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如何推動策略聯盟
5.4 放寬或修改法令之幫助
我國乃係一民主法治之國家,任何行為都會受法令之規範,以確保全體人民 之福祉,而在此環境之下,國道客運之營運仍受到許多法令之規範與限制,尤其 國道客運乃屬公路運輸之一環,所需符合之法規亦不在少數,但以今日之環境已
與過去立法時之環境迥然不同,若能適當的調整或修改部分法令,將更有助於國 道客運業者之營運或推行策略手法,亦即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方式之運作。
在此節部份與 5.3 之部分有些許不同,法令乃係一強制性且長久性之規範,
並不宜針對特定聯盟方式而修改,故以下本研究將係以協助推動策略聯盟方式加 以探討,而非專針對特定聯盟方式。
一、國道客運相關之法令
法令乃是國家之根本,且不能因私利而隨意修改之,故若涉及修改法令,定 是因為環境之變遷、民眾之需求、法令之不適宜而有所修改,故若欲藉由法令來 協助推動策略聯盟,並先從修法之種類與方式辨析,才有機會進行。
以目前與國道客運業者相關之法令而言,係以公路法、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為 最主要之依歸,其中公路法係規定國道客運申請營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申請路線之準則(第四十一條)、與鼓勵聯營方式運作(第四十五條) 等,而在公路法之下,仍衍生出許多規則、細則、要點、原則之法令以補強之,
如國道客運之營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新增路線(國 道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實施要點、國道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原則)、停 車場(臺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車輛安全(使用中汽車軸組荷重及總 重量變更審驗及登檢作業規定)。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係針對國道客運營運緣由(第二條)、規劃設站(第四條)、
獎勵(第六條)、審核(第七條)、補貼(第十條)等,而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其下 則亦衍生出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等補強之。除上述法令之外,國道客運 業者之營運上仍需符合許多行駛上之法令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
二、放寬或修改法令之幫助
以推動策略聯盟方式之步驟而言,在推動之不同步驟中,皆有相關法令與以 規範,然而適當的修改部分法令內文,則對於推動策略聯盟方式有相當之幫助,
以下將進而探討,推動之各步驟與相關法令內文:
1. 與旅遊業者聯盟 (1)聯盟形成:
聯盟形成之許可:放寬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針對事業結合需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之規定,或增列服務性大眾運輸之結合不受此限。
(2)聯盟運作:
路線調整之許可:業者之主動變更需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申請營運臨時性之 路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費率:依據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之規定予以定價,若有聯票之使 用,則需放寬第四條與第五條之基本運價規定之審核或增列聯票之定價規定
,使業者據此設立票據與票價。
班次: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如僅增減班次或變 更車種,應於實施前函請知照。 】,班次之變更需於路線實施前函請知照,
若業者之原路線已具備或新設路線則較無限制,若路線實施前未具體則需請 主管機關新設班次增減與變更相關條例,使業者據此設立。
2. 與廣告業者聯盟 (2)聯盟運作:
廣告處:需符合臺灣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業汽車車廂外設置 廣告實施要點,並能放寬第八條廣告物設置之範圍與限制條文之限制並 使其廣告能通過許可。
3. 與地區客運業者聯盟 (1)聯盟形成:
聯盟形成之許可: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汽車運輸 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 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2)聯盟運作:
路線調整之許可: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同意 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 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故以現行法規而言,市區路線之變更需政 府之主導,若能增設聯運後路線更改規定,將有助於業者主動規劃與形 成聯盟。
費率方式:依據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之規定予以定價,若有聯 票之使用,則需放寬第四條與第五條之基本運價規定之審核或增列聯票 之定價規定,使業者據此設立票據與票價。
4. 聯盟爭取新路線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即可。
5. 既有路線共同排班 (1)聯盟形成:
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對於事業聯合禁止之例外【有益於整體經 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
路線調整之許可: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
排班:由政府主導分配或新訂聯營排班規範,使業者據此規劃。
六、結論與建議
6-1 國道客運應用策略聯盟研究之結論
本研究之事情準備工作係透過(1) 文獻資料之蒐集,(2) 研究策略聯盟之定 義、目標、方式、進行程序、成功條件等之策略聯盟內涵,(3) 研究與辨析國道 客運營運之問題、實體設備與作業程序,透過對三者之研究以尋求雙方結合之可 能做法。
本研究之研究主體在於,透過推導所得的五類策略聯盟方式作為問卷主體,
了解實際營運國道客運之業者(以高階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為主)對策略聯盟之 看法與意見,並以檢定之方式,將五類策略聯盟方式分類,以深入研究各類方式 之難易區別與個別推行步驟,此外探討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之可能力量(政府、
法令),以期望能有助於業者推動策略聯盟之機會與意願。
由前述之研究準備工作與主體,本研究可得下列六類研究成果,分別為:
(一) 策略聯盟之意義與做法
(二) 策略聯盟運用於國道客運之可能做法 (三) 國道客運業者對上述可能作法之看法 (四) 國道客運業者實施策略聯盟之步驟與要素 (五) 政府對於策略聯盟之可能幫助
(六) 放寬或修改法令之可能幫助
分述此六類結果於 6-1-1 至 6-1-6 所示。
6-1-1 策略聯盟之意義與做法
一、策略聯盟為「兩各或兩各以上獨立組織,基於互利原則,以不同 型態或模式相互合作,或交換互補性資源,以達成其短、中、長期策略目 標」。其間,策略係核心,聯盟係型式,聯盟係達成策略之必要手段。
二、策略聯盟具體之策略目標包含擴大市場、降低成本、提昇服務、
取得關鍵技術或資源等四方向。
三、策略聯盟之方式可依照企業之相對關係、合作對象、地理位置、
合作項目而分類,本研究擬定之方式係以夥伴對象與合作項目作為最主要 之分類依據。
四、策略聯盟之進行程序可分為聯盟公司之公司策略、聯盟的策略、夥伴 選擇、談判與訂約、聯盟執行與管理等五類程序,而本研究之策略聯盟進行程序 係以此為主體,並以國道客運之問題與環境作為調整之依據,調整國道客運應用 策略聯盟之進行程序為國道客運營運之問題、業者之策略、夥伴選擇、談判與訂 約;聯盟執行與管理等五類程序。
6-1-2 策略聯盟運用於國道客運之可能做法
一、既有路線共同排班聯盟,聯盟方式之目標為降低規模、降低成本 以增加效益,進行方式係具有同路線之業者以共同排班的方式,營運同一 路線。
二、聯盟爭取新路線方式,聯盟方式之目標為進入市場與降低成本,
進行方式係兩家公司聯營同路線。
三、與地區客運方式,聯盟方式之目標為降地成本、擴大市場與提昇 服務,進行方式係與地方客運聯盟,提供國道客運或地方客運之轉乘服務。
四、與廣告業者聯盟,聯盟方式之目標為增加收益與提昇服務,進行 方式係由廣告業者協助國道客運運用廣告效益,國道客運業者提供廣告 處,雙方向第三業者提出共同設計、規劃之廣告。
五、與旅遊業者聯盟,聯盟方式之目標為增加附加價值與乘客搭乘誘 因,進行方式係透過國道客運之設站,與當地之景點結合與合作服務。
6-1-3 國道客運業者對上述可能作法之看法 一、業者對於不同路線之看法並無差異 二、效益性:
國道客運業者對於五類方式之效益性評估為(1) 與旅遊業者聯盟(3.472);
(2) 與廣告業者聯盟(3.408);(3) 與地區客運方式(3.404)(4) 爭取新路線 (3.16) (5) 既有路線共同排班(2.956)。
三、可行性:
國道客運業者對於五類方式之可行性評估為(1) 與旅遊業者聯盟(7.682);
(2)與廣告業者聯盟(8.118);(3) 與地區客運方式(9.239);(4) 聯盟爭取新路 線(10.24);(5) 既有路線共同排班(10.678)。
四、業者評估之主要依據:
經過問卷統計與檢定之結果,檢定五類策略聯盟方式於不同路線中之評估,
全都呈現來自相同母體之檢定結果,故本研究認為業者評估之主要依據為策略聯 盟之方式內涵,而非路線之特性。
五、依據業者評估所得之推動難易順序為:
(1) 與旅遊業者聯盟;(2) 與廣告業者聯盟;(3) 與地區客運方式 (4)聯 盟爭取新路線(5) 既有路線共同排班。
6-1-4 國道客運業者實施策略聯盟之步驟與要素 一、與旅遊業者聯盟
與旅遊業者聯盟推動步驟與要素為:
1. 評估本身營運環境與路線、尋找具有疏運問題與增加旅客意願之旅遊業 者。
2. 取得共識以訂定契約。
3. 共同規劃路線並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共同規劃聯盟內容。
4. 共同管理與促銷以維持聯盟運作。
5. 持續投入與創造新誘因、穩定聯盟運作與達成各階段性目標。
二、與廣告業者聯盟
與廣告業者聯盟之推動步驟與要素為:
1. 評估本身可廣告處以透過廣告增加各路線乘載率與收益,並尋求可透過 聯盟免於困於尋求廣告處之有意願與有能力之廣告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