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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自從美國於 1978 年開始實施寬恕政策,至今已有 40 年,相關探討文獻不 計其數。以下分別就寬恕政策之理論、實證以及實驗結果之國外文獻及我國學者 之研究進行簡單的探討。

首先,Motta and Polo (2003) 以經濟角度分析寬恕政策,認為雖然寬恕政策 可在打擊聯合行為上更具效果,但因告發而獲得之罰款減免,會導致廠商不法行 為的預期成本下降,進而使其產生更強烈的誘因選擇共謀。因此 Motta and Polo 認為如果反托拉斯機構能掌握充分資訊,給予不法聯合廠商處罰,則不應執行寬 恕政策。倘若執法機構無法掌握充分資訊,寬恕政策才應實施。另外,Ellis and Wilson (2001) 以價格競爭模型導入寬恕政策的方式進行分析,發現部分情形下 寬恕政策雖然能抑制卡特爾,但也可能使廠商藉由向執法機構告發聯合行為,從 而使其向其他聯合廠商獲取市場利益,導致政策的濫用。

以賽局模型進行分析的角度而言,Harrington (2006) 以協調賽局進行分析,

廠商之間相互協調下至少會形成兩種均衡型態:若廠商間皆認為彼此沒有相互告 發之疑慮,或反托拉斯執法機構無法查證聯合行為時,就會形成無任何廠商告發 之均衡;反之,若廠商之間相互懷疑,則會形成競相告發之均衡。而執法機構需 設立一個能使所有廠商選擇競相告發之均衡的寬恕政策,此情況即囚犯困境的應 用。Blum et al. (2008) 認為,廠商為了維持聯合行為的穩定,必須使第一家告發 廠商的預期收益最低;相反的,當預期收益越高或是寬恕政策所提供的好處越多 時,聯合行為越無法維持穩定。於是 Blum et al. 利用懦夫賽局、囚犯困境以及 保證賽局 (assurance game) 三種情境進行分析,亦得出對聯合廠商來說,由於第 一家申請寬恕政策的廠商的預期收益最高,於是向執法機構告發被視為對競爭對 手先發制人的策略,有助於進一步摧毀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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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寬恕政策減免罰款的部分,Silbye (2012) 亦利用賽局模型,並針對賠償金 額進行分析,得出當賠償金額降低時,廠商越會選擇告發;反之,當賠償金額越 高時,廠商反而越有可能選擇維持聯合行為而不相互告發。因此 Silbye 提出可 免除告發者全部的賠償金,或是提供告發者獎勵。不過兩者皆有不妥之處,因為 免除賠償金的行為,會失去因聯合行為而導致損失者願意採取合法途徑的誘因;

而提供告發者獎勵的行為則會產生道德上的疑慮。與 Silbye 有相同之看法,Park (2014) 也證明不管在何種情況下,最適之寬恕政策為免除所有罰款,也進一步證 明了反勾結的效果才是優勢策略。

另外,Harrington and Chang (2015) 為少數針對廠商是否因寬恕政策而影響 其聯合行為的文獻。藉由建立一個理論模型,探討在何種情況下寬恕政策才能有 效減少聯合行為的存在,結果發現現行的寬恕政策可能導致更多聯合行為發生。

但相對地,Harrington and Chang 也提出能更有效地抑制聯合行為的政策方案。

在實證分析上,各國亦針對寬恕政策實施後之成效進行相關研究。Miller (2009) 建立了一個理論模型以預測實際結果,並以美國資料為基礎,發現寬恕政 策能降低 59% 的聯合行為產生,以及增加 62% 的成功偵測率,因此認為寬恕 政策對於聯合行為有顯著的震懾及抑制效果。Stephan (2009) 和 Brenner (2009) 皆對歐盟執行委員會的寬恕政策進行實證分析。其中,Brenner (2009) 認為寬恕 政策的短期目標是降低偵查聯合行為的成本,長期則是減少聯合行為的產生,而 其以歐盟的企業法人寬恕政策實證研究結果亦顯示,比起沒有寬恕政策,廠商更 有誘因向執法機構揭露不法的聯合行為,而相比之下執法機構的調查速度也快了 約 1.5 年。不過以長期而言,仍無法確定聯合行為被偵測到的數量及所需調查時 間與政策的實施是否存在顯著關係。韓國部分,Choi and Hahn (2014) 以實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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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政策的探討不僅在理論及實證模型中被多次討論,近年來,利用實驗方 式進行研究的文獻也越來越多。Hinloopen and Soetevent (2008) 認為,雖然實施 寬恕政策後,被偵測出有聯合行為的案件數目明顯增加,但其增加的部分原因可 能歸因於聯合行為的日益增長。於是 Hinloopen and Soetevent 利用實驗研究的方 式,發現實施寬恕政策確實降低了聯合行為的發生;此外,剩下已存在的聯合行 為也較難繼續維持,亦較無法索取高於靜態納許均衡價格 (static Nash equilibrium price) 之價格。Hamaguchi et al. (2009) 分別針對兩家及七家廠商的聯合行為進行 實驗測試,發現當聯合行為的成員越多(亦即七家相比於兩家廠商),會有越多 成員選擇告發聯合行為;而改變符合寬恕政策可減免之成員數量多寡,對告發行 為並沒有顯著影響;若改為給予告發廠商獎勵形式的寬恕政策,則對瓦解聯合行 為有非常顯著的影響。Bigoni et al. (2012) 認為,好的寬恕政策及獎勵機制才能 對聯合行為產生強力的嚇阻效果,並藉實驗結果發現傳統以罰則為主而未實施寬 恕政策的情況即可抑制聯合行為的產生,但受試者也因可能面臨的鉅額罰款而提 高聯合行為的市場價格;若實施寬恕政策,執法機構更能嚇阻聯合行為的產生,

卻也因受試者預期較低的代價,使已形成的聯合行為更加穩固;若以獎勵制度取 而代之,聯合行為的價格將會與競爭價格相同。

自從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2006 年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正草案,決定引入 寬恕政策起,相關研究應運而生。王銘勇 (2006) 針對寬恕政策的基本概念、效 能及涵蓋要素進行說明,並分別探討美國、歐盟、韓國及日本實施寬恕政策的演 進及政策規範,最後再針對台灣實施寬恕政策之可行性進行分析、探討草案規範 的優缺點,以及所應建立的相關配套措施。顏廷棟 (2008) 也對該修法草案提出 建議,認為應訂定浮動罰鍰之上限以加強對聯合行為的制裁,以及訂定明確的罰 鍰適用及計算標準。楊銘宏 (2008) 也以囚犯困境作為探討寬恕政策的依據,得 出其確實能使聯合廠商因對彼此不信任而選擇向執法機構告發,同時針對修法草 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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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1 年我國正式引入寬恕政策後,顏廷棟 (2012) 提出為了因應日趨複 雜的產業型態及聯合行為,應針對聯合行為可能存在的不同型態進行更精確的調 查與分析;認為應將同業公會之聯合行為納入處份範圍,使寬恕政策更為完善;

不同個案的聯合型態應逐一甄別,以區分許可聯合行為之管制條件;相關罰則的 配套措施應與時俱進,並配合「專屬告發」以達成更顯著之嚇阻效果。另外,王 智賢等 (2016) 以 Silbye (2012) 提出之理論模型為基礎,利用二階段子賽局完全 均衡,分析當聯合行為已發生,且反托拉斯機構調查前後可能採取不同罰款減免 比例的前提下,分析美國、台灣、歐盟及日本四個國家或經濟體的寬恕政策,並 得出相較於另外三個國家或經濟體,美國所採行之寬恕政策最能使廠商產生提早 申報的誘因。之後,公平交易法於 2015 年再次修法,並增訂「檢舉違法聯合行 為獎金發放辦法」後,王銘勇 (2017) 針對美國、歐盟、日本及韓國實行的寬恕 政策,以及英國與韓國的檢舉獎金制度做簡要說明,並認為我國應加強寬恕政策 輔以檢舉獎金制度的成效,才能更有效地打擊不法聯合行為。

綜合以上多篇研究,多數是建立在廠商已有聯合行為的事實下,探討寬恕政 策的成效,極少有文獻研究將廠商決定是否聯合之策略考慮在內。是故,本篇論 文根據 Silbye (2012) 之基本模型,並以王智賢等 (2016) 修改之二階段子賽局完 全均衡模型進行延伸。藉由將廠商是否採取聯合之策略納入模型中,建立一個二 階段與三階段的賽局模型,並針對聯合與否的相對利潤,以及執法機構開始調查 前後聯合廠商是否會採取告發之決策下,求解均衡。此外,本篇再將兩模型應用 至美國、台灣、歐盟及日本之現行制度,除了與王智賢等 (2016) 所得出之結論 比較外,也針對理論與現行制度上產生之差異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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