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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得以出單銷售告知送審

新商品得以出單銷售

告知送審

公司目前 積點及審 查方式

有重大之缺失之準則;該函令同時也提供審查機關一裁量準則,檢視業者送審之 商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在業者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有重大缺失事項時,即要求 業者修改或補正。以下介紹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之重要內容:

第一款 送審文件之缺失事項

一、引用已核准之資料,其條款或精算數值未隨案附上。

二、內容說明書及報部聲明書報部日期及預定上市日期未予標明。

三、商品部分變更未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新商品送審未檢附內容說明書、報部聲明書及契約條款對照表。

五、計算說明書書列格式多數公司仍延用舊制,建請依新制辦理。

第二款 保單契約條款之缺失事項

初次送審條文對照表,係參考已核准之保險商品。

第三款 計算說明之缺失事項

一、團體保險,有關費率及準備金等項未依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及 未滿五十人之團體分別列示。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商品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之「總保費×0.03」,誤 列為「自留總保費×0.03」。

三、壽險及健康險組合而成之個人綜合性壽險保單,未將屬健康險部分之附 加費用率及責任準備金比照健康險之附加費用率或責任準備金規定處理。

四、長年期壽險未列賠款準備金。

五、多種給付或保障項目之保單,在費率與責任準備金分項處理上有不一 致,如項目不一致,如發生率之選用有重疊但給付卻未加倍等。

六、費率或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中之精算符號未作明確定義,如雙重脫退之 計算。

七、計算基礎預定利率及年繳總保費計算方式中所用利率,二者不一致。

八、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九、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公式錯誤。

十、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額超過二百萬元。

十一、保險給付若含豁免保費、傷殘保險金等給付,提存責任準備金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公式未區分發生前後。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未依「人身保險費率結構」辦理。

十三、團體險之保險契約條款有經驗分紅退費之規定,所附商品利潤分析欠 缺該項因素之考量。

十四、一年期險,聲明:「本險之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保 額、展期保險等各項精算數據確實檢核無誤」。

十五、簽署精算人員未經核准即簽署。

十六、集體彙繳件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人數較多者之下限,較人數較少者之 下限為高。

十七、純保費、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紅利分配等計算公式中所使 用之數學符號不夠嚴謹,或為錯誤,或為表示不一致。

第四款 要保書之缺失事項

一、承保時並未於要保書有告知事項,則不應有「告知不實得予解除契約」

之條文等。

二、要保書未依本司八十六年二月廿一日台保司 (三)第 862392388 號函21辦 理。

三、要保書內容與部頒示範內容不符,亦未經本部核准。

第五款 其他之缺失事項

一、紅利計算公式中計算保險費率預定利率、與保單契約條款及計算說明 書,三者不一致。

二、健康險未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未於商品名稱下方加註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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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函示之主要內容為:「一、各公司如已依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財保第 852367857 號 函送審之要保書,請於送審人身保險商品時加註其要保書之核准字號;如尚未依規定送審之 要保書或與本部核准之要保書內容不同者,應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時,檢附其要保書與「人 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或本部核准內容之差異對照表說明之,並應於差異處劃 線,俾加速新保險商品之審核速度。二、檢附差異對照表格式供參。 」

第四節 投資型保險商品

面對市場利率屢創新低與加入 WTO 所帶來之衝擊,使近年來投資型保險商 品逐漸盛行。投資型保險商品雖屬人身保險商品之一種,但因其性質特殊為掌握 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及時效,主管機關乃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成立「投 資型新種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以負責保單之實質審查工作。保發中心自接受審 查委託以來,立即網羅相關專業人才,敦聘保險、法律、精算及投資等方面之專 家學者,加入審查作業工作;自九十年九月起開始第一次審查投資型商品以來,

也累積了相當的審查經驗,為使能在法令規定期限內完成保單審查,並使送審保 險公司瞭解相關程序,特編訂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準則(草案)、投資型保 險商品之標準作業流程,以作為商品送審時運作流程之指導與參考。本節乃就投 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準則(草案)及其標準作業流程作一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