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實證結果

第二節 二階段估計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以 Heckman 二階段估計法探討。

第二節 二階段估計

壹、第一階段估計結果

我們將押標金影響採購案件決標的估計結果列在表 5-3,其應變數為案件是否決 標。

在案件特性方面,未來增購金額(ln purch)是被設計用來作為一種結構性誘因,

促使廠商著眼於未來可能獲得的利益而有較高意願參與競標並得標,但實證結果顯示 並非如此,推測資訊服務類案件的長期成本較高,廠商在確定案件結束前都不能解散 其資訊服務團隊,導致廠商不願意參與未來增購金額較高的案件。另一個可以佐證此 看法的證據是,履約日曆天數(days)的係數為負的顯著,表示履約日曆天數越長,

對案件能否決標的影響越大。而押標金占預算金額比率(bidbond)及履約地區為原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origin)則為正的顯著,符合我們的預期。

在採購策略方面,公開招標(open)的係數為正的顯著,而限制性招標(restr)

的係數為負的顯著,與我們的預期結果一致;而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gpa)與提 供電子投標(electr)的係數為負的不顯著,似乎重要性較低。

上述的估計結果顯示,大致上來說,影響資訊服務類勞務案件決標的因素,多以 案件自身特性有關,招標策略的影響程度不大,而國內的文獻並未有專門針對影響案 件決標的因素進行實證,故本研究的結果可作為後續研究的參考。

貳、第二階段估計結果-決標金額

在利用表 5-3 的迴歸結果來估計 IMR 後,我們可以進一步估計決標金額與底價 金額的影響因素,即第四章的(3)式,估計結果列在表 5-4 及 5-5,其被解釋變數為決 標金額和底價金額的自然對數值(ln award、ln upset)。

是,押標金占預算金額比率(bidbond)不顯著的原因,是因為調整因素 IMR 為正的 顯著,已涵括押標金對決標金額造成的影響,另一如此判斷的理由是,若不將 IMR

金額(ln money)、履約地點與公司所在地不同(place)的係數均為正的顯著,表示 這幾個變數對決標金額有正向的影響,但部分與我們的預期方向不同。前已述及,我 們認為廠商的得標經驗越豐富、得標案件金額越大,越有控制成本的能力,理論上應 會降低決標金額,但實證結果顯示並非如此,我們認為原因可能是:廠商的得標頻率 高,表示在有限數量的案件下,這家廠商囊括了較多的案件,久而久之即會形成一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自然獨占或寡占現象,導致大者恆大,市場價格控制於少數大型業者手中,使這些業 者大到不能倒,一旦得罪這些業者導致他們決定不投標時,機關的資訊服務作業將會 立刻受到嚴重衝擊。長期以往,機關既沒有足夠專業知識、能力與人手自行辦理這些 資訊服務,又沒有其他可以替代的廠商,只好在決標金額上讓步。

最後,IMR 的係數為正且顯著(5.497),表示調整後的決標金額會高於未調整前 的估計值。換言之,樣本經過調整之後,估計到的係數會與未調整之係數有所差異,

若未經調整,估計係數會出現因樣本選擇而造成的誤差。為便於比較,在表 5-4 中我 們也把沒有放入 IMR 的估計結果放在表 5-4 中。

若與不含 IMR 的估計結果相比,我們發現兩者的估計結果趨勢大致相似,不同 處在於,一般迴歸估計結果顯示,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的係數由負的不顯著,經調 整後變成負的顯著,顯示該變數的影響確實受到押標金因素而改變,其原因可能如同 前面提及,我國為原住民發展而有提供許多政策支持,但這些支持的效果因為押標金 緣故而被抵銷(原住民廠商一般多為小型廠商,財務通常較不健全,雖無實際財務數 據可茲佐證,一般認為押標金對這些廠商是一項嚴重負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曾函請各機關於招標時對此類廠商提供免收取押標金的優惠,但原住民廠商通常履約 品質較為不佳,機關還是會收取押標金以迫使原住民廠商放棄投標。

另外,押標金占預算金額比率(bidbond)與公開招標(open)兩項變數的係數 為正的顯著,經調整後變成正的不顯著。前者我們認為是因為 IMR 的影響,導致顯 著性被稀釋;後者我們認為資訊服務類勞務案件即使經過公開招標,由於有能力投標 的廠商家數本就比較少,競爭難稱激烈,各家廠商標價差不了太多,因此在調整押標 金因素後,該變數的顯著性就會降低。

相似的部分,我們發現兩者的估計係數有相當大的變化,如未來增購金額(ln purch)

由 0.104 上升到 0.168,限制性招標(restr)由 1.387 變成 1.653 等。雖然這些係數的 絕對值變化似乎不大,但由於被解釋變數係經自然對數轉換,因此當迴歸係數有一些 變動時,對於估計到的決標金額會有很大的影響。

金額(ln money)、履約地點與公司所在地不同(place)的係數均為正的顯著,表示 這幾個變數對底價金額有正向影響,但部分與我們的預期方向不同。在訂定底價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若未經調整,估計係數會出現因樣本選擇而造成的誤差。

若與不含 IMR 的估計結果相比,我們發現兩者的估計結果趨勢大致相似,不同 處在於,一般迴歸估計結果顯示,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origin)的係數由負的不 顯著,經調整後變成負的顯著,顯示該變數的影響確實受到押標金因素而改變,其原 因可能如同決標金額般,提供原住民發展的政策優惠被押標金效果抵銷(原住民廠商 一般多為小型廠商,財務通常較不健全,雖無實際財務數據可茲佐證,一般認為押標 金對這些廠商是一項嚴重負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函請各機關於招標時對此 類廠商提供免收取押標金的優惠,但原住民廠商通常履約品質較為不佳,機關還是會 收取押標金以迫使原住民廠商放棄投標,僅有一般廠商投標,或於評選過程中將原住 民廠商淘汰後,訂定較高的底價金額,將案件決標給一般廠商施作。

另外,押標金占預算金額比率(bidbond)與公開招標(open)兩項變數的係數 為正的顯著,經調整後變成正的不顯著。前者我們認為是因為 IMR 的影響,導致顯 著性被稀釋;後者我們認為資訊服務類勞務案件即使經過公開招標,由於有能力投標 的廠商家數本就比較少,競爭難稱激烈,各家廠商標價差不了太多,因此在調整押標 金因素後,該變數的顯著性就會降低。

相似的部分,我們發現兩者的估計係數有相當大的變化,如未來增購金額(ln purch)

由 0.104 上升到 0.168,限制性招標(restr)由 1.387 變成 1.653 等。雖然這些係數的 絕對值變化似乎不大,但由於被解釋變數係經自然對數轉換,因此當迴歸係數有一些 變動時,對於估計到的決標金額會有很大的影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