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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文摘要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條款是契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

而契約條款的解釋會左右雙方的權利義務,故而保險契約承保範圍 的解釋,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本文即是討論保險約承保範圍的解 釋方法。

第一章 表明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討論保險契約的法律特性,並以保險契約具有最大善意契 約的特性,進而討論被保險人有過失行為時,保險人可否 主張抗辯。及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並而討論保險契約有 無消保法適用。

第三章 以一般保險契約解釋方法,諸如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

探求當事人真意及對價平衡原則的解釋方法,在法律規定 及法院實務的運用情形。

第四章 則討論承保範圍之因果關係,在相當因果關係與主力近因 原則間,我國法院實務的適用情形。

第五章 是研究保險法有關解釋保險契約的規定,即保險法第 54 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 54 條之一的規定,與民法、消保法的 規定有何異同。

第六章 即介紹美國保險法學說「合理期待原則」,該「合理期待 原則」與我國法律的比較,及其在法院判決適用情形。

第七章 結論則提出保險法第 54 條第二項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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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解釋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4

第三節 研究方法---5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法律特性---6

第一節 緒論---6

第二節 保險契約為射倖契約---10

第三節 保險契約是最大善意契約---12

第一項 最大善意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13

第二項 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行為---15

第一款 與民法第 222 條之關係---15

第二款 保險人可否援引過失相抵原則抗辯---16

第三款 保險事故包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重大過失 行為所致者---18

第四款 保險人援引過失相抵原則的抗辯---19

第四節 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21

第一項 保險契約有無消保法的適用?---21

第二項 消保法以消費關係為適用要件---22

第三項 消保法有關責任的規定---22

第四項 法條分析---23

第五項 外國立法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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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服務業在消保法的適用領域---26

第七項 本文見解---28

第三章 一般保險契約解釋方法---32

第一節 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32

第一項 緒言---32

第二項 法院實例---33

第二節 探求當事人的真意---36

第一項 民法第 98 條之規定---36

第二項 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契約的內容---37

第三項 要保人接受保單的行為---39

第四項 解釋的標準---39

第三節 對價平衡原則---41

第一項 緒言---41

第二項 法院實務---44

第三項 對價平衡原則與最大善意契約---44

第四章 承保範圍之因果關係---47

第一節 緒論---47

第二節 相當因果關係---48

第一項 相當因果關係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的法院判決 ---49

第二項 相當因果關係適用於產物保險契約的法院判決 ---52

第三節 主力近因原則---57

第一項 主力近因原則定義---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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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我國法院對於「主力近因原則」的適用---60

第三項 主力近因原則與相當因果關係之差異---68

第五章 保險法有關解釋保險契約的規定---70

第一節 保險法第 54 條及第 54 條之一的立法沿革---70

第二節 保險法第 54 條第一項之規定---71

第一項 抵觸保險法之任意規定---71

第二項 抵觸保險法之相對強制規定,而有利於被保險人 者---72

第三項 抵觸保險法的相對強制規定,而不利於被保險人 者---74

第四項 抵觸保險法的絕對強制規定者---74

第三節 保險法第 54 條第二項之規定---75

第一項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75

第二項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之 規定---78

第四節 保險法第 54 條之一之規定---82

第一項 「內容控制」之意義---83

第二項 消保法內容控制的規定---84

第三項 保險法有關契約內容控制的規定---85

第四項 民法上契約內容控制的規定---86

第六章 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契約上之適用---90

第一節 緒論---90

第二節 何謂「合理期待原則」?---90

第三節 「合理期待原則」之爭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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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適用此原則時,保單是否必須有疑義?---93

第二項 契約法的經濟分析---98

第一款 經濟分析前言---98

第二款 風險分擔理論---99

第三款 優勢風險負擔理論---100

第四款 經濟分析在法學適用上的問題---101

第三項 以經濟分析觀點批評合理期待原則---102

第一款 經濟分析---102

第一目 定型化契約的出現是因為減少交易成 本,而不是因不平等談判力量的產生 ---103

第二目 保險契約的冗長和複雜的基本原理-104 一、以經濟學觀點而言,保險市場使用定型化契 約是經濟的---105

二、市場機制會讓保單趨於『容易閱讀』---106

三、法院的過度干預,會使擬約人對保單的用字 更複雜---107

第三目 政府干預的失敗---108

第二款 契約自由---109

第三款 本文見解---112

第四項 有關美國契約法整編第二版之規定---114

第五項 合理期待原則不能與聯邦法令規定相抵觸---116

第四節 美國法院相關判決---117 第一項 Atwater Creamery Co. V. Western National Mut. 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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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案---117

第二項 Katze V. Randolph & Scott Mutual Fire Insurance Co.---118

第三 項 National Union Fire Insurance Co. V. Reno's Executive Air Inc.---119

第五節 合理期待原則與我國法律的比較---120

第六節 合理期待原則在我國法院適用情形---122

第七節 本文見解---126

第七章 結論---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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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一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 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 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依此所定之契約,即是保險契約。可見保險契約 固然是在承保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但並非所有的不可預料之意外事 故都在承保範圍之內,所以每份保單條款都會針對其承保範圍作一規 定,在產物保險契約也是如此,例如營造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第一章 承保範圍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本保險契約所 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 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 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就是明定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承保 範圍。

雖然保險保單在其基本條款上會載明其承保範圍,但該等事先擬 就的條款,與實際發生之個案事實,常有模糊不清之處,保險糾紛即 因之而起。又有些個案的保單在承保範圍的規定,雖然沒有疑義,但 在保單的不保事項,卻特別將某些特定事由列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的事由,亦即,以不保事項限縮承保範圍,此時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就 必須由全部保單規定,通盤加以了解,始能確定,凡此均是造成保險 契約當事人間爭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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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定承保範圍時,必須先界定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在有二個 以上的原因,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該二個以上的原因都是保單規 定的承保範圍,則本保險事故是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固無爭 議;但如果該等發生原因當中,有一項原因是保單規定不保事項,或 是保單的承保範圍所未包括的範圍者,此時究竟是否屬於保單規定的 承保範圍,即有爭議,而民法之「相當因果關係」學說,與保險法學 說之「主力近因原則」,兩者有何不同,在具體保險糾紛的案例,如 何適用,亦有必要加以釐清。

既然承保範圍是契約的規定,當然就有契約解釋的問題。隨著工 商業日漸發達,各種型態的商業行為推陳出新,以實務上的產物保險

(即保險法上之財產保險)契約種類為例,其由傳統的火險、工程險 之外,也隨著時代的腳步推出符合社會需要的新種險。而保險契約因 為具有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且各種保險契約有基本相同性,所以保 險人(大部分是產物保險公司)都會針對各種類之保險契約,事先擬 就保單基本條款,惟因保單條款之內容,影響社會大眾甚鉅,所以,

行政主管機關(即財政部保險司)均是事先核准各種類型的保單基本 條款的內容,俟後保險人再針對各別要保人的特殊情況,在基本條款 之外,另行加入「附加條款」,或「特約條款」等,即成為為要保人 量身訂作的個別保險契約。

如以上述的流程觀之,保險契約既然是事先經過行政機關監督,

在理論上,應該符合保險理論,且兼具保護被保險人原則才是,但是,

在實務上,保單的條款時常引起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尤其在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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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簿公堂之後,法院對於保險條款的解釋,有時候與保險公司解釋 不同,甚至否定行政機關事先審核的條文,造成行政和司法機關有不 一樣的看法。

在一般的書面契約中,即使該契約條款是事先經由契約雙方所同 意,但在事後的履約爭議中,法官仍然可以就已經雙方同意的契約條 款為審查,是否有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至於如果該契約 是附合契約的情形,民法第 247 條之一及消費者保護法更賦予法院審 查契約條款的標準。而保險契約,因其具有某些不同於其他契約的特 性,尤其,任何一個保險皆以一共同團體之存在為先決條件,此團體 乃由各個因某種危險事故發生而將遭受損失之人所組成。1於團體成 員發生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時,由團體補償該成員的損失。2故保險有 明顯的社會性。所以如何在保險的社會性和被保險人的保護之間取得 平衡,是本文研究的動機。

再者,「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 98 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

再者,「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 98 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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