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actus)之分,亦即將本質視為潛在的可能性,而存在為可能性的實現。形上學論述或將 本質界定為存在的根源,視存在為本質之投射,或企圖藉由定義存在來限定本質。在此

相互指涉、定義的邏輯中,人類被視為靈魂、肉體與精神的統一,逐漸在各領域、學科 間發展出各種關於人類的知識8。此統一使得人類成為關於自身的知識中「本質╱存在」

之分的表現,而當代談論主客體分判與異化的問題,亦是此邏輯的重演。

海德格多次指出形上學的論述策略未曾檢視「本質╱存在」這組區分建立在何種基 礎之上,因此無法準確地掌握存有論展開的邏輯,以致於錯失了存有的真實面貌,而僅 能在遺忘存有的狀態中,透過切割本質與存在發展貌似存有論的學說。相較於此,「此 有」對他而言則突出地標誌著一種有別於形上學的提問方式,他的分析首先避免過於輕 易地接受「本質╱存在」的劃分,而是主張存有的意義僅能在本質中呈現,將本質詮釋 為各種存有的可能性,並給出存有與本質交纏、在可能性中存有的圖式(海德格稱為「潛 能存有」[Seinkönnen/potentiality-for-being])。其現象學方法亦循此立場構想,他將現象 學拆解為「現象」(Phänomen)與「邏各斯」(λογος)兩部份,指出前者在希臘語中表 達為

φαινομενoν,其語源可追溯至 φαινεσθαι(appearances)與 φαινω(phenomenon),

意味著「就其自身自我呈現者」。後者的原始意義則應在

αποφανσις (apophansis)與 νοειν

的交會下,理解為透過話語的展現而讓人看見某物9。據此,他將現象學定義為:

「αποφαινεσθαι τα φαινομενα,亦即 讓人從 呈現之 物本身所 在看見 其自我 呈現。 」

(Heidegger, 1975: 58)10,也就是說,海德格的現象學企圖建構一種不假其他外部定義 而得以如其本然所是的提問方式,現象學的「顯現」不必然得透過意識或認知將某物表 象為對象,而可以將存有保留於其本然的各種可能性中,呈現本質與存有的彼此依附:

8 海德格在此段落中提及人類學、心理學與生物學的盲點,其中他用了比較多的篇幅討論希羅時 期、基督教人類學與近代人類學之間,缺乏存有論基礎的共通性。其批評特別以笛卡兒為對象,

指出希羅時期與基督宗教的人類學導引,在 res cogitans、意識等脈絡的發展下,顯得越來越糾結,

而始終無法認知到其所談論的「存在」根本上是未經檢視的晦澀概念。同上。中譯本,頁 57-59。

英譯本,p.74-77。

9 同上。中譯本,頁 32-40。英譯本,p.49-58。

10 原文為 “Das was sich zeigt, so wie es sich von ihm selbst her zeigt, von ihm selbst her sehen lassen.”。參見 Heidegger, Martin. 2002c, Sein und Zeit. Tubingen : Niemeyer. p.34。

做為潛能存有之此有的存有之道,以實存的方式棲於理解之中。此有並非某 種現成事物,像是能夠去做某些事情的餘力,而是原初的可能性存有。此有 向來是它所能成為的,且依其可能性所是而成為。此有本質性的可能性存有,

涉及我們曾描述為其對「世界」之關照,以及對他者之關懷的東西,且總是 在這一切中,涉及此有因著自身而朝向自身之能有。11(Heidegger, 1975: 183)

海德格亦曾經說「這種存有者[此有]的『本質』在於其去存有(Zu-sein)」(海德格 爾,1996:49),意指各種存有之道。「本質」在海德格思想中指涉的並非普遍地規定著 某物、允諾某物所是的東西,而是存有現身的方式:「當我們說「家政」(Hauswesen)、

「國體」(Staatwesen)時,我們所指的已然不是一個種類的普遍性,而是指家庭與國家 運行、管理、發展和衰落的方式。這就是家庭和國家的現身方式。…從動詞 wesen 派生 出名詞 Wesen。Wesen 作動詞解,便與「持存(währen)同;兩者不僅在含義上相合,

且在語音的詞語構成上也是相合的。」(海德格爾,1996:948)而「此有」在海德格的 現象學分析中,同時表現了存有之可能性與歸屬自身,亦即前述的「實存」與「向來屬 我」兩種特質,也因此海德格說整個存有論的展開必須建立在現象學的理路上。但是我 們要如何理解做為自身本然所是的可能性存有之意義?海德格如何將存有問題納入「此 有」的分析之中? 這是接下來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海德格指出存有論內部存在一個他稱為「存有論差異」(ontological difference)的 特質,指涉存有與存有者之間的根本區辨。他強調「存有論差異」蘊藏著自人類此有探 問存有的力量,它並非純粹的理論設置,而是先於存有論而存,等待某些遭逢與體驗的 東西:

就其本身與一切意義而言,存有即存有者之存有。存有不同於存有者,且唯

11 引述此段落主要希望呈現此有與存有之本質,以及其可能性之間的連結,與世界、他人的關 係(亦即海德格談論 Besorgen 與 Fürsorge 的部分)並非目前討論的重點,在此略過不談。見 Heidegger, Martin. 2002c, Sein und Zeit. Tubingen : Niemeyer. p.143,以及 Heidegger, Martin. 1975, Being and Time. NY: Harper & Row Publishers. p.183。

有在此普遍的差異中,在此區分的可能性中,才確保了存有理解。換言之,

存有與存有者之分在存有理解中顯現。是此區分首先使類似存有論這樣子的 東西可能。因此,這個首先使某種像是存有理解的東西成形的區分,我們稱 之為存有論差異。(Heidegger, 1992: 152)

存有與存有者之間的區別是 da,潛藏於此有及其實存中,即便缺乏明確的體 認。區別在於 da;也就是說,它具備此有之存有模式:它屬於實存。實存可 以說意味著:「存於此區分的展演中」。12(Heidegger, 1988: 319)

根據這兩段文字,我們可以知道「存有論差異」是構成存有論的核心概念,其與「存 有理解」(Seinsverständnis/understanding-of-being)之間存在一種彼此支撐的關係13。值 得注意的是,海德格在此提出了「區分的可能性」的說法,當他說存有與存有者之間的 差異在於 da,而此有(Dasein)透過 da 的展演屬於其「實存」時,其中尚有一個可 能性運動的空間,聯繫著此有與其「實存」。海德格早期談論詮釋學方法時,曾說:

在詮釋學中為此有發展的,是一種此有以對自身的理解成其本身與為己存有 的可能性。這個在詮釋中形成的理解,絕非別處所謂在朝向另一個生命的認 知行動之意義下的理解。它沒有任何指向行動…(意向性)的意義,而是此 有本身的一種「如何」。用術語來說,可以將其優先定義為為己此有的清醒。

12 《存有與時間》(Being and Time)於 1927 年出版,但是這本書僅是海德格當初書寫計畫的三 分之一,原本計畫撰寫上下兩部,每部三集,最後僅完整收錄了首部的前兩集,同一年的夏天,

海德格於馬堡大學(University of Marburg)進行以「時間與存有」為主題的講座,此主題即原先 書寫計畫的首部第三集,近 50 年後,此講座才於 1975 年出版,收錄於《現象學的基本問題》(The Basic Problems of Phenomenology)一書中,可視為《存有與時間》的延續。

13《 存 有 與 時 間 》 中 海 德 格 追 問 的 一 個 重 點 問 題 是 何 謂 「 存 有 的 意 義 」, 而 存 有 理 解

(Seinsverständnis)是他回答此問題的路徑之一。這個問題在他後續的作品中逐漸延伸為「存有 的真理(αληθεια)」問題。海德格曾經表示存有的意義並不屬於主客體邏輯,而必須以理解

(Verständnis)與籌劃(Entwurf)兩個概念去詮釋,然而《存有與時間》的書寫似乎太易於招致 誤解,比如沙特的閱讀,因此為了更徹底地離開主體性思維,他便以存有的真理取代存有的意義 這個概念,並更深入地發展由「理解」往「真理」過渡的思考軸線。詳見存有與時間 31 節。以 及,Heidegger, Martin. 2003, “Le Thor 1968,” in Four Seminar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Heidegger, 1999: 11-12)

他所構想的詮釋學含有此有關於自身的理解,而此理解並非透過意向性展開的自我 指涉,換言之,此處的理解並非反身式的認識,此有不是透過意向與外部世界的區分,

將自身做為某種對象來掌握。海德格說,理解其實是一種「如何」(how)與「清醒」

(wakefulness),這個詮釋一方面呼應著他以各種存有的可能性談論此有之本質,不以

「是什麼」(Was-sein/what-being)來定義存有的「實存」觀點。另一方面亦使我們注意 到,在抗拒、迴避、逃離…等否定意義上,「清醒」彷彿是對睡眠的抵抗,是一種不眠,

而睡眠似乎正呼應著海德格所說的,對存有的遺忘14。若就成其本身、為己存有的意義 而言,「清醒」則是某種持存與警覺,那似乎是此有的一種不安狀態,以抗拒的姿態展 開自身存有的可能性15

清醒是哲學性的—這意味著:它在一種原初的自我詮釋中,在哲學賦予自身 且因而構成一種決定性的此有之自我遭逢的可能性與模式中,活動與運作。

(Heidegger, 1999: 14)

此有總是以其實存理解自身—以自身之可能性:成為或者不成為它自身。此 有或者自己選擇了這些可能性,或者使自身深陷其中,又或者已然於其中長 成。(Heidegger, 1975: 33)

對海德格而言,自我理解是原初的自我詮釋中的運動,是哲學性的可能性運動,此 運動內部包含著此有與自身遭逢的可能性,亦即以「實存」,其成為或者不成為,來理

14 關於「如何」與「實存」的討論,以及海德格對以「是什麼」(Was-sein)定義存有的批評,

亦見於《存有與時間》首部,此有之分析課題的部份。可參考 Heidegger, Martin. 1975, Being and Time. NY: Harper & Row Publishers. p.67-68。

15 在此我們也必須注意廣義而言的存在主義,或者現象學內部的差異。「為己存有」(being-for- itself)與「在己存有」(being-in-itself)是沙特自現象學(亦包括海德格哲學)中延伸而出的重 要區分,以意識之有無區分「為己」與「在己」。但是就海德格取消意識哲學的意向性企圖而言,

沙特所做的似乎是一種反解讀,也是海德格自己不接受的詮釋取向。

解自身的可能性。他亦曾經提出詮釋學(hermeneutics)的本義為溝通(communicate)

而非闡釋(interpretive)的說法,對他而言,詮釋意味著透過概念而與可能性遭逢,使 此有展開對自身的理解:

「概念」並非圖式,而是一種存有的可能性、事情的瞬間樣貌之可能性。換 言之,概念是瞬間之構成—汲取自某物的意義—指向一種先行擁有。換言之,

概念將我們導入一種基礎體驗—指向一種先行掌握。換言之,概念召喚定位 與質問的方法—換言之,概念根據其解釋傾向與憂慮,將我們導入我們的此

概念將我們導入一種基礎體驗—指向一種先行掌握。換言之,概念召喚定位 與質問的方法—換言之,概念根據其解釋傾向與憂慮,將我們導入我們的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