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議與結論
7.2 我國整體碳價機制政策推行之建議
經過本篇論文的論述,對於我國碳價機制政策的推行,我的綜合建議是先實 施碳稅制度,後實施碳交易制度。碳稅與碳交易兩個主要的碳價機制對減碳而言 都十分重要也各有所長,因此我的建議並非二選一,而是兩者皆採用只是有其先 後順序。我國向國際提出的 INDC 目標為 203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 趨勢推估情境(business as usual, BAU)減量 50%,相當於 2005 年排放量再減 20%,而我國溫管法中更將減排目標訂為 2050 年前降至 2005 年排放量 50%以 下,後者又較前者更嚴格。我的建議也將以這兩個目標為基準,以下分別以短 期、中期與長期建議分述之。
短期建議(2018-2020 年)
之所以建議先推行碳稅制度,主要原因就是資金問題。碳稅制度的實施成本 較低,且又能直接為政府帶來收入,為日後其他的綠色相關建設提供資金。根據 經濟部能源局的統計資料,若工業部門及能源部門皆納入碳稅課稅範圍,每公噸 二氧化碳課 10 美元,每年將為我國帶來約新台幣 400 至 500 億元的碳稅收入。
我建議我國可在碳交易制度開始實施之前的三年,先開始實施碳稅制度,累積減 碳資金,若依照此估計,三年將可累績達約新台幣 1,500 億元。
課徵碳稅的方式,我建議政府向生產端課稅,再由生產端將碳稅成本轉嫁給 消費端。之所以建議政府向生產端課碳稅,是因為生產端為排碳的源頭,工廠因 生產產品而排碳,發電廠因發電而排碳,從這些碳排放源頭直接測定總碳排放量 進行課稅,不但能夠較準確,也能協助廠商將碳排放成本納入營運管理的重要考 量中,並讓廠商評估如何將碳排放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對於消費端而言,課徵碳 稅的影響主要是造成產品價格的提高,但此提高不一定是直接反映碳稅,可能是 廠商經過碳稅成本的評估後,決定重新將產品的製程或設計調整為低碳的綠色產 品的額外成本。亦即廠商在考量碳稅成本後,先改善產品或製成減少碳排放,再 將經該善後較低碳的產品以較高的價格賣給消費者。我認為以此方式課徵碳稅,
不但能讓生產端將碳排放成本納入營運考量,也同時能達到消費端使用者付費的 效果。在配套措施上,政府可以補助生產者生產低碳產品,或補助消費者購買低 碳產品。此外,碳稅制度下可對節能減碳有成的廠商予以退稅鼓勵,同時可對其 節能額度予以追認,以建立先期的碳排放市場。
中期建議(2020-2030 年)
碳稅制度實施三年後,我建議我國開始實施碳交易制度與碳稅制度並行。我 國目前針對碳交易制度已經建立第三公正單位查驗機制、排放量可測量即可申報 機制、明定額度帳戶之開立及關閉,額度轉讓註銷之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已建置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資訊平台。加上碳稅制度已實施了三年,所累積的碳排放 資料量已相當可觀,且我國對於主要排放源的碳排放盤查及驗證也已較有經驗,
前三年的碳稅收入,還可以部份用來持續改善資訊平台,並且建立起有效率的碳 交易平台,或用以輔導第三公正單位建立更完善的查驗機制,這些提供我國實施 碳交易制度更扎實的基礎。
我國實施碳交易的對象,依照溫管法目前的規劃,會將每年二氧化碳排放當 量8達 25,000 公噸的排放源優先納入總量管制。而根據 2015 年在溫室氣體減量額 度資訊平台中登錄的資料,共有 173 家上市、上櫃公司(包括:電力業 14 家、
石化業 13 家、鋼鐵業 21 家、造紙業 10 家、水泥業 7 家、光電半導體業 34 家,
及其他行業 74 家)登錄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當量9,且這 173 家企業中有 160 家 都達到溫管法 25,000 公噸當量的門檻。這 160 家企業依照溫管法將優先列為碳交 易實施對象。由於目前國際上碳交易市場的交易通常以一萬公噸二氧化碳為單 位,我建議我國可以將此交易單位門檻降低,讓更多中小企業能夠參與碳交易,
使我國碳交易市場更活絡。
針對碳交易制度的實施,我國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總量目標尚未訂出。針 對此問題,我建議我國可以由政府先規定出碳交易制度的納管企業,再由受規管 的企業自行提出減碳目標後,匯總成台灣整體的減碳總量目標,而此總體減量目 標需對應我國的長期減碳目標做調整。在碳交易制度中的抵換計畫的部分,我建 議我國可從總量目標中預先保留一部分的額度供抵換計畫使用,以降低因抵換配 額的核發影響碳交易市場行情的風險,還可以二氧化碳配額的現貨價格做為控制 門檻,在不同情況下容許不同數量的抵換配額進入市場,尤其是在碳交易制度的 建立初期,碳市場行情尚未穩定,採用此種作法,在核發配額鼓勵企業投入減碳 計畫之虞,也可以達到控制碳排放配額的市場供需。此外,為解決我國的碳交易 市場較小的問題,使碳交易更加活絡與穩定,國際合作十分重要。我建議我國必 須推動碳市場連結,近期目標先與南韓的碳交易市場連結,,南韓碳交易市場於 2021 年起的第三階段開始可使用國際抵換,屆時正是我國碳市場與其合作的好時
8 二氧化碳當量(CO2e,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是測量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s)*的標準單位。概 念是把不同的溫室氣體對於暖化的影響程度用同一種單位來表示。如此一來,可以將碳足跡不同 的溫室氣體來源都以單一的單位來表示。
9 參閱:「附錄十: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企業 104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當量」。
機,與南韓碳市場合作拓展市場規模後,長期目標再與全球碳市場連結。
我國溫管法中,明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階段性目標,並每五年定期檢討並 改善減碳制度,因此中期階段我也建議切分為 2020-2025 年一期、2026-2030 年一期,擬定階段性總量目標及檢討改善。
長期建議(2030 年後)
長期建議的部分,我建議我國的碳市場能與國際接軌,碳稅帶來的收入也能 投入更多綠色建設,並積極參與無論是國內或國外的減碳計畫或綠色計畫。此 外,在實施碳價機制的同時,我們必須不斷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時代的演進做調 整,因為未來人類可能會發展出截然不同的新能源型態,那個新能源或許完全沒 有碳排放問題,屆時又將是我們現有的碳價機制必須面臨重大變革的時候了。因 此,我們應該在制定政策時保有彈性,定期做檢討及修正,並且同時能夠考量碳 價機制是否會與新科技、新能源的發展有所牴觸,透過碳價機制減碳的同時,也 不阻礙新技術的發展。碳價機制的目的,是希望解決人為碳排放造成全球暖化的 問題,但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案,制定政策時,必須有長遠的考量。
結論
EU-ETS 下的企業除了可以 倡議(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以下簡稱 RGGI)成立於 2003 年,是
量,但 RGGI 另以二氧化碳
球最大的溫室氣體碳排放限 放交易機制(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為一全國性碳交易制 度。而在 2010 年東京碳交 易制度(Tokyo Cap-and-Trade Scheme)也正式啟動,是世
JVETS 中除了境內碳權外,
在交易期開始前 6 個月完
萬輛車更購成更環保的綠色
團體的逐利行為,且運作不 當的碳交易機制容易受人為 操控影響。
較低,較容易反彈。
無法自動調適通貨膨脹。
徵收碳稅通常以國家為基 礎,要跨國合作徵收全球碳 稅很難具體執行。
碳稅在政策工具分類上屬「價格工具」,碳交易在政策工具分類上屬「數量 工具」,兩者均可以建立碳的價格,促使排放源進行減量,但此兩種減量政策工 具在實際運作上各具特色。由上表亦可發現,碳交易與碳稅制度競爭性強、互補 性高,如何搭配及選擇施行時機,以達到最大的效果,是一個亟待深究的課題,
即便在國際上,也沒有一致性的答案。
我國雖目前在碳價機制的推動上尚在規劃階段,未正式賦予碳價格,但我國 在 2006 年提出的「能源稅條例草案」,以及在 2015 年經立法三讀通過的「溫室 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將碳稅及碳交易制度列為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對策。我 國更在 2016 年成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作為我國能源政策及溫室氣體 減量政策推動的最高指導機關,其成員組成不但跨政府部門,也強調與民間機構 及專家合作。
我國溫管法以 2005 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基準,目標於 2050 年減少溫室氣 體排放量至基準的 50%以下。另外,環保署也於 2015 年 9 月 17 日在行政院院會 提報我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設定之目標為 203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依現況發 展趨勢推估情境減量 50%,相當於 2005 年排放量再減 20%。可見我國對於長期 的溫室氣體減量已明文做出承諾,因此如何找出有效的方式履行承諾,對我國而 言已勢在必行。而碳價機制正式國際上已被廣為採用的減碳對策,本論文主要是 針對我國如何推行碳價機制給予建議。
若我國未來要採行碳價機制,本篇論文提出的建議是:先實施碳稅,後實施
碳交易。首先,我建議在 2018-2020 年先實施碳稅制度三年,最主要原因是資 金問題,碳稅制度的施行成本較碳交易小,且能夠直接為政府帶來收入,專家估 計,若全台課徵碳稅,每公噸二氧化碳課 10 美元,就能為政府帶來每年約新台 幣 800 億元的收入。碳稅收入可以直接專款專用投入綠色相關建設,以及後續實 施碳交易制度的準備工作。
碳交易。首先,我建議在 2018-2020 年先實施碳稅制度三年,最主要原因是資 金問題,碳稅制度的施行成本較碳交易小,且能夠直接為政府帶來收入,專家估 計,若全台課徵碳稅,每公噸二氧化碳課 10 美元,就能為政府帶來每年約新台 幣 800 億元的收入。碳稅收入可以直接專款專用投入綠色相關建設,以及後續實 施碳交易制度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