日將至,北京政府提出再緩付五年計議,嗣探各國意見,卻難得回應,遂退 回再緩二年之磋商。26
一、 華比銀行借款交涉
當時外交總長顏惠慶照會比國駐京公使-艾維滋(Robert Everts,以下簡 稱艾使),擬請再行推展二年。27另一方面,駐比利時公使王景岐亦向北京外 交部提議:「懇請外部乘機先行半正式提議將賠款移充教育方可施行,一部 分歸本國大學預備留比學科,一部分為考取來比學生費用之類…」28
同年8月5日,唐紹儀臨時內閣成立,顧維鈞接任外交總長,繼續斡旋於 各國庚款協商事宜。8月26日,顧維鈞會晤華比銀行經理-格佛依,面議將此 停付二年之款抵押作為借款,且適逢直奉戰爭結束,黎元洪繼任徐世昌為大 總統,恢復國會並且進行制憲工作因召開憲法制定會議,急需開行此款項挪 為兩議院制憲修法的支出費用,然華比銀行經理應答,此需艾使返京後,才
。
館藏號:03-08-008-01-004
26 〈緩付庚子賠款交涉之別報〉,《申報(上海)》,1922年8月8日,第三張第7版。
27 〈比館照會〉,1922年6月27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1-002
28 〈駐比王公使電〉,1922年7月1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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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章 比利時庚款退還始末 .15.
能答覆。29
在1922-1925期間,北京政府內閣亦頻頻改組,外交總長職亦時常調動。
交涉初期,經由顏惠慶、王景岐交涉,比國首次應允庚子賠款暫緩兩年,但 1922年8月顧維鈞接任外交總長,開始與駐京比國公使艾維滋、華比銀行經 理格佛依交涉暫緩借款並以此款抵押向華比銀行借款,然比方只同意暫緩二 年,並且對於如展期之後,其還款辦法相當嚴苛。9月期間,顧氏與駐比公 使王景岐仍舊商討中比庚款緩付辦法,並且提出從1924年起兩年每月付三 份,1926年起每月付一份的想法,然而在9月25日,比艾使首次提及金法郎 案,並援引辛丑和約第六款規定。10月,外交部咨問財政部關於辛丑和約第 六款是否適用問題,然而比艾使仍舊照會外交部應用金繳納庚子賠款。12 月,法、比、義、日四國公使聯合聲明向外交部施壓,26日比艾使照會外交 部,稱我方似無誠意解決用金問題,遂將庚款暫緩二年事宜與華比銀行借款 一事視作取消,應由當月立即償還1917年以來所止付之庚款。而北京政府所 欲求之借款與展期至此作廢。
二、 比利時對金法郎案的態度
當法國提出以金佛郎作為償還庚子賠款,並且援引《辛丑條約》第六款 之規定時,比利時方面亦在1922年9月25日,開始與法國連成一氣,之後義 大利、日本,四國聯合聲明,庚子賠款應由金交付。而國內政局方面,1923 年1月4日,張紹曾內閣成立,2月3日,黃郛代施肇基接任外交總長。10日,
北京政府預備承認金法郎案,引起各界反對;13日,眾議院召開緊急會議,
提出反對中法實業銀行復業協定及法國退還庚子賠款改用金法郎支付有關 國庫負擔一案。17日,各議員多請政府速向法國聲明,金案非經國會同意,
29 〈總長會晤華比銀行經理格佛衣問答〉,1922年08月26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
03-08-008-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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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起,至1927年11月止,每月交雙份,並且應當使用金償還此款。」36此 時外交部仍舊照會八國公使,聲稱《辛丑和約》第六款除去用金字樣並無別 解,各國如將1905年協定付款辦法作另一解釋,中國不能承認。37
30 王樹槐,《庚子賠款》,393-394
31 〈收八國公使照會〉,1923年2月27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02
32 此處王樹槐《庚子賠款》一書中所提施肇基所言,經查找職官年表,應是黃郛為外交總 長;〈總長會晤比艾使問答〉,1923年2月28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03
33 〈收駐比王公使〉,1923年5月17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15
34 〈比館照會〉,1923年5月18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17
35 〈總長會晤比艾使問答〉,1923年8月15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21
36 〈比館照會〉,1923年12月4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23
37 〈照會八國公使〉,1923年12月27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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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386月18日,交通部來函指出:「京漢鐵路曾由比國政府墊出25717000佛 郎,此事係由比公司經手」3912月21日,王公使致電外交部,云「認為金佛 府。43爾後中國提出三款,比國駐京公使華洛思(Warzée d'Hermalle)表示可以 善意加以研究,但不可收紙法郎之後,再退回三分之一,且如將匯兌盈餘作38 〈駐比王公使至通商司〉,1924年4月23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39
8月
39 〈交通部函〉,1924年6月18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41
40 〈駐比王公使電〉,1924年12月21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8-02-044
41 〈駐比王公使電〉,1925年1月20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01
42 〈駐比王公使電〉,1925年1月24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02
43 〈駐比王公使電〉,1925年5月5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05
44 王樹槐,《庚子賠款》,542
45 〈府秘書廳函〉,1925年6月20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07
46 〈府秘書廳函〉,1925年7月1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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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比庚款的退還與運用
19日,雙方達成協議草案,惟比使華洛思要求提領10萬元,作為了結國際學 院欠款支用,又擬請賠償綏遠教案23萬元。47
9月5日,中比雙方正式簽訂《中比協定》,其要點為自1925年9月所儲 存之33個月之賠款(自1922年12月起算至1925年8月止,計33個月),悉數 交與中國提回使用;1917年12月起未還之款按金付給,並由華比銀行墊出,
每月由海關按美金付還,付清後交由中比委員會,作為教育慈善、實業、公 益工程之用,其材料向比方購買;提撥百分之四十補助京漢鐵路黃河新橋之 用。48
12月8日,中比成立第二次協定,修訂第一次協定內容。要點如下:一、
自1928年4月起至1940年12月止,所有比國庚款,作為發行美金債券之用,
並將餘款提用一部分,作為中比庚款委員會的行政費用;二、自1927年5月 起至1928年3月止,共10個月,計56,690美元,此款聽由中國政府提回應用,
唯內提美金10萬元,作為遣回與周濟比國人之用;第三點,依照第一次協定 再次將中比庚款運用加以區分(見表一)。
表一、中比庚款運用比例表
而依照《中比協定》之規定,應儘速成立管理庚款基金委員會。1927年 9月30日,財政部又函聘張弧、孫鴻猷、黃厚誠為中比庚款委員會中國代表,49
47 王樹槐,《庚子賠款》,542
48 〈比館照會〉,1925年9月5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1-014
49 〈財政部函〉,1927年9月30日,《外交部檔案》,館藏號:03-08-009-03-026
用途 美金債券數 百分比
(一)隴海鐵路購料 2,000,000 40%
(二)其他鐵路購料 1,750,000 35%
(三)教育慈善事業 1,250,000 25%
合計 5,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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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比庚款的退還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