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事件對於政府部門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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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事件對於政府部門的啟示
此次事件中,政府部門對於來自媒體和 NGO 的質疑,多數選擇了迴 避、譴責的態度,這直接導致了政府在事件最初階段即喪失了民意支持 基礎,導致了政府在接下來的議程設定階段中十分被動,無法引導議題 走向。這顯示了政府在應對媒體和 NGO 部門時的稚嫩。來自媒體和來自 NGO 的監督是社會對政府行為主要的監督方式,對政府的環境資訊公開工 作,此兩項手段亦應並施。
1. 重視并利用與媒體關係
在微博、微信等傳播方式大行其道的今天,中國環境主管部門應充 分認識到各類型的媒體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的影響、監督和促進作用。
進而更好的利用媒體達到高效、準確公開環境資訊。
首先,政府應正確對待自身與媒體的關係。在良性運轉的社會中,
政府與媒體永遠是相互忌憚又相互牽制的。媒體的威力在於其聚光燈似 的效應,把本來難以進入公眾視野的問題和現象近乎誇張的無限放大。
對於承擔著維持社會穩定發展責任的政府來說,媒體的性質和作用導致 其可被看作是是巨大的威脅。當媒體的對事故相關資訊的公開引發公眾 恐慌時,意味著社會穩定開始面臨極大威脅。而產生這一威脅的直接原 因,很可能就是政府沒有及時的公開相關資訊,導致把解釋權和發言權 拱手相讓。此後,無論政府再花費多大的精力作出解釋和說明,也難以 讓公眾完全信服,難以該表公眾先入為主的觀念。
問題的解決永遠需要更多的時間和規劃,而資訊的公開往往在電光 火石之間可以完成,因此,資訊公開就成了被各方搶佔的主戰場。“最 快發佈資訊的人將獲得控制輿論和事態的優勢已成為規律”。基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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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直面與主流媒體之外的,在民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媒體進行合作,
同時也要關注微博、微信的自媒體平臺,利用新興媒介和平臺的流行性 與影響力,實現“媒體公佈的資訊是政府發佈的效果”
其次,政府應做好對媒體的監管和疏導工作。政府除了要及時準確 的將環境資訊公之於眾外,同時要協調好媒體與採訪物件、對公眾之間 的關係。
一方面,政府應監管採訪活動。媒體以“快”為第一追求的目標,
實踐中經常出現記者先於環境應急處理部門到達現場採訪的現象,環境 應急管理部門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及時確認在第一現場進行報導的媒體 及其從業人員的情況,規範報導、採訪活動。同時維護記者的採訪權利,
公民知情權利,並保障現場的秩序井然、信源真實可靠。
另一方面,政府應組織權威的資訊發佈。在大型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後,或者對公眾的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事件發生後,儘快好部 署新聞媒體對相關事件的發生、目前狀況和進展,擬採用哪些措施進行 防治進行採訪,並配套及時、就近安排發佈會統一公開資訊。
由官方主持、以問答形式舉辦的發佈會是突發事件時資訊披露和引 導輿論的最佳方式。通過新聞發佈會政府可以在突發事件後表明立場,
將有關事件嚴重性、危害範圍、處理措施等要點資訊及時公佈。避免流 言四起,危言聳聽、擾亂社會秩序;以及避免民眾恐慌的現象發生,同 時政府職能部門應急能力、資訊發佈能力也得以借此提高。
面對微博等新興媒介平臺,政府也應採取恰當措施應對。
如今,微博已成為公眾參與和影響政治決策、政府發現和解決政策 問題、公眾和政府之間開展政治溝通以達成相互諒解的重要平臺。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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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通過微博進行政治參與的效果受到集群心理和意見領袖的影響,但 微博對中國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發展的意義仍然不容忽視。
同時,通過微博這樣一個平臺,網民得以表達個人的利益訴求,甚 至宣洩對於各種社會問題的不滿。不論政府是否完全滿足了公眾的要求,
通過微博進行的政治溝通過程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
疏解政府和公眾之間的緊張關係,這對於維繫政治穩定也有著積極影 響。
網民通過微博參與和影響政府決策,開展政策辯論,逐步從單純發 洩情緒,到認真研究政策問題,再到學會用理性的方式發表自己的觀點,
表達個人的利益。這樣的過程,對於廣大公眾而言是一個學習的過程,
也是政治社會化的過程。通過在微博上的演練,中國公眾有望逐漸學會 民主社會所需具備的精神和素質。在中國的政治現實中,微博具有上述 多重積極意義,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的政治發展。政府應該 允許並鼓勵微博的持續發展,並致力於推動微博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發 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2. 重視和利用環保 NGO 作用
不同於政府和企業,NGO 致力於任何工作的動力都是志願精神。而環 保 NGO 是環境保護領域裡的另一重要角色。環保 NGO 往往能夠從不同於 官方的角度看待環境問題、看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進而對上述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形成體系完整的意見或建議,向 政府獻言獻策促進制度的,促進制度的改善。在環境信公開問題上,各 國的環保 NGO 都扮演著教育和引導民眾的角色,是政府與民眾溝通的橋 樑。環保 NGO 通過包括網路、傳統媒體、地面推廣等各種方式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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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公眾目光,傳遞環保理念和相關知識、資訊,教育和引導公眾參與 環保事業。
中國的環保類 NGO 發展顯然要落後於法治發達國家,本文認為政府 應從一下兩個方面對環保 NGO 進行扶持和引導。
首先,地方政府環境主管部門應明確鼓勵和宣導環保 NGO 發展壯大 的態度,給環保 NGO 以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環保 NGO 通常需要由 專業人士進行組織和領導,而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是該類人員的聚集地。
因此,地方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高校為突破口,鼓勵和扶持環保 NGO 的發展,使其成為可以為政府獻言獻策並對政府工作行程監督力的社會 力量。
其次,政府環境主管部門應對 NGO 的運行進行適當的監管。NGO 在中 國發展不暢的另一個原因是民眾對民間組織缺乏信任,主要表現在對民 間組織的財政運作存在疑慮。英國政府通過 OSCR 機構對 NGO 的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保證了 NGO 運作的透明度,突破了民眾對其可能產生的不信 任,使得該類組織擁有了適合的生存土壤。中國也可借鑒該做法,由政 府牽頭設立對環保 NGO 的監督機構。不幹預 NGO 內部事務,僅對其組織 架構、財務狀況進行隨時的核查,將相關資訊向社會披露,保證 NGO 的 運營向社會公開透明,突出其民間組織的特性,也説明其獲得更多的參 與者,形成影響力,進而對包括政府環境資訊公開工作在內的政府行為 形成監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