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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之探討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之探討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之探討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之探討

壹 壹 壹

壹、 、 、行政決定 、 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的 行政決定 的 的意 的 意 意涵 意 涵 涵 涵

任何機構處理行政問題時,必須做出許多的決定,吳清基(1992)

將作決定界定為:所謂作決定乃指具有相對權責的個體或組織,在面臨問 題解決或行為抉擇之際,依據一定的價值標準或目的期待,從許多不同 的可行變通方案中,試圖去找一種最佳的或令人滿意的可行變通方案,

以期求獲致理想有效的問題解決結果行動過程。謝文全(2004)認為決 定是人在面臨問題時,研擬及選擇各種可行的解決方案,以解決問題並 順利達成目標的歷程。教育行政決定即教育人員為了解決教育上的問 題,或達成既定的教育目標,依其權責研擬及選擇可行解決方案的歷程。

學校行政人員為了處理學校事務及問題,也必須做出許多與學校教 育有關的決定,黃昆輝(2002)指出,教育行政決定,乃是教育(學校) 行政人員為圖教育的發展與進步,對一個待決的問題,依其權責,透過 正式組織的運作,研求若干變通方案或方法,並從而做出較正確合理之 裁決的一種過程。簡言之,行政決定旨在判定問題的解決方式;因此,

行政決定攸關問題的成功解決與否,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學校行政決定是行政歷程的中心所在,且影響著組織功能的發揮,

它是整個行政組織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彼此溝通、協調、合作而成。學校 行政決定的特性在於做決定是行政的主要組織功能,整個組織所致力完 成之事,為一個動態且連續不斷的歷程,透過哲學的途徑及個人價值的 判斷,在合理、合法及具體可行的情形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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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貳 貳

貳、 、 、 、行政決定的種類 行政決定的種類 行政決定的種類 行政決定的種類

黃昆輝(2002)依決定的內涵,將行政決定區分不同的種類,說明 如下:

一、依決定的動力來源區分

1.居間決定(intermediary decision):應長官的命令或要求所作 的決定,決定做完後,尚須交給部屬去執行,是一種承上起下的決定。

2. 請求決定(appellate decision):應部屬請求而作的決定。

3. 創造決定(creative decision):行政人員自動做成的決定,既 非來自部屬的請求,亦非來自長官的命令。

二、依決定的主體來區分

1. 組織決定(organizational decision):以組織成員的身分所做 的決定,故決定者在做決定時,僅是在執行組織的意旨而已。

2. 個人決定(personal decision):是依個人身分及意圖所做的決 定,故決定者有獨立的主權及表現自我意志的自由。

三、依決定的性質來區分

1. 策略性決定(strategic decision):又稱政策性決定,主要是 高層行政人員為謀求組織與環境的動態均衡所做的決定,共著眼處是大 原則大方針的確立,不重視技術性執行方法的訂定。

2. 行政性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中層行政人員為執行 策略性決定所做的決定。其所強調的是將各種策略性決定轉化為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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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並糾合組織的人力物力,以協助基層的實作。

3. 運作性決定(operating decision):基層行政人員為落實策略 性及行政性決定,所做的一切實際業務執行行動的決定。其主要內容偏 重於行政工作的實際業務推展。

四、依決定的技術來區分

1. 程式化決定(programmed decision):對例行性或重複性事務的 決定,只需依例行的方式與程序為之即可,不必另立對策。

2. 非程式化決定(nonprogrammed decision):對新生事務所做的 決定,因新生事務的性質不明,故決定時並無明確或例行性的方法可資 遵循,而有賴創新技術的應用。

五、依決定資訊充足與否來區分

1. 確定性決定(certainty decision):在做決定時已獲得決定之 投入及產出的完整資料,對決定之後果已有相當把握的決定。

2. 風險性決定(risky decision):做決定時對決定的結果尚未能 完全掌握,不過仍有一定程度的確定,必須冒些風險所作的決定。

3. 不確定性決定(uncertainty decision):在做決定時對決定結 果幾近或完全無法掌握,無法以機率來表示其可能發生的情況,這種狀 況下所作的決定。

六、依決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來區分

1. 依決定結果之正確性:客觀上的合理、主觀上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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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決定的過程:意識上合理、慎思上合理。

3. 依決定的目標導向:組織上合理、個人上合理。

七、依決定內容的層級性來區分

1.決策(policy making):政策性的決定,旨在訂定政策。

2. 決務(non-policy making):非政策性決定,事務性的決定。

參 參 參

參、 、 、 、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的程序 的程序 的程序 的程序

謝文全(2005)將行政決定的程序區分為七個步驟:

一、認識問題界定目標

認識有待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對問題加以澄清。必須注意問題的時 效性、重要性、領域性、例行性、障礙性等。

二、設定前提或判斷的標準

前提或判斷標準是將來判定最佳方案的原則。唯有符合前提或標準 所定出的條件,方案才是最佳的。

三、蒐集有關資料

絕對不能憑空杜撰,必須以客觀詳實的資料為依據,結果才會合理 可行。

四、研擬可行方案

研擬各種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案(alternatives)以供選擇,是決定 的第四步驟。研擬方案,可說是整個決定過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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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擇最佳方案

對於所提出之諸多變通方案作最後抉擇之前,應先評估各變通方案 所可能產生的後果,選擇其中最有利於組織目的的達成,而且其消極影 響最低的方案。

六、決定的合法化

教育組織所做的任何決定,必須依照相關法令規定的程序,完成合 法化的過程,然後加以執行,取得執行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七、實施並評鑑改進

評鑑時主要依效果、效率與速度三項標準來評估。效果標準是在評 估執行成果的質量是否達成目標。效率標準是在評估人力與物力資源是 否充分利用。速度標準旨在評估是否按時完成。

肆 肆 肆

肆、 、 、參與行政決定的意義 、 參與行政決定的意義 參與行政決定的意義 參與行政決定的意義

參與(participate)具有分享的意思。參與是互動、分享資訊,亙 相影響的過程。參與是組織在一些計劃的決定,由部屬和主管共同分享 決定的歷程,參與會使部屬對於組織產生認同,影響工作的投入(Robbins, 1998)。吳清山(1988)主張參與是組織成員有權參與制訂計畫或事務決 策的過程,透過組織運作的權力,以激勵成員達成組織目標。Keith與 Girling(1991)認為參與決定是指成員介入組織做決定,參與設定目標,

解決問題及做影響整個組織和個人的決定,並建立起績效標準,確保組 織朝著目標前進。

參與決定即為一群人共同享有決定的權力,透過互動、資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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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互影響的方式做成最後的決定,其目的是在表現民主精神,提高 決策的品質(王政彥,1994)。組織中的相關決定,應盡量避免完全單憑 個人專斷、獨裁的主觀意見所產生,因為一個人的知識再廣博也會有判 斷上的偏失(楊振昇,2004)。讓相關人員參與決定,從不同的角度對問 題加以評估,可以減少錯誤的可能性,進而提升決策的品質,使決策不 因偏見、壓力或環境等,產生不當的影響,且能冷靜做出合理的判斷與 決定。換言之,參與決定是一種讓組織成員有機會參與組織事務決定的 管理方式(黃景良,1998 ;謝文全,2004)。此方式強調讓成員積極參 與組織事務,以使其產生認同感與責任心,對組織做出較大的貢獻,進 而提昇組織目標的達成及個人的幸福感。

伍 伍 伍

伍、 、 、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的意涵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的意涵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的意涵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的意涵

我 國自 民國 84 年教師法公佈實施,從第11、21、27及28條中明 文規定教師之權利、義務並且賦予教師參與校務行政之機會,而且教 師會與教評會之設置,更提供教師參與學校人事、校務發展、保障教 師權益之機制。

教師法第21條:「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 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學校教師會的主要功能為維護教師專業 自主權及其他有關教師權益的保障。

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 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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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 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各級教師會具有維護教師專 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及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準則、派出代表 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等各項基本任務。

教師法第28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 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 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在各級教師會成立之後,已不 再 存 在 著 以往學校行政運作由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 為 主的 局 面 , 教 師 會將 更積 極參與 學校 行政 事務。

教師法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 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 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其中強調,委員中未兼任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 二分之一。學校人事甄選的工作,除依法律規定分發外,依據學校的 需求甄選、聘任適當師資。

國民教育基本法增訂第10條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 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以議決有關校務重大。

依施行細則中第14條 規 定校 務重 大事 項 包括:1.校務發展計畫。2.

學校各種重要章 則 。 3.依 法 令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之 事 項 。 4.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即教師能參與學校事務的一種管理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教師參與行政決定即教師能參與學校事務的一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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