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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交易成本理論基礎

Coase(1960)理論對於交易成本概念指出,交易成本為零時,市場交易不 預期由任何制度或組織運作,處於完全資訊、技能狀態下,對可以將所有潛在 利益實現。以上論述之意涵在於,市場的交易成本並不是零,為了進行市場交 易,必須進行議價等談判、簽訂合同、進行檢查…等等,以確保合約之履行;

換句話說,雖然市場的交易成本為零是 Coase 的假設,但不是對市場運作的假 設,此間隱含著只要有交易行為產生,必定存在交易成本,而交易包含一切實 質物品或非實質勞務之間的交換,交易價值在於不同對象對產品之需求產生的 認定。

事實上交易成本存在,因此財產權分配、資源配置與交易行為便不會自動 形成最有效率的結果,若市場失靈情況發生時,在交易成本過高導致權利無法 重整或協商無法進行時,政府可以放任市場經濟到甚麼程度?此問題的癥結在於 如何定義「市場失靈」的問題,在 Miceli and Sirmans(2007)研究中也提及,

都市更新的過程中地主堅持、拿翹問題常使得市場失靈,大大影響了交易成 本。從以上論述中,所談的更新問題應用於本研究範疇中,乃在於實際更新地

區內未有任何更新單元或ㄧ般建案量體時,應可以推斷此地區更新動能處於窘 迫的狀態,此時該歸因於「政府失靈」或「市場失靈」?從歸納王文宇(1996)研 究,發現難以解釋的經濟現象時,不應即推論是市場失靈,因為其可能也還是 考量交易成本後最有效率的情況,此背後可能是由於不當的法令規章所造成的 正常市場反應,由於市場是一個不斷互動交易的場域,故以法令規章等制度來 決定其交易內容與規模的大小,本質上要將市場與政策兩分是不可能的。以上 論述,作者隱含著不相信有所謂的市場失靈,認為所有市場失靈都只是因為

「政府法令規章的失靈」所造成的必然結果,所謂市場失靈的情況其實根本不 是失靈,而是市場反應法令運作下的必然結果,所以當「疑似市場失靈」的狀 況發生時,應先從替代制度檢視成本效益的比較分析,不必認為政府應利用租 稅或管制的手段強力介入改變市場。

邊泰明(2003)研究中批評上述論點,認為交易成本太高會使得權利調整 與整合失敗,並不是不可能的事情,當交易成本高到足以影響協議形成時,此 狀態下資源是否仍有效利用,可視財產權如何分配來決定;惟在交易成本低時 應盡量透過市場交易,達成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雖然在交易成本等於零的情 況下,私人的決策透過自願協商(voluntary bargaining)可以解決市場失靈,但 在證實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的邏輯下,交易是在利益超過成本時才會發生,提 高交易成本阻礙交易進行時,這個時候必須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換言之,Coase 主張有效率情況,前提是必須建立在契約自由、過失侵權責任以及對所有權的 絕對尊重,這三個要素可以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發揮效力。雖然以市場失靈之名 使得政府干預這件事好像突然師出有名,但其實不是非常充分的條件,因為即 使政府的確出手干預了市場運作,政府組織本身也會因為資訊缺乏、不當誘 因、獨占扭曲和內部性失靈而四處受制,對市場造成的可能只有傷害也達不到 理想的效果,這種失敗背後付出的成本可能更為龐大,藉由政策的手段進行干 預的後果,不僅無法保證可以獲得最佳效率,而其目的也已經與經濟效率毫無

關係了。

歸納楊棻糸(2000)與邊泰明(2003)的研究指出,交易成本包含有搜尋 交易對象成本、告知交易條件成本、協商或談判成本、監督與執行成本。而林 怡妏(2006)研究中更進一步整理,這之中由於資訊不完全狀況下,使得交易雙 方均處於有限理性,再函上環境中充斥不確定訊息,因此交易成本亦可比喻為 蒐集資訊或降低環境不確定性所付出的成本。在之後相關研究陸續將交易成本 揉合時間概念,以交易過程再切割為發生前與發生後,分析產生之交易成本的 不同,即交易前包含資訊蒐集成本、談判成本與契約簽訂成本;交易後成本包 括營運成本、討價還價成本、監督成本與突發事件成本。

土地整合與開發是連續的過程,若以協商為基準點,可以分為協商前的準 備、協商中包括契約的訂定,協商後包括監督在內的開發行為,相對的交易成 本對開發者而言也可以分為協商前成本、協商中成本與協商後成本(邊泰明,

2003)。開發者與政府部門各項交易成本如下所示:

1.協商前成本

協商前成本包括市場評估成本規劃成本,市場評估成本為評估是否進入土 地開發市場中的成本,也就是開發者在購地以前所有土地開發的成本;規劃成 本是指土地開發計劃書圖製作、規劃、顧問諮詢等範圍。

2.協商中成本

協商中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與協商成本,時間成本和協商期間長短有關,協 商期越長,對開發者的時間成本就越大;決策成本是在簽訂契約書之前必須明 定責任義務事項等的成本。

3.協商後成本

協商後成本為執行成本,以確定契約訂定後到責任義務善盡前所有的成

本,以確保契約的付諸實行。

Colwell 及 Munneke(1999)實證針對基地區塊大小(parcel-size)與其總 價間之關係,發現當土地被細分時,在均衡上,都市周圍土地細分區塊之購買 者需支付相當比例的細分前素地之成本,加上每塊基地區塊的細分成本。細分 成本包括設置街道、人行道、瓦斯、水、下水道、電力及電信服務之成本。假 設一區塊細分為大小相等的四個小區塊,不考慮交易成本情況下,則每一細分 區塊之價值應等於原區塊之四分之一,當考量交易成本時,總價函數(the total price function)將會坐落於比例價格線之上方(端點除外),結果該土地價格會 呈現凹入性(concave),類似的分析亦可見於 Colwell 及 Sirmans(1978)。

但實證結果顯示,住宅使用形態之基地大小與價格之關係上,同時存在凹入性 及理論上應存在於土地合併使用型態之凸出性(convex)。惟 Lin 及 Evans

(2000)指出土地價格與基地規模大小間之關係,只有極少數研究指出二者之 關係為凸出性,其餘皆為凹入性,並且以台灣台北之市地重劃區基地為實證資 料,顯示二者之關係為凸出性,主要原因為小基地規模之關係,而大部分文獻 研究結果為凹入性之主要原因在於其以美國資料為主,其土地規模通常皆相當 大,而像台灣基地本身就小,而且關於公共設施數量已資本化進入基地之價格 內,那種大面積土地未來仍需細分提供公共設施。

實際上交易成本容易受到土地個別屬性影響,當一筆土地坵形較為零碎,

則代表是必須要整合協商其他土地已進行整體開發,無形之中及增加了額外的 整合成本;若一筆土地的共有人數較多,也會造成整合協商困難;此外,交易 者間的資訊不對稱也會容易形成不信任,增加協商的成本。在本研究的區段徵 收環境下,被徵收人對於土地未來增值與轉用的價值認知各不相同,這就與有 購買與協商意願的開發者具有差距。準此,在面對高低不同交易成本的土地整 合對象,開發者為了減少開發風險與協商成本,會有誘因先從交易成本低的土 地優先進行整合,目前臺灣實的證研究亦顯示開發者為了避免可能產生的不效

率、協商風險並降低相關成本,通常傾向購買面積較大且產權清楚、易於整合 的土地(林子欽、許明芳,2003)。以此而言,在共有條件不均等的情況下,

共有程度衍伸的交易成本對於交易價格的影響是目前值得研究的方向,本研究 後半部也會延續此點進行分析。

最後,資訊面所形成的交易成本也會影響交易價格,因為高度資訊不對稱、

充斥不確定性的市場環境會導致交易成本、風險提升,唯有當交易市場的資訊清 楚明確,才可以促進效益效率提升,此即訊息經濟學派觀點。最早訊息經濟理論 所關注為市場上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而此種現象將導致交易不效率,Akerlof

(1970)即提出二手車市場問題,因賣方擁有較多資訊,導致買方容易蒙受損失,

逐漸將使市場可達交易筆數減少(Milgrom and Stokey, 1982),另一方面,買家 因資訊不足,因此交易時買家傾向以較低價格購入,最終導致二手車交易市場的 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品質較差的二手車成為市場主要商品。

資訊不對稱使市場無法出現 Pareto 交易效率的問題,於訊息經濟領域已有許 多解決觀點,在市場交易成本不變下,其中自我選擇機制(self-selection)下的訊 號(signaling)行為與訊息揭露皆屬之,此種觀點可見 Spence(1974)所說明的 勞動求職問題,當中即闡明雇主對勞工所擁有的條件與資訊不足,但可從勞工所 有的學歷分類所需要的僱用人員,此即為市場資訊不對稱下使訊息優勢方揭露訊 息一例,由此概念,可引入其他訊息不對稱市場環境,使交易效率增加,包含銀 行、保險、股票市場等(Stiglitz, 2000)。

在區段徵收領域的訊息揭露,目前以政府公布的資訊佔有最主要影響地位,

由於區段徵收屬政府發起的公權力行政行為,民間單位一般無法接觸內部訊息,

因此每次的徵收公告即構成重要揭露事項的效果,以翁靖家(2017)對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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