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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國立台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案 .1 計畫概述

五、案例分析

5.1 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國立台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案 .1 計畫概述

1.計畫概述如表 5.1 表 5.1 台大案計畫概述

案件名稱 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國立台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 案

公共建設類別 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6 款(文教設施)

辦理方式 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款(BOT)

公告日期

計畫規模(億元) 30 92/11/14 民間投資金額

30 簽約日期

(億元) 94/03/17

民間機構名稱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投資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許年間 35 年(含興建期)

2.採民間自行規劃之原因

(1) 節省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之時間人力及費用。

(2) 及早找出實際投資經營之民間機構,縮短政府與民間相互摸索之時 間,該校有數件 OT 成功案例協商經驗豐富。

(3) 該校先前已評估貸款興建學生宿舍之可行性財務模組可作為本案判 斷之依據。

5.1.2 政策公告 1.公告原則

台大採取主動發布政策公告模式辦理,僅一個月公告期即有效吸引三家 廠商遞件,並由該校從中擇取最符校方期望之廠商進行第二階段合作,充 分發揮省錢、省時、省力及可行性之多重效益,此種模式後來亦普遍獲其 他機關採行沿用,成效良好。

本案以合理的許可期間及優先續約的措施,並規範政府承諾事項,增加 誘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除外情事造成營業收入銳減或損害時,民間機 構所獲得之保險金額仍不足以彌補者,可減收或緩徵土地租金或營運權利

2.公告內容:

(1) 水源校區部份用地:約 2.8 公頃、長興街部份用地:約 1.1 公頃,

共計約有 3.9 公頃。

(2) 可擇一或一併提案,惟一併提案者優先。

(3) 至少 3500 床學生宿舍,宿舍租金範圍:每坪每月 700 元~1200 元 (實坪)。

(4) 特許年限:30 至 35 年(含興建期) 5.1.3 民間投資興建內容

1.投資內容

民間投資規模約 30 億元,本案基地共有兩處,分別為水源校區基地(約 2.8 公頃)及長興街基地(約 1.1 公頃)。本案提供 3500 床學生宿舍、830 床附屬住宿設施提供台大或該校指定之教學、研究或交流訪問等人員住 宿、587 格汽車停車位(需提供 177 張停車證按校方收費標準供校方使 用)、2751 格機車停車位及約 2700 坪附屬生活設施。

2.本案辦理時程如表 5-2 表 5-2 台大案辦理時程表

時間 辦理事項

92.10.31 取得教育部授權 92.11.14 ~ 92.12.15 政策公告

93.01.02 初步審核

93.01.03~93.03.31 進一步規劃 93.04.01~93.08.31 再審核

93.08.31~93.11.26 協商契約草案等公告文件 93.12.10~94.01.21 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

94.02.23 綜合審查

94.03.17 簽約

合計 16.5 個月

3.簽約後辦理現況如表 5-3

表 5-3 台大案簽約後辦理時程表

94.03.17 雙方完成簽約

94.03.17 迄今 檢討校內法規訂定管理辦法 94.04.24 取得地上物拆除執照

94.04.25 通知限期拆除地上物(6 個月內) 94.06.15 通過基本設計(校規小組審查) 94.08.22 掛件送都審

94.09.21 完成地上物拆除

94.10~12 辦理交付用地事宜(分割,設定地 上權等)

96.09 預定完工

5.1.4 計畫主要障礙及排除 1.主要障礙

(1)93 年第一季鋼筋工料成本大幅波動致原有財務計畫不可行。

(2)因委外興建經營學生宿舍所衍生之房地稅成本過高(現有宿舍未課 稅)。

(3)民間自行規劃之協商程序未盡明確,致雙方對需協商內容、時間點有 不同認知。

2.主要障礙排除

(1) 爭取「住宿區」稅賦減免及台北市促參「自治條例」立法。

(2) 請求台北市政府、教育部、工程會、財政部、行政院各方協助推動跨 機關協調。

(3) 首長重視並積極爭取政府支持,拜會市府高層、議長及多位議員尋求 支持加速立法除解決本案困難外,更有利全國各校學生宿舍及台北市 其他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

3.限期完成協商

因本案採取民間自行規劃方式,其協商過程常因細節而失焦,故本案採 取「限期協商」策略,有效凝聚雙方人員掌握時效,全力達成目標,辦理 過程如下列:

(1)93.10.29 工程會鄭副主委文隆出面邀集雙方協調自規程序爭議。

(2) 於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前先完成契約草案全文實質協商 (3) 簽署備忘錄限期完成協商,否則經審核委員會確認後,視同雙方合

意終止。

4.本案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創新價值 (1) 採取政策公告,創新自提流程 (2) 限期完成協商,解決程序爭議

(3) 協商及公開契約草案全文,縮短議約時程 (4) 公開審核委員名單,促進投資意願

(5) 未予原提案人優惠條件或優先承作權 (6) 要求取得綠建築標章

(7) 限制學生宿舍租金費率上限及調漲門檻

本案規範民間機構應設立專戶管理,以確保財務之獨立,且建立營運績效 評估制度及約定保險範圍與種類,台大並於原提案人通過再審核後即議定本 案契約草案全文,由於主要權利義務已臻明確,大幅節省一般促參案件冗長 議程時間。

雙方財務顧問均深具促參及金融實務經驗,並共同參與契約草案協商,議 定本案資本及財務比率、財務監督制度、民間機構應設立專戶管理等條款,

確保本案財務獨立及償債計畫可行性,至於契約內對於財務、興建、營運、

保險、融資等方面均訂有監督管理規定,建立營運績效評估制度,俾確保計 畫目標之達成。

5.2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興建暨營運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