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保險商品採備查或核備方式審查時,其商品性質較為單純,且因核備制 有十五天之時間限制,故商品係由保險司之經辦人員自行審核,其審查過程單純 且具一致性,流程上鮮有缺失可言。
但在採核准制審查之保險商品,由於保單條款、費率因子之複雜性及相關風 險之評估等等,已非保險司內部人員所能單獨勝任。因此,採核准制之保險商品,
於保單條款、費率精算方面,保險司均委託來自產、官、學界之專家協助審查。
然而,借重專家進行審查工作立意雖佳,但卻因目前核准制審查流程已出現 一些問題,造成業者莫大的困擾,以下乃就目前審查流程之問題加以說明,以作 為未來改進之參考。
第一款 各組委員之標準不一
目前人身或財產保險商品採核准制審查時,由保險司委託產、官、學界之專 家進行審查,而不論人身及財產保險商品於採核准制時皆會發生委員間標準不一 之問題。
以財產保險商品為例,當保險公司將商品送至保險司時,是先由經辦人員進 行形式審查工作,審視文件是否齊備。在文件齊備後,由經辦人員交給審查小組
進行初審。目前產險審查小組有分為數組,各組分別由負責法律、費率及實務之
保險公司補正或修改,於公司補正或修改後再送部審查。
由此可知,除非有安排送審單位列席審查會說明商品內容,於審查過程中的 意見交換,仍以審查委員和保險司經辦人員之間的溝通為主。如果能將現行之方 式加以修正,使審查委員對保單之問題或錯誤,能夠直接與保險公司溝通,必能 更有效率地即時釐清問題、修正錯誤,如此一來,即可縮短審查時間保險業者也 能更加信服審查之平等性、公正性。然而目前審查流程並未明確規範溝通管道,
較難達到有效反映問題之效果。
第三款 商品審查政策不明確
主管機關與業者之間常存在資訊不流通之情況,主管機關之政策走向往往未 先與業者溝通。在此情況下,業者於開發保單時,並無法得知何種商品目前為主 管機關尚未準備放行者。故業者多抱著姑且一試之心態送部;而主管機關則以迂 迴之理由駁回送審之商品,使業者一頭霧水、無所適從,主管機關和業者雙方皆 浪費彼此之資源。
第二節 審查資源極度不足
目前保險商品審查制度除了具有審查要點之規定過於僵化之缺失外,另外在 主管機關方面,因為目前主管機關審查商品人力不足,且申請審查之案件過多,
致使保險商品通過審查之過程更加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