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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音樂是跨越國界、膚色、語言、性別認同、宗教等障礙高牆,集結理性與 感性之藝術型態。自古以來文人藉由唐詩、宋詞、元曲等可入樂之詩詞形式,

將其作為抒發歷史興衰、壯志情懷、懷才不遇、男女離別等寄託情感之工具,

後續由於民風逐漸開放及外來文化傳入,詩詞曲的用字遣詞逐漸口語化、淺顯 易懂,詩詞曲的傳唱度也更加大眾化。時過境遷,二千年後的現在,音樂並沒 有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而被時代的洪流淹沒,而是衍伸出更多種形式存在人們的 日常生活中,但不變的仍舊是「音樂是人們日常寄託情感的管道」,無論對象為 音樂創作者或是閱聽者,想必音樂勢必具有其特殊的價值內涵以及存在的意 義,才能在二千年間屹立不搖深根於人們心中。

然則,音樂受商業化及科技進步後,以更多種形態觸及人們的日常生活,

使得音樂作品得到更多嶄露頭角的機會,被大眾知悉、被大眾傳唱。想像中,

音樂創作者的創作處境勢必會隨著大環境漸入佳境而獲得相對的改善,但事實 似乎不然。

2014 年,歌手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 將即將發行的第 5 張專輯

《1989》,以及過往所有專輯撤下Spotify,並在公開信1中表示下架一事乃因 Spotify 無法給予串流平台中的音樂創作者一份公平的報酬,以及 Spotify 無法 接受她提出的要求(只准許付費用戶聆聽他的作品);而後,她更發表了一封公 開信給Apple Music,指責 Apple Music「3 個月試用期不給予音樂創作者任何 報酬」的不公政策,並表示此封公開信不完全是為了她的個人利益,而是為了 所有音樂創作者的利益。當時這封公開信收到了音樂圈內兩極的回覆,支持者 認為Apple Music 的政策,會造成音樂創作者沒日沒夜的工作卻毫無回報的現

1 LuNessie。(2019 年 7 月 5 日)。Taylor Swift 公開信:沉痛告別過去,為音樂產業帶來「劃時 代變革」! 擷取自 換日線 Crossing: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1956

象;而反對者認為Apple Music 的 3 個月試用期,確實可以讓許多過往曝光度 不高的小音樂創作者得到曝光的機會,音樂創作者不應該把視野聚焦在短期利 益上。這項勇敢的舉動不僅讓全球媒體對她刮目相看,更讓全球的閱聽人一窺 音樂圈亙古不化的剝削生態─當我們在享受音樂的同時,對於部分的音樂創作 者來說,他們變成了免費勞工。

閱讀過泰勒斯的公開信後,使我開始關心線上音樂串流平台與音樂創作者 間著作權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的議題,並將此做為契機,一窺現行的著作權 權利金分潤機制在制度層面及信賴層面,是否仍存在著某種不對稱以及音樂創 作者是否仍舊在不平等的創作處境求生。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本文以音樂創作者為本位,探討串流音樂平台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之 缺失:

(一)串流音樂雖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公平報酬 (二)串流音樂雖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透明報酬

剖析其中造成兩現象之可能成因,原因導向於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 分潤計算無法符合音樂創作者之成本效益,進而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公平 報酬及串流音樂平台因著作權權利金金流不透明及著作權歸屬資訊不透明之原 因,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透明報酬。接著討論區塊鏈技術引進串流音樂產 業是否能充分幫助雙方建立新信賴機制,並以此作為信任基礎,建立公平化及 透明化之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現行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仍有許多弊病,透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及分 散式帳本等工具可望改善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解決串流音樂平台及 音樂創作者間長年以來的利益糾紛,並透過建立完整、公平化及透明化之著作 權權利金分潤機制,為音樂創作者找回遲來的正義。

第四節 研究範圍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549112&ctnode=7692&mp=1

3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2015 年 8 月 26 日)。擷取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

(二)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 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

(三)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意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將 著作放置在網站等供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進行下載行為。因此,若未經他 人同意將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張貼網頁,皆屬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 為。

(四)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 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街頭藝術家在街頭彈奏吉他、唱歌及商 家播放音樂CD 等,皆屬公開演出權的範圍。

本研究旨在探討串流音樂平台之使用音樂行為,因此屬於公開傳輸權之討論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