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送審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原則上應依該審查準則辦理,該審查準則 未訂定事項則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辦理。以下乃就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準則之重要內容做重點介紹。
第一款 投資型人身保險之定義
依該準則之定義,其所稱之投資型人身保險,係指保險人依照要保人指定或 契約約定,將專設帳簿之資產配置於特定之投資標的,並由要保人依約定承擔其 風險而變動其保險給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由此得知,目前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有二:一為投資型人壽保險,二為 投資型年金保險。
第二款 投資型人壽保險送審應符合之事項
送審投資型人壽保險在送審文件、出單方式、保單條款及計算說明方面都有 一定之要求,保險人應確實遵守。
第一目 送審文件方面
文件應包括送審說明書(說明符合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之各 項要件)、商品內容說明書、商品簡介、商品特性摘要說明書、投資標的說明書、
要保書、保單契約條款、計算說明書、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解約申請書、及保 單價值定期報告內容等。
第二目 出單方式
投資型人壽保險應以主契約方式出單,其得附加契約以一年期保險,且附加 契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原則。
第三目 保單條款包括
投資型人壽保險其保單條款除性質與一般人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保險 單示範條款辦理外,依其性質至少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與揭露週期。
─保戶得請求保險公司提供之報告事項。
─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
─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轉換限制、及收費標準。
─死亡保險成本、及 或最高死亡保險成本。
─各項費用、及 或最高各項費用。
─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及其變更。
─保證最低死亡給付金額之變更。
─死亡保險除斥期間。
─解約金之給付。
─部分解約之投資帳戶提取分配方式及其給付。
─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額度限制。
─保險費投入投資帳戶之金額計算及計息方式。
─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配及給付方式。
─寬限期間、停效與復效。
─契約轉換權(是否可轉換至其他險種)。
─保險單借款之處理、額度、利率及其計息方式。
─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保險公司得遲延死亡保險給付、解 約金給付、指定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保險單借款之給付(例如:證券 交易所於非假日停止營業或投資資產經證券主管機關限制交易)。
─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投資國外金融商品適用)。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單位價值計算基準。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資產價值計算基準。
─死亡保險金額之計算基準。
第四目 計算說明方面 一、預定危險發生率:
─據以計算死亡保險成本、及 或最高死亡保險成本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之決 定方式。
─據以計算死亡保險成本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不得超過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費率相關規範所訂之上限。
二、各項費用、及 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
三、責任準備金:應依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費率相關規範辦理。
四、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投資帳戶 資產價值者,其對財務規劃之說明。
第五目 對保戶之揭露文件
對保戶之揭露文件(包括要保書、銷售時之揭露文件、重大告知事項、銷售 後之定期報告文件、解約申請書及契約變更申請書)應依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 訊揭露應注意事項辦理。
第三款 投資型年金保險送審應符合之事項
送審投資型年金保險在送審文件方面、出單方式及保單條款都應遵守一定之 要求如下。
第一目 送審文件方面
文件應包括送審說明書(說明符合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之各 項要件)、商品內容說明書、商品簡介、商品特性摘要說明書、投資標的說明書、
要保書、保單契約條款、計算說明書、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解約申請書、及保 單價值定期報告內容等。
第二目 出單方式
以主契約方式出單,不得附加契約。
第三目 保單條款包括
投資型年金保險其保單條款除性質與一般年金保險相同者,應參考個人遞延 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外,依其性質至少應 另包含下列事項:
─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與揭露週期。
─保戶得請求保險公司提供之報告事項。
─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
─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轉換限制、及收費標準。
─遞延期間內之死亡保險成本、及 或最高死亡保險成本。
─遞延期間內之各項費用、及 或最高各項費用。
─遞延期間內死亡保險金額之計算及其保證。
─遞延期間內解約金之給付。
─遞延期間內部分解約之投資帳戶提取分配方式及其給付。
─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額度限制。
─死亡保險給付額度之變更及其除斥期間。
─寬限期間、停效與復效。
─保險單借款之處理、額度、利率及其計息方式。
─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配及給付方式。
─遞延期間屆滿之選擇權。
─年金開始給付之申請。
─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保險公司得遲延死亡保險給付、解 約金給付、指定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保險單借款之給付(例如:證券 交易所於非假日停止營業或投資資產經證券主管機關限制交易)。
─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投資國外金融商品適用)。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單位價值計算基準。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資產價值計算基準。
第四目 計算說明方面
─各項費用及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
─責任準備金:應依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費率相關規範辦理。
─約定遞延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遞延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投資帳戶資 產價值者,其對財務規劃之說明。
第五目 對保戶之揭露文件
對保戶之揭露文件(包括要保書、銷售時之揭露文件、重大告知事項、銷售 後之定期報告文件、解約申請書及契約變更申請書)應依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 訊揭露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