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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適用備查、核備制之保險商品種類過於嚴格

保險人從事保險商品送審時須依據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之規定,預先確認欲送 審之商品究應採何種審查方式進行審查,然而,目前在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中不論

是財產或人身保險商品,其適用備查、核備制之商品種類過於嚴格,使許多商品 必須採用核准制進行審查,延誤商品進入市場之時效性。以下分就目前財產及人 身保險商品適用備查或核備制過於嚴格之情形加以探討之。

第一款 財產保險商品方面

財產保險商品採備查制之種類有五種分別為:

─國際通用之海上保險。

─國際通用之航空保險。

─已由產險公會報部核准之保險。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列預算採購之附加傷害保險,但主險未經財政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其他情形特殊經財政部認定之保險。

第一目 國際通用之海上保險及航空保險

國際通用之海上保險及航空保險屬航運業投保之險種,採備查制係因此種類 型之保險具有國際性,已透過國際貿易的流通,逐漸出現統一的契約條款格式及 慣例,已非僅遵守我國保險法之規定即可。因此,保險司乃允許業者於簽單後十 五日內送財政部備查。目前具國際性質之保險種類愈來愈多,然而該要點一、二 款僅認為在有國際通用性質之海上、航空保險可採備查制,範圍似乎過於狹隘,

使其他亦有國際性質且被廣泛採用之險種卻仍須採核准制,似有不公平之處。

第二目 已由產險公會報部核准之保險

目前經產險公會報部核准之保險商品為數甚多,火險方面如住宅火災及地震 基本保險、商業火險;水險方面如貨物運送人責任險、商業動產流動綜合險、娛 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險、陸上貨物運送險、遊艇意外責任險等;車險方面如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保險之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等;工 程險方面如營造綜合險、安裝工程綜合險、營建機具綜合險、鍋爐保險等;意外 險方面如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電梯意外責任險、綜合保險、醫師業務 責任險等。

然而,雖公會已報部核准通過上述保險商品,但目前各家保險業者於採用此 類保險商品時,仍須於簽單後十五日內送部備查,致生重複監督之虞,且隨著市 場需求之變化,公會報部通過之保險商品種類若未隨之調整,將使商品無法滿足 市場需求,保險業採用之機會將行降低。

第三目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列預算採購之附加傷害保險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列預算採購之附加傷害保險目前乃以公開招標之方式 由各保險人競標,得標者於簽單後十五日內必須將保單及聲明書送財政部備查,

此款規定目前只限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所需附加之傷害險,且主險須經財政部 核准。

然而,在民國 90 年 7 月修正通過的保險法第 138 條,已允許財產保險業者 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後,得以主險之方式販賣傷害保險,於上述法條通過之後,若 仍將備查制之範圍限縮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列預算採購之附加傷害保險,似 乎亦過於狹隘。且該款對主險加以限制,規定主險必須為已經財政部核准之商品 才得以備查方式報部,過於嚴格也將不合時宜。

第四目 其他情形特殊經財政部認定之保險

可採備查方式辦理者尚有其他情形特殊經財政部認定之保險,本條乍看下似 乎為具有彈性之概括規定,因為財政部可據此條文依特殊情形開放採備查方式辦 理之保險,但實務上,經特殊情形由財政部認定可採備查制之種類並不多見,使 業者能採備查制之保險種類受到限制。

不過,近來為配合在 91 年 4 月 1 日開始之費率自由化實施之時程,該款規 定將派上用場。依財政部 91.01.28 台財保字第 0900074088 號檢送「產險市場費率 自由化時程計畫」第一階段內容所示,巨大保額22或在台之跨國外資企業(依表

22 依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財政部 91.03.29 台財保字第 0910702651 號函核准)對於巨 大保額之定義:係指同一法人之火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或單一保險標的物地 址範圍內之火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但該財產保險金額不包括營業中斷險 之保險金額。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定義:在我國之跨國性外資廠商,如欲依照其投資公司以 Worldwide Account之費率投保火險者,應具備下列條件及有關文件:(一)取得經濟部之外資證 明文件者。(二)1.跨國性外資廠商之外資股份或外國股東之出資額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 2.

跨國性外資廠商之外資股份或外國股東之出資額雖未達百分之五十,但超過百分之廿五以上,

且由外國投資公司派員擔任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經營管理者。(三)在不同二個國家

在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保險費率已屬重大變動,或情形特殊不適宜採核備方式 辦理者則必須採核准方式辦理。因此,當業者將其通過核准之商品做某些程度之 修改或組合時,非當然能以核備方式辦理,須視其已核准商品之修改或組合之程 度是否在財政部可接受之範圍內。若財政部認為業者對於已核准商品之修改或組 合在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保險費率已有重大變動或情形特殊者,則仍必須採核 准方式審查。

由於已核准商品之修改或組合之定義不明確使主管機關針對該種性質之商 品究應採核備制或核准制之裁量將有不客觀之虞。在主管機關主觀上認定符合前 揭規定者將可採取核備制審查程序,自財政部收受申請文件翌日起算十五個工作 日後,在審查認定其無疑義時,商品即可通關;反之,則須採取冗長的核准制審 查程序,因而造成業者的困擾,亦與平等原則有違。

第六目 商業保險經合格簽署人員簽署且其準備金之提存及收回方式依照現行 法令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三款、第六點第二款係規定商業保險是否經 合格簽署人員簽署或其準備金之提存及收回方式是否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而 分別採核備或核准制。

合格簽署人員之資格已於前章詳述,另一方面,關於準備金之提存及收回方 式則必須按保險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依法提存。

依據保險商品審查要點針對商業保險與個人保險之劃分乃以被保險人之身 分做區別,以自然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屬於個人保險之範圍;非以自然人為被保 險人之保險則屬商業保險之範圍。

然而商業保險商品之雙方當事人,一方為保險公司,另一方為工商企業,以 二者的市場力量來說,工商企業的實質經濟力量未必遜於保險公司,甚至亦有遠 遠超過保險公司之例證;此外,工商企業內部亦常設有專門處理保險事務之人

員,可與保險公司立於平等之地位上議價,故工商企業不一定是為經濟上之弱 者,政府部門對於商業保險商品之介入不用太深。因此,商業保險商品若多採核 准方式審查,不但浪費監理資源,也使急需商業保險保障之企業無法馬上得到適 合之保障,保險業亦因而喪失商機,對於保險業及工商企業雙方均極為不利。

第二款 人身保險商品方面

在人身保險方面其採備查或核備制之商品種類及採用之後發生之缺失如下。

第一目 人身保險商品採備查制之種類

─個人保險

人壽保險: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生存險及死亡險。

傷害保險:依據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 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

─團體保險

人壽保險:一年期定期人壽保險。

傷害保險:依據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傷害保險。

─個人保險依前述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搭配組合設計者。

─各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之政策性保險。

第二目 人身保險商品採核備制之種類

─個人人壽保險方面須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生死合險。

─保險期間一年且增加保障的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 各種責任準備金者。

─個人年金保險:依據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所設計之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四、五點關於備查、核備制之規定似乎過於嚴 格,可採用備查或核備制來加以審查之人身保險商品,大多必須依據示範條款為 保險商品之設計,且大多屬較單純之傳統人身保險商品,若業者欲為人身保險商 品之創新,在商品之內作些許調整,則主管機關極可能因而改採耗時的核准制。

如前所述,適用備查、核備審查之保險種類規定過於嚴格,故依目前消費市場之 需求所設計之複合型之商品亦須採核准制辦理,對保險公司而言,其將無法對瞬 息萬變的市場需求即時做出反應,本國保險人未來在面對外商保險人的強力競爭 時,將立於極其不利之地位,嚴重影響本國保險人之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對 消費者或工商企業而言,亦無法即時取得所需之新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