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審查有其獨立之審查作業流程,保險業者依投資型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準則準備相關文件、遵守相關之規範送審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乃依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標準化作業流程從事審查之工作。保發中心「投資 型新種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控管人員於收件後排定初審組別後,乃將保單資料 分送初審委員審查。
目前「投資型新種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目前有審查委員十多人,依委員之 專長分為數組初審小組,每一小組都有保險法規、精算及財務投資背景之委員 與。其審查之作業流程及步驟如下:
第一款 步驟一:保險人送件申請核准
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申請之主體係所有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在臺 灣地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業者報部申請核准須檢附下列文 件四份:
─投資型保險商品行訂審核表。
─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說明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
─投資標的說明書。
─要保書、費率書及相關報表。
─保單契約條款。
─計算說明書
─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現金流量測試及
─他依送審商品特性,經財政部要求送審單位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款 步驟二:主管機關形式審查
在步驟二中,保險司第三科承辨人員於收到申請核准函件後完成形式審查工 作,對於不合規定案件,視其情形發函通知限期補件或逕予退件。送審之投資型 新種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件:
─財政部依當時社會經濟狀況認為不宜銷售者。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未經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檢附之資料及格式不符規定者。
投資型保險商品屬人身保險商品之一種,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投資型新種保險商品,須自財政部自收件翌日起起算九十個工 作日內核復。且主管機關形式審查若發現送審保險商品不符合「投資型保險商品 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件則不予受理,或轉送其他適合之保險商品審查 單位。
第三款 步驟三:主管機關函轉審查案件
形式審查合格案件及補件後合格案件,由保險司第三科將保險公司之申請核 准函及其附件三份,以委託審查函函轉保發中心,並明訂初審完成後之具體函復 日期。
前述函復日期為保發中心對送審保單做成第一次審查意見(初審)的最後期 限,並非完成審查的最後期限;依送審保單的多寡與各公司回覆審查意見的迅速 與否,完成審查的時間則有可能超過九十天。
第四款 步驟四:安排初審
─初審委員應就送審案件之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原則上應於兩週內作成初審 意見。
─控管人員收到初審意見表後,應依序將全案排入審查會討論議程並於一週 前發出開會通知單進行審查,審查會原則上每週定時召開一次(目前為每 週三上午),必要時得予增減。
─審查會由所有委員及保險司第三科人員參加,由委員會召集人主持,並邀 請送審公司(或單位)派員列席說明。如涉及政策性及適法性情形特殊案 件先由召集人主持,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商議處理原則後,再交審查會審議。
第五款 步驟五:初審
─審查會對初審意見表之內容進行討論並列入紀錄。保發中心承辦人員應依 審查結論於一週內做成初審會議紀錄,由保發中心以初審意見函函復送審 公司及保險司。
─送審公司應直接將修正、說明或補正資料於收到初審審查意見函後六十天 內檢具申請複審函及修正、補正或說明文件、保單資料文件報請委員會進 行複審,若送審公司未能於六十日內回覆,委員會可做成撤回建議,函請 保險司將商品審查案件退回送審公司或視同送審公司撤回。
第六款 步驟六:複審
─保發中心承辦人員於收到送審公司修正、說明或補正資料後,應將資料送 交原指派之審查小組審查。
─原審查小組應於收到資料後兩週內提出複審意見表,該小組召集人可選擇 適當時間召開複審會議並可邀請送審公司到會說明。
─複審會議對複審意見表之內容進行討論並列入紀錄,保發中心承辦人員應 依審查結論於收到複審意見後一週內做成複審會議紀錄,以複審意見函函 復送審公司及保險司。
─具政策性或爭議性之保單,得於複審完成後,提出建議供保險司審酌。
─送審公司可於收到複審意見函後三十天內直接將修正、說明或補正資料報 請委員會進行再次複審。
第七款 步驟七:審核通過
─複審會議次數依複審意見而定,直至審查小組對送審保單無其他意見而 止,審查小組認為該送審保單可予以核准通過時須簽具無其他意見審查意 見書。
─保發中心控管人員於收到審查小組無其他意見審查意見書後五天之內即 將歷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以完成審查函回覆財政部保險司。
─保險司根據審查結果及保險商品監理政策考量,依權責核准送審保單,並 以核准函通知給送審公司(或單位)。
圖二之三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