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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工程技字第 91006367 號令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4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工程技字第 09400220280 號令

一、(目的)

為利主辦機關審核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所提出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政府與民間之角色)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與民間應本於創造公共利 益之目的,基於合作之觀念,共同推動公共建設。

三、(適用範圍)

促參法第三條之各項公共建設,民間均得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規 劃申請參與。

四、(申請案件之種類)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區分如下:

(一)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指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民間申請 人可自行取得公、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不需主辦機關依促 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

(二)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設施,

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

五、(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如下:

(一) 民間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後,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 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 標之技術、方法。

(二) 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

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再審核作業如下:

主辦機關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協商民間申請人將規劃案內容公開徵 求其他民間投資人者,評選時民間申請人得享有優惠條件或優先承做權;

其優惠方式由主辦機關提審核委員會決定,並於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 時,一併公告。

十四、(原提案人智慧財產權之保障)

民間申請人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所提之相關文件,經協商改由政府公 開辦理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其智慧財產權依相關法規辦理;智慧財產 權對價之負擔,應於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一併公告。

十五、(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之處理)

申請案中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其非主辦機關之權責範圍內所能自行決定 者,主辦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或報上級機關核定之。

十六、(工作小組之成立)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視需要成立工作小 組。

前項工作小組之組成及工作內容,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 及評審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十七、(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予民間申請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

十八、(協助審核工作顧問之聘請)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技術或專業之處 理事項,得聘請相關專業顧問,協助辦理相關作業。

十九、(投資契約草案之擬訂)

投資契約草案之擬訂,由主辦機關與民間申請人協商後決定。

二十、(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改由政府規劃之要件及處理)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 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 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二十一、(政府政策公告)

主辦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興辦項目、

協助事項、作業程序主動予以公告,審核作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十二、(詳細作業程序)

主辦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詳細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