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通可及性指標之建立與分析方法
3.2 交通可及性指標之建立
本研究指在討論高鐵通車前後城際運輸的可及性,故可及性值會有民國 94 年及民 國 96 年兩年的值(以下標 y 表示)。在運具方面會討論高鐵、台鐵、國道客運、私人小 汽車等四種運具(以下標 m 表示),並將臺灣本島切割成 17 個分區(以下標 i 表示),
再將各分區切割,以所包含的鄉鎮市區為最小單位(以下標 k 表示,如附錄一所示),
各分區分別建立以上四種運具的可及性,最後再將四種運具計算出的可及性值加總,做 為該分區的總可及性值,如表 3-1 所示。
表 3-1 可及性指標變數下標說明
y 94 96
民國 94 年 民國 96 年
m 1 2 3 4
高鐵 台鐵 國道客運 私人小汽車
i
1 2 3 4 5 6 7 8 9
基隆 北臺 北
南臺
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臺中 彰化 南投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雲林 嘉義 臺南 高雄 屏東 宜蘭 花蓮 臺東
回顧國內外相關文獻,可及性指標衡量的方式非常多元,但脫離不了兩大關鍵因子:
一是到達某遞減或從事某活動的難易程度,二是個地點與活動的重要性。活動吸引指標 表式服務範圍內某一分區的活動機會,而運輸為一隱身需求,任何人可根據不同的目的
(如訪友、探親、洽公、旅遊等)而使用之,因此並沒有使用的限制,故理論上各分區 之所有居民皆有可能使用。
而大眾城際運具的使用者再規劃城際旅次時會有兩階段的思考模式,一是從出發點 到目標運具的場站所花費的接駁成本(如:搭車時間、接駁方式、停車費等),此階段 的接駁成本礙於研究限制,以各分區內的鄉鎮市公所為起點,計算鄉鎮市公所到目標運 具場站的最短時間做為接駁成本。計算方式為參考 google map 上所提供的交通資訊,選 擇點到點之間最短的旅行時間(如附錄二所示),即為此階段的接駁成本。二是從搭乘 目標運具前往目的地的區間成本(如:票價、乘車時間、班次等),此階段的搭車成本 根據文獻回顧整理,多以實際搭車時間、距離或一般化成本作為參考變數,因第一階段 本研究是以出發地到目標場站的最短時間作為接駁成本,故在此階段以運具的最短行車 時間作為區間成本。以北臺北搭乘高鐵到高雄為例:分別找出北臺北地區內的鄉鎮市公 所抵達高鐵臺北站的最短時間,即為第一階段的接駁成本;再利用高鐵所提供的時刻表,
找出從臺北站發車到左營站所需要的最短乘車時間,即為第二階段的區間成本。
於本研究中所討論之私人運具為行駛國道之私人小汽車,以鄉鎮市區公所為起點,
其它各分區之縣市政府為迄點得出最短之旅行時間,即為私人小汽車之旅行時間(如附 錄三所示)。在本研究中,交通可及性是以縣市為單位的分區分析討論,故在計算私人 小汽車的旅行時間時,會以起點分區內的鄉鎮市區居住人口為加權平均後作為私人小汽 車之平均旅行時間。本研究在各分區的平均接駁時間計算上,首先以該年度各分區內的 鄉鎮市區居住人口數(如附錄四所示)為權重,乘上各分區內的鄉鎮市區到場站的最短 時間,即為各分區在不同運具的平均接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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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重力模式法分析因子為兩點間的旅行時間或成本、阻抗值、分區吸引力等,與 運輸需求模式分析邏輯相似,資料較易取得,故本研究採用重力模式法,並考量模式輸 出之旅次量隱含旅次分布概念,設定可及性指標 A 與指標 B。指標 A 將旅次量作為運 具選擇比例,用以加權不同運具間的可及性,整合計算出各區的可及性指標值。指標 B 則是將城際旅次量作為旅次吸引變數,認為兩地間的旅次量越大,代表兩地間的往來越 頻繁。並參考運研所(民 100)中所採用的可及性指標,另設定可及性指標 C 與指標 D。
可及性指標 C 是將兩地間搭乘某運具的比例作為旅行時間的權重,並將旅行時間變數以 指數型態呈現。而指標 D 與指標 C 大同小異,只是將旅行時間變數以線性的方式解釋 可及性,如表 3-2 所示。
(1)指標 A
以就業人口數為吸引力變數,旅行時間與可及性為直線關係,得出各運具之可及性 值後,從起迄推估旅次量得出各運具由 i 點到 j 點的選擇比例,以運具選擇比例當作加 權變數,得出總交通可及性。
(2)指標 B
直接以旅次推估量作為吸引力變數,旅行時間與可及性為直線關係,得出各運具之 可及性值後,將各分區不同的運具可及性加總即為各分區之總交通可及性。
(3)指標 C
參考運研所(2011)中所採用的交通可及性指標,本研究另將旅行時間依上述拆分 為兩部分,依舊以就業人口數為吸引力變數,旅行時間與可及性為指數關係,計算平均 交通旅行時間時以運具選擇比例加權,最後再將各運具之可及性加總,得到總交通可及 性。
(4)指標 D
參考運研所(2011)中所採用的交通可及性指標,本研究另將旅行時間依上述拆分 為兩部分,依舊以就業人口數為吸引力變數,旅行時間與可及性為線性關係,計算平均 交通旅行時間時以運具選擇比例加權,最後再將各運具之可及性加總,得到總交通可及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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