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串流音樂產業面臨之困境
如圖 7 第一階段數位(化)音樂所示,自 1983 年CD 推出以來,CD 一直是 主要的音樂錄製和發行格式;隨後自 1997 年起網際網路成為主流,過去稱霸全 球的實體音樂也逐漸轉變為以數位音樂的形式在網路上傳播開來;2003 年,數 位音樂產業透過iTunes 等線上通路銷售數位音樂,且為因應消費者對音樂擁有 不同需求,通常以兩種形式提供音樂:數位專輯(販賣與CD 相似的整張專 輯)和數位單曲(只販售專輯中的單首歌曲)。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1997 至 2003 年間,盜版數位音樂是唯一可使用的數位音樂,且沒有合法的方式能購買 到正版數位音樂。
圖 7、第一階段數位(化)音樂
資料來源: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圖 7 中所示(a)、(b)、(c)、(d)與(e)的箭頭代表從實體音樂時代的音樂形 式轉變至數位音樂時代的音樂形式其五種不同效果,且這些效果的特徵皆不同:
(a) 時代效果
6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Bungwan Koh and ll-Horn Hann and Srinivasan Raghunathan (2019, March).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MIS Quarterly, pp. 27-32.
儘管數位音樂的初始音質不如CD,但至今兩者之間幾乎沒有任何差別
(Atkinson, 2008)。此外,可下載的數位音樂提供了更多好處,消費者可 即時從網路商店下載數位音樂,並可在較小的設備上攜帶更多歌曲,也可 選擇在不同的設備上播放音樂,之於以上原因,對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數 位專輯上。這種遷移被稱為時代效果(General Substation) (Chu and Pan, 2008)。
(b) 分拆效果
數位音樂通路(例如iTunes)允許消費者購買單曲。眾所周知的,音樂市場 中大部分消費者只喜歡消費整張專輯的部分歌曲(Elberse, 2010),且根據 Amberg 和 Schröder(2007)的調查顯示有 69.4%的受訪者比起購買整張專 輯,他們更喜歡購買單曲,之於以上原因,對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數位 單曲上。這種遷移被稱為分拆效果(Unbundling)。
(c) 盜版效果
原先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對於某些消費者來說,它是
「免費的」,比起數位專輯和數位單曲更具吸引力,儘管消費者具有認知及 購買盜版數位音樂的煩惱成本(Danaher et.al, 2010),卻依然會選擇盜版數 位音樂,之於以上原因,對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上。這種 遷移被稱為盜版效果,在圖 7 中又以Attrition from CDs 表示。
(d) 遷移效果
盜版數位音樂以遷移效果與樣本效果影響正版數位音樂(數位專輯和數位單 曲)的需求。然則「d1」和「d2」箭頭顯示盜版數位音樂對正版數位音樂的 遷移效果,其「d1」和「d2」的遷移稱為遷移效果或耗損效果,在圖 7 中 又以Attrition from Digital Albums(d1)與 Attrition from Digital Singles(d2)表 示。
(e) 樣本效果
如Andersen 和 Frenz(2010)的研究所示,部分消費者在做出購買決定之前
會先消費盜版數位音樂,接著才可能消費這些歌曲的正版數位音樂,換句 話說,對正版數位音樂的部分需求是來自於盜版數位音樂的跨格式模仿,
這種盜版數位音樂的跨格式模仿稱為樣本效果,在圖 7 中又以Sampling Effects on Digital Album(e1)與 Sampling Effects on Digital Singles(e2)表示。
在音樂產業中,時代效果、分拆效果、盜版效果、遷移效果及樣本效果皆 會同時發生。驅動每種遷移的因素也都是獨特且不同的,時代效果將CD 的部 分需求遷移至數位專輯,分拆效果將CD 的部分需求遷移到數位單曲,而盜版 效果將CD 的剩餘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遷移效果將數位專輯及數位單曲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同時盜版數位音樂也透過樣本效果刺激數位 專輯及數位單曲的需求。
2005 年Pandora 推出串流音樂服務後,便開啟了串流音樂的戰國時代,後 起之秀包括 2011 年成立的Spotify 及 2015 年成立的 Apple music。在 2015 年串 流音樂收入(34.3%)首次成為音樂產業最大收入來源。串流音樂是透過網際網路 傳遞數位內容的一種方式,付費訂閱者可透過連接網際網路享受幾近無限的音 樂庫,但無法擁有歌曲,且某些串流音樂平台允許付費訂閱者離線收聽,但可 離線播放的歌曲數量有限,訂閱期滿後將無法收聽這些歌曲。在許多情況下,
串流音樂平台不允許免費用戶選擇想要播放的歌曲。取而代之的是,平台會根 據每位訂閱者過去聆聽的歌曲推薦新的歌曲。
圖 8、第二階段數位(化)音樂
資料來源: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根據Aguiar 和 Waldfogal(2015)與 Mulligan(2014)的研究發現串流音樂的興 起已蠶食了其他音樂形式的銷量。然則如圖 8 第二階段數位(化)音樂所示(a)、
(b)、(c)、(d)、(e)與(f)的箭頭代表從實體音樂時代的音樂形式轉變至數位音 樂時代的音樂形式其六種不同效果,且這些效果的特徵皆不同:
(f) 串流效果
根據Byungwan Koh(2019)的研究結果顯示正版數位音樂(數位專輯和數位 單曲)的部分需求,因串流音樂的興起而遷移至串流音樂(實線「f1」與
「f2」);另根據Aguiar 和 Waldfogal(2015)研究發現串流音樂已減少了對 盜版數位音樂的需求,也就是說,對已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的數位專輯和 數位單曲的部分需求,因為串流音樂的興起而遷移至串流音樂(虛線「f1」
與「f2」)。
然則串流音樂的蓬勃發展,似乎不完全為音樂產業帶來正向的回饋,據 Digital Music News 報導音樂產業有 99 個問題7(2014),其中特別列舉以下八項:
7 Resnikoff, P. (2014, 9 2). The Music Industry Has 99 Problems. And They Are…. Retrieved from Digital Music News: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4/09/02/music-industry-99-problems/
1. 消費者購買唱片,許多軟體可提供付費或免費的音樂串流服務。
2. 傳統唱片行逐漸瓦解。
3. 黑膠唱片產量雖增加,但只能帶來少量的唱片銷量。
4. 音樂串流平台服務使多數獨立廠牌或創作者逐漸衰退甚至破產。
5. 演算法推薦歌曲清單會扼殺整個世代的耳朵。
6. 新興音樂創作者相較過去更難得到注意。
7. 網路盜版問題尚未完全消失。
8. 著作權權利金分潤不公平及不透明。
其中本研究將重點鎖定於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公平及透明的問題,進而導 致音樂創作者始終無法獲得公平及透明報酬作為出發點,探討串流音樂產業是 否能藉由導入區塊鏈技術建立新信賴機制,改善分潤不公平及不透明問題,為 音樂創作者找回正義。
第一項 串流音樂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公平報酬
知名美國音樂家阿洛伊.布萊克(Aloe Blacc)8:「作曲家是創作者,這是我 們的核心,我們藉由歌曲挑戰自己,並透過歌曲創作傳遞強大的能量,我們藉 由歌曲的力量反思世界,我們藉由歌曲的力量捕捉人們的情緒及想像力,我們 藉由歌曲的力量越過年齡、語言和文化的障礙高牆,我們藉由歌曲的力量為世 界產生積極且正面的能量,就與其他藝術形式一樣。但是我們作為作曲家的工 作有價值嗎?窮盡畢生之所學,寫成一首首動人的歌曲,只為觸動他人的情緒,
關於作曲家的價值,這似乎是個極為荒謬的問題。2014 年,泰勒.斯威夫特
(Taylor Swift)從 Spotify 撤下了她的最新專輯《1989》,因為她想為自己的工 作捍衛,並獲得公平的報酬。她希望Spotify 將音樂視為有價值的作品,這個問 題也獲得許多人的關注;與創意產業中的大多數人不同,音樂創作者的工作似 乎更缺乏法律保護。如服裝設計產業的高端時裝品牌抄襲他牌手拿包設計,或
8 Blacc, A. (2014, 11 5). Streaming Services Need to Pay Songwriters Fairly. Retrieved from wired:
https://www.wired.com/2014/11/aloe-blacc-pay-songwriters/
在新品系列中使用類似某運動隊伍的標誌,都能在短時間內獲得法律的協助,
以保護他們的創作價值。又如使用高科技公司的專利,需要創作者的明確許可 才能使用或複製他們的作品。這就是他們保護工作價值的方式。但是,對於音 樂創作者來說並非如此。根據法律,我們必須同意讓任何企業使用我們的歌 曲,只要他們願意支付權利金(通常不是自由市場價格),我們別無選擇。因 此,我們無權保護我們創作的音樂價值。」
「如今人們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消費音樂,購買和下載歌曲已被串流音樂取 代,透過串流音樂平台付費訂閱模式(由過時的聯邦法規支持),使我們的作品 在當今市場上漸漸貶值,音樂創作者多年來賴以維持生計的收入正在枯竭,難 道這就是所謂的串流音樂成功故事嗎?但是諷刺的是,相比過去,實際上我們的 音樂正在更多地方以及被更多人欣賞,顯然音樂創作的工作是具有價值的,否 則就不會有那麼多的音樂需求。那麼,為什麼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更公平的報 酬?」
第一目 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比例
目前串流音樂平台之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比例9,以Apple Music、Spotify、
Melon 及 KKBOX 為例,Apple Music 在美國境內,71.5%的訂閱收益歸給音樂 著作權者;美國境外,則依地區波動比率,但平均數字約落在 73%的訂閱收 益,Spotify 約 70%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李欣宜,
2015),Melon 約 54%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國內知名平 台KKBOX 約 52%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其中唱片公司 44%、音樂 創作人 6%和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2%(彭采薇,2012)。對照 3 可發現,國內 KKBOX 分配給唱片業者和音樂創作者的比例,相較歐美是偏低很多,同時,
歐美串流音樂平台多以音樂為銷售主力,而KKBOX 及 Melon 除以音樂為銷售 主力外,也舉辦演唱會來吸引更多會員和收入。
9 林怡芯、呂英瑞。(2017 年 4 月 21 日)。應用兩階段賽局探討通路合作契約對數位音樂市場 之影響。商略學報, 9(2),頁 91-92。doi:10.3966/207321472017060902002
表 2、知名串流音樂平台之分潤制度及比例 之結果,結果顯示 2017 年在Spotify 每點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Spotify 會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0.00397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
在Apple Music 每點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Apple Music 會支付給音樂著 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0.00783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在KKBOX 每點 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KKBOX 會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
在Apple Music 每點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Apple Music 會支付給音樂著 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0.00783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在KKBOX 每點 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KKBOX 會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