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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審查流程之缺失

由於保險商品採備查或核備方式審查時,其商品性質較為單純,且因核備制 有十五天之時間限制,故商品係由保險司之經辦人員自行審核,其審查過程單純 且具一致性,流程上鮮有缺失可言。

但在採核准制審查之保險商品,由於保單條款、費率因子之複雜性及相關風 險之評估等等,已非保險司內部人員所能單獨勝任。因此,採核准制之保險商品,

於保單條款、費率精算方面,保險司均委託來自產、官、學界之專家協助審查。

然而,借重專家進行審查工作立意雖佳,但卻因目前核准制審查流程已出現 一些問題,造成業者莫大的困擾,以下乃就目前審查流程之問題加以說明,以作 為未來改進之參考。

第一款 各組委員之標準不一

目前人身或財產保險商品採核准制審查時,由保險司委託產、官、學界之專 家進行審查,而不論人身及財產保險商品於採核准制時皆會發生委員間標準不一 之問題。

以財產保險商品為例,當保險公司將商品送至保險司時,是先由經辦人員進 行形式審查工作,審視文件是否齊備。在文件齊備後,由經辦人員交給審查小組

進行初審。目前產險審查小組有分為數組,各組分別由負責法律、費率及實務之

保險公司補正或修改,於公司補正或修改後再送部審查。

由此可知,除非有安排送審單位列席審查會說明商品內容,於審查過程中的 意見交換,仍以審查委員和保險司經辦人員之間的溝通為主。如果能將現行之方 式加以修正,使審查委員對保單之問題或錯誤,能夠直接與保險公司溝通,必能 更有效率地即時釐清問題、修正錯誤,如此一來,即可縮短審查時間保險業者也 能更加信服審查之平等性、公正性。然而目前審查流程並未明確規範溝通管道,

較難達到有效反映問題之效果。

第三款 商品審查政策不明確

主管機關與業者之間常存在資訊不流通之情況,主管機關之政策走向往往未 先與業者溝通。在此情況下,業者於開發保單時,並無法得知何種商品目前為主 管機關尚未準備放行者。故業者多抱著姑且一試之心態送部;而主管機關則以迂 迴之理由駁回送審之商品,使業者一頭霧水、無所適從,主管機關和業者雙方皆 浪費彼此之資源。

第二節 審查資源極度不足

目前保險商品審查制度除了具有審查要點之規定過於僵化之缺失外,另外在 主管機關方面,因為目前主管機關審查商品人力不足,且申請審查之案件過多,

致使保險商品通過審查之過程更加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