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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1 案件類型

四、國內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制度之探討

4.2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1 案件類型

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區分為民

1.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指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民間申請人 可自行取得公、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不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 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如統一集團投資興建大型購物中心 案,由業者備具私有土地,向經濟部提案申請投資興建大型購物中 心。

2.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設施,需主 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取得者。如民間興建及營運富源森林遊樂 區案,由業者研提興建經營規劃構想,向農業委員會提案申請,其中 涉及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有的富源森林遊樂區土地,由林務局依促參 法規定提供民間業者使用。

4.2.2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流程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民間申請人對於土地之取得及使用應先行處 理,案件之提出主要目的為相關租稅獎勵之適用及其它政策之支持(土地 使用管制之變更等)。其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一,作業重點及原則如下:

(1) -階段審查:依促參法 46 條規定應提送之文件予以審查。

(2) 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之確定:釐清政府協助或承諾之範圍。

(3) 整體計畫之可行性:法律、技術、財務、公共建設之目的等具有可 行性。

(4) 審查通過之條件:提出政府通過民間應配合之事項,如取得融資協 議書,土地取得之規定、公司籌組,環評作業配合等。

(5) 籌辦:簽約前應完成之項目及期程。

(6) 簽訂投資契約:契約的內容由雙方議定。

2.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此類型案件,由於民間申請人擬依促參法之規定使用公用土地及設 施,涉及政府公用資源之提供,審核作業除考量民間之創意商機外,更應 兼顧公平原則。其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二,作業重點及原則如下:

(1) 分階段審查:需由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之民間提案有關審核作業,

基於政府土地及設施為公共財,民間理應同有使用之機會,故應維公 開、公平辦理之機制,並為審核效率及降低民間備標之成本,原則上 概分為初步審核及進一步再審核等二階段作業,各階段均有公開徵求

之過程。民間申請人分別配合提出規劃構想書,及完整規劃報告書。

(2) 規劃構想書審查:政府從效益考量,政策是否支持。

(3) 民間提出完整規劃報告書:民間研擬規劃過程應和政府充分溝通,

規劃內容應符合政府之需求,並且計畫內容應具可行性。

(4) 民間自行規劃提案者之保障:保障分成為對民間投資之規劃予以對 價,並在案件評審時給予優先承作權或優惠條件。優惠條件包含權利 金、收費價格、建設經費之優惠;至於優先承做之前提係指於其他投 資人在符合該公共建設公告所需之功能及效益下,其條件及對價經評 選為最優者,原提案人可以相同條件及對價優先承做。由於個案特性 之不同,由主辦機關斟酌優惠之方式,提審核委員會決定,並將優惠 方式於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時一併公告,以為其他投資人申請競 標之參考。

(5) 公開徵求其他投資者:政府應訂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擬定公平之 遊戲規則,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並組成再審核委員會進行審 核。

3.其他重要規定

(1) 政府政策公告:主辦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參 與公共建設興建項目,協助事項,作業程序主動予以公告。

(2) 審核期間:審核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審核期間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惟 作業過程如有補正、民間申請人研提進一步規劃、公告徵求其他投資 人所費時間均可另計。

主辦機關處理四十六條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所面臨有關商機及商業 競爭之考量、公平性之維護、避免圖利他人之質疑等問題,較諸政府規劃案 件更需經得起挑剔有關措施之研擬。另由於民間自行規劃案潛在的可能性不 一而足,故態樣廣泛,不宜一一列舉比照,故注意事項非依個案考量,而仍 以通案研擬。

基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目的係為引進民間之創意與效率,不宜匡限民 間自行規劃案之方式,而仍以政府最大之審慎提供民間最大的參與空間。當 民間提出符合整體公共利益之規劃案,卻需政府提供公地或公產之資源時,

縱然國人「有土斯有財」之觀念根深蒂固,爭議較多,仍宜就促參法有關土 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法規鬆綁為前提,儘可能成全,

工程會就原訂定注意事項考量適用促參法第三條之各項公共建設,但因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OT)之參與方式,於政府興建該公共建設時,

對於其使用目的已有明確規範,若擬以民間自行規劃方式辦理,需多費思量 其妥適性外,故規劃除OT之外,其他參與方式皆得以民間自行規劃方式辦 理。

4.2.3 注意事項條文

內容共計 22 項,各項重點如表 4-1

表 4-1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條文表

第一項 目的

第二項 政府與民間之角色 第三項 適用範圍

第四項 申請案件之種類

第五項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第六項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作業程序 第七項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初步審核作業

第八項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再審核作業 第九項 申請案之補正

第十項 協商之進行 第十一項 審核期間 第十二項 審核結果公開 第十三項 原提案人之保障

第十四項 原提案人智慧財產權之保障 第十五項 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之處理 第十六項 工作小組之成立

第十七項 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八項 協助審核工作顧問之聘請 第十九項 投資契約草案之擬訂

第二十項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改由政府規劃之要件及處理 第二十一項 政府政策公告

第二十二項 詳細作業程序

審核作業為民間自行規劃案件的核心議題,亦是問題叢集之處,由於由民 間自行規劃案件,在初步審核階段之前,申請人負擔了案件初步規劃費用,

主辦機關對於審核案件作業時,除籌組審核委員會之外,因應民間所提案件 之複雜度,以及各項公益及保護投資人等考量,困難度較高於由政府規劃之 案件。

1.民間可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民間自行提案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按促參法第八條及主辦機關審核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點 規定,民間投資方式有: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 所有權予政府(BOT)。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 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TO)。

(3)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 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 還政府(BTO)。

(4)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 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

T)。

(5)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 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OO)。

2.例外: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OT)之參與方式,考量因政府興建該 公共建設時,對於其使用目的已有明確規範,爰注意事項規定不宜以民 間自行規劃方式辦理。

4.2.4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之案件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之案件原屬促參法第四十六條最典型之形態,因不涉 及政府提供土地或設施,較無公平性之問題,其風險大多由民間承擔,故民 間申請人應依促參法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 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非必需)及其他法令規定 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 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作業流程如圖 4-1)

主辦機關受理案件後,首要考量者為政府之政策需求,再依技術層面做 實質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故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宜先洽商主辦機關意 見,以免民間投入大筆資金完成提案後,卻因與政府之政策方向有所悖離,

未獲審核通過,枉費心力及資源前功盡棄。審核政策需求之餘,尚應就有無 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整 體計畫之可行性等予以審核。

至於是否需成立審核委員會協助審核或由主辦機關逕行審核,視該案件 之規劃內容得否由主辦機關依權責自行決定,如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 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組成審核委員會,其人員組成包括主辦機關內部 相關單位、外部相關單位、與規劃案審查有關之專家學者,至於人選由主辦 機關自行決定。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在促參的機制上,為保留積極性及彈性,就公益性強而未促成的民間自 行規劃案,則也可納為由政府規劃的程序繼續辦理。

依注意事項彙整有關民間自行備具土地之案件審核作業之規定如表 4-2:

依注意事項彙整有關民間自行備具土地之案件審核作業之規定如表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