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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下的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

第二章 我國資訊服務業簡介

第三節 現行制度下的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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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內需市場規模,提供業者練兵場域。面對國際競爭時,經濟部則將國內資訊服務業 者產品整合為 BEST 品牌,塑造我國產品的整體國際形象,建立國際知名度,並幫助 業者與美日大廠及在地通路商組織策略聯盟,穩固當地市場的行銷與服務通路,以產 品化解決方案取代以往的單一套裝產品販售,逐步拓展國際市場(蕭瑞祥、傅大煜,

2010)。

例如凌網科技公司在經濟部航艦計畫輔導下,整合凌群電腦及精誠資訊的產品,

提供流通及金融業完整的產品解決方案,並透過國際合作機制,於泰國流通業及金融 業儲值紅利卡系統市場佔有率達第 1 名,並爭取到香港第 2 大發卡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大陸第 2 大發卡銀行(招商銀行)、泰國第 1 大商業銀行(泰國商業銀行)、泰國 第 2 大發卡公司(泰京信用卡公司)等國際市場指標客戶的業務委託,創造外銷值逾 新臺幣 3 億元。

在努力耕耘下,至 2014 年止,經濟部已成功推動 11 家大型業者帶領 55 家中小 型業者進軍國際市場,共創造營收新臺幣 194 億元,其中外銷金額 106 億元,新增超 過 1,000 個就業機會,並協助 63 家業者海外行銷,獲取訂單金額 21.8 億元。

垂直分工、水平整合是製造業長期以來的作法,資訊服務產業亦須走向專業分工 與模組化、差異化,打造服務供應鏈為我國資訊服務產業跨足國際的重要方向。配合 領先世界各國的資訊硬體實力,如能在落後的軟體實力上急起直追,利用已有硬體設 備發掘新的應用方式,以客製化方式提供以顧客需求為導向的服務,將是我國資訊服 務業者持續發展的利基(金淑慧,2011;花佳正,2013)。

第三節 現行制度下的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

壹、政府採購制度

在討論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前,我們需先對政府採購範疇有一基本認識。政府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1994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參考 朱鳳芝立法委員提案,及財政部、內政部提交之組織設計法案等資料,完成我國政府

經費就成為一個採購案的預算金額(Budget Value)。5

有錢只是採購案成立的一個前提,最重要處在於要不要進行這個採購案。此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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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組合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 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惟實務上通常將第一類稱為最低標,也是最常被使用、最常聽到、也是最常被詬 病的一種決標方式;第二類則幾乎沒人使用過,因為在我國底價訂定是非常重要的一 件事,如果不訂定底價很容易被審計或檢調機關認為有圖利廠商之嫌(王友恭、王隆 昌,1998)。第三類則稱為最有利標,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近力推的決標方 式;7第四類則多用於共同供應契約,雖可與前三種決標方式相搭配,但在政府資訊 服務採購案件則很少見到。除了這四種決標方式外,另有一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推薦的決標方式也偶爾被使用,稱為異質最低標,其做法為:機關於招標時即訂定審 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再就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 標,採最低標決標。8然而此種做法費時費力,如果對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過嚴,

則違反廣徵廠商參與競標之理念,若審查過鬆,每家投標廠商資格規格都合格,審查

7 參見聯合新聞網 2016 年 5 月 30 日「避最低價標弊端 吳宏謀推最有利標」相關報導。

8 參見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5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 標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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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就變的很多餘,沒有意義,因此這種決標方式很少被採用,但資訊服務採購案 件則有較多使用機會,此因各家資訊服務廠商的實力與技術可以很明顯的在資格與規 格審查中被區分開來。

前面所述的招、決標方式是可以互相搭配運用的,彼此間組合關係請參見圖 2-2。

採購招決標方式確定後,就要訂定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並擬定招標文件(包含履約 期限、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廠商資格、規格需求、押標金/保證金等)。這些文件 經行政程

貳、政府資訊服務採購

政府的核心職能是決策(Decision Making),決策的好壞對國家社會的發展影響 甚鉅,而擁有充足完整的資訊則是做成「好的決策」的第一步,是以政府機關蒐集、

保存大量數據資料,藉由資訊系統的輔助將之分類、整理、萃取與轉化,使雜亂無序 的資料(data)轉換為足以輔助決策的資訊(information)。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每 日產生的數據資料也以驚人的速度成長,成為我們常見的大數據(big data)。

最早也是最大規模收集的資料就是戶籍資料。透過詳細完整的戶籍資料,政府機 關得以識別個人、確定其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派服兵役、徵收稅捐、判定私人財產權 力歸屬、徵收土地建物時予以補償、入出境管制等作業。我國自 1957 年推動戶籍作 業電腦化後,配合發展資訊產業的國家政策,陸續引進兵役、地政、稅捐、入出境管 制、社會福利等資訊系統,到現在廣泛使用的行動通訊及 APP 軟體,其目的都是在 提供民眾更迅速便捷的服務,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與施政滿意度。

早期各機關採購的資訊服務仍是以建構硬體或訂製軟體為主,直到 2002 年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9 明白指出部分資訊服務廠商對政府業務不熟悉,專業水準不齊,軟體功能難以訂定等 因素,要求各機關在政府採購法架構下改變資訊業務委外作業辦理策略,不再以軟硬

9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1 年 11 月 8 日院授研訊字第 0910023766 號函訂定。

購買」、「從開立規格轉為設定服務水準(service level)」、「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 決標原則」等策略,藉以帶動產業界資訊服務的能量為政府所用,並充分保障業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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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油、天然氣及燃料油之採購約 3,742 億餘元)。其中屬資訊服務 性質之採購案件計 3,807 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 2.14%;決標金額計 105.11 億元,占 年度總決標金額 1.02%。而 2012-2015 年間具資訊服務性質的採購案件占總件數 2%

以上,決標金額則為維持在 0.8 至 1.0%之間,並未有大幅變動。由於此特性,我們可 以用一計量經濟方法來進行跨年度的分析,時間變動造成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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