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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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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也是問題。人工智慧是否具有法律保護必要性,本文認為人工智慧創作對於 促進文化發展而言是有所助益的,而人工智慧與人類合作未來可成為新興的商業 模式,人工智慧創作產物本身亦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另一方面,人工智慧發明符 合專利要件,有助促進於產業技術進步,人工智慧發明技術成為未來重要的發明

「工具」,則基於對於開發者與使用者的投資獎勵與未來繼續研發或使用的激勵 作用。本文認為,「人工智慧創作力」下產出之創作與發明有納入法律規範的必 要性存在,然而也不得不考量若給予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物法律保護,是否有過 度保護之疑慮,故可能的解決方式是採折衷方式與人類之創作與發明相區隔,給 予保護要件嚴格、效力較低、保護範圍較小、或是保護期間較短之權利。

「人工智慧」為世界各國近年來重點發展技術,且各科技大廠積極進行相關 專利佈局,我國在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上稍嫌落後,但在人工智慧創作力對於全世 界皆會造成影響,我國亦無法置身事外。如未來我國考慮針對人工智慧創作物與 發明物進行立法,考量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也是源自於人類的貢獻,且單就成果 外觀而言,部分已與人類之創作不相上下,故可在現行法規下以專章方式予以規 範,部分可準用現行法之規定;或如考量現行制度是以人類精神創作作為規範主 體,可能可採行針對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建立新的智財制度。而本文認為,時至 今日,之於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人類的創作貢獻在整體的創作過程中仍佔有相 當高的比例,故與著作權與專利權制度仍有部分相容之處,故在立法建議上以前 者作為立法前提,也是本文立法建議所採之立場。未來,如人工智慧具有高度的 獨立性,甚至是主動具有「創作動機」時,則可能改以專法的方式,賦予新的智 財權利類型較為適當。

第二節 建議

在立法建議上,本文主重要著重在創作與發明主體的判斷與權利歸屬,雖然 權利歸屬多數可透過當事人契約約定的方式解決,但仍應考量在當事人間未為約 定時,權利歸屬之判准。

在人工智慧創作物方面,雖然人類貢獻、干預程度有別,但是人工智慧都是 內容創作者,不單純僅是一般表現人類思想的工具,故應以人工智慧為事實上作 者,採「職務上創作」之同一法理,以法律擬制的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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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權利歸屬部分則視人類之創作貢獻以及對於個別作品之影響個案判定,如參照 英國法織規定,以「為必要安排」者視為作者,取得著作權。如使用者的貢獻極 度微小時,應歸屬於設定創作架構之開發者;反之,若使用者依自己需求對人工 智慧進行訓練、輸入具有創作性之指示與限制,對於個別創作的內容而言具有決 定性影響時,原則上應以使用人為法律上之著作人。其他衍生問題也應明文規定,

如權利存續期間應以著作公開發表後或著作完成後為計算基礎、權利之發生應考 慮以登記制度進行初步審查是否符合保護要件,如有侵害人類著作人之著作權之 情事相關責任歸屬也應一併規範,如使用他人著作做為學習資料以訓練人工智慧,

可能侵害訓練資料之著作權,以及人工智慧創作物本身與其他人類著作實質近似 時應如何處理等問題。

而在人工智慧發明部分,由於整體發明過程人類仍佔有重要地位,透過「許 願」賦予人工智慧發明意志並影響發明的方向。故在立法上,對於發明主體可能 可採行之解釋方法有二,一為「擴大發明行為之定義」,將人工智慧當作新時代 發明工具,故從事廣義發明行為之使用者為發明人;二則與人工智慧創作為相同 解釋「採職務上發明同一法理」,則人工智慧雖為事實上之發明人,但因其不具 有權利能力,故透過法律擬制的方式將使人類成為「法律上之發明人」,並取得 專利申請權等權利。另外,人工智慧發明技術也會影響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與「技能」之判斷,影響進步性之審查,日後 人工智慧發明技術成熟並更為普及,可能在審查時須將人工智慧發明技術產生之 影響一併評估。會將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納入法律保護,主要是基於功利主義,

而人工智慧創作著作與發明,終究並非人類精神上之作品,非人類人格之展現,

故本文認為,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皆不具有智慧財產法下之人格權。

立法時也應考量公眾利益,由於人工智慧技術多掌握在科技公司手中,將人 工智慧創作與發明列入法律保護範圍之中,可能造成科技公司手中智慧財產權數 量呈爆炸性增加,也影響人類創作或是發明的動力,甚至是過度依賴人工智慧,

因此其中私利以及公益衡平、放寬與限縮之間拿捏需立法政策上更深入研究與探 討。

人工智慧在地位上也許是輔助人類工作之「工具」,但是其已可完成過去認 為是人類的智慧方可達成之創作行為,甚至成品與人類的著作完成度不相上下,

或許稱之為人類的「助手」更為合適。以機器人記者為例,其所發布的新聞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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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撰寫的新聞相比較,讀者幾乎無法分辨,可說是通過創作領域的「圖靈測驗」,

而過去Turing 所設想具有「思考」能力的人工智慧似乎正在逐漸實現。雖然可能 必須承擔人類因為人工智慧產出的創作與發明被保護,而失去創作的意願或是動 機。然而,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並非取代人類,而是作為人類創作力的翅膀,

將人類帶往更高的層級與境界,憑藉人工智慧之力,人類也許可完成只有人類所 無法完成之事。人類精神上的創作仍然有其不可撼動的價值與保護的意義,是人 工智慧所永遠無法取代,故人類精神創作透過智慧財產權法予以保護,人工智慧 產生之創作則是與之區隔再為立法,不論是在現行制度下或專法保護之。透過人 工智慧參與可有助於豐富文化與技術的多樣性,與人類創作互動下可激發更多創 意火花。

對於新科技,不宜一昧恐懼與排斥,而是應正面積極因應新技術對於現行法 制帶來的衝擊,享受並開發人工智慧所帶來的好處,另一方面以立法或擬定政策 的方式謹慎、細膩地處理人工智慧對於社會與經濟帶來的影響,如多數的科技大 廠在把人工智慧當作未來技術與產品服務的新戰場的同時,也體認到人工智慧若 無限制發展的可怕之處,故以呼籲成立「道德和倫理委員會」或是聯合簽署人工 智慧發展原則等方式,以掌控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及早預防可能的風險。當真正

「人工智慧可以自行創造出超越自己能力的人工智慧」的「奇點」來臨之前,人 類可以更從容不迫的態度預先妥善處理並積極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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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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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上字第 12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