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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測以後的治理政策

第三節 :治理難點

3. 區域聯防聯控缺乏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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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區域聯防聯控缺乏協調機制

北京市的另外一大困擾在於,其鄰省河北的排汙量更大——每年河 北省煤炭的消耗量高達 2 億噸。由於歷史的原因,河北的產業結構偏重 工業,鋼鐵、建材、石化、電力等兩高行業比較集中,其中全國粗鋼的 產量 1/4 來自河北。此外,河北的能源結構也不盡合理,能源消費量在 全國居第二位元,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比全國水準高 59%。以石家莊為例,

2000 年,全市用煤量為 1500 萬噸,2012 年增至 6100 萬噸。區域聯防聯 控是近年來在學界、包括環保部早已經提出的概念,意在打破行政區劃 的限制,實現一個區域內相同的排放標準,共同監測、共同執法、共同 預警。京津冀從根本上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加強主要污染排 放行業的末端治理和執法,加快小鍋爐的清潔化改造,加深區域空氣污 染的監測預警應急和資訊共用等各方面工作,都應擺在區域層面進行展 開。否則,在無法完全控制京津冀地區城市生活生產能源需求增長的情 況下,關停、轉移電廠和工廠將加重其他地區的污染狀況。

但是,目前並沒有相關機制在各城市地區之間協調,由此造成區域 聯防聯控面臨兩大問題:

聯防聯控成本無法消化:採用相同標準,共同監測所產生的巨大成 本,是橫貫在區域聯防聯控面前的一大難題。以機動車管理為例,北京 已經執行“京五”的排放標準,幾乎與世界機動車排放管理最嚴的城市 是接軌的。可周邊城市的車還在“國三”、“國四”,甚至是黃標車的 水準踏步,對北京的空氣品質也有較大的影響,一輛黃標車排放的污染 相當於 80 輛“京五”車的排放量。而要求河北立刻與北京的標準接軌,

一次性淘汰這些黃包車需要巨大的成本,則是河北省無法立刻承擔的。

又比如要實現京津冀環境品質的改善,還必須加大力度地調整煤炭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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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量,用天然氣作替代,但由此產生的城市能源成本上升的問題誰來埋 單,目前卻缺乏相應的政策統籌與財政支持。

法律法規、政策層面支持力度不足:中國的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對 轄區內的環境品質負責。但是污染物的擴散並不理會行政區劃邊界的概 念,光靠某一地區的努力,難以實現環境品質的改善,空氣污染的治理 必須走區域聯防聯控的模式。而目前官員的政績考核仍舊以地方經濟為 主要標準。北京市第三產業的比重已經超過 75%,進入了後工業化時代,

而河北正處於重化工業如火如荼的發展期,不同區域發展的階段不一樣,

如何在經濟與藍天中協調,是區域聯防聯控面臨的最大問題。區域的聯 防聯控涉及地方經濟的轉型,遠不是一個環保部門所能協調的。很多舉 措,北京實現起來可能難度不大,但在北京以外的地區就困難重重。比 如能源替代,天然氣供應量再緊張,也會首先保證北京的供應。但如果 整個河北都要實現清潔能源的替代,這樣的天然氣用量卻是一個極大的 難題,需要國家整體調度,需要國家對重污染地區特殊政策照顧。

區域大氣環境聯防聯控是近年來在學界被頻繁被提及的觀點,對北 京來說,區域聯防聯控也並不陌生,早在 2008 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就已經 嘗到了區域聯防聯治的甜頭。當時為了保證奧運期間北京及其周邊的空 氣品質,京津冀晉蒙的污染企業都停工了一段時間,而空氣品質也確實 立竿見影有了好轉。隨著奧運會的結束,一切又恢復到從前。當然,簡 單的關停並不是長久之道,更重要的是從政策法規制定執行、財政金融 支持層面進行協調,從根本上提高各地參與區域聯防聯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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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政策變化模型

綜合前文所述,由焦點事件引發的政策變化過程主要有三個階段(如 圖三顯示)。

圖三 政策變化模型(來源:作者自製,參考政策匯流模型)

1)焦點事件發生:

「焦點事件」(focusing event)定義為能夠為公眾以及政策精英同時 獲知的罕見、危害性大、突然的事件,這種事件具有被轉化為設定議程 的能力。對於焦點事件這種轉化能力的影響,主要因素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焦點事件的客觀特性,就災害事件而言,破壞性越大,造成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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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財產損失越大,事件越罕見,受災害影響的人數越多,那麼災害事件 對於政策改變的能力就越大。

二是焦點事件的政治特性:新聞報導越廣泛,NGO 團體動員能力越強,民 眾對於政策改變支持越明顯,受影響人數範圍越廣,對於事件在議程設 定階段的優先程度越有利,也即對於政府政策改變的壓力就越大。

2)議程設定:

議程是指根據重要性排列的一系列議題。隨著事件重要性的變化,議程 也會相應地調整。而影響事件重要性,即議題在議程中優先度的主要有 客觀和主觀兩個層面的影響因素。

客觀層面就是指議題的客觀屬性,借用學者 John Kingdon 的「政策匯流」

模型,影響議題優先程度的不同因素可以分類為「問題流」(Problem Stream)、「政策流」(Policy Stream)和「政治流」(Politic Stream)

三個層面。「問題流」是指問題的本身屬性,包括問題是否突然發生、

是否能夠解決、問題的影響範圍等等;「政策流」是指針對該問題是否 具有以及有哪些可能的解決政策方案;「政治流」是指相關的政治狀態 以及公眾的意見。

當這三個層面發生匯流,同時流向有利於政策改變的方向之時,政策改 變的「機會之窗」(window of opportunity)就更有可能發生。

然而「機會之窗」的出現並不代表政策改變一定會出現,這還依賴於議 題相關當事人如何利用這個「機會之窗」,這也就是主觀層面的影響。

一般來說,議題相關的行為者有很多,包括政府部門、民眾、非政府組 織、科研機構學者、媒體等等。不同的行為者利用焦點事件的特性,保 證事件在議程設定階段持續獲得關注,對焦點事件進行象徵性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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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相應的語言以及符號,不斷發酵議題,擴張「議題網路」,給了尋 求政策改變者一定的談判力量,有助於政策變化的產生。隨後在議程設 定階段,則需要借助倡議聯盟的力量,擴大焦點事件的影響力,同時提 出一定的應對措施,協助確定議題討論的進行角度,此為「政策網路」

面向的推進。

3)政策改變:

當各方行為者積極利用焦點事件的特性,藉助議題網路和政策網路的發 酵,使得政策改變 a.迫在眉睫,具有議程上的優先性;b.獲得民意支援,

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c.容易實施,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此時,政策 的改變也就水到渠成地可以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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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 PM2.5污染事件關於美國使館公開資料合理性的“論戰”中,美國 使館方面最早也曾以“為本使館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環境資訊”為基礎

“抗辯”中國政府的指責。可見,使用“公民”這一概念來排除外國人 環境知情權的做法不僅遭受到學者的質疑,也成為國際社會用來“攻擊”

中國環境資訊公開制度的武器。並且,隨著前往中國工作、定居的外國 人的數量逐年增加,這一限制越發對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實現其監督的作 用產生阻礙。因為被這一限制所剝脫權利的主體,很可能正是來自於發 達國家,環保意識較強、維權積極性最高的群體,他們對環境資訊的關 注很可能會影響和帶動其國籍國的媒體、非政府組織和科研機構對中國 環境問題的關注,限制這一群體對中國環境資訊的關注,不僅違反了平 等原則;剝奪了他們瞭解其生活環境狀況的權利;也間接把很多可以促 進中國環保事業的因素隔絕在外,總體上制約了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作用 的發揮。除此之外,中國政府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也把“政府”這一重要 的社會力量排除在了權利主體的範圍之外。在談論資訊公開問題時說到 政府,大家首先會視其為義務主體,但是考慮到中國政府設置的職能部 門的層級眾多,考慮到環境問題的專業性和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和空氣 污染的擴散性,地方政府之間和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也應該有申請環境 資訊公開的權利。例如,在 PM2.5事件中,北京屬於污染最嚴重的地區,

北京周邊省、市、縣的政府應該有權利申請北京市環保局等職能部門公 開其收集到的關於 PM2.5的資料,以便在自己轄區內採取預防措施。

而就義務主體而言,首先,中國承擔環境資訊公開職責的職能部門 過於單一。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只有環保部門是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主體,跟環境息息相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等都被排除在外。在 PM2.5

污染實踐中,不少專業機構都論證得出結論:機動車尾氣與工業生產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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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導致霧霾的罪魁禍首。在此前提下,交通、工業的主管部門也理應 承當起相應的責任。

第二,中國政府環境資訊公開的主體從級別來看也過於狹窄。根據

「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有義務公開環境資訊;

「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與之相比有較大進步,把省、市、縣級 政府的環保部門都納入到了義務主體範圍內,但是仍然把縣級以下地方 政府排除在外。從公開的資訊品質上說,縣級以上政府公開確實一定程 度上保證了所公開資訊的準確性、統一性和權威性。但是同時也要考慮

「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與之相比有較大進步,把省、市、縣級 政府的環保部門都納入到了義務主體範圍內,但是仍然把縣級以下地方 政府排除在外。從公開的資訊品質上說,縣級以上政府公開確實一定程 度上保證了所公開資訊的準確性、統一性和權威性。但是同時也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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