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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網路司法拍賣平台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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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及金服公司辦理之奇怪情形。

又有關單純網上拍賣亦或網上與現場同步拍賣之模式選擇問題,參酌現行 電子訴訟及線上起訴系統仍舊與紙本訴狀及一般起訴方式併行,並考量目前台灣 仍有民眾較少使用網路的情形下,似以網上與現場同步拍賣併行的模式對現行不 動產拍賣程序所產生的衝擊較小,惟目前我國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主持的不動產 投開標程序相對簡易,相較之下,除了網上與現場同步拍賣之運作模式較為複雜,

於現場同步拍賣期間必須兼顧線上及現場拍賣之競價情形外,於具體個案現場拍 賣的時間亦將長於我國現行拍賣之開標程序,則在現行法院人力上恐成問題,此 外,現場拍賣亦有容易發生串標、綁標之缺點,另參考學者見解,認為此種模式,

某種意義上僅是試圖混淆現場拍賣與網絡拍賣,其重點仍然在於現場拍賣,網絡 拍賣在某種意義上屬於現場拍賣的延伸,不能培育出真正網絡司法拍賣203,基此,

本文認為應採取單純網上拍賣方式較為適合,惟倘考量不動產拍賣在電子化的過 程中穩健運作,則可設有過渡階段或以漸進式的方式進行,即一方面採行網上拍 賣的方式,另一方面併行我國現行之投標方式,於運行機制成熟後,全面採行網 路拍賣不動產,另外,倘考量到不使用網路的民眾,或於一開始多數民眾對於網 上拍賣不動產之操作不熟悉的狀況下,建議可將各地法院執行處之投標室改為線 上競拍室,供民眾於法院人員上班期間可至競拍室操作、參與網上競價,而競拍 室內亦得配置法院人員協助其進行線上競價之操作。

第二項 網路司法拍賣平台之選擇

目前,中國大陸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平台共有 5 個,但 5 個司法拍賣 網的特性有所不同,主要可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專為司法拍賣所創立的訴訟資產網、

原本即是電子商務網路平台的民營拍賣網站及拍賣機構經營的拍賣網站,則我國

203 肖建國、黃忠順,同註 138,頁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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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拍賣電子化首先面臨即是網路平台的選擇,究由司法院成立一個統一的拍 賣 網 , 亦 或 與 台 灣 現 有 的 知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合 作 , 例 如 Yahoo! 拍 賣 https://tw.bid.yahoo.com 、 露 天 拍 賣 https://www.ruten.com.tw 、 蝦 皮 購 物 https://shopee.tw 等。

倘與民營的電子商務網站合作進行民事執行拍賣,則首先面臨與哪個或哪 些網站合作的問題,中國大陸係採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合格的拍賣網站平台名 單供申請執行人選擇之方式,其優點在於部分電子商務網站本身具備電子拍賣之 網站技術、足以應付保證金繳納的電子支付系統及本身擁有現成的大量會員等,

使拍賣標的的曝光率更高及受眾更為廣泛,同時,潛在的競買者可能原本就很熟 悉各該網站之操作界面,因而在使用上更為簡便,然而,其缺點則是各電子商務 網站的界面及程序均不相同,有意參與之民眾必須前往不同的網站瀏覽拍賣標的、

查看資訊、進行競價,無法在單一網站查詢、進行所有操作,此外,執行法院同 時對數個不同的電子商務網站進行監督管理亦十分不便;相反的,若僅與特定之 單一網站合作進行民事之不動產拍賣,難免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印象而有司法不公 之問題,亦可能造成該特定廠商壟斷民事拍賣之不良後果,亦非可行。

相較之下,由司法院自行成立統一的民事拍賣網站,於網站籌備階段,雖須 耗費人力、時間及財政支出去研發成立具線上競價及電子支付保證金的網站,然 而,專為民事拍賣所成立的拍賣網站,想必更能符合民事拍賣之需要,畢竟民事 拍賣與一般商業拍賣的屬性及要求並不相同,其次,在使用操作上,對法院內部 執行人員而言,於設計上能與現行法院內部各作業系統串連,減少法院內部流程 而便於操作,對有意購買法拍屋之民眾,更只需前往單一網站瀏覽、參與競價,

操作上不論對法院執行人員或一般民眾均較簡便,另在監督管理上,經手辦理的 人員皆為法院內部人員,拍賣標的的相關資料亦在司法院所控管的網站內運行,

較不會有資安問題,其次,對各法院的執行情形亦得做統一的監督管理,更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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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民事拍賣數據進行分析,故而,本文認為由司法院成立統一的民事拍賣網 站會是比較好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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