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流音樂權利金公平及透明機制建立之探討—以區塊鏈應用為分析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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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誌 趨行於求知的旅途,驀然回望那二十四載的精采人生,我收穫了親情,那 兒有我從牙牙學語到獨立思考時,父母對我無微不至的呵護與諄諄教誨,我收 穫了友情,那兒有我從兒時打鬧的玩伴到同窗學習的摯友,嘻嘻笑語與朗朗書 聲,而如今我即將向青澀的學生生涯作別了。 想像過數萬種作別的場景,會是梧桐細雨亦或是傾盆大雨,直到這刻來臨 才發現原來是這麼的平凡無奇。在師大兩年的生活,因為有老師的信任與同儕 的打氣,才使我勇敢踏上研究的旅途,然則這趟旅途中,時而開滿鮮花,時而 荊棘滿佈,所幸平凡的我總能遇到貴人提拔,非常感謝指導教授董老師總是將 支持化為信任,讓我盡情揮灑天馬行空的想法,再引導我走向正確的方向;非 常感謝口試委員章忠信老師、張瑞星所長的細心指導,才能讓研究內容臻至完 整;非常感謝同窗摯友們千容、蓉之、惇揚、燕靖、廷宇、澤宏、汶育,總是 包容我突如其來的打擾為我排憂解惑;非常感謝諸位匿名受訪者無私的經驗分 享,給予本研究偌大的肯定與支持;非常感謝北流中心阿餅小姐親切的安排訪 談事宜,給予本研究偌大的幫助。 非常感謝家父、家母義無反顧的支持與鼓勵,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完成學 業,更感謝家父、家母從小教育我必須要有接受挑戰的勇氣與完成挑戰的意志 力,回首來時路,這該是受到上天多大的眷顧才能讓我幸運成為這般優秀父母 的兒女呢? 最後,感謝各位的栽培與提攜才能成就今日的我,而後我將帶著各位的期 盼啟程,無論那燦若朝陽的理想會從何處升起,未來我絕對不會讓你們失望的!. 冠蓁 謹誌 庚子年季夏 i.
(3) 摘要 串流音樂的崛起,為音樂產業帶來前所未見的衝擊。想像中,串流音樂平 台的出現會使得更多音樂創作者得到被關注的機會,進而改善音樂創作者收入 情況、創作環境等,但實際情況似乎不完全是如此。 本文以音樂創作者為本位,探討串流音樂平台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之 缺失,如串流音樂雖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公平報酬及透明報酬,剖 析其中造成兩現象之可能成因,原因導向於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計 算無法符合音樂創作者之成本效益,進而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公平報酬, 及串流音樂平台因著作權權利金金流不透明及著作權歸屬資訊不透明之原因, 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透明報酬。 兩現象也間接顯示現行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仍有許多弊病,透過區塊 鏈的智能合約及分散式帳本等工具,可望改善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 解決串流音樂平台及音樂創作者間長年以來的利益糾紛,並透過建立完整、公 平化及透明化之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為音樂創作者找回遲來的正義。 為進行更詳盡的資料收集與研究分析,本研究邀請音樂創作者、音樂區塊 鏈計畫之相關工作人員及區塊鏈專家進行訪談,結果發現區塊鏈確實能改善權 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為音樂創作者帶來完全的效益,但改善之餘也同 時面臨著區塊鏈技術問題及串流音樂產業問題席捲而來。為此,研究者認為無 論挑戰何如,「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串流音樂產業需要改變才能更好! 關鍵字: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智能合約、串流音樂、音樂創作者、著作權權利 金. ii.
(4) Abstract The rise of streaming music has had an unprecedented impact on the music industry. In imagination, the emergence of streaming music will allow more songwriters to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be followed, and then improve their income situation, etc., but the actual situation is not exactly like this. The thesis focuses on the songwriters and discusses the lack of royalties distributing mechanism of streaming music platforms. For example, although streaming music is booming, it doesn’t give songwriters fair and transparent rewards. The possible causes are the calculation of the streaming music royalties can’t achieve the cost-effectiveness of the songwriters, nontransparent cash flow of royalties, and nontransparent copyright information. The two phenomena also indirectly show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faults in the current royalty distribution mechanism. Through the use of blockchain smart contracts and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the two phenomena can be improved. And through blockchain can restore the belated justice for songwriters. To collect more detailed data and research analysis, the thesis invited songwriters, the music blockchain project staffs and blockchain experts to interview and found that blockchain can improve the problem of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in the distribution of royalties to help songwriters get complete benefits, but while improving, it is also facing the problem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streaming music industry. In the end,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no matter what the challenge is, "the journey of a thousand miles begins with one step", the streaming music industry needs to change to be better! Keywords: blockchain,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smart contract, streaming music, songwriters, royalties iii.
(5) 目錄 謝誌................................................................ i 摘要............................................................... ii Abstract ........................................................... 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2 第四節 研究範圍.................................................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5 第一節 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概述 ................................ 5 第二節 串流音樂產業面臨之困境.................................. 11 第三節 區塊鏈.................................................. 23 第四節 區塊鏈於串流音樂之應用.................................. 31 第五節 小結.................................................... 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6 第一節 研究方法................................................ 36 第二節 研究對象................................................ 37 第三節 研究架構................................................ 42 第四章 討論與分析.................................................. 44 第一節 音樂創作者身陷囹圄...................................... 44 第二節 音樂區塊鏈計畫擺脫桎梏.................................. 47 第三節 研究發現................................................ 58 第四節 管理意涵................................................ 59 第五節 研究貢獻................................................ 61. iv.
(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2 第一節 研究結論................................................ 62 第二節 研究建議................................................ 66 第三節 研究限制................................................ 67 參考文獻........................................................... 68 附錄............................................................... 72 一、音樂創作者訪談逐字稿....................................... 72 二、IPMB 創作銀行訪談逐字稿 ................................... 85 三、Muzeum 區塊鏈創意產業協定訪談逐字稿 ....................... 90 四、區塊鏈專家訪談紀錄........................................ 102. v.
(7) 表目錄 表 1、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營收分析表 .............................. 10 表 2、知名串流音樂平台之分潤制度及比例............................. 17 表 3、2017 年知名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金額及其他 ............ 18 表 4、2017 年知名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金額及音樂著作權者(唱片 公司和音樂創作者)透過串流音樂平台從單一用戶獲取一美元著作權權利金 所需播放次數及時間............................................. 19 表 5、訪談對象..................................................... 38 表 6、音樂創作者訪談大綱設計....................................... 39 表 7、IPMB 創作銀行訪談大綱設計 ................................... 39 表 8、Muzeum 訪談大綱設計 ......................................... 40 表 9、區塊鏈專家訪談大綱設計....................................... 41. vi.
(8) 圖目錄 圖 1、2019 年上半年美國音樂產業整體營收比例 ......................... 5 圖 2、2018 年上半年美國音樂產業整體營收比例 ......................... 6 圖 3、美國串流音樂產業收入.......................................... 7 圖 4、美國付費訂閱模式的訂閱數量.................................... 7 圖 5、美國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營收............................ 8 圖 6、美國數位下載市場營收.......................................... 9 圖 7、第一階段數位(化)音樂......................................... 11 圖 8、第二階段數位(化)音樂......................................... 14 圖 9、彼得施泰納漫畫作品........................................... 24 圖 10、研究架構圖.................................................. 43. vi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音樂是跨越國界、膚色、語言、性別認同、宗教等障礙高牆,集結理性與 感性之藝術型態。自古以來文人藉由唐詩、宋詞、元曲等可入樂之詩詞形式, 將其作為抒發歷史興衰、壯志情懷、懷才不遇、男女離別等寄託情感之工具, 後續由於民風逐漸開放及外來文化傳入,詩詞曲的用字遣詞逐漸口語化、淺顯 易懂,詩詞曲的傳唱度也更加大眾化。時過境遷,二千年後的現在,音樂並沒 有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而被時代的洪流淹沒,而是衍伸出更多種形式存在人們的 日常生活中,但不變的仍舊是「音樂是人們日常寄託情感的管道」,無論對象為 音樂創作者或是閱聽者,想必音樂勢必具有其特殊的價值內涵以及存在的意 義,才能在二千年間屹立不搖深根於人們心中。 然則,音樂受商業化及科技進步後,以更多種形態觸及人們的日常生活, 使得音樂作品得到更多嶄露頭角的機會,被大眾知悉、被大眾傳唱。想像中, 音樂創作者的創作處境勢必會隨著大環境漸入佳境而獲得相對的改善,但事實 似乎不然。 2014 年,歌手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 將即將發行的第 5 張專輯 《1989》,以及過往所有專輯撤下 Spotify,並在公開信1中表示下架一事乃因 Spotify 無法給予串流平台中的音樂創作者一份公平的報酬,以及 Spotify 無法 接受她提出的要求(只准許付費用戶聆聽他的作品);而後,她更發表了一封公 開信給 Apple Music,指責 Apple Music「3 個月試用期不給予音樂創作者任何 報酬」的不公政策,並表示此封公開信不完全是為了她的個人利益,而是為了 所有音樂創作者的利益。當時這封公開信收到了音樂圈內兩極的回覆,支持者 認為 Apple Music 的政策,會造成音樂創作者沒日沒夜的工作卻毫無回報的現. LuNessie。(2019 年 7 月 5 日)。Taylor Swift 公開信:沉痛告別過去,為音樂產業帶來「劃時 代變革」! 擷取自 換日線 Crossing: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1956 1. 1.
(10) 象;而反對者認為 Apple Music 的 3 個月試用期,確實可以讓許多過往曝光度 不高的小音樂創作者得到曝光的機會,音樂創作者不應該把視野聚焦在短期利 益上。這項勇敢的舉動不僅讓全球媒體對她刮目相看,更讓全球的閱聽人一窺 音樂圈亙古不化的剝削生態─當我們在享受音樂的同時,對於部分的音樂創作 者來說,他們變成了免費勞工。 閱讀過泰勒斯的公開信後,使我開始關心線上音樂串流平台與音樂創作者 間著作權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的議題,並將此做為契機,一窺現行的著作權 權利金分潤機制在制度層面及信賴層面,是否仍存在著某種不對稱以及音樂創 作者是否仍舊在不平等的創作處境求生。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本文以音樂創作者為本位,探討串流音樂平台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之 缺失: (一)串流音樂雖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公平報酬 (二)串流音樂雖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透明報酬 剖析其中造成兩現象之可能成因,原因導向於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 分潤計算無法符合音樂創作者之成本效益,進而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公平 報酬及串流音樂平台因著作權權利金金流不透明及著作權歸屬資訊不透明之原 因,導致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透明報酬。接著討論區塊鏈技術引進串流音樂產 業是否能充分幫助雙方建立新信賴機制,並以此作為信任基礎,建立公平化及 透明化之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現行的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仍有許多弊病,透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及分 散式帳本等工具可望改善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解決串流音樂平台及 音樂創作者間長年以來的利益糾紛,並透過建立完整、公平化及透明化之著作 權權利金分潤機制,為音樂創作者找回遲來的正義。. 2.
(11)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研究之範疇為探討音樂創作者在串流音樂平台之音樂著作公開 傳輸權權利金公平及透明分潤機制建立之議題,以下將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 音樂著作及公開傳輸權之解釋,劃分研究範圍: 第一項 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2 一首歌曲分為兩種著作,一為音樂著作,另一為錄音著作。以周杰倫的 「告白氣球」歌曲為例: (一) 「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創作。「告白氣球」的音樂著作是周 杰倫所創作的「曲」及方文山寫的「詞」。通常一首歌就有兩個音樂著作 (即詞與曲)。 (二) 「錄音著作」是指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如 CD 就是常見的錄音著作附著的媒介。因此,唱片公司將周杰倫在錄音室演唱 的「告白氣球」錄製於「周杰倫的床邊故事」專輯(CD),就是一個錄音 著作;或是將周杰倫在現場演唱會中演唱「告白氣球」的歌曲錄製成「演 唱會」專輯,則可另成立一個版本的錄音著作。 本研究旨在探討音樂創作者在串流音樂平台之著作權權利金公平及透明化分潤 機制建立,因此屬於音樂著作之討論範圍。 第二項 音樂的相關著作權3 音樂的相關著作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 權……等。 (一)重製權:所有可想像得到之重製行為都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如將影 星照片列印、利用掃瞄器掃瞄至電腦中皆屬重製行為,而在網路上瀏覽網 頁、執行電腦程式之暫時性的重製,也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重製。. 2. 什麼是音樂著作?什麼是錄音著作?。(2015 年 6 月 9 日)。擷取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549112&ctnode=7692&mp=1 3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2015 年 8 月 26 日)。擷取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 3.
(12) (二)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 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 (三)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意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將 著作放置在網站等供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進行下載行為。因此,若未經他 人同意將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張貼網頁,皆屬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 為。 (四)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 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街頭藝術家在街頭彈奏吉他、唱歌及商 家播放音樂 CD 等,皆屬公開演出權的範圍。 本研究旨在探討串流音樂平台之使用音樂行為,因此屬於公開傳輸權之討論範 圍。. 4.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網羅串流音樂產業及區塊鏈之相關文獻介其深入了解音樂產業市場 概況及產業組成結構,後續將以該產業影響力最大的串流音樂作為研究核心, 探討著作權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後續則將尋找合適工具解決該問 題。本章將於第一節探討 2019 上半年音樂產業概述、第二節探討串流音樂產業 目前面臨之困境—著作權權利金分潤公平及透明之問題、第三節探討區塊鏈、 第四節探討區塊鏈於串流音樂之應用,並將上述內容整理於第五節。 第一節 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概述 本節將據美國唱片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公布之《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4探討 2019 年上半年整體音樂產 業市場概況,並藉其深入了解音樂產業之組成結構。 第一項 2019 年上半年整體音樂產業市場 如圖 1 所示,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整體營收約為 53 億美元,其中以串 流音樂 80%占比最高,其次是數位下載及實體銷售分別各占比 9%,最後則是影 音廣告配樂占比 2%。. 圖 1、2019 年上半年美國音樂產業整體營收比例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Friedlander, J. P. (2019). Mid-year 2019 RIAA Music Revenues Report. Retrieved from RIAA: http://www.riaa.com/wp-content/uploads/2019/09/Mid-Year-2019-RIAA-Music-Revenues-Report.pdf 4. 5.
(14) 圖 2、2018 年上半年美國音樂產業整體營收比例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8),《2018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2018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整體營收約為 45 億美元,與《2018 年上半年音樂 5. 營收報告》 相比,其中如圖 2 所示,串流音樂從 75%成長至 80%,數位下載從 11%下降至 9%,實體銷售從 12%下降至 9%,影音廣告配樂從 3%下降至 2%,顯示 音樂產業中串流音樂壯大的速度逐漸威脅數位下載、實體銷售、影音廣告配樂 的生存之道,也間接顯示大眾的閱聽音樂習慣逐漸依賴串流音樂。 第一目 2019 年上半年串流音樂市場概況 如圖 3 所示,在 2019 年上半年整體串流音樂創下 43 億美元收入的新高 峰,相較於 2018 年上半年的 34 億美元,收入成長 26%。. Friedlander, J. P. (2018). Mid-year 2018 RIAA Music Revenues Report. Retrieved from RIAA: https://www.riaa.com/wp-content/uploads/2018/09/RIAA-Mid-Year-2018-Revenue-Report-NewsNotes.pdf 5. 6.
(15) 圖 3、美國串流音樂產業收入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串流音樂的營收模式共分為三種,其涵蓋付費訂閱模式、數位與客製化的 廣播服務模式及廣告支撐模式。其中又以付費訂閱模式的營收佔最大宗達到 33 億美元收入,其次為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的 5.52 億美元收入以及廣告 支援模式 4.27 億美元收入。 一、付費訂閱模式 付費訂閱數量的持續快速增長是造成付費訂閱營收模式增長的最大動力。 如圖 4 所示,在 2019 年上半年,付費訂閱營收模式的付費訂閱數量增長 30%, 達到 6,110 萬,在過去 12 個月中,平均每月有超過 100 萬的新訂閱。付費訂閱 模式包括 Spotify、TIDAL、Apple Music、Amazon 及 KKBOX 等. 圖 4、美國付費訂閱模式的訂閱數量 7.
(16)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二、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 如圖 5 所示,2019 年上半年,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的營收為 5.52 億美元,比較 2018 年同期增長 5%。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包括 Pandora、SiriusXM 及其它網路廣播。. 圖 5、美國數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營收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三、廣告支撐模式 廣告支撐模式營收較 2018 年同期增長 25%,達到 4.27 億美元,但仍僅佔 整體串流音樂收入的 10%。廣告支撐模式包括 YouTube、Vevo 及 Spotify 免費廣 告支援服務版本等。. 串流音樂營收年年持續增加,特別是在付費訂閱模式的成長速度更是顯 著,此現象顯示付費訂閱模式受到大眾普遍的青睞,其次為廣告支撐模式及數 位與客製化的廣播服務模式的增長 。 第二目 2019 年上半年數位下載市場概況 串流音樂營收及串流媒體平台使用頻率持續增加,直接改變大眾閱聽習 慣,連帶造成數位下載的市場受到衝擊。如圖 6 所示,2019 年上半年數位下載 營收下降至 4.62 億美元,較去年同期下降 17.7%。 單曲數位下載營收下降 8.
(17) 16.4%,數位專輯營收下降 22.5%。 數位下載市場在 2019 年上半年僅占音樂產 業總營收 8.6%,低於實體產品的營收比例。. 圖 6、美國數位下載市場營收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第三目 2019 年上半年實體產品市場概況 2019 年上半年實體產品營收占音樂產業總營收的 9%,達到 4.85 億美元, 黑膠唱片則增長 13%,達到 2.24 億美元占音樂產業總營收的 4%。整體營收與去 年同期相比增長 5.1%,顯示實體產品營收正成長的趨勢。 表 1 為 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營收分析表,內容包括 2018 上半年及 2019 年上半年串流音樂、數位下載及實體產品的產值及兩年的變動百分率。. 9.
(18) 表 1、2019 年上半年音樂產業營收分析表. 資料來源: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2019),《2019 年上半年音樂營收報告》 綜合以上所言,音樂產業正面臨著串流音樂、實體產品正成長及數位下載 負成長的新衝擊。剖析其中原因發現科技進步帶動串流音樂的蓬勃發展,且串 流音樂能為音樂創作者提供了新的曝光方式和收入來源,也為大眾帶來更方便 的聆聽體驗,因此串流音樂的影響力不容小覷,然則實體產品具有收藏功能, 是串流音樂無法取代的,有其獨到的生存之道,但數位下載的取代性高,且無 收藏的功能,因此在音樂產業中逐漸弱勢。. 10.
(19) 第二節 串流音樂產業面臨之困境. 6. 如圖 7 第一階段數位(化)音樂所示,自 1983 年 CD 推出以來,CD 一直是 主要的音樂錄製和發行格式;隨後自 1997 年起網際網路成為主流,過去稱霸全 球的實體音樂也逐漸轉變為以數位音樂的形式在網路上傳播開來;2003 年,數 位音樂產業透過 iTunes 等線上通路銷售數位音樂,且為因應消費者對音樂擁有 不同需求,通常以兩種形式提供音樂:數位專輯(販賣與 CD 相似的整張專 輯)和數位單曲(只販售專輯中的單首歌曲)。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1997 至 2003 年間,盜版數位音樂是唯一可使用的數位音樂,且沒有合法的方式能購買 到正版數位音樂。. 圖 7、第一階段數位(化)音樂 資料來源: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圖 7 中所示(a)、(b)、(c)、(d)與(e)的箭頭代表從實體音樂時代的音樂形 式轉變至數位音樂時代的音樂形式其五種不同效果,且這些效果的特徵皆不同: (a) 時代效果.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Bungwan Koh and ll-Horn Hann and Srinivasan Raghunathan (2019, March).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MIS Quarterly, pp. 27-32. 6. 11.
(20) 儘管數位音樂的初始音質不如 CD,但至今兩者之間幾乎沒有任何差別 (Atkinson, 2008)。此外,可下載的數位音樂提供了更多好處,消費者可 即時從網路商店下載數位音樂,並可在較小的設備上攜帶更多歌曲,也可 選擇在不同的設備上播放音樂,之於以上原因,對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數 位專輯上。這種遷移被稱為時代效果(General Substation) (Chu and Pan, 2008)。 (b) 分拆效果 數位音樂通路(例如 iTunes)允許消費者購買單曲。眾所周知的,音樂市場 中大部分消費者只喜歡消費整張專輯的部分歌曲(Elberse, 2010),且根據 Amberg 和 Schröder(2007)的調查顯示有 69.4%的受訪者比起購買整張專 輯,他們更喜歡購買單曲,之於以上原因,對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數位 單曲上。這種遷移被稱為分拆效果(Unbundling)。 (c) 盜版效果 原先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對於某些消費者來說,它是 「免費的」,比起數位專輯和數位單曲更具吸引力,儘管消費者具有認知及 購買盜版數位音樂的煩惱成本(Danaher et.al, 2010),卻依然會選擇盜版數 位音樂,之於以上原因,對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上。這種 遷移被稱為盜版效果,在圖 7 中又以 Attrition from CDs 表示。 (d) 遷移效果 盜版數位音樂以遷移效果與樣本效果影響正版數位音樂(數位專輯和數位單 曲)的需求。然則「d1」和「d2」箭頭顯示盜版數位音樂對正版數位音樂的 遷移效果,其「d1」和「d2」的遷移稱為遷移效果或耗損效果,在圖 7 中 又以 Attrition from Digital Albums(d1)與 Attrition from Digital Singles(d2)表 示。 (e) 樣本效果 如 Andersen 和 Frenz(2010)的研究所示,部分消費者在做出購買決定之前 12.
(21) 會先消費盜版數位音樂,接著才可能消費這些歌曲的正版數位音樂,換句 話說,對正版數位音樂的部分需求是來自於盜版數位音樂的跨格式模仿, 這種盜版數位音樂的跨格式模仿稱為樣本效果,在圖 7 中又以 Sampling Effects on Digital Album(e1)與 Sampling Effects on Digital Singles(e2)表示。 在音樂產業中,時代效果、分拆效果、盜版效果、遷移效果及樣本效果皆 會同時發生。驅動每種遷移的因素也都是獨特且不同的,時代效果將 CD 的部 分需求遷移至數位專輯,分拆效果將 CD 的部分需求遷移到數位單曲,而盜版 效果將 CD 的剩餘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遷移效果將數位專輯及數位單曲 的部分需求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同時盜版數位音樂也透過樣本效果刺激數位 專輯及數位單曲的需求。. 2005 年 Pandora 推出串流音樂服務後,便開啟了串流音樂的戰國時代,後 起之秀包括 2011 年成立的 Spotify 及 2015 年成立的 Apple music。在 2015 年串 流音樂收入(34.3%)首次成為音樂產業最大收入來源。串流音樂是透過網際網路 傳遞數位內容的一種方式,付費訂閱者可透過連接網際網路享受幾近無限的音 樂庫,但無法擁有歌曲,且某些串流音樂平台允許付費訂閱者離線收聽,但可 離線播放的歌曲數量有限,訂閱期滿後將無法收聽這些歌曲。在許多情況下, 串流音樂平台不允許免費用戶選擇想要播放的歌曲。取而代之的是,平台會根 據每位訂閱者過去聆聽的歌曲推薦新的歌曲。. 13.
(22) 圖 8、第二階段數位(化)音樂 資料來源: Koh , B., Hann, l.-H., & Raghunathan, S. (2019, 3). Digitization of Music: Consumer Adoption Amidst Piracy, Unbundling, and Rebundling. 根據 Aguiar 和 Waldfogal(2015)與 Mulligan(2014)的研究發現串流音樂的興 起已蠶食了其他音樂形式的銷量。然則如圖 8 第二階段數位(化)音樂所示(a)、 (b)、(c)、(d)、(e)與(f)的箭頭代表從實體音樂時代的音樂形式轉變至數位音 樂時代的音樂形式其六種不同效果,且這些效果的特徵皆不同: (f) 串流效果 根據 Byungwan Koh(2019)的研究結果顯示正版數位音樂(數位專輯和數位 單曲)的部分需求,因串流音樂的興起而遷移至串流音樂(實線「f1」與 「f2」);另根據 Aguiar 和 Waldfogal(2015)研究發現串流音樂已減少了對 盜版數位音樂的需求,也就是說,對已遷移至盜版數位音樂的數位專輯和 數位單曲的部分需求,因為串流音樂的興起而遷移至串流音樂(虛線「f1」 與「f2」)。. 然則串流音樂的蓬勃發展,似乎不完全為音樂產業帶來正向的回饋,據 Digital Music News 報導音樂產業有 99 個問題7(2014),其中特別列舉以下八項:. Resnikoff, P. (2014, 9 2). The Music Industry Has 99 Problems. And They Are…. Retrieved from Digital Music News: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4/09/02/music-industry-99-problems/ 7. 14.
(23) 1. 消費者購買唱片,許多軟體可提供付費或免費的音樂串流服務。 2. 傳統唱片行逐漸瓦解。 3. 黑膠唱片產量雖增加,但只能帶來少量的唱片銷量。 4. 音樂串流平台服務使多數獨立廠牌或創作者逐漸衰退甚至破產。 5. 演算法推薦歌曲清單會扼殺整個世代的耳朵。 6. 新興音樂創作者相較過去更難得到注意。 7. 網路盜版問題尚未完全消失。 8. 著作權權利金分潤不公平及不透明。 其中本研究將重點鎖定於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公平及透明的問題,進而導 致音樂創作者始終無法獲得公平及透明報酬作為出發點,探討串流音樂產業是 否能藉由導入區塊鏈技術建立新信賴機制,改善分潤不公平及不透明問題,為 音樂創作者找回正義。 第一項 串流音樂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公平報酬 8. 知名美國音樂家阿洛伊.布萊克(Aloe Blacc) :「作曲家是創作者,這是我 們的核心,我們藉由歌曲挑戰自己,並透過歌曲創作傳遞強大的能量,我們藉 由歌曲的力量反思世界,我們藉由歌曲的力量捕捉人們的情緒及想像力,我們 藉由歌曲的力量越過年齡、語言和文化的障礙高牆,我們藉由歌曲的力量為世 界產生積極且正面的能量,就與其他藝術形式一樣。但是我們作為作曲家的工 作有價值嗎?窮盡畢生之所學,寫成一首首動人的歌曲,只為觸動他人的情緒, 關於作曲家的價值,這似乎是個極為荒謬的問題。2014 年,泰勒.斯威夫特 (Taylor Swift)從 Spotify 撤下了她的最新專輯《1989》,因為她想為自己的工 作捍衛,並獲得公平的報酬。她希望 Spotify 將音樂視為有價值的作品,這個問 題也獲得許多人的關注;與創意產業中的大多數人不同,音樂創作者的工作似 乎更缺乏法律保護。如服裝設計產業的高端時裝品牌抄襲他牌手拿包設計,或. Blacc, A. (2014, 11 5). Streaming Services Need to Pay Songwriters Fairly. Retrieved from wired: https://www.wired.com/2014/11/aloe-blacc-pay-songwriters/ 8. 15.
(24) 在新品系列中使用類似某運動隊伍的標誌,都能在短時間內獲得法律的協助, 以保護他們的創作價值。又如使用高科技公司的專利,需要創作者的明確許可 才能使用或複製他們的作品。這就是他們保護工作價值的方式。但是,對於音 樂創作者來說並非如此。根據法律,我們必須同意讓任何企業使用我們的歌 曲,只要他們願意支付權利金(通常不是自由市場價格),我們別無選擇。因 此,我們無權保護我們創作的音樂價值。」 「如今人們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消費音樂,購買和下載歌曲已被串流音樂取 代,透過串流音樂平台付費訂閱模式(由過時的聯邦法規支持),使我們的作品 在當今市場上漸漸貶值,音樂創作者多年來賴以維持生計的收入正在枯竭,難 道這就是所謂的串流音樂成功故事嗎?但是諷刺的是,相比過去,實際上我們的 音樂正在更多地方以及被更多人欣賞,顯然音樂創作的工作是具有價值的,否 則就不會有那麼多的音樂需求。那麼,為什麼音樂創作者無法獲得更公平的報 酬?」 第一目 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比例 目前串流音樂平台之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比例9,以 Apple Music、Spotify、 Melon 及 KKBOX 為例,Apple Music 在美國境內,71.5%的訂閱收益歸給音樂 著作權者;美國境外,則依地區波動比率,但平均數字約落在 73%的訂閱收 益,Spotify 約 70%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李欣宜, 2015),Melon 約 54%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國內知名平 台 KKBOX 約 52%的訂閱收益是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其中唱片公司 44%、音樂 創作人 6%和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2%(彭采薇,2012)。對照 3 可發現,國內 KKBOX 分配給唱片業者和音樂創作者的比例,相較歐美是偏低很多,同時, 歐美串流音樂平台多以音樂為銷售主力,而 KKBOX 及 Melon 除以音樂為銷售 主力外,也舉辦演唱會來吸引更多會員和收入。. 9. 林怡芯、呂英瑞。(2017 年 4 月 21 日)。應用兩階段賽局探討通路合作契約對數位音樂市場 之影響。商略學報, 9(2),頁 91-92。doi:10.3966/207321472017060902002 16.
(25) 表 2、知名串流音樂平台之分潤制度及比例 串流音樂平台 Apple Music. 平台業者 唱片業者. 音樂 創作者. 分潤制度. 原發行 國家. 收益共享制. 美國. 美國境內. 28.5%. 71.5%. 美國境外. 27%. 73%. Spotify. 30%. 70%. 收益共享制. 瑞典. Melon. 46%. 54%. 收益共享制. 南韓. KKBOX. 48%. 44%. 收益共享制. 台灣. 8%. 資料來源: 整理自本研究及林怡芯、呂英瑞(2017)。應用兩階段賽局探討通路 合作契約對數位音樂市場之影響 然則其大部分串流音樂平台業者著作權權利金分潤計算公式10為: 1. 𝑅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𝑡𝑜𝑎𝑙 =𝑁𝑢𝑠𝑒𝑟 × 𝐴𝐶𝑃𝑈11 × 𝑅𝑔𝑙𝑜𝑏𝑎𝑙. 𝑟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 2. 𝑅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𝑝𝑒𝑟. 𝑠𝑡𝑟𝑒𝑎𝑚 =(𝑁𝑢𝑠𝑒𝑟. 3. 𝑅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𝑝𝑒𝑟. 𝑚𝑢𝑠𝑖𝑐𝑖𝑎𝑛 =𝑅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𝑝𝑒𝑟 𝑠𝑡𝑟𝑒𝑎𝑚. × 𝐴𝐶𝑃𝑈 × 𝑅𝑔𝑙𝑜𝑏𝑎𝑙. 𝑟𝑜𝑦𝑎𝑙𝑡𝑖𝑒𝑠 ). × 𝑁𝑠𝑡𝑟𝑒𝑎𝑚𝑠. ÷ 𝑁𝑠𝑡𝑟𝑒𝑎𝑚𝑠. 𝑜𝑓 𝑚𝑢𝑠𝑖𝑐𝑖𝑎𝑛. 藉由以上串流音樂平台業者著作權權利金分潤計算公式,可得出以下表 3 之結果,結果顯示 2017 年在 Spotify 每點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Spotify 會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0.00397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 在 Apple Music 每點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Apple Music 會支付給音樂著 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0.00783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在 KKBOX 每點 播一次歌曲,產生一次流量,KKBOX 會支付給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 創作者)0.00369 美元著作權權利金,以此類推。. Mechanics. (2019, 6 27). What Music Streaming Services Pay Per Stream (And Why It Actually Doesn’t Matter). Retrieved from Soundcharts: https://soundcharts.com/blog/music-streaming-ratespayouts#how-much-does-spotify-pay-artists-around-the-globe 11 ACPU: Average Charge per User (每位用戶平均支出) 10. 17.
(26) 表 3、2017 年知名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金額及其他. 12. 資料來源: 2017 Streaming Price Bible! Spotify per Stream Rates Drop 9%, Apple Music Gains Marketshare of Both Plays and Overall Revenue. (2018) 此外,音樂創作者透過串流音樂所得到的分潤,其實遠低於數位下載。在 iTunes 下載一首歌約花費 0.99 美元,而音樂創作者可以拿走 7 到 10 美分的著 作權權利金,相當於 7%至 10%。 在這看似透明且公開的分潤制度及公式,卻仍陸續有全球知名歌手將作品 從串流音樂平台下架以示抗議的事件發生,近幾年來串流音樂平台與歌手因利 益分配而下架的個案,其中全球會員數最多的 Spotify 就有三件,影響的藝人有 碧昂絲 Beyonce(2013),泰勒絲 Taylor Swift(2014)和愛黛兒 Adele 2017 Streaming Price Bible! Spotify per Stream Rates Drop 9%, Apple Music Gains Marketshare of Both Plays and Overall Revenue. (2018, 1 15). Retrieved from The Trichordist: https://thetrichordist.com/2018/01/15/2017-streaming-price-bible-spotify-per-stream-rates-drop-9apple-music-gains-marketshare-of-both-plays-and-overall-revenue/ 12. 18.
(27) (2015),以及 Apple Music 有一件,影響的藝人為泰勒絲 Taylor Swift (2015),顯示串流音樂平台與歌手間因利益分配爭議仍無法取得適當的平衡 點,這也促使愛黛兒 Adele 在 2016 年推出的新專輯直接宣布不在串流音樂平台 上架而選擇僅銷售實體版唱片。 第二目 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計算 以下表 4 為假設 2017 年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在串流音樂 平台上透過單一用戶的點播,獲取一美元的著作權權利金,其音樂作品需被單 一用戶點播次數以及時間(以完整播放一首歌曲 4 分鐘為計算基準)。結果顯示 2017 年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希望從 Spotify 單一用戶獲取一 美元的著作權權利金,其音樂作品需被點播約 251.8 次,所需時間 1007.5 分 鐘,相當於完整播放 16.79 小時;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希望 從 Apple Music 單一用戶獲取一美元的著作權權利金,其音樂作品需被點播約 127.7 次,所需時間 1510.8 分鐘,相當於完整播放 8.51 小時;音樂著作權者 (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希望從 KKBOX 單一用戶獲取一美元的著作權權利 金,其音樂作品需被點播約 271 次,所需時間 1084 分鐘,相當於完整播放 18 小時,以此類推。 表 4、2017 年知名串流音樂平台著作權權利金分潤金額及音樂著作權者(唱片 公司和音樂創作者)透過串流音樂平台從單一用戶獲取一美元著作權權利金所需 播放次數及時間 DSP/Store Spotify Apple Music Pandora Google Amazon Deezer Youtube Xbox Music iHeartRadio KKBOX. Per Stream 0.00397 0.00783 0.00134 0.00611 0.0074 0.00624 0.00074 0.0273 0.01318 0.00369. Total Plays to Earn $1 (one user) Required Time (4 minutes for a song) 251.8891688 1007.556675 127.7139208 510.8556833 746.2686567 2985.074627 163.6661211 654.6644845 135.1351351 540.5405405 160.2564103 641.025641 1351.351351 5405.405405 36.63003663 146.5201465 75.87253414 303.4901366 271.00271 1084.01084.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研究 19.
(28) 由表 4 結果得知,假設音樂著作權者(唱片公司和音樂創作者)希望在串流 音樂平台獲利,需經過大流量點播及長時間播放音樂作品才能獲取極其微薄的 收入,且後續唱片公司與音樂創作者間尚有合約協定相關著作權權利金再分潤 比例,實際情況下音樂創作者得到的報酬可說是少之又少,此種模式對於音樂 創作者來說無疑是被扒了兩層皮。另外,對於曝光率不高的新興音樂創作者而 言,串流音樂所帶來的收益更是無法想像的少。因而造成 2014 年泰勒絲從 Spotify 下架專輯以示抗議音樂創作者無法得到公平報酬的事件發生。可見串流 音樂的蓬勃發展確實帶動音樂產業產值年年高升,但其並沒有讓廣大的音樂創 作者受惠,甚至無法得到公平報酬。 第二項 串流音樂蓬勃發展卻未給予音樂創作者透明報酬 第一目 串流音樂平台侵吞著作權權利金(金流不透明) 南韓最大音源網站 Melon 成立自 2004 年 11 月,曾於 2009 年 1 月開始併 入 SK 電信的子公司 LOEN 娛樂(前首爾唱片)旗下,2016 年 Kakao 收購 LOEN 娛樂,是韓國九大數位音樂網站之一,在韓國音樂界對於音樂作品的銷 售數量極具影響力。 根據報導13,首爾東部地方檢察廳網絡調查部於 2019 年 5 月底對江南區三 成洞前 Loen 娛樂辦公室進行了搜查,而此次警方調查的主要內容是 Melon 在 2009 年至 2011 年間透過成立幽靈唱片公司,透過減少實際音樂著作權者的持 份額方式侵吞著作權費。 檢方透露,2009 年 Melon 的收入分配規定是「Melon 佔 46%,音樂著作權 者佔 54%」,即總收益的 54%應按照音源下載次數分配給音樂著作權者,然而 LOEN 成立了名為 LS Music 的虛擬唱片公司並將其登錄至著作權分配系統中, LS Music 向全體會員的「禮物盒」中發送著作權不明的古典音樂並將其算入總 下載量,從而多拿走 10%至 20%的著作權費。通過這一手段,據推算 Melon 在. Sani。(2019 年 6 月 3 日)。韓最大音源網站 Melon 非法侵吞數十億著作權費,被檢察廳收押 調查。擷取自 KSD 韓星網:https://www.koreastardaily.com/tc/news/117205 13. 20.
(29) 2009 年非法侵吞金額約 50 億韓圜。 另據悉檢察機關已掌握 Melon 在 2011 年後通過其他手段非法騙取著作權 權利金的情況,並將正式展開 2009 年至 2013 年 Melon 被出售給私募基金的調 查,所以 Melon 多年總計所挪用了的資金可能增加到數百億韓圜。 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於 2019 年 6 月針對 Melon 盜領著作權權利 金一事發表了官方聲明14:「我們認為 Melon 確有嫌疑與否應該視最終調查結果 而定,然而本案與全國最大的音樂服務商 Melon 有關,事關重大,我們作為管 理國內 3 萬多名音樂創作者著作權的協會自然也深感惶恐。」韓國音樂著作權 協會(KOMCA)指出若 Melon 確有非法盜領行為,不僅會影響當前雙方的信任 關係,思及既往 Melon 以非法行為支配國內音樂市場、佔有一席之地但卻傷及 創作者心血的狀況,也顯示出問題有多嚴重。另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KOMCA)表示:「本協會(KOMCA)將密切關注調查過程進展及 Melon 嫌疑與 否,但考量到本案的嚴重性,本協會也不會單純等待調查結果而已,因此就此 案而言,已著手和文化體育觀光部、信託單位、獨立音樂者、音源流通權利公 司⋯⋯等聯手,彼此分享即時應對的方法,並仔細確認過去每次清算費用時是否 有收到偽造的資料等。」 由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的聲明中可看出 Melon 案件重重衝擊了 南韓蓬勃發展的音源市場,且顯然不肖的串流音樂平台業者至今仍可能透過成 立幽靈唱片公司、私募資金、黑箱作業等非法手段規避著作權權利金的給付, 此現象不僅傷及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更傷害彼此間長久建立的信任感,只因串 流平台業者被金錢蒙蔽雙眼,由此可見串流音樂平台與音樂創作者間金流的透 明度出現極大且棘手的問題。 第二目 串流音樂平台無法確認著作權歸屬(資訊不透明) Spotify 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串流音樂服務商,2006 年 4 月,由 Daniel Ek 和. 14. 施乃琪。(2019 年 6 月 19 日)。MelOn 案衝擊韓樂壇,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發表聲明「將檢 查過往資料及費用」。擷取自 KSD 韓星網:https://www.koreastardaily.com/tc/news/117696 21.
(30) Martin Lorentzon 在瑞典創立,用戶規模截至 2019 年 10 月至 2.48 億。然則 Spotify 的侵權風波卻一直不斷出現。 2015 年,美國搖滾樂團 Cracker 及 Camper Van Beethoven 的成員 David Lowery 指控 Spotify 未經授權許可下非法複製與傳播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作品 15. ,其包括多首他的作品,如《King of Bakersfield》、《Almond Grove》等熱門歌. 曲,且未支付歌曲著作權權利金,使著作權所有人蒙受極大損失,要求 Spotify 賠償 1.5 億美元,隨後更發動同業參與集體訴訟,超過百位音樂創作者加入。 2017 年,該集體訴訟案最終判決 Spotify 侵權並須支付 4,300 萬美元16,另 Spotify 在聲明17表示:「歌曲需要證明歌曲著作權才能向持有著作權人付款,但 美國和個別國家的著作權因有關證明資料常出現錯漏或不完整等問題,導致我 們不知道要把著作權權利金支付給誰,所以我們正在投入大量的資源和技術力 量去建立一個完善的出版管理系統,以便解決這一問題,對於受侵權之音樂創 作者,公司只要確認著作權持有人便會繳付之前暫時保存的權利金。」類似事 件也同樣出現於 2015 年 10 月與美國芝加哥唱片公司 Victory Records 的合約糾 紛及 2016 年美國國家音樂出版商協會(NMPA)糾紛,雙方達成 3000 萬美元 的和解協議。這種著作權糾紛也發生在其他的音樂串流平台公司,Tidal、 Deezer、Rdio 和 Rhapsody 等也都曾因為著作權費問題而被起訴。 著作權管理公司 Audiam 的創始人兼執行長 Jeff Price 表示18:「串流媒體平 台拖欠其音樂創作者的著作權費比例大約為 15%至 20%,但是問題不在於他們截. 15. 楊安琪。(2015 年 12 月 30 日)。Spotify 陷入侵權訴訟,遭音樂人索賠 1.5 億美元。擷取自 Tech News 科技新報:http://technews.tw/2015/12/30/spotify-is-being-sued-for-150-million-dollarsover-unpaid-royalties/ 16 Levine, R. (2018, 1 22). David Lowery on Spotify Lawsuits and the Battle for Creators' Rights. Retrieved from Billboard: https://www.billboard.com/articles/business/8095336/david-lowery-creatorsinterview-artists-rights-symposium-spotify-royalties 17 ChongEric。(2015 年 12 月 30 日)。美國音樂人集體告 Spotify 非法播歌。擷取自 PCM: https://www.pcmarket.com.hk/2015/12/30/%E7%BE%8E%E5%9C%8B%E9%9F%B3%E6%A8%82 %E4%BA%BA%E9%9B%86%E9%AB%94%E5%91%8A-spotify%E9%9D%9E%E6%B3%95%E6%92%AD%E6%AD%8C/ 18 陸一。(2017 年 8 月 2 日)。臨近上市的 Spotify 風波不斷,音樂流媒體的著作權問題真的 「無解」嗎?。擷取自 每日頭條:https://kknews.cc/tech/2mkkmar.html 22.
(31) 留了這筆資金,或者他們不願付錢,而是因為音樂銷售過程中牽扯的複雜權 益,導致他們不知道是誰寫的這些歌曲,或者如何找到收款人。」 雖然 Spotify 已將著作權權利金的工作外包給美國負責管理音樂資料庫的第 三方機構—哈里福克斯代理公司(Harry Fox Agency,HFA),但是對於那些不 在資料庫裡的作品,他們不得不自行安排人員去和相應的著作權人進行協商, 而這種協商處理起來並不方便。 為此,在 2017 年 4 月 Spotify 收購了紐約布魯克林的區塊鏈新創公司 Mediachain Labs19。Mediachain 可以通過提供開放原始碼對等資料庫和協議的方 式,讓音樂創作者將自己的身份與其作品連結起來,進而能夠確保所有歌曲都 能追蹤到音樂創作者和著作權所有人信息,並由 Spotify 使用合理的途徑支付著 作權費用,同時也能緩解串流平台與著作權所有人之間的矛盾。Spotify 也在聲 明中寫道:「Mediachain 團隊將加入我們的紐約辦公室,並幫助 Spotify 進一步 為音樂創作者和著作權者創建一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音樂產業。」 第三節 區塊鏈. 20. 延續上節內容,本節將尋找合適工具用以解決串流音樂著作權權利金分潤 公平及透明之問題。以下內容將討論區塊鏈之起源及設計原則,藉其了解區塊 鏈的網路架構組成特性以及區塊鏈如何巧妙的運用程式碼在雙方或是更多交易 對象之間建立信賴的協定機制。 第一項 區塊鏈起源21 1993 年《紐約客》(The New Yorker)雜誌刊登漫畫家彼得.施泰納(Peter Steiner)的漫畫作品,如圖 9 所示,圖中描述電腦前的狗對地板上的狗說:「在 網際網路上,沒有人知道你只是一隻狗。」. Kyle。(2014 年 4 月 27 日)。音樂流媒體巨頭 Spotify 宣佈收購區塊鏈創業公司 Mediachain。 擷取自 每日頭條:https://kknews.cc/tech/k8orbk8.html 20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 運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17。 21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運 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18-20。 19. 23.
(32) 圖 9、彼得施泰納漫畫作品 過去在網路上如果沒有透過第三方提供的驗證機制,我們就無法信任任何 的交易行為,因此早在 1981 年就有人想透過密碼學解決網路隱私與資訊安全問 題,實現人人受惠金融體系。然而此金融體系的問題在於一但有第三方參與, 就沒辦法有效解決資訊安全的缺口。後續,1993 年數學家大衛.丘姆(David Chaum)提出了 eCash 電子支付系統,被認為是「技術面完美無瑕的機制,可在 網際網路上以匿名的方式,安全達成支付目的」,但此支付系統最終宣告破產的 原因在於當時的線上買家曾未意識到網路隱私與資安問題。直到 2008 年, P2P Foundation 帳號 Satoshi Nakamoto(中譯為中本聰,以下簡稱為中本聰)發表了全 新的對等式(peer to peer)電子貨幣協定機制,其所採用的電子貨幣就是帶有加 密效果的比特幣(bitcoin),且這個協定機制建立於分散式運算(disturbuted computation)為主的運作基礎上,只要透過數以十億個運算設備,就能確保資料 交換的可靠度(integrity),中間不需經手第三方驗證過程。. 24.
(33) 第二項 區塊鏈. 22. 截至目前為止區塊鏈中規模最大的,最為人所知的項目,仍舊是中本聰所 提出的比特幣模型,因此以比特幣為例作說明,比特幣儲存在區塊鏈裡的交易 紀錄,類似於全球試算表或是帳本,可以藉由大型對等式比特幣網路系統驗 證、核可每一筆比特幣的交易。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所有區塊鏈都是分散式架 構,由世界各地志願者提供的電腦作為運算平台,所以沒有集中管理的資料庫 可以入侵。區塊鏈同時也是開放型架構,一切訊息都放在網路上,所以任何人 隨時都可以查看得到,不需要由某個特定機構包辦交易審核和紀錄工作。區塊 鏈也是加密過的架構,使用許多公鑰和私鑰層層加密,因此可以在實務上取得 資訊安全的成果。比特幣網路架構每十分鐘就會查驗、清算所有交易行為,隨 後將這些紀錄存入一個與原本區塊相連的新區塊,累積下來就成為一條區塊 鏈。每個區塊都必須跟前一個區塊搭上線,才會被認定是有效區塊,當所有區 塊串在一起,就像是用綿延不絕的時間標籤,記錄所有交易的情況,所以沒有 人可從中修改帳本內容,假設有心想重新改寫某一枚比特幣以往所有的交易紀 錄,在實務上也是不可能發生的。換個方式來說,區塊鏈是建立在網路整體對 每一筆曾經發生過的交易都不表示異議的基礎上,並把此結果記錄在分散式帳 本的架構,且此分散式帳本可以讓每個人自行下載到個人電腦上執行。 第三項 區塊鏈設計原則23 第一目 網路支撐的可靠度(Networked Integrity) 一、為解決之問題 為解決線上支付款項時所出現的「重複支出24」(double-spend)問題。在過.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 運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22-23。 23 本段文字引改寫自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 貨幣、商業和世界運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55-91。 24 你能夠將同一張照片寄給所有的朋友,但是沒辦法把已經交給朋友的一塊錢再交給其他人。 從你戶頭離開的錢一定要進入到你朋友的戶頭才算數,不能同時出現在兩個戶頭,更不可能讓 多人共同持有,所以若把同一筆電子貨幣花在兩個地方時,注定將有一筆款項會成為壞帳,這 就是所謂的「重複支出」(double-spend)的問題 22. 25.
(34) 去解決重複支出問題的辦法是透過單一或許多第三方共同組成的資料庫, 結清每一筆交易,如銀行、政府或線上支付平台,結清的工作可能要花上 多個工作日。 二、設計原則 1. 可靠度需要在過程中逐步累積而成,並且加以分散,避免過度集中在某 單一成員的手上。 2. 將不可靠的行為加以制約使其無法實現,或是在其他方面(如時間、金 錢等)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三、解決方案 1. 註記時間標籤 中本聰運用現有的分散式對等網路架構,結合密碼學建立「共識機制」 (consensus mechanism)解決重複支出的問題。以比特幣區塊鏈為例,電 子貨幣持有人以一定金額完成第一筆交易後,網路架構會在這筆款項註 記時間標籤,拒絕原始持有人再使用這筆款項進行其他交易,因而排除 重複支出的可能。 2. 哈希化 網路上開發比特幣節點的參與者(礦工,miner)會收到最新的交易訊 息,然後以資料區塊的形式記錄結清內容。這個過程每十分鐘就會重複 一次,並要求每個新區塊都必須源自前一區塊的基礎下才能生效,確保 每筆交易都是正確無誤才能往下繼續進行。 3. 供所有人查看交易紀錄 區塊鏈是完全開放的,所有人都可查看交易紀錄,沒有人可隱匿資料, 使得比特幣的來源去向比現金更容易追蹤。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在數位經濟的時代中,講求信用成為必備條件,在新型的社會組織裡,擁 有一個安全可靠的大規模協作平台,勢必將帶來無限的可能性。 26.
(35) 第二目 分散式的權力架構(Distributed Power) 一、為解決之問題 在第一代網際網路的世界裡,一旦擁有相當規模的使用者後,大型機構往 往會將社會責任拋諸腦後,不肖的權力中樞不僅會大量蒐集使用者資料, 更會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二、設計原則 系統應在對等網路架構中分散權力,當中沒有任何一個節點有絕對的掌控 力,也沒有任何節點可片面決定關閉系統。即使權力中樞想要封鎖特定對 象或團體,整個系統將不受任何影響。 三、解決方案 設法在志願參與者間建構徹底分散的網路架構,即所有志願參與者都可免 費下載比特幣的通訊協定,並共同維護一份完整的區塊鏈資料及共同保存 一份最即時的區塊鏈資料,這份即時的資料會將所有人的動作或交易內容 公開在網路上供人查詢與驗證,沒有任何資訊需經手第三方,也沒有任何 資訊需儲存在中央伺服器上。 此外,企圖操控比特幣區塊鏈的成本,將高於所獲得的財務效益。中本聰 採用「工作量認證」的方式,要求參與者投入大量運算成本用以維護網路 運作,才能不斷開採出新的比特幣。其分配「礦產」(mint)的方式是將比 特幣的發行與在帳本上創造新區塊的行為掛勾,任何礦工只要能找出謎題 解答,並率先通過工作量認證機制,就有資格獲得比特幣作為獎勵,然則 比特幣從誕生的區塊開始,所有的交易紀錄將會記載在帳本上供查詢。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在面對人性問題時,對等的合作模式將會根除病灶,藉由把權力回歸給參 與者用以克服當前的信任危機。 第三目 價值導向的誘因機制(Value as Incentive) 一、為解決之問題 27.
(36) 經濟學家約瑟夫.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錯誤的誘因會讓人產生惡 劣的行為,惡劣程度甚至超乎人們的想像。」 二、設計原則 讓所有為網路架構付出心力的志願參與者都能得到合理的報酬。 三、解決方案 中本聰在論文裡寫道:「區塊裡的第一筆交易具有特殊地位,可以讓創造該 區塊的參與者開始擁有新的比特幣,這會增加節點維護網路架構的誘 因。」比特幣是提供礦工創造新區塊、和先前區塊建立連結的誘因機制, 能夠率先建立新區塊的參與者,就能得到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且中本聰設 定比特幣的供應量以 2100 萬枚為上限,用以避免比特幣氾濫過度造成通貨 膨脹的現象發生。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區塊鏈讓節點與區塊間接受適當的財務誘因,建立更有成效的互惠合作關 係。 第四目 網路安全(Security) 一、為解決之問題 網際網路使用者多半只能使用簡陋的密碼維護電子信箱和線上帳號的安全 性,因此可能造成駭客入侵、盜用帳號、釣魚、垃圾郵件等情事發生。 二、設計原則 將安全措施內建在網路架構中,任何單一節點出問題也不會導致系統癱 瘓,且安全措施不但要能維護機密,更要能讓所有節點查驗活動的紀錄, 且所有人都必須通過密碼認證才能成為參與者。 三、解決方案 中本聰要求參與者使用公開金鑰基礎結構(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用 以打造安全的網路平台。公開金鑰基礎結構是「非對稱」加密系統,參與 者握有兩把功能不同的金鑰:一把用於加密,另一把用於解密,因此稱之為 28.
(37) 「非對稱」。 比特幣的誘因機制促使參與者在進行價值交易時,廣泛採用公開金鑰基礎 結構,用以克服功能不足的防火牆、入侵駭客等問題,未來如果交易雙方 都能在安全的基礎上使用比特幣,就能更進一步儲存、交換更高等級的機 密資訊,並在區塊鏈上確保數位資產的安全無虞。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進入數位年代後,人們越來越依賴數位化的工具及平台,網路安全所招致 的危機逐漸加劇,所幸在區塊鏈更安全、更透明的設計下,志願參與者可 安然的保護好個資,放心的在區塊鏈上進行交易。 第五目 個人隱私(Privacy) 一、為解決之問題 過去不乏有侵害隱私權的案例出現,為此我們應對於捍衛個人隱私之作為 有更多行動才行。 二、設計原則 每個人都應該要有權力決定自己何時、何地、用什麼方式、提供多詳細的 個人資料給他人知悉。 三、解決方案 中本聰在網路層(network layer)的設定並不涉及身分認定,亦即任何人都不 用提供姓名、電子郵件或個人資料,就能夠下載使用比特幣軟體。且在區 塊鏈中識別層(identification layer)、驗證層(vertification layer)兩者也與交 易層(transaction layer)脫勾,因此當甲在區塊鏈公告要把比特幣從自己的 位址移轉到乙的位址時,交易過程並不用提及任何人的身分,只要讓網路 架構確認甲的確擁有符合數量的比特幣,而甲也同意將這些比特幣用於交 易,然後就可以把甲公告的訊息與乙的位址建立連結,並標上「未花費交 易輸出」(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未來當乙要動用這些比特幣時,網路 架構才會再行確認乙是否真的擁有這些比特幣。 29.
(38) 儘管區塊鏈是公開的架構,不附屬於任何集中管理、負責交易審核和保留 紀錄的機構,就這樣把一切攤在網路上,可以讓每個人在任何時間看到發 生了甚麼事,但是參與者的身分卻是代號的形式,所以必須要花很多精力 旁敲側擊才能知道參與者的實際身分。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區塊鏈上的節點可自行保護該節點的個人資料,不任意外流,在從事社交 和交易行為時送出必要的資訊,使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力回歸至節點自身。 第六目 保障權益(Right Preserved) 一、為解決之問題 過去影視內容業者的營收主要來自於 DVD 和有線電視業者,但因網路發 展快速且成熟,再加上人們對於著作權權利保護之觀念尚未完整建立,造 成許多具著作權保護之影視作品被任意上傳至網路上,導致影視內容業者 的權益受到損害甚至陷入沒有收入的窘境。 二、設計原則 每個人的權利都應受到保障。 三、解決方案 過去我們無法在網路上強制執行契約的權益,也無法監管契約執行的過 程,但現在我們可在區塊鏈上採用「智能合約」的設定,用符合特殊目的 的程式執行一整套複雜的指令。 智能合約可以派發參與者的權利給其他節點,例如音樂創作者可將音樂作 品授權給音樂發行公司,並在合約中載明作品授權的期間以及發行公司在 授權期間內應把固定比例的權利金以比特幣形式匯入音樂創作者的戶頭, 然後再加上終止合約的條件,如音樂創作者若在連續的三十日內收到少於 0.25 比特幣,作品的所有權利將會自動回歸至音樂創作者,即使音樂創作 者日後在區塊鏈上再次發表該音樂作品,發行公司也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要讓這份智能合約生效,音樂創作者及發行公司雙方都必須用自己持 30.
(39) 有的私鑰完成簽署。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智能合約的設定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且將權利執行的繁瑣流程交由智 能合約處理,不僅能夠提高權利金金流傳輸的正確性,更加快了金流傳輸 的速度,是為更有效率的方法。 第七目 普惠原則(Inclusion) 一、為解決之問題 彌平社會階層招致的歧視及差異,共創普惠的價值觀。 二、設計原則 最好的經濟模式應該要能為所有人使用,意即應設法降低參與的門檻,創 造「分散式資本主義」(distributed capitalism)的平台。 三、解決方案 中本聰將志願參與者加入區塊鏈的基本模式稱為「簡化支付驗證」 (simplified payment verification, SPV),此模式只需在手機上進行簡易的操 作,就能促使節點以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身分加入市場經濟體系,將有助於 在全球經貿體系中發揮普惠精神。 四、對區塊鏈經濟的影響 普惠原則將打破玻璃天花板和歧視現象,為未來創造無限的發展可能。 區塊鏈是維護、保障基本人權、傳遞事實和分配財富的重要工具,透過可 靠度、權利架構、價值導向、網路安全、個人隱私、保障權益和普惠的原 則進行設計並切身執行,將為世人共創信賴的新世界。 第四節 區塊鏈於串流音樂之應用 由前述保障權益之內容,我們可以透過在區塊鏈上「智能合約」的設定, 用符合特殊目的的程式執行一整套複雜的指令,以達到保障音樂創作者權益的 目的,並透過完善的資料庫執行合約內容,確保音樂創作者可得到公平報酬。. 31.
(40) 另外,分散式的權利架構將所有人的動作及交易內容公開在網路上供人查詢與 驗證,排除第三方經手及防止有心人士作假帳之行為,可保障著作權權利金金 流透明,使音樂創作者在此生態系中不再因金流不透明及資訊不透明的原因被 無辜剝削,如此應用可確保每位音樂創作者能快速收到公平、合理及透明的著 作權權利金。 本節將討論區塊鏈技術加入串流音樂的衝擊,將會翻轉串流音樂中各個角 色的原先地位,誕生新的音樂生態系,後續探討未來區塊鏈應用於串流音樂產 業之其他可能性,拓展區塊鏈於串流音樂產業之應用範圍。 第一項 新音樂生態系的崛起25 結合以區塊鏈為基礎的音樂平台,能使音樂創作者及協作者們形成新的音 樂生態系。知名音樂創作者伊莫珍希普(Imogen Heap):「若我只需決定我想讓 我的音樂如何被分享及體驗,那不是很棒嗎?區塊鏈音樂平台能讓音樂創作者 對他們的音樂作出決定,就像創作者蒞臨現場般的真實感,例如音樂創作者生 日當天,音樂作品將全部免費使用,或只需在智能合約中作出幾項修改,就能 將所有著作權權利金收入轉作慈善基金使用。」 音樂區塊鏈平台的高自由度能使欲使用音樂的利用人自行決定是否同意音 樂創作者訂定的使用條件,此轉變將打破過去以唱片公司及串流音樂平台為中 心的固有模式,建立以音樂創作者為中心的新興模式,音樂創作者可透過音樂 創作獲取公平合理的報酬,消費者可透過合理的收費制度欣賞音樂作品。這種 模式並不是將唱片公司及串流音樂平台排除在外,而是將他們納入生態系中, 使之變成平等地位的成員,而不是支配地位的成員。 新音樂生態系的概念促使希普於 2015 年在區塊鏈上發行單曲《Tiny Human》,其中包括樂器演奏版、歌曲 MV、歌詞、創作靈感、誌謝及製作團隊 等資訊,此次實驗性單曲獲得不少網路討論聲量及關注。.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 運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346-350。 25. 32.
(41) 新音樂生態系不僅改善音樂產業長久以來令人詬病的缺點,更賦予音樂產 業嶄新的容貌,其擁有許多令人耳目一新的特色,以下將一一介紹: 一、 價值範本 重新塑造音樂創作者的價值,將音樂創作者視為重要的合作夥伴、創造價 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翻轉音樂創作者的處境。 二、 公平分配 根據每位創作夥伴對創作過程的貢獻公平的分配著作權權利金,包括藝 人、作詞作曲者及幕後工程師等,作品大賣時,創作夥伴皆可獲得相對應 的報酬。 三、 透明帳本 所有節點皆可透過區塊鏈上的分散式帳本查詢音樂作品的點播次數及收入 等,使所有收入明細變的透明且可追溯,不再有任何灰色地帶。 四、 微型計量,微型入帳 音樂區塊鏈平台採取「以次計費」方式計價,亦即消費者每點播一次音樂 作品,就支付一次權利金,著作權權利金可立即匯入音樂創作者及創作夥 伴的戶頭,不再延遲入帳,也不再讓音樂創作者勒緊褲帶生活。 五、 豐富的資料庫 資料庫可將著作權資料(作詞、作曲及錄音等)、其他資訊(專輯封面、文字 說明、插圖與相片等)及音樂創作者欲揭露之資訊全部上傳至區塊鏈上供所 有節點閱讀,不再有不完整的權利資料庫。 六、 使用情形資料分析 運用消費者點播音樂後所累積之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可讓唱片公司掌握許 多遺落於世界各地的資料,如 TA 的區域分布、年齡分布及相關興趣等,藉 此可幫助唱片公司設計巡迴演出、規劃行銷活動、與其他音樂創作者進行 合作等企劃擬定,使行銷活動更能打動粉絲,除此之外,也可藉此資料找 尋潛在的廣告商與贊助者,拓展音樂創作者的商業價值。 33.
(42) 第二項 新音樂生態系之未來展望—新偶像養成模式. 26. 任何創意內容產業中最重要的層面莫過於人才的發掘與訓練,近期在音樂 產業內吹起了偶像養成的大流行,唱片公司爭相與電視台合作推出偶像競演養 成類真人秀節目,如南韓《Produce 101》、中國大陸《偶像練習生》等節目,皆 獲得可觀的收視率及網路熱門討論度,此類節目精彩賽程饒富趣味,但同時也 在音樂產業中扮演著偶像養成的重要角色,然而在區塊鏈導入新音樂生態系之 際,過去的偶像養成模式也獲得新的翻轉。 以音樂區塊鏈平台 PeerTracks 為例,在發行歌曲後平台會附上一份智能合 約,合約會自動根據該歌曲的表演者、作詞者、作曲者及其他創作夥伴協定的 權利金分配方式,將權利金匯入每個夥伴的帳戶。此外,藝人也可在平台上發 行限量的藝人幣,此概念正如同蒐集棒球卡般,是為創造收藏的價值。 消費者可收藏及交易藝人幣,隨著藝人的名氣上升,其藝人幣的價值也會 跟著上漲,然則支持尚未成名的藝人,在未來可根據其藝人幣的價值得到相等 的報酬,此模式正如同投資的概念。然則消費者對於藝人的喜愛與支持,可轉 化為從藝人端取得會員的待遇、周邊商品等,將有助於消費者從消極的資訊接 受者轉化為主動積極的支持者,也幫助藝人們建立長期活躍的粉絲群。 然而,新偶像養成模式只是區塊鏈技術應用於串流音樂未來展望之其中一 環,相信未來區塊鏈加入串流音樂的大家庭後,會帶來更多新鮮、好玩又有趣 的項目。. TapscottDon , & TapscottAlex. (2017). 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 運作。(陳以禮 & 李芳齡 譯者) 台北市:天下文化。頁 356-357。 26. 34.
(43) 第五節 小結 在獨立音樂創作者和獨立音樂廠牌百花齊放的時代,著作權權利金支付和 著作權歸屬成為橫亙在音樂創作者和串流音樂平台之間的難題。由知名美國音 樂家阿洛伊.布萊克(Aloe Blacc,2014)的文章反映出串流音樂平台未給予音樂 創作者公平報酬,由南韓 Melon 侵吞著作權權利金事件反映出著作權權利金金 流不透明問題,以及 Spotify 的侵權風波反映出音樂產業存在嚴重的資訊不透明 問題,進而導致著作權歸屬問題層出不窮,以上事件再再顯示音樂產業內缺乏 健全的著作權資料庫、透明與公平的分潤機制,才導致眾多音樂創作者無法收 到公平及透明報酬的情形,此些事件也間接反映光鮮亮麗的串流音樂平台背 後,滿滿皆是音樂創作者一點一滴付出的血淚結晶,才能成就現在的串流音樂 平台榮景,但音樂創作者卻成為了在這產業裡最下層、最血汗的勞工。 透過區塊鏈技術於串流音樂之應用,建置完整資料庫、利用智能合約的設 定保障音樂創作者權益,並由分散式的權利架構排除第三方經手及有心人士的 違法行為,可保障著作權權利金金流透明,改善過去著作權權利金的弊病,使 音樂創作者在此生態系中不再因金流不透明及資訊不透明的原因被無辜剝削, 如此應用可建立更快速、更透明、更公平的著作權權利金信賴機制,確保每位 音樂創作者的權益不受損。 區塊鏈帶來的效益,當然不僅止於改善制度面的既有問題,在未來能發展 出顛覆以往的新商業模式,實現音樂的不同玩法,更加豐富音樂帶給人們的藝 術價值,帶領音樂產業走向下個不凡。. 35.
(44)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旨在探討串流音樂產業引進區塊鏈是否能夠幫助音樂創作者在音樂 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上達到公平及透明的目的,相較以往,區塊鏈的應用較 常在金融業及保險業被提及,本研究所探討的題目屬於較少被討論的串流音樂 產業,也因此屬於「探索性研究」。故本研究採取「個案研究法」,透過半結構 性訪談及次級資料蒐集的方式了解音樂創作者對於現行串流音樂著作權權利金 分潤機制的看法與音樂區塊鏈計畫對於串流音樂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的實際 做法、挑戰及其能帶給音樂創作者的效益,最後推導出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研究方法 一、個案研究法 據《研究方法》(張劭勳,民 90)所述,研究設計依據不同研究目的分為五 種「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相關性研究」、「發展性研究」及「因果關 係研究」 。其中「探索性研究」旨在描述或評估某一複雜問題或現象,以熟悉該 問題或現象並從中獲得新觀點,在適用情境方面,探索性研究適用於初次鑽研 此類問題、文獻稀少及不清楚研究中包含哪些變數且缺乏理論基礎的研究,且 Benbsast, Goldstein & Mead(1987)認為探索性階段的研究適合使用個案研究法進 行深入研究,因此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法」作為研究方法。 二、半結構性訪談法 訪談方法將採用半結構性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又稱引導式訪談 (Guided Interviews),意指訪談過程中,研究者將使用有目的談話方式,但可 不依據訪綱的題目順序進行訪問,此種方式目的在使受訪者處於輕鬆的訪談情 境中,真實表達受訪者內心的想法、認知與感受,如此才能獲得廣泛且有用的 資訊。其中半結構性訪談的特點將於以下呈現(鍾倫納,1993;趙碧華、朱美珍 編譯,1995;席汝楫,1997;袁方編,2002;黃光玉、劉念夏、陳清文譯, 2004)。 36.
(45) 1. 問題的結構雖鬆散,但仍緊扣主題。 2. 訪談前擬定訪談大綱,但部分問題可在訪談過程中邊談邊形成,提問的順序 及方式可依受訪者的回答隨時提出。 3. 訪談者不需使用既定文字進行訪問,但訪問過程以受訪者的回答為主。 然而半結構性訪談後所獲得之資料趨於冗長,為防止訪談內容的遺漏,需 藉由錄音、錄影或拍照方式幫助記錄,以達到資料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三、次級資料蒐集法 次級資料蒐集的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文獻分析法是傳統且應用廣泛的研 究方法,目的為協助研究者深入了解個案公司及幫助研究者對受訪者所提出的 現象、觀點進行分析。本研究主要次級資料來源可分為內部取得及外部取得兩 部份,個案內部取得的次級資料如個案相關簡介資料等,個案外部取得的次級 資料如新聞及報章雜誌等。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節將討論個案數目、個案選擇、訪談對象及訪談大綱設計。 第一項 個案數目 Ying(1985)認為當研究主題屬探索階段時,可採單一個案研究或多個案研 究,Bomona(1985)認為當研究主題屬瞭解階段時,亦可採單一個案研究或多個 案研究,因此本研究採取多個案研究方式,藉此聽取多方對於區塊鏈引進串流 音樂產業解決音樂著作權權利金分潤機制公平及透明問題之看法。 第二項 個案選擇 本研究個案研究族群有二,一為音樂創作者、另一為音樂區塊鏈計畫,計 畫分別為「IPMB 創作銀行」及「Muzeum 區塊鏈創意產業協定」。 《IPMB 創作銀行》是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與神殿音樂文創 公司共同合作所創建的音樂區塊鏈平台,主要以區塊鏈技術解決音樂著作權授 權交易等相關問題,藉由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簡化授權交易流程等方式,達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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