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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家

在文檔中 台灣推行碳價機制之探討 (頁 25-30)

第三章 全球碳交易制度之發展

3.2 亞洲國家

日本

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機制(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 於 2005 年開始施行,此為一全國性碳交易制度。而在 2010 年東京碳交易制度 (Tokyo Cap-and-Trade Scheme)也正式啟動,是世界上第一個城市層級的碳交易系 統,也是日本第一個具強制性的碳交易制度。隨後 2011 年埼玉縣的碳交易制度 也成功複製東京碳交易制度。

在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機制下,JVETS 建立三個相關系統,讓交易市場得以 順利運作:註冊系統、碳交易管理系統、交易配對系統。註冊系統負責管理 JVETS 中的所有碳權配額的交易及回收,能夠確保不會重複計算排碳,並且方便 企業上網註冊。碳交易管理系統負責依照排碳檢核機制計算,登錄所有廠商的排 碳基準與實際排碳,並提供資料與第三方認證使用,能夠整合排碳計算方法,讓 排碳計算與驗證過程更流暢,同時建立起碳排放資料庫。交易配對系統負責刺激 市場之碳交易量,要求交易前先訂定契約,並定期更新交易額度與交易金額,協 助交易主體在市場中找到交易對象,提高碳權的流動性。此外,日本政府還制定 出檢核準則、排放認證準則、制式化交易契約、以及碳交易帳戶之管理機制,同 時也開創第三方認證制度,驗證碳交易參與方的排放基準以及減排效果。JVETS 中除了境內碳權外,也允許透過京都機制在國際上取得抵換碳權,例如企業參與 國際清潔發展機制(CDM)取得的減量排放權證(CERs),能夠轉換為日本境內 的排放減量權證(jCERs),存入企業在 JVETS 下的註冊帳戶進行扣抵或交易。

日本在 2010 年開始的東京排放交易系統,是以 2000 年為基期,主要希望東 京地區在 2020 年以前減少 25%的溫室氣體排放。規定的氣體主要為 CO2,並希

望在未來擴充至其它氣體。由於東京是日本人口最多、商業聚集最密,也是日本 碳排放量最大的地區,所以日本政府選擇從東京開始建立強制性碳交易制度。東 京有 95%以上的碳排放來自能源相關的碳排放,而又以商業建築的能源消耗最嚴 重,因此東京碳交易制度特針對大型商業建築物進行碳排放總量管制,此為全球 首創。東京地區的大型機構,例如大型辦公大樓,與每年使用 1,500 公秉油當量 以上之工廠,皆須參與東京排放交易系統,並參考排放源過去之實際排放量來決 定排放配額。而受規管的東京建築可藉由數個方式得到抵換,例如:購買再生能 源發電業者所發放之減量權證;購買其它中小型企業減量之認證等。在交易初 期,為穩定交易機制,允許排放配額的儲存,但不允許借貸。

東京政府雖不要求中小企業參與排放交易,但也針對中小企業設計相關節能 誘因。例如:中小企業的減碳額度,也可被轉換成碳交易額度轉賣給東京碳交易 市場;提供中小企業節約能源投資之低利率貸款;中小企業投資於節能減碳設 備,若符合東京政府規定,則可享受營業稅的抵減等,讓中小企業也能夠主動參 與節能活動。

南韓

南韓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全國性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國家,於 2015 年 1 月 12 日 開始實施全國性碳交易制度,是繼歐盟之後全球第二大碳排放交易市場。依據各 國經驗,一開始通常只控管總量 45 至 55%的碳排放,但南韓為了要在二○年碳 排減少 30%,南韓 ETS 涵蓋約 525 個全國最高碳排放個體,佔國家約七成的排 放量,主要大企業都分到額度,碳排量超過就得去買排放權,使得碳價飆漲。

南韓為了順利實施碳交易制度,從 2009 年就已著手規劃佈局。首先在 2009 年成立了綠色成長總統委員會,負責主導與協調政府的綠色成長策略。在 2010 年 4 月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生效,作為後續南韓推動綠色成長議程的基礎。低碳

綠色成長基本法將南韓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訂為至 2020 年將較基線情境減少溫 室氣體排放量 30%。

2010 年南韓更成立溫室氣體盤查及研究中心(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Research Center, GIR),建立了涵蓋全國約 60%排放的排放清冊,規定能源大用戶 及大型排放源需每年皆須向政府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能源使用量。而 2011 年 能源目標管理系統(GHG)誕生,此系統即為後來碳交易市場的前身,參與單位 必須提供年排放量及能源消費的資料給政府,相關部門則會指定各參與單位次年 度的能源使用或排放減量目標。參與單位亦需要根據其運轉率及產能擴張計畫,

提交下一年度的執行計畫與目標給政府。其參與單位包括主要發電業者、工業及 製造業者,亦為後來碳交易的管制對象。

2012 年南韓通過實施 GHG 排放權分配及交易法案(ETS ACT),內容概述 ETS 的規則及管理架構,並規劃在 2015 年 1 月實施碳交易。在 GHG 及能源目標 管理系統的架構下,以環境部為總負責單位,設立跨部門的專案來推動碳交易制 度的設計與執行。從積極召開產業諮詢及專案討論會議開始,到南韓碳交易正式 開始實施,共歷時約兩年的時間。

南韓碳交易制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 2015-2017 年,第二階段為 2018-2020 年,第三階段為 2021-2025 年,目前正執第一階段。南韓碳交易制 度主計畫以十年為一規畫期,每五年進行修正。第一階段為 100%免費核配;第 二階段為 97%免費核配;第三階段之後每個階段的免費核配將小於 90%。南韓碳 交易制度允許抵換配額,但第一及第二階段完全排除國際抵換額,到第三階段開 始可使用國際抵換,上限為總抵換的 50%,不過每一遵行年度上繳的國際抵換實 際數不能超過上繳的國內抵換數。各階段間的借貸是不允許的,但配額可以在各 階段內的各遵行年度借貸,上限為當年度排放的 10%。另外,南韓碳交易制度也 允許儲存配額,但訂有上限。在第一及第二階段,只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工業

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財務公司可參與市場作為交易場所。南韓碳交易制 度法案允許對那些競爭力受到負面影響的產業提供財務支援,方式是採用減稅或 補貼。

南韓碳交易制度規定分配計畫至少在交易期開始前 6 個月完成,配額需在每 一遵行年度開始前 2 個月內發放給核配對象。受管制排放源經驗證後的排放量需 在遵行年度結束後的 3 個月內回報,並每一遵行年度結束日起六個月內,將實際 取得經查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等額排放額度,繳回給主管機關。

中國

中國的碳交易機制始於 2010 年宣布設立的七個區域性碳排放交易試點計 畫,並於 2013 年深圳成為第一個實施試點計畫的轄區,陸續上海、北京、廣東 和天津也在同年啟動試點計畫,2014 年湖北和重慶也相繼推出。這些試點計畫目 前都只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交易與監管,且都以免費分配的方式分配排放權。

七個試點計畫中以湖北的流通性最高,湖北的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站累積收益超過 40%。湖北的碳排放全交易中心也是第一個推出碳排抵扣額遠期合約的交易中 心,遠期合約可提高市場流通性,讓參與者進行對沖。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 2015 年 9 月對當時美國總統歐巴馬發表聯合聲明,

指出中國將於 2017 年實施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範圍涵蓋多個產業,模式則會 參考歐盟和北美成功的碳交易市場機制。有別於原先的試點計畫,中國碳交易機 制草案將七種溫室氣體皆納入規範,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 氧化二氮(N2O)、氢氟烃(HFCs)、全氟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 三氟化氮(NF3),但中國發改委有全隨時修改此範圍。中國發改委在巴黎會議上 表示,中國碳排放交易機制將會納入排放約 40 億噸MTCO2e 的一萬家企業,這 相當於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規管下溫室氣體的兩倍,若順利落實依此規模將成為

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碳排放限額交易計畫。

中國碳交易市場將由發改委負責決定總碳排額度,再根據各轄區的溫室氣體 排放歷史數據、經濟成長以及產界和能源結構決定分配給各省和直轄市的碳排額 度。個審級政府再將此額度以排放權的形式免費或收費分配給轄區內受監管的企 業。

中國在推行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時也面臨與歐盟類似的問題,就是目前不同的 區域計畫間存在重大差異。舉例而言,相對於河北或重慶等工業重地,北京和深 圳的工業碳排低,服務業相對發達,限制前者的碳排放比後者困難。如何逐漸降 低碳排限額又不損害工業重地的利益,同時要鼓勵全國企業參與減排,這將會是 一大難題,原先地方性差異可以透過所屬地區的計畫做調整,但若要實施全國通 用的碳交易計畫,差異的問題就必須統一處理。

中國的省級政府將來是否有權制定各自的限額及配額仍是未知數。中國雖然 是單一國家,但是幅員廣大,各地的差異程度不下於歐盟。歐盟碳交易體系成立 之初,採取分權化治理模式,成功降低了一開始因為各國差異可能帶來的阻力,

到了市場較成熟後,再開始由分權化逐漸調整為集中治理,各成員國的接受度也 較高。中國目前的地方性試點計畫已上軌道,若要進而推行全國性碳交易市場,

初始階段的差異化問題不容小覷,分權與集權間該如何拿捏將是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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