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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獨具特色之強制委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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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故於1987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 具體規定》,其中第1 條第 10 款規定:「變賣船舶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以 底價以上的最高報價成交。如報價低於底價,可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或者以其他 方式變賣。」是以,中國大陸法院之強制拍賣首先用於船舶之拍賣。

最後,中國大陸於1991 年 4 月 9 日第 7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4 次會議通 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中國民事訴訟法》」),其中第 三編第207 至 236 條為有關民事執行程序之規定,對原先試行規定作了較大充實 和調整128,此後,中國大陸開始有較完整之法律規定得作為民事執行上之法律依 據。按1991 年通過之《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第 1 款、226 條規定:「被執 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 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

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 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規定交 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前開規定正式確立司法拍賣為一種民事執行措 施,且人民法院亦可按規定交由有關單位拍賣。

第二款 獨具特色之強制委託拍賣

民事執行法的立法體例主要有三種,一、強制執行法單獨立法,如同我國、

日本及韓國等,二、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混合立法,如德國、義大利等多數國家 均採此種立法例,三、強制執行法與破產法等其他法律混合立法,如瑞士、英國

127 王雪蓮,司法強制拍賣主體法律關係辨析,中國,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碩士論文,2011 年3 月,頁 5。

128 孫加瑞,強制執行實務研究,中國:法律出版社,1994 年 10 月,第 1 版,頁 40-42。劉 平,強制執行立法研究,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 年 3 月,頁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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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由此創設了中國大陸獨具特色的委託拍賣制度132,明確規範除了財產無法委託 拍賣、不適於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之情形外,原則上,人民法院對 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即將司法拍賣交給拍賣 公司進行。然而對於委託拍賣具體如何實施、拍賣公司以何種身份參與拍賣、法 院與拍賣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如何劃定、拍賣公司與當事人和買受人之間有什 麼權利義務關係,卻都沒有進一步規定,在沒有統一、細節操作之規範下,導致 司法拍賣在原本已是執行難的窘境下,又加入了拍賣公司,於是在很大程度上,

成了地方法院各行其是的試驗田,亂象頻生133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30 次會議通過並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 稱「《2005 拍賣規定》」),開始進一步細緻化規範委託拍賣之程序,例如《2005 拍 賣規定》第 4、5、7 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 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 的,可以不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 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 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 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於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拍 賣機構及其選定方式等,有較為詳細之規定,因此委託拍賣制度之整體框架逐漸 成形。

132 百曉鋒,新民訴法第 247 條與面臨”十字路口”的司法拍賣改革,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中 國,2013 年第 2 期(總第 87 期),2013 年 3 月,頁 113。

133 百曉鋒,同註 132,頁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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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嗣於2006 年 9 月發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 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為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 工作,便於上下級法院的協調與聯繫,高級人民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實際 工作需要設立獨立建制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為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提供技 術保障服務,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機構,地方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職責是:…2、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 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嚴格對外委託工作程序和制度規範。」準此,規 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鑒定、

評估、拍賣等民事執行工作,形成審執分離模式。

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72 次會議通過並自 2009 年 11 月 20 日起 施行《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下稱「《2009 拍賣 規定》」)第 1 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 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顯見最高人民法院將司法拍賣之主要權責交由人民法院內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 負責,例如委託評估及拍賣機構、監督拍賣活動等工作,確認審執分離模式,則 在這階段中國司法拍賣已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委託拍賣流程134,在此流程下,人 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僅對拍賣機構 的拍賣進行監督,拍賣流程包括以下步驟135

一、

啟動拍賣

先由執行機構作出拍賣裁定,啟動拍賣程式,並將相關手續移交給法院司 法技術輔助部門。

134 百曉鋒,同註 132,頁 115。

135 百曉鋒,同註 132,頁 115。羅曉,淺析我國強制拍賣措施的委託拍賣,平安廣西網,2015 年 11 月 19 日,上網日期 2019 年 4 月 25 日,檢自 http://www.pagx.cn/html/special/2015/1119/5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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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擇鑑定、評估及拍賣機構

由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於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中公開隨機方式選定評 估及拍賣機構,與評估及拍賣機構建立委託關係,並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三、

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15 日前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佈拍賣廣告;

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物,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物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四、

確定拍賣保留價

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是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保留價通常保密,

倘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保留價時,拍賣機構拍賣師不得擊槌表示成交。

五、

舉行拍賣會

拍賣不動產,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拍賣期日由拍 賣機構按照市場化規則實施拍賣,並由專業之拍賣師主持拍賣,人民法院司法技 術管理部門承辦人則應該到拍賣現場監拍、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此外,人民法院 應於拍賣 5 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等於拍賣日到 場。

六、

確認拍賣結案

拍賣結束後,無論是成交還是流拍,由拍賣機構將拍賣結果報送法院,經司 法技術輔助部門移交給執行機構。執行機構並根據拍賣結果作出相關裁定,並在 拍賣成交時與買受人辦理拍賣標的和價款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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