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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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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技術限制部分,人工智慧技術於創作與發明領域之應用,礙於篇幅 以及技術內容的資料取得困難,因此偏向介紹應用的現況為主。另外由於本文 作者背景知識侷限,加上本文重點是建立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所牽涉法律層面 探討,故在技術方面相對無法深入,同時也避免模糊焦點。因此在法律層面,

是以普遍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共通的過程為相關法律議題討論對象,無法更細 緻化或就個案狀況深入分析。

其次在於比較法的選擇上,在第三章著作權法部分針對作者(著作人)以 及著作權保護要件選擇比較的國家為美國、英國、德國與日本,選擇的標準考 量我國著作權法沿襲大陸法體系同時也受美國法之影響,因此援引美國法以及 德國法作為對比。英國法是少數將「電腦產生之作品」納入著作權體系保護國 家,其立法方式值得參酌;而日本則是同樣採大陸法體系國家,且在2016 年宣 布研擬將人工智慧創作物納入法律保護,未來可能對我國法產生引導性影響,

故一併比較之。在第四章專利法部分,考量專利制度在法體系間並無明顯的差 異,且國際間訂有TRIPS 等國際條約在保護標準以及審查手續都更趨於一致而 具有國際性,故在比較法的國家挑選上,考量文獻資料較多以美國法背景為 主,另外日本最近的立法研擬中亦有包含人工智慧發明,故在針對發明人以及 專利保護要件選擇比較的國家中,以美國以及日本兩國為主。

第三,本文選擇「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在智慧財產權法下,即涉及著作 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公平競爭法、營業秘密甚至是民法等,但礙於篇幅以 及作者能力有限之故,僅選擇國外爭議較大的著作權以及專利權作為本文討論 的主軸。

最後是文獻限制,由於我國對於人工智慧相關法治的文章數量稀少,人工 智慧創作與發明也是相對較新的技術發展,因此本文所使用之參考文獻以美國 學者為主,再佐以少數其他國外學者文章。部分文獻時間發表較早且主要是探 討「電腦產出之作品」之著作權議題,雖然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至今,自主程度 越來越高,在整體創作過程貢獻光譜上越來越傾向機器之一端,然而與「電腦 產出之作品」在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因此本文擬在這些早期文獻之立論基礎 上為更深度的分析。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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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解人工智慧之創作與發明過程,勢必必須從人工智慧之技術以及發展 史開始說明,故本文於第二章「人工智慧之技術與產業發展」中首先介紹人工 智慧之定義以及決定人工智慧是否可以「思考」之圖靈測驗,再從人工智慧近 代發展史中的三次熱潮觀察技術的演變,最後則舉例說明現代的機器學習以及 深度學習技術對於各個產業活動與服務產生重大改變與影響。

人工智慧技術在各產業中,不僅擔任專家學者的角色給予分析與建議,同 時也節省大量人力與時間,甚至可以從事過去認為需要人類智慧的「創作行 為」,包含創作與技術性的發明,所涉及之法律保護制度不同,故分別於第三 章與第四中為討論。

在第三章「著作權法下人工智慧創作物之地位」中,將介紹在音樂、文 學、藝術各領域人工智慧應用創作之範例,法律保護層面則從Naruto 猴子自拍 案,延伸討論非人類之作者參與甚至主導完成之創作,所涉及之著作權保護爭 議與相關法律議題。無論是「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或是「著作權歸屬」,主要 的法律爭點都是圍繞作者(authorship)之認定,因此透過比較法,與我國著作 權要件以及著作人定義為分析比較。接下來,由於美國、歐盟、WIPO、日本都 曾對於電腦參與創作所衍生「電腦產生之作品」著作權議題為立法上討論,故 基於這些立論基礎之上,延伸至人工智慧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第四章「專利法下人工智慧發明物之地位」中,則是現有的人工智慧參與發 明的案例出發。目前已有數個人工智慧發明物取得專利權,然而皆非以人工智慧 之名義為申請。從專利制度理論與目的分析,「非人類發明人」所為之發明是否 影響係爭發明之可專利性,雖然專利制度實質要件雖然不像著作權一般,強調人 類精神上之創作,更著重於發明本身是否具有進步性、新穎性以及產業利用性,

但是美、日以及我國法下,發明主體皆以自然人為限,而原則上也只有發明人有 專利申請權,此時也面臨如同第三章人工智慧創作同樣的問題,需要認定在整體 的創作過程中誰有資格作為人工智慧發明之發明人。此外,另有如 Cloem 新創 公司專門替客戶之子請求項「再發明」出數以萬計之潛在請求項,並聲稱可作為 客戶種子請求項技術領域或競爭對手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prior art),因此 同樣衍生人工智慧發明是否適合作為阻擋人類平行發明之先前技術之疑問,本文 於第四章最後獨立一節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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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立法建議」中,由於我國現行法下人工智慧創 作物與發明物皆不受保護,但本文認為基於功利主義、激勵政策,對於社會與經 濟產生的影響,以及未來科技發展趨勢,應考慮針對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物納入 法律規範,不僅有助於權利歸屬確定,與人類的創作與發明之間關係調和也更明 確,例如的侵權行為發生時責任歸屬等。立法可選擇仍在現行制度下立專章,仍 適用著作權與專利法部分規定;或是建立新的智財制度。本文較傾向前者,並針 對立法提出幾項建議與注意要點,如權利歸屬、權利存續期間、權利取得方式、

人工智慧發明技術對於進步性的影響等,並引用美國學者之見解以及日本立法討 論之內容,作為未來我國立法上之參考。

最後一章為本文之結論,將綜合上述第三章以及第四章中各國與我國法對於 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是否適用之探討;以及第五章中針對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技 術的發展,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與建議,並強調人工智慧於未來人類創作與發明 過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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