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首先,在 α1 = β1 下,將圖 3-2 及圖 3-5 合併可得圖 4-1 之比較圖形,其 中 (1/2)(2 – α)F + D > (1/2)(2 – α1 – α2)F + D 且 1 – αF / (F + D) = 1 – α1
F / (F + D) = 1 – β
1F / (F + D)。由於二階段與三階段模型存在 α
2 之差異,故可看出圖 4-1 出現斜虛線區域的不同。此外,由前述命題 4-1 及命題 2 的結論可知,區域 ○A 和區域 ○x1 下寬恕政策的實施最為有效,區域 ○B、○E 和區域 ○x2、○x5 為寬恕政 策較不具影響力的區域,區域 ○C 和區域 ○x3 最為不穩定,而區域 ○D 和區域 ○x4 時最不具成效。若比較其差異,可發現三階段因 α2 的存在,使區域 ○x1 和 ○x3 相較於二階 段的區域 ○A 和 ○C 來得大,而三階段下區域 ○x2 和 ○x4 相對二階段的區域 ○B 和 ○D 來得小。直覺上亦是如此,由於三階段模型中開始調查前第二家告發之廠 商亦可獲得一定比例之罰款減免(即存在 α2),因此當執法機構調查成功之機率 高(即 λ > 1 – α1
F / (F + D))時,會使部分原本聯合不成功的情況轉變為可能成
功或不成功,但不管成功與否廠商依舊會選擇提前告發對方。換句話說,由於 α2的存在使聯合的機會成本降低,可能增加廠商為了賺取聯合利潤而選擇聯合的可 能性,之後再以二分之一的機率比對方更早向執法機構告發以獲取較高的罰款減 免,使真正走到申請寬恕政策的情況增加。若執法機構調查成功的機率低(即 λ
≤ 1 – α1
F / (F + D))
,雖然效果不是很顯著,但也可能使部分寬恕政策不具成效之 情形轉而變成可能選擇告發或不告發對方的結果。‧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策以免去部分或全部的罰款;而當 λ ≤ 1 – α1
F / (F + D) 時,雖然廠商依舊可能
選擇聯合後不告發對方,但在 α2 存在下確實也會提升選擇相互告發的可能性。因此由二階段基本模型與三階段模型比較的結果,我們整理出以下命題 3 和命 題 4:
命題 3 當執法機構調查成功之機率高於一定大小(即二階段基本模型下 λ
> 1 – αF / (F + D) 或三階段模型下 λ > 1 – α1
F / (F + D))時,兩廠商定選擇聯合
後相互告發對方或是選擇不聯合,此情況下寬恕政策之成效具有高度穩定性,且 不論是否存在提前告發廠商之罰款減免皆是如此。若以圖 4-1 為例,當 λ > 1 – α1
F / (F + D) 之區域越大時,廠商選擇聯合後
告發對方(區域 ○A 及 ○x1)或是選擇不聯合(區域 ○A、○x1、○B 及 ○x2)的區域 就越大,因此我們可由命題 3 得出下面的推論 2:推論 2 若要使寬恕政策具穩定性的情況增加至最大,在執法機構未訂定廠 商提前告發之罰款減免時,第一位告發者獲得之最佳罰款減免比例應為 1;若執 法機構有明確訂定廠商提前告發之罰款減免,則開始調查前第一位告發者獲得之 最佳罰款減免比例亦應為 1。
命題 4 在執法機構允許提前告發廠商可獲得相應之罰款減免時,若開始調 查前第一位告發者與第二位告發者皆有一定比例之罰款減免,其可能申請適用寬 恕政策的情況會比執法機構只允許調查後之罰款減免下,僅第一位告發者有罰款 減免時來得多。
再以圖 4-1 為例,若二階段基本模型存在給予第二位告發者一定比例的罰 款減免(即存在 α2),且與三階段模型下給予調查前第二位告發者的減免比例相 同時,可發現兩條垂直於縱軸的水平線將重合(即 πc
− π = (1/2)(2 – α
1 – α2)F +D 重合)
。同樣地,若三階段模型僅存在第一位告發者可獲得罰款減免(即不存‧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 α2)時,兩條水平線亦重合(即 πc
− π = (1/2)(2 – α)F + D 重合)
。換句話說,我們由原本的命題 4 可進一步推得以下推論 3:
推論 3 若將第二位告發者亦可獲得一定比例之罰款減免,納入僅存在調查 開始後之罰款減免模型時,又或者當存在調查開始前之罰款減免模型中,僅調查 開始前之第一位告發者可獲得罰款減免時,兩模型結果將完全一致。
而根據前述推論 1 可知,三階段模型在調查開始後的罰款減免(即 β1 與
β
2)並不影響寬恕政策的結果。因此只要使二階段與三階段模型皆存在 α1 和 α2且兩數相加相同,或使兩模型僅存在 α1 時,其寬恕政策之成效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