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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送審文件過多

由目前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對保險人在送審商品時所須準備文件之要求觀 之,可知不論是產險或壽險,其準備送審之文件均過多,有浪費時間及資源之虞,

甚為不經濟。

第一款 財產保險商品方面

財產保險商品在採不同之審查方式時,其須準備之文件及缺點如下。

第一目 備查方式審查所須之文件

財產保險商品採備查方式審查時,保險業者須附之文件有二種:

─保單(英文保單附中文摘要)

─聲明書。

由上得知,除國際通用之海上保險、航空保險於送部備查時須加以檢附英文 保單及中文摘要外,其他如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之第三、四、五款23之中文保 單於備查時僅須附保單及聲明書即可。

第二目 核備、核准方式審查所須之文件

財產保險商品採備查方式之情形下,送審文件過多之問題並不顯著。然而,

於財產保險商品採核備或核准之審查方式時,送審文件過多之問題則顯而易見,

依據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七點,保險商品採核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及 磁碟片乙份;採核准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五份及磁碟片乙份:

─財產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

─財產保險商品自行審查聲明書。

─保險契約條款。

─要保書及保單簡介。

23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已由產險公會報部核准之保險;第四款: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編列預算採購之附加傷害保險,但主險未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五款:

─計算說明書及精算人員評估意見及簽署。

─費率表及短期費率表。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於商品採核備方式審查時,審查機關將業者送部之二份文件及磁碟片乙份做 為經辦人員審核之依據及歸檔之用;而於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時,審查機關將業 者送部之五份文件及磁碟片乙份除預留二份歸檔及作為經辦人員審核之依據 外,另外須將其他剩餘文件交由審查委員從事審查之工作。

如前所述,目前一新種商品之送審次數約為二至三次,業者於每次送審時皆 須重新檢附所有文件送部,有時僅為保單條款用語上的問題須修改,但於業者修 改後送部時,亦須重新檢附所有文件,造成勞力、時間、金錢等資源之浪費。

第二款 人身保險商品方面

於人身保險商品方面,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七點,人身保險商品 送財政部備查、核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依第六點送財政部核准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各四份: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

─人身保險商品報部聲明書。

─保單契約條款。

─要保書。

─計算說明書、費率及相關報表。

─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其他依送審商品特性,經財政部要求送審單位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

由上可知,於人身保險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時,也同樣有送審文件過多的問 題。於人身保險商品採備查、核備方式審查時,業者只須檢附審查要點所規定之 文件乙份;然而,於人身保險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時,不僅首次送審須檢附審查 要點規定之文件五份,且於業者再次報部補正或修改商品某些部份之問題時,不 問修改之比例如何,仍須重新一同檢附其他項並沒有問題之資料,造成資源之浪 費與不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