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如何推動策略聯盟
5.2 五類方式之推動步驟
以業者之評估而言,國道客運業者普遍認定在與旅遊業者聯盟方式,是一有 利而且可行之方式,相對於旅遊業者而言,尤其係遊樂場業者或是休閒區業者而 言,若旅客具有更便利與更多的運具選擇,可顯著增加旅客前往遊覽之引力,此 外,政府大力推動國內旅遊,希望透過宣導與協助之方式,使國人在國內即有量 多且質優的休閒方式,且提供旅遊業者更佳之生存環境。故以此方式而言,對國 道客運業者、旅遊業者、旅客、政府四方面來說,不僅是具有可行性,更是可達 成四贏之方式。
整體推動上,將依據前文所設定推動之三階段探討之,分別為夥伴選擇、達 成協議、合作機制之推動策略聯盟三階段。
1. 夥伴選擇
在針對可能夥伴對象之業者的調查方面,需衡量旅遊業者之信用狀況與營運 狀況確保路線能長期營運、旅遊業者是否具有足夠空間以利調度與停車兩大方 面,就旅遊業者(指所有可能之旅遊業者)之旅客方面,需進而實地了解旅客運具 的分佈、各時段之乘客數、與旅客來源。唯有透過確實的統計調查,才可評估路 線之獲利機會、最佳發車的時間與間隔、最佳的沿途停靠站地點等,而評估道路 交通環境現況而言,主要係針對當地交通是否具有因大量旅客湧入,而衍生更多 社會成本之問題、週邊道路系統與業者甲本身路線是否容易接連、道路環境是否 便於大客車行駛。透過以上針對旅遊業者、旅客、道路交通之評估,選擇國道客 運業者本身能力許可、旅遊業者具有需求與對社會交通有改善之旅遊業者,作為 最佳之夥伴對象。
2.達成協議
當進入雙方針對策略聯盟之協議時,雙方需具有聯盟可共同改善問題、增加 收益之共識,以共同擬定聯盟計畫,共同推動聯盟、共同行銷或促銷等三大主軸,
作為聯盟細部工作分工、聯盟資源分攤、聯盟合約締定之前提。雙方需體認聯盟 之主要目標係達成互利、聯盟之工作係分享彼此專業能力、聯盟之成功係合作與 共生,而透過雙方進一步之協議、溝通、籌畫,才有機會使路線(聯盟)實際運作。
而就聯盟之內涵(細部工作)而言,其可為事前規劃與路線(聯盟)運作兩者。
3.合作機制
在聯盟運作之事前規劃方面,路線可分為新路線、舊路線改道、舊路線行經 三類,皆需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而路線之成行與否,在於路線之行駛是否有助 於當地交通之改善、減少社會成本支出、促進國人於國內旅遊之意願,此外,國 道客運業者與旅遊業者雙方皆願意配合旅客需求設定良好之停靠站與提供完善 之上下車環境,並視環境許可,連結當地轉乘運具,以便利旅客、改善當地交通、
結合當地運具、便利當地居民為訴求,作為申請路線之由,可較易取得主管單位 許可,甚至是政府之補助。若路線得以運作,需進一步規劃班次與票價,班次方 面需能針對特定時段之需求,前述之三類路線皆須彈性配合具有大量旅客需求之 時段作為排班之依據。
針對共同促銷方面,可從實質的票價方面與非實質的服務方面著手,以建立 旅客心中最佳之運具選擇地位,實質票價方面,可透過雙方之共同評估與協議,
提供優惠之票價、便利之購票環境與加值之票價選擇,如同時購買業者甲與乙方 之票價折扣、共同販售雙方票證或販售聯合票證、提供年票或一票玩到底之措 施,都可便利旅客且確保聯盟運作之效益。非實質的服務方面,如雙方共同促銷 彼此業務,旅遊業者提供國道客運業者之乘車資訊與發車時間,國道客運業者提 供具有旅遊業者特色或廣告之乘車環境,而透過共同促銷,更可強化聯盟結構,
亦可使旅客視雙方為一體,而增加同時消費雙方之旅客數目。
此聯盟方式與一般聯盟方式相同,需具有良好溝通管道,與明確的共同管理
制度,雙方涉及聯盟之人員需具有相近的層級,且專長於行銷與服務,為維持聯
2.與廣告業者聯盟
國道客運業者與廣告業者之間之聯盟方式,其並非單存委外之合作方式,以 策略聯盟之核心精神而言,雙方係以雙方之優勢(如技術、資源等),透過聯盟達 成雙方之目標。故若探討此聯盟方式,必先界定雙方何以需策略聯盟?何以需透 過策略聯盟達成雙方之目標?
國道客運業者乃係一具有全國性特性之產業,透過本身路線之範疇,提供各 目的地之旅運需求,而其各地之車站、停靠站之站牌、車體本身,都具有成為極 佳廣告之機會,且係一兼具固定廣告、流動廣告、平面廣告、多媒體廣告之角色;
而廣告業者乃係專業之廣告設計者,可透過其設計與規劃、促銷與強化,得到極 可觀之廣告效益,綜合來說,透過此聯盟,國道客運業者可得到相當的廣告效益 來增加本身之收益(乘載率之提升);廣告業者可得到相當多可發揮專長的廣告 處,運用本身專業而得到收益。
國道客運業者運用此方式之主要目標在於,結合其本身路線之特性(如旅遊 路線、特定路線、機場路線)推行配套廣告,在目的地當地業者與本身設備兩方 面結合,形成聯合廣告效益,進而增加其乘載率以提高其收益,故與委外方式最 大之差異即在於不僅是將廣告外包,而是透過廣告業者、當地業者(包括遊樂場 等)、本身運輸業三方面之結合,有效推廣以達到三方目標。在此前提下,國道 客運業者若欲推行此聯盟方式,需先衡量本身所有路線特性,並將路線分類,分 為可採用與不易採用兩類,明訂選出欲採行之路線,並以欲採行路線之設備(含 車體、車站、停靠站、服務人員)作為聯盟之廣告主體。
1.尋找夥伴
尋求夥伴方面,需衡量可能夥伴對象之商譽與特性,以具有良好商譽、充足 經驗、健全設備(包括建構與維護廣告)、優秀人才提供絕佳創意、和迅速之效率 能搭配各不同促銷活動之夥伴為優先。
2.達成協議
當雙方了解與認同聯盟效用後,正式運作之前,需協議明訂雙方分工方式、
維護管理責任歸屬、廣告處與時限、利益分配等,以便雙方取得共識與締約,才 可進一步運作聯盟。
3.合作機制
運作聯盟時,雙方需共同實地參與廣告設計、規劃、佈置,並共同尋求願意 共同廣告之第三業者(百貨公司業者、各類特殊景點或旅遊點業者、房地產業者,
任何路線沿途停靠站或車站附近可聯合廣告之業者),設計有助雙方營運範疇提 升之廣告。透過此方式之結合,廣告之效益將同時對三方皆有益,業者甲可增加 乘客搭乘意願、業者丙可有發揮專長而獲利之機會、第三業者亦可得到廣告效益。
雙方規劃廣告時,雙方需針對欲推行廣告之路線共同討論,國道客運業者需 深入調查本身各不同路線之乘客特性(包括男女比率、年齡層、旅次目的地分布) 以提供廣告業者作為廣告概念主軸,廣告業者需實地看察可能廣告處之範圍大 小、廣告主要效用時段、周圍環境與時下趨勢,以廣告業者之專業角度提供國道 客運業者,廣告處適合之主題概念、進而規劃整體結合性的聯合廣告,透過雙方 共同提出討論,除可達到為第三業者廣告之效果外,可結合國道客運業者本身營 運優勢,共同規劃出使旅客印象深刻、並增加旅客搭乘意願之廣告內容。
在決定廣告之內容主題後,國道客運業者、廣告業者需共同設計廣告之內 容,包括廣告處、廣告概念、結合概念(業者甲與第三業者)、廣告時段、經費預 算等,共同向第三業者提出企劃案,並在共同與第三業者意見交換,修改、力求 推出能對三方皆有利且可行之廣告內容,在決定廣告內容後,再依據聯盟分工方 式進行佈置、維護、替換等工作。
以上係針對單一廣告而言,而不同之路線具有不同廣告內容,可有計畫的擴 大至國道客運業者所有可廣告處,使業者甲各可廣告處皆可發揮廣告效益,提升 不同路線之乘載率,達到優於委外方式所無法達到之效用。
然而,此聯盟方式係一連續性且須不斷重複運作之合作模式,其合作之機制 並不因廣告替換而終止,相反的,透過每次廣告,雙方都可強化彼此互信與默契,
而業者丙更可透過此連續性的合作模式,累積經驗、樹立商標與擴大客戶對象,
無須困於尋覓廣告處,即可不斷取得客戶來源,對於本身之收益與規模成長都有
3. 與地區客運業者聯盟
國道客運業者與地區客運業者之間之聯盟方式,主要係透過聯盟更有效的疏 運不同需求(包括來源與目的地)之乘客,國道客運業者之路線大多以不同之市中 心作為起訖點,乘客則自行前往搭乘,故業者者之車站周邊轉乘難易度常直接性 的影響其乘載率;地區客運業者之主要營運範圍係提供當地居民便利前往縣市內 各處之疏運服務,而以目前國家推廣週休二日與國內旅遊之政策下,地區客運業 者之乘客結構以非侷限於當地通勤旅客,而具有越來越多以轉乘為目的之旅客數 目。故綜合來說,國道客運業者可透過此聯盟方式增加乘客搭乘之誘因,而地區 客運業者可透過此聯盟方式服務需轉乘服務之乘客,雙方都可透過擴大市場規模 而得到效益。
國道客運業者在欲運作此聯盟前,需體認此聯盟之主要目標與效益為何。除 前述之擴大市場規模外,透過此聯盟方式可使國道客運業者之營運範疇更聚焦於
國道客運業者在欲運作此聯盟前,需體認此聯盟之主要目標與效益為何。除 前述之擴大市場規模外,透過此聯盟方式可使國道客運業者之營運範疇更聚焦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