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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主體立法上建議

第二節 人工智慧發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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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人工智慧運用這些學習資料再為創作可能構成改作,故應如何評斷這些 透過使用他人著作作為學習資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取得著作權人 同意,並支付一定授權金;若構成侵權則責任主體是否為輸入資料之人?皆應 明確予以規範424

其他著作的著作權人之保護應納入考量,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十分仰賴其他 著作人之著作作為學習資料,他們的作品影響人工智慧表現的好壞,故若是一 概以合理使用解釋使用學習資料的行為,則可能著作人會傾向向海外發展,以 避免自己的作品被人工智慧重製、改作,運用於商業行為之上,卻無法主張權 利425。然而若皆要求需經授權方可使用,若使用學習資料數量龐大,在執行上 可能也難以落實,應如何取捨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需要更進一步分析。

第五項 侵權責任主體

第四項是在學習階段使用其他著作人之著作,當人工智慧創作出與其他著作 人之著作類似之作品,應如何處理人工智慧侵害人類著作權之行為同樣是立法上 的重點。如前所述,現在「人工智慧創作」多是透過輸入他人的著作進行訓練與 學習,若是因此產生與學習資料相同或片段相同的作品,是否構成抄襲要件之「接 觸」要件?若是人工智慧從未接觸、或使用係爭被侵權之著作為使用資料,似乎 同樣可主張「平行創作」並無侵權之疑慮。此外,責任主體也是需要明文規定,

人工智慧雖為創作主體,但即然非權利義務主體,故對於人工智慧自動產出相同 結果,是否應由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負擔侵權之責?相關的侵權態樣以及責任歸 屬同樣需要更細緻化設計426

第二節 人工智慧發明物

相較於著作權,專利權較不強調必為「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因此雖然是人 工智慧產生之發明,對於實體要件上並無太大影響。且雖然人工智慧從事狹義的

424 同上註,頁 10。

425 同上註。

426 同上註,頁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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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行為,但人類在發明過程中仍佔有相當重要之角色,只是並非傳統認為構思 發明概念之人。然而,只要發明物仍符合專利實體要件,其透過專利權制度予以 保護並鼓勵公開,有助餘整體產業技術發展,且未來人工智慧發明技術可能是發 明的有利工具。惟既然發明主體並非人類,在現行專利法下即無適用之餘地,故 本文認為同樣可透過立法技術準用專利法之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一項 發明主體與權利歸屬

在廣義的人工智慧創作發明過程中參與的人類,類似於人工智慧創作著作,

包含撰寫人工智慧程式之開發者以及賦予人工智慧發明任務的使用者。相較於人 工智慧創作著作,或許是因為人工智慧創作發明的案例較少,故目前相對討論較 少,以下列出學者所提出的權利歸屬的學說,供我國未來立法參考。

美國學者學說比較 一、 使用人發明人說

學者Robert Plotkin 在其《The Genie In The Machine》中將人工智慧比喻為 神燈精靈(genie),人類以電腦可以理解的方式撰寫抽象的描述向人工智慧「許 願」(wish),最後人工智慧「實現願望」產出目標成果,而這就是「人工智慧 創作發明」的過程427

在「人工發明技術(artificial invention technology)」發展下,人工智慧技術 作為人類發明時的新「工具」,只是完成過去被認為是由發明人所完成的工作。

一如歷史上人類不斷透過發明新的工具提升自己的發明能力,完成過去需要人類 事必躬親的工作。故整體而言,發明人(即使用者)與其工具(即人工智慧)為 一整合的發明系統,彼此之間為合作關係(partnership),而非相互隔絕428。透 過使用人工智慧作為發明的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升使用人工智慧的發明人的發明 能力。此外 Plotkin 認為,無論是人工智慧程式本身、人類所下的指令亦或是最 後產出的成果,因為對於促進「人工智慧發明技術」發展都有相當貢獻,故皆應 具有可專利性429

427 Plotkin, supra note 326, at 3、5.

428 Id. at 86-87.

429 Id. at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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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對見解學者則以「創作機器」為例,認為法律所定義之發明人為實際 從事發明之人,故只有「事實上之發明人」得申請專利。然而在人工智慧發明過 程中,無論是發明概念的「構思」或者是最後將發明概念「付諸實行(reduction to practice)」,皆非使用者所完成,是機器在從事發明,而非人類,故使用者並 無專利申請權,該發明應歸屬於公眾領域430

二、 電腦發明人說

學者 Ryan Abbott 認為在現行美國憲法解釋下應包含「電腦發明人」

(computer inventor),承認「電腦發明人」亦得以在激勵理論下鼓勵發明。「人 工智慧創作發明」獨立於人工智慧本身以外,具有相當大的價值,因此若得將「電 腦」列為發明人,則得透過電腦的發明活動獎勵廣義發明行為中人類創作活動。

換言之,雖然電腦本身不會被專利權所激勵,但是對於人類開發者而言,專利權 可能是開發具有「人工智慧創作力」的機器之誘因。開發人工智慧程式需耗費大 量資金,透過專利所帶來的經濟誘因對於相關人工智慧創作技術發展而言,十分 重要。Abbott 指出,如果認為人工智慧創作發明具有可專利性,但電腦並非發明 人,而是固守於僅有人類可以成為發明人的想法,本質上就是一種法律擬制,而 將會因為邏輯、公平性以及效率等問題減弱激勵效果431。此外,承認電腦發明人 也有利於促進公開與將專利技術商業化。

然而,電腦無法擁有權利,就發明歸屬之問題,Abbott 提出三位候選者:電 腦所有權人、開發者與使用者。結論上,Abbott 認為應由電腦所有權人作為預設 的發明所有權人,原因在於與在美國對待個人財產(包含電腦與專利)的方式最 為一致,也最能激勵人工智慧發明432

若是歸屬於使用者,Abbott 以 IBM 為例,IBM 雖然提供 Watson 給無數的 開發者,但從未移轉Watson 的所有權。若是讓使用者成為預設的發明所有權人,

可能導致電腦所有權人如 IBM 限制使用者接觸,反之若是將發明歸屬於電腦所 有權人則會促進IBM 開放更多使用者接觸433。若是使用者經授權使用Watson,

可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以使用者支付額外費用以取得申請該發明之權利,或是

430 Clifford, supra note 230, at 1698.

431 Abbott, supra note 325, at 1103-1104.

432 Id. at 1114-1115.

433 Id. at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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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堅持採預設規定但提供折扣。此外,若是在 Watson 與使用者共同發明的情 形,則IBM 與使用者針對結果發明為共有關係434

若是歸屬於開發者,則可能干擾個人財產(如電腦、機器)的移轉,並導致 變相鼓勵開發者監控他們非他們所有之機器使用情形。針對電腦所有權人發明貢 獻微小,以及開發者為了保留權利而導致阻礙創意機器發展以及分享的問題,

Abbott 認為,開發者可透過將機器未來可能產出的發明納入取得所有權的對價計 算之中,抑或是以授權使用取代買賣435

本文見解

一、 擴張發明概念或是採職務上發明之法理

本文認為,人工智慧創作著作與發明的差異在於發明的出發點在於「解決問 題」,故人工智慧有一個人類設定欲達成的目標。「發明」本身是解決問題、可 達成目標的設計,等於是「實現人類的願望」,人類雖無法預見最後發明內容,

但是得透過輸入的內容得控制發明方向。況且要創作出具有技術性,並符合進步 性、新穎性與產業利用性等要件的發明,比起著作權要件要求更高,人工智慧不 只是要產生與人類創作相同的成果,而是須超越人類既有的發明,故在人工智慧 本身技術要求之外,人類於廣義發明過程中所為之努力也十分重要。

至少至目前為止,人工智慧雖從事發明過程中最重要的「物理設計」、形成 發明概念,遺傳規劃技術甚至已可達到「功能設計」階段436,相當於是美國專利 法下形成發明概念的「構思」階段。然而,人類也參與發明中其他重要階段,如 定義問題、搜集現有發明的數據資料、再以人工智慧可理解的方式輸入電腦中,

現階段人工智慧無法取代人類完成這些工作。在人工智慧創作發明中,人類參與 的部分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且影響重大,並非單純輸入指令。故未來立法上,如何 決定發明主體為誰,本文提出兩個可能解釋方法:

(一) 擴張解釋「發明」行為:

434 Id.

435 Id. at 1116-1117.

436 Plotkin, supra note 326, at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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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Robert Plotkin 所主張使用人發明人說,「人工智慧」為人工智慧發明時 代的新工具,擴展人類發明人之感官與思考能力,完成過去被認為只有人類才能 完成的狹義發明階段,就如同過去其他工具一般,僅是發明人發明能力的延伸。

過去可能需曠時費力的研究,利用人工智慧可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故當人類使 用「人工智慧發明技術」進行發明時,應擴張解釋「發明」的定義,將人類使用 者輸入抽象問題的描述、目標機器的功能設定等行為亦包含於發明行為中,如擴 大發明之定義,則在機器接手發明之前完成廣義發明行為者為發明人,故發明人 仍然為自然人。

(二) 採用職務上發明之法理擬制發明人:

較傾向電腦發明人說,人工智慧從事狹義的發明行為,即孕育出發明的實際 內容,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人工智慧完成整體發明過程中最關鍵的部分,且是 傳統上判斷誰是發明人的依據。雖然人類自行發明,假以時日可能可發明出相同 的成果,但也可能發生該發明只能透過人工智慧才可達成的情形,可見人工智慧

較傾向電腦發明人說,人工智慧從事狹義的發明行為,即孕育出發明的實際 內容,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人工智慧完成整體發明過程中最關鍵的部分,且是 傳統上判斷誰是發明人的依據。雖然人類自行發明,假以時日可能可發明出相同 的成果,但也可能發生該發明只能透過人工智慧才可達成的情形,可見人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