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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未來建議

一、利害關係人

由於交易價格越接近禁止移轉期間其價格越高,可建議較無資金立 即性需求者,可較緩售土地,並持續評估市場資訊以獲取較大開發利 得。另一方面,私部門(建商)可考量本身資金條件、承擔開發風險能 力及公司經營方針,對於尚未公布徵收計劃但具潛力地區,可及早進入 市場進行整合與規劃,俟政府相關計畫出爐即有先佔市場之優勢;此 外,亦可考量開發區民情與習慣,積極投入地方活動,適度給予地方回

饋,與居民建立情誼,使開發案推動更為順利,但其額外支出,仍應與 開發成本有所區隔,以符實際需要。

二、政策建議

基於區段徵具有大範圍土地重整之特性,地主與建商對於此類開發 制度具有高度的注意與因應作為,往後政府對於開發與徵收地區可及早 進行前置作業準備,並給予市場從業人員、案件承辦人更多時間進行徵 收協議價購與說明會及溝通時間,一方面有利於民間市場整合並減少地 主因徵收計畫產生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計畫推展具有更高的 民間接受度。

官方訊息的公布宜透過多重管道並迅速公布,除傳統的地方公布欄 與村里長為公布對象外,另可按照徵收計畫溝通過程中所產生的關鍵行 動者及適當網路空間為公布訊息來源,當資訊可以充分釋放到市場後對 於地主的權益保障與開發者的權力整合皆具有促進與保障效果。

三、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僅採簡化之統計分析與針對相關人士進行深入訪談,但研究 分析結論及建議僅能做全面概略性之探討,無法瞭解當地民眾對區段徵 收的看法。未來研究可就居住區段徵收其區域範圍內之民眾作為問卷調 查的受訪對象,深入瞭解受訪者對社會事實的意見與看法,將調查所蒐 集來的數據資料成為後續研究的依據,可協助更清楚檢視區段徵收的運 作上對民眾產生的可能影響,以作為研擬與修正相關制度建議的參考事 宜。實證資料也可透過深入訪談的過程中建立細部一手資料,對於需要 詳細量化分析的研究模型可以提供完整的背景資料。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內政部,2005,『麻雀地變鳳凰城—台灣區段徵收案例實錄』,台北:內政部。

王文宇,1996,「財產法的經濟分析與寇斯定理」,『月旦法學雜誌』,15:6-15。

王文科,1994,『質的教育研究法』,台北:師大書苑。

古永嘉,1996,『企業研究方法』,台北:華泰書局。

李宗信,1999,「台灣地區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演進歷程及改進方向」,國立成 功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南。

李鴻毅,2001,『不動產經營與管理』,台北:中國地政研究所。

沈靜悅,2006,「民間建築合建行為之研究-以賽局理論分析」,朝陽科技大學建 築及都市設計研究所:彰化。

林怡妏,2006,「應用交易成本理論檢討台灣現行土地開發機制—舊市區與新開 發區之比較」,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南。

林建伸,2004,「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之效益評估—以太平新光區段徵收為例」,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台中。

林森田,2001,『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台北:三民書局

金家禾,1998,「不動產開發過程中估價功能之研究」,『中興法商學報』,34 : 235-271。

胡振揚,2003,「區段徵收與財務平衡」,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碩士論文:

台南。

陳向明,2002,『社會科學質的研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俊英,1996,『行銷研究,管理與技術』,台北:華泰書局。

楊松齡,1994,「區段徵收制度之公平性與分配內涵之分析」,『台灣地政』,

101:10∼16。

楊棻糸,2000,「都市更新單元規模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 文:台北。

楊與齡,1981,『房屋之買賣委建合建或承攬』,台北:中正書局

劉文中,1994,「住宅社區整體開發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 士論文:台中。

蔡伯俊,2006,「以賽局理論探討都市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與開發商互動行為」,

國立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謝靜琪,2001,『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比例準則之硏究』,台中: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邊泰明,2003,『土地使用規劃與財產權-理論與實務』,台北:詹氏書局。

邊泰明,2010,「都市更新-困境與信任」,『經濟前瞻』,131:97-102。

二、英文文獻

Ball, M., 1994, “The 1980s Property Boom”,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A, 26: 671-695.

Coase, R. H.,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16): 386-405.

Coase, R. H.,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44.

Cohen, L., 1991, “Holdouts and Free Rider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 351-362.

Colwell, P. and H. Munneke, 1999, “Land Prices and Assembly in the CBD,”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 18: 163–180.

Colwell, P. F. and Sirmans, C.F., 1978, “Area, Time, Centrality and the Value of Urban”, Land Economics, 54(4): 514-519.

Eckart, W., 1985, “On the Land Assembly Problem”,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8:

363-378.

Gillen, M. and Fisher, P., 2002, “Residential developer behaviour in land price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Property Research, 19(1): 39–59.

Healey, P., 1994, “Urban policy and property development: the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of real-estate development in an old industrial region”,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26(2): 177-198.

Hillebrandt, P., Cannon, J. and Lansey, P., 1995,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in and out

of Recession, London: Macmillan.

Lin, T. and Evans, A., 2000,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ce of land and size of plot when plots are small”, Land Economics, 76(3): 386-394.

Miceli, T. and Sirmans, C. F., 2007, “The holdout problem, urban sprawl, and eminent domain”, Housing Economics, 16 (3/4):309-19.

Shoup, D., 2008, “Graduated Density Zoning”, Journal of planning education and

research, 28: 161-178.

Smyth, H., 1985, Property Compan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Brita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immer, R. and Dominick, J., 1995, Mass Media Research: An Introduction, 5th ed., Belmont, CA.: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附錄 – 訪談內容

第四題回答。

地,應該要把財務狀況公諸於世。然後回饋給地方鄉親,例如回饋活動 中心及老人集會所,因為我們這邊老人家很多,還有種一些櫻花樹好 來,讓這邊的景色變更美麗。取之於地方,用至於地方,我覺得這個應 該是政府要做到的事情。

訪談地主二

的比例回來,或是要拿多少錢出來繳稅等等。所以我們只有後面才有成

訪談地主三

我們地主認為這三個應該都不會有成本啊,因為我們土地都是放

訪談地主四

主要的考量。其實我們是會做比較的.我們在處理土地的時候,第一家

訪談地主五

第五題。

訪談建商一

第六題回答。

訪談建商二

為了遠雄兩個字,不要被一般民眾忘記了。他們公司盡量在每個地方都 要有建案。但這樣他們公司才有機會,別人也才有辦法找到他們。

第六題。

農地和一般土地不一樣。他是政府的區段徵收區,買哪一塊土地都 可以合併。所以只要有土地我要買、不管難易度,只要價格不要太離 譜,我們公司都會去買。

第七題

這個是政府的問題。因為政府一再調高公告現值會造成地價上漲。

央北區段徵收區當時我們買的時候一米平方,四-五萬元現在調到 1 米 平方三十多萬元。那當然是政府的問題。基本上房價是政府在炒高的,

把公告現值調這麼高,土地、房子當然也會跟著變高。而且辦這個區段 徵收有四十公頃,十六公頃作公共設施、學校公園、綠地、社會住宅等 等,最大受益者是政府。

第八題。

土地開發的買賣另外一個最大受益者,是當地的地主,而地主是否 願意做區段徵收是最為關鍵的,而且這些地主賣地全部都免稅。賺了很 多暴利!也有些地主不同意區段徵收、但是他卻把它賣掉退出。也會使 區段徵收變成更快、更容易去執行。

第九題。

如果有的話,他的整體規劃不是很好,例如他的道路,大小差距很 大,有五米的有十米的路有二十米,十五米的路也有三十米也有,五、

十二米的路很少,重劃區會規劃這麼多的道路。所以他規畫道路有待改 進,另外一個對我們建商比較不好的是這個地方都要做都市審查。審查 過後,再送建管課。而且我們建商都要跟進去開會。有時候都市審查通 過了,但是建管課卻有意見,有時候建管課沒問題了,卻變成都市審查 有意見。所以很多很多作業程序。當時我們建商了解這個部分,是否可 以請政府改善謝謝。

訪談建商三

會攤平、會變高。但是還是可以接受。那至於出場的話,要看我們在這

那要看周邊的交通建設狀況。例如,十四張捷運站什麼時候蓋什麼 時候蓋好,什麼時候會通車?這會影響到。因為捷運開通前和開通後是 不一樣的,如果在幾年前,交通建設會帶來很大的一個漲幅、狀況以及 區段徵收。是不是在他的範圍裡面,漲幅最高或有五十%,例如六年前土 地一坪才三十八萬。因為有建設性題材會漲到六十五萬。

第八題。

權利關係人就是地主的買賣。地主將土地賣給建商,對整體開發是 好的。因為賣給建商以後,建商會聚集很多很大的土地。他會有大規模 獎勵。勢必會有影響。

第九題。

改善的就是受限於舊社區。其實現在所有區段徵收的基地都不是規 劃的很好,也沒有規劃的很漂亮。為什麼呢?因為規劃好的土地都會是 井字形。現在的區段徵收的土地很多都是彎彎的形狀,或者不是井字型 的形狀所以開發,盡量是一個完全未開發的區域去開發,然後再來做他 的區段徵收計劃.他的效率跟效果會最好。道路會更漂亮、更整齊,不 會不平均。像目前其他外面有很多像新莊、新莊副都心還有蘆洲重劃區 區段徵收區裡面的土地很多,地主換回來一百多坪、兩百多坪細細長長 的都像是一根一根牙籤、竹竿的那種感覺。所以蓋起來也不會漂亮。所 以希望政府以後再規劃的時候,想辦法把舊社區整個變成正方形或長方 形。才會有利於開發。

訪談建商四

一般來說,如果持有人比較多的狀況之下,我們會我會先去看誰的

建商訪談五

第一道手續就是土地,他會增值二、三十萬買的土地要可能會漲到五、

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他的時程的問題。好重大計畫要開始,然後到最後要 核定,通常時間都會拖得很久,然後這個部分是對我們建商而言是最重 要的。所謂時間成本。這也是我們考慮的一個重點。那另外就是在土地 分配上,因為有一些地主他們的土地。其實是沒有辦法去配地的那些小

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他的時程的問題。好重大計畫要開始,然後到最後要 核定,通常時間都會拖得很久,然後這個部分是對我們建商而言是最重 要的。所謂時間成本。這也是我們考慮的一個重點。那另外就是在土地 分配上,因為有一些地主他們的土地。其實是沒有辦法去配地的那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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