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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利法下人工智慧發明物之地位

第三節 非人類發明人發明與專利權制度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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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許願」。其實現在向創作機器投入刷洗性能數據、向遺傳規劃投入適用函數

(fitness function),都是一種「許願」,人工智慧透過設計、產出目標機器來「實 現願望」343

多數的人工智慧創作發明的過程如同前一章所說,是由人類與機器連續創作 的結果,以及遺傳規劃為例,仍需要人類撰寫程式、 適用函數(fitness function)

並設定初始條件,再由人工智慧完成最重要的物理設計階段。此種人工智慧發展 下將會可能會持續往發明過程瀑布逆流而上,達成更高層次發明階段,甚至可能 是未來重要的發明來源344。因此,對於人工智慧達成目前專利法制下的發明行為 所產生的設計與發明,應如何定性與處理衍生相關問題,對於未來人工智慧科技 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若將 USPTO 的專利審查代替圖靈測試,則 Koza 的發明機器都證明非人類 設計的發明是可能通過瞞過專利審查人員而通過圖靈測試345。但更重要的是它們 通過專利要件審查,除了新穎性、產業利用性之外,非顯而易知性(即我國進步 性)的要求是系爭發明與先前技術間之差異,對於該發明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而言非顯而易知,代表機器是可以突破人類既有的先前技術或其衍生技術為新 的發明,顯然人工智慧,不論是透過神經網路或是遺傳規劃,具有產出創造性

(creative)結果之可能。

第三節 非人類發明人發明與專利權制度適用問題

第一項 專利權立法目的與非人類發明主體

專利制度理論

若要探討非人類之發明主體所為之發明在專利制度下是否有適用之餘地,本 文認為須從專利權理論以及設置目的開始探討。專利制度是由國家賦予發明人一 段期間獨佔排他權,而發明人必須公開揭露其發明內容。專利制度理論主要有四 種學說:(一)、自然法下財產權說,認為發明是人精神上之創作,基於神聖不

343 Id. at 3.

344 Id. at 62、66.

345 Koza, Keane, and Streeter,同註 328,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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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侵犯的財產權理論,是屬於發明人之財產,應與其他財產受同等地位之保護。

此說以1791 年法國專利法為代表,認為產業上之發明應為創作者之所有物,否 則為人權本質之侵害;(二)、自然法下受益權說(即報償說),認為社會應對 於人類的貢獻給予報償,人類亦有接受報償之權利,而一定期間內獨佔實施該發 明技術即為發明人所得取得之報償;(三)、獎勵發明說則是立基於產業政策思 想,認為發明人在預期有所收益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發明,故以專利權制度所賦予 一定期間之排他權以確保預期的利益,並補償發明所投資的資金以作為發明之誘 因,鼓勵發明;(四)、公開發明說(即契約說),跟獎勵發明說同樣採產業政 策思想,透過賦予專利權作為防止或排除他人仿冒、鼓勵向社會公開揭露新技術 內容,達到促進技術發展之目的346。上述各學說從不同角度解釋專利權制度,也 建立現行專利制度的不同面向,以我國專利法為例,我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 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見我國法之立法目的,同樣受到上述理論的影響,透過法律保護人類發明、新 型及設計創作,提供一定期間獨佔實施權利之排他權等經濟上誘因,達到鼓勵研 發創新、促進整體產業技術進步之目的。

本文見解

如同所有智慧財產權制度,最初預設保護的對象即為「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只有人類精神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始有法律保護之必要347。故專利制度在最初設計 設計以及要件設計上,皆是以人類為發明主體。綜合上述理論可以更明顯凸顯這 點,專利制度同時具有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發明私利,以及鼓勵技術公開與促進 產業技術進步之公益面向。若從自然權利相關理論出發,非人類即無所謂自然權 利,等於根本上排除非人類之發明適用專利制度之可能性;若是從產業政策理論 下,獎勵發明說以及公開發明說出發,非人類主體亦不會受到專利權激勵,因此 難以想像非人類之發明有任何受到專利保護之必要。實務面來說甚至沒有人類進 行申請根本無法跨入專利制度的門檻。

346 楊崇森,同註 323,頁 11—14;另參謝銘洋,同註 190,頁 21。

347 章忠信,智慧財產權基本思維,著作權筆記,103 年 7 月 19 日,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aid=40(最後瀏覽日: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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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工智慧創作發明的特色在於人工智慧不可能憑空而生亦非人工智慧 可單獨完成,一如前述人工智慧創作發明同樣也是一人類與機器連續性的創作,

整體產出發明結果的過程中有許多人類的貢獻投入,這些發明貢獻若同樣可解釋 為「發明行為」, 則似乎非不可納入專利法之保護。

第二項 專利權法下人工智慧創作發明所面臨之問題

非人類發明人對於專利權之影響,主要可分為「可專利性層次」以及「申請 層次」。在可專利性層次,考量的是發明主體身份為何是否影響可專利性,是否 因發明主體非人類而否定系爭發明之可專利性?;其次是在申請專利層面,申請 專利時須載明發明人之身份,多數國家排除法人,限定只有自然人可為發明人,

且該發明人必須是真實無誤,否則可能對於專利權效力產生不利影響,故在申請 階段幾乎否定非人類發明人的可能性。如此一來,非人類發明主體之發明如要受 到專利權保護,則必須就整體發明過程中判斷是否有其他自然人符合發明人之要 件,得以擔任人工智慧創作發明之發明人。

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

如不考慮申請時發明人為誰之問題,單純論人工智慧產出之發明是否應受專 利權之保護,即如該發明符合進步性、新穎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是否因 機器獨立完成主要的發明構思而影響發明的可專利性?關於這一點各國專利專 責機關、法院都無具體表示意見,本文將於第四節比較我國、日本法與美國法之 規定進一步分析。

發明人以及專利申請權人為誰

若人工智慧創作發明要適用專利制度,雖然人工智慧在整體創作過中可能是 實際上創作發明之人,然而在現行制度下不能以人工智慧的名義申請專利。主因 在於申請專利時必須載明發明人之姓名,如我國法下雖然專利申請人可為自然人 或法人,但發明人(包含新型專利之新型設計人、設計專利之設計人)為「實際 創作發明之人」,「其必為自然人」348,而美國法也採相同之見解。

34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章專利申請人,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102 年 6 月 24 日,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7&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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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現行法下,不接受人工智慧等機器作為發明人,但同時在申請專利時又 必須載明發明人,解決的方法即在於在整體創作發明過程中是否有任何一位自然 人符合專利法對於發明人之要件,得以成為人工智慧創作發明之發明人?此自然 人人選至關重要,影響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歸屬,如被認定該自然人並非發明 人或非專利申請權人,可能導致專利遭到撤銷349、無效350亦或是無法實施351的不 利結果。

關於美國法、日本法以及我國法下對於發明人之定義比較,以及人工智慧創 作發明適用情況分析。

保護必要性與其他保護選擇

若最後認為人工智慧產出之發明不符合專利保護要件,則應評估是否有另外 修法或是立法保護之必要,或是透過其他規範如營業秘密法或是以當事人間契約 約定的方式予以保護。對於保護之必要性,學者提出正反兩說,本文將一併分析 討論。前一章所討論日本目前針對人工智慧創作物之立法研議上也有包含發明與 設計。

第四節 專利性客觀要件(patentability)與發明主體要件